数字业态中的算法捆绑困境与政府规制

2023-01-08 01:40:10李天聪黎辰睿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2年7期
关键词:业态问责劳动者

李天聪 黎辰睿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1 数字革命下的业态重塑与算法捆绑

1.1 数字革命促使传统业态的重塑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开始进入第四次科技产业革命。第四次科技产业革命的主要特征为:数据作为重要生产要素嵌入现有生产方式、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模式、消费形式、反馈机制。基于此,大量数字化产业作为新型产业门类不断涌现,同时数字经济作为新型经济发展模式进入商业领域。数字化产业的兴起和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传统就业形态得以重塑,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改变已有就业格局,劳动力由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流动。数字化产业的兴起导致产业结构由原有的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这迫使不具有高新技术能力的劳动者向生产服务型产业流动。第二,生成数字就业形态,为劳动者提供新型就业机会。数字经济的发展衍生出新型就业形态,即数字业态。

1.2 数字业态的技术支持——算法

数字业态是在第四次科技产业革命带动的生产资料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条件下,通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互动,实现虚拟与实体生产体系灵活协作的工作模式[1]。算法技术在该模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算法技术为数字业态提供信息交流平台。算法技术构建的数字平台可实现消费者需求与劳动者服务之间的精准互动,直接提升信息匹配及处理的及时性与高效性。另一方面,算法技术为数字业态提供价值交换平台。劳动者依靠数字平台获取消费者需求信息并提供服务,在此过程中劳动者实现劳动价值的交换。

数字业态从业者相对于传统业态从业者在劳动场所、劳动准入门槛、劳动价值交换等方面存在区别,也被称为数字业态“非标准化”特征[2]。第一,数字业态下的职业劳动者无固定的劳动场所,其工作场所范围较广,并且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第二,数字业态下的职业劳动者进入行业的门槛较低。究其根本,其依旧属于“非技能性”职业,劳动者可替代性高、流动性大、稳定性差。第三,数字业态下的职业劳动价值平台化。劳动者主要以数字平台为媒介获得服务需要的信息,从而提供劳动服务,以实现劳动价值的交换。

1.3 数字业态中的算法捆绑困境

数字业态从业者从消费者需求信息的获取到劳动价值的交换,均依赖于算法技术构建的数字平台,在此过程中,劳动者失去部分劳动主体性,其劳动过程受算法技术的直接支配,同时数字平台运用算法技术与劳动者达成众包、零工等用户协议,将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断弱化,数字业态从业者算法捆绑困境由此产生。因此,算法捆绑可理解为数字业态从业者在劳动过程中丧失部分劳动主体性,同时数字平台不断弱化其与数字业态从业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职业有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

2 强约束与弱关系:数字业态中的算法捆绑

数字业态中的算法捆绑困境表现为过于强硬的算法约束和不断弱化的劳动关系。数字业态从业者的劳动过程主要由数字平台系统进行预测、规划,劳动者失去部分劳动主体性。此外,由于数字平台系统运用算法技术将劳务进行外包或对劳动者进行个体户认定,将自身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进行弱化,提升劳动关系认定的难度,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由此产生的负面效应不容忽视。

2.1 困境一:过于强硬的算法约束

过于强硬的算法约束对数字业态从业者的劳动过程影响主要分布在任务分配、监督管理、绩效考核三方面[3],导致劳动者的劳动风险增加、劳动强度增强,甚至还会造成劳动者之间的无序竞争。

2.1.1 算法程序追求任务分配效率的最大化

在任务分配过程中,算法程序通过已有的海量数据和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对劳动者进行劳务匹配,将不同任务分配给最合适的劳动者,以实现劳动效率的最大化。但由于算法程序一味地追求效率,劳动者必将迫使自己符合算法程序中预设的“合格者”形象,导致劳动者出现“超算法行为”(如闯红灯、逆行、超速行驶等),进而直接提升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2.1.2 智能算法结合智能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智能算法通过与智能设备结合,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实时精准追踪,即获取消费者需求信息、提供服务、实现劳动价值等环节均在智能算法的监督管理之中,其控制着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这一过程中,智能算法进行自我学习、自我决策,不断提升监管能力,降低监管成本,同时增加了劳动者的劳动强度。以外卖骑手为例,平台系统会通过智能设备对外卖骑手配送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接单、到店、派单、送达四个环节均通过智能设备及时反馈至平台系统。

2.1.3 绩效考核易导致无序竞争与算法歧视

在绩效考核过程中,平台系统通过智能算法对劳动者的服务评价进行量化并排名,根据排名先后进行等级划分[4]。其易导致同行业劳动者之间的无序竞争,众多劳动者被卷入一场“赶工游戏”。同时平台系统通过动态定价算法程序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段的劳动工薪进行调整,将地区和时段歧视引入算法程序,构成了“算法歧视”。例如,滴滴出行平台会运用算法技术对不同手机型号用户和不同劳务服务时段进行动态定价,同时,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平台支付给劳动者的薪酬之间存在较大偏差,平台借此途径赚取丰厚的商业利润。

2.2 困境二:不断弱化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平台系统与数字业态从业者之间不断弱化的劳动关系主要表现为两者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弱化[5],其弱化导致的结果被称为“类劳动关系”。类劳动关系主要表现为两者之间不存在较为明显的劳资雇佣关系。以外卖骑手为例,现阶段互联网平台主要采用三种用工模式:自营模式下,劳动者直接由平台进行劳务派遣,二者存在明确的雇佣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外包模式下,平台将配送劳务直接外包给第三方劳务机构,劳动者只与劳务外包公司具有相关法律关系;众包模式下,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协议中,明确说明劳动者与平台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6]。然而,在通常情况下,平台基于成本—收益分析,主要采用后两种用工模式。这导致平台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矛盾或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劳动工伤难以认定,劳动者相关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3 数字业态中算法捆绑困境的消极影响

算法技术对平台经济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改变了现有的职业分工格局,但其产生的消极影响不容忽视。数字业态中算法捆绑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数字业态从业者劳动过程中劳动风险的增加、劳动强度的增强、劳动自由的限制。

3.1 算法捆绑增加数字业态的劳动风险

数字平台企业为满足消费者的快捷需求,通过引入算法技术将送达效率和竞争机制作为数字业态从业者的绩效考核依据,同时广泛收集消费者和劳动者的数据信息,将其用于优化算法程序,促进算法技术的更替升级。因此在数字业态从业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服务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以快速完结网约任务为绩效目标,盲目追求速度与效率,忽视对自身人身安全的保护。以外卖骑手为例,在外卖骑手的劳动过程中,平台系统对于每一份派单均设有时间限制,若超时会直接影响骑手的工作绩效。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众多骑手在配送过程中选择“逆算法行为”,以自身的人身安全换取更加充裕的时间。

3.2 算法捆绑增强数字业态的劳动强度

在数字业态从业者的劳动过程中,平台系统和算法程序作为消费者与劳动者之间的桥梁,使得数字业态从业者的工作过程简化为“点对点”的配送任务。互联网平台公司以无固定时间和灵活用工的方式吸引更多劳动力加入,但在实际劳动过程中,平台采用“差序格局”的管理方式,直接增大了数字业态从业者的劳动强度[7]。例如在对外卖骑手的管理过程中,平台系统会运用算法程序对劳动者的配送效率以及消费者的反馈评价来实现量化,并通过已量化结果将骑手分为各类等级。该等级与业务绩效直接挂钩,这就迫使骑手被算法程序裹挟着前进。骑手为了达到满意的绩效,获取更多的薪资,过度延长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也在此过程中大增。

3.3 算法捆绑降低数字业态的劳动保障

算法捆绑困境中不断弱化的劳动关系直接影响数字业态中的劳动保障水平。平台用工的灵活性、差异性及复杂性,使劳动者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等方面陷入较大困境[8]。因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部分弱化,平台则以不明确的劳动关系拒绝提供充分的劳动保障。例如,平台会因不明确的劳动关系拒绝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等,也不会为劳动者提供最低工资标准、带薪休假及其他福利保障,劳动者必须自行承担工作中的各类风险[9]。

4 数字业态中的算法捆绑困境的生成机理

数字业态中的算法捆绑困境属于算法权力嵌入商业领域过程中行为异化的衍生物,也可以理解为算法权力部分被滥用的结果。互联网平台运用已有技术将数字业态从业者捆绑在算法上。由于已嵌入算法权力和算法程序运行具有隐蔽性,导致算法监管存在盲区,数字业态职业中算法捆绑困境由此产生。

4.1 算法权力嵌入商业领域过程的行为异化

4.1.1 智能算法可被视为一种新型权力形态

德国当代哲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认为:“凡是特定主体拥有的,足以支配他人或影响他人资源的均可称为权力。”随着人工智能与信息社会的到来,算法技术对数据进行的收集、处理和加工已经成为影响各类组织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算法技术在应用于社会运行诸领域的过程中,也相应地嵌入其所处的组织与制度关系之中[10]。因此,将生产要素、技术要素和外在力量要素紧密关联的算法,可被视为具有支配力的权力[11]。万事万物皆可数据化,数据即是信息与社会利益的载体。算法处理数据的能力远高于人工计算能力,这使得社会资源分配权力逐渐让渡至智能算法,算法也逐渐脱离数学工具的角色,与数据资源结合形成新兴社会力量[12],并不断衍生为一种新型权力形态。

4.1.2 算法权力嵌入商业领域过程存在异化风险

在现有的社会权力系统中,算法权力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现阶段算法权力嵌入商业领域过程存在异化风险,其主要原因在于缺乏适用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效制约。第一,用户在进入平台系统前必须签订用户协议,这表示用户已事先通过用户协议了解了算法并最终同意算法决策,在此基础上,互联网平台则无须为算法权力异化造成的负面影响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因算法权力的异化而可能导致的用户权益损害,不适用我国现阶段法律责任追究的基本认定原则。算法权力异化行为是否违法,仍然存在争议,然而即使算法异化行为被法院确认为违法行为,算法使用者仍可以维护商业秘密等为由而拒绝继续接受审查。第三,嵌入商业领域的算法权力具有隐蔽性,其不同于传统的有形支配形式,往往采用无形的、难以准确界定的支配形式。“算法黑箱”的生成使算法权力及其行使过程消失在目标群体、监督主体可接触、可观测的范围,由此产生了监管盲区[13]。同理,嵌入商业领域的算法权力导致的行为异化也正处于可监督范围之外,使其有效地逃避了现有法律法规体系的规制。

4.2 平台寡头垄断局面初步形成与社会责任感的部分缺失

4.2.1 平台寡头垄断局面初步形成

互联网平台在现有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一部分平台在各自的市场领域中获得了主导地位,形成了寡头垄断[14]。以外卖平台为例,根据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发布的《网络外卖服务市场发展研究报告(2019Q4)》,美团外卖及饿了么在用户中使用率最高,67.1%的用户最常通过美团外卖使用网络外卖服务,32.2%的用户最常在饿了么使用网络外卖服务[15]。这两个外卖平台俨然成为“寡头平台”。所有订单消息都由平台统一发出,凭借垄断信息,平台制定定价标准、配送原则、评价体系等一系列劳动过程的规则。外卖骑手注册进入平台系统之后,必须遵守相关规则,对平台系统产生依附关系。由此可见,平台寡头垄断导致数字业态从业者选择范围缩小,所获得的福利减少,劳动强度和劳动风险却不断增大,劳动过程受到严格管控。

4.2.2 平台社会责任感的部分缺失

一方面,平台社会责任感部分缺失表现为对算法伦理基本原则的漠视。算法伦理基本原则包括算法透明、算法公平、算法可解释等方面[16]。平台在运用算法技术进行订单分配、价格形成、任务时间设置等方面的计算活动时,忽视了算法规则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平台将算法技术应用于劳动生产过程中时存在监管盲区,因而易产生“算法歧视”与“算法黑箱”等违反算法规则的行为;另一方面,平台社会责任感部分缺失表现为数字控制劳动秩序。现阶段数字业态从业者因陷入“赶工游戏”和“行业内卷”,盲目追求效率而不遵守交通规则所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其劳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为平台的免责主张提供了充分理由[17]。基于此,平台社会责任感的部分缺失易产生算法伦理问题。

5 针对算法的规制

针对算法的规制,本质在于对算法权力的规制,其可划分为事前设计、事中监管、事后救济三个环节。

5.1 事前设计:嵌入算法伦理,明确设计责任

要规制数字业态中的算法捆绑困境,在算法设计阶段,一方面要求算法程序设计者在设计过程中嵌入算法伦理,以避免人工智能引发的社会性风险。在算法程序设计阶段,应以立法形式明晰算法设计者的伦理设计义务,实现算法技术伦理化[18],赋予算法技术公共价值和伦理元素。因此在数字业态职业中的算法捆绑困境下,互联网平台公司的算法设计者应将社会公共价值和伦理元素嵌入算法程序开发过程,而不应将从业者劳动过程视为可不断压缩的数量标准。另一方面需要明确设计者的设计责任,以确保过程监管和责任回溯。众多互联网平台公司宣扬算法的“价值中立原则”,认为算法设计者与算法应用之间是相互割裂的。但在算法程序开发过程中,部分设计者会将资本价值元素嵌入其中而产生具有资本价值倾向的算法,促使对从业者传统有形的支配转化为新型无形的支配。因此需要明确算法设计责任,以保障数字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需要算法设计者承担算法检测和揭露责任,在算法投入使用前进行检测,判断其在应用过程中是否会产生违法行为或风险。如若存在不合理之处,算法设计者应将其揭露并撤回或修改。综上,规制算法权力的事前设计环节中,应将算法伦理嵌入算法程序设计中,明确设计责任以保证算法过程监管和责任回溯。

5.2 事中监管:制定算法透明度标准,建立多元监督制度

在算法运行监管阶段,一方面需要制定算法透明度标准,增强算法公开可行性,显化算法权力运行过程。现阶段因缺乏算法透明度标准和算法公开制度,以及算法权力行使隐蔽化,互联网平台公司算法运行过程长期处于监管盲区。基于此,平台公司运用算法程序将自身与数字业态从业者的劳动关系进行弱化,以躲避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保障责任,同时通过算法程序将其与劳动者的劳动矛盾或纠纷转嫁至劳动者与消费者之间。因此,增强算法透明度是克服算法权力隐蔽行使、防止算法权力滥用的重要手段[19],也是保障数字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多元监督制度。第一,以行政部门专业监管为主导。公共部门在规制算法权力过程中需发挥主导作用。第二,努力倡导行业自律。行使算法权力过程中平台企业应制定并严格遵守行业标准,自觉主动地接受算法审核和监管。第三,公民积极参与算法监管。作为算法权力的主体,公民应积极参与算法监管过程,积极学习算法监管方法,切实提升算法监管能力,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第四,充分发挥第三方平台的专业力量。第三方平台作为独立于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社会力量,其算法监管专业化水平较高,同时坚持价值中立原则,有利于保障算法监管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多元监督制度主张多种社会主体深入参与,提升各类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形成良性的监督体系,切实保障算法权力的合理行使。

5.3 事后救济:确立算法解释权,完善算法问责体系

在事后救济阶段,一方面需要确立算法解释权。其目的在于解决算法嵌入各领域中产生的“算法歧视”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数字业态职业劳动过程中存在动态定价,带有劳动歧视因素,需要平台进行明确的算法解释,并且需要对存在争议的算法主动进行调整。另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算法问责体系。第一,明确算法问责主体,算法问责需要基于算法应用范围、涉及主体来确定问责主体。数字业态中算法捆绑主体为互联网平台公司,但其通过弱化劳动关系的方式转移相关责任,导致劳动者难以维权。因此在事后救济阶段,应该明确互联网平台公司的主体责任。第二,遵循算法问责程序,维护算法问责程序的正当性。算法问责过程中,各参与主体应遵循正当的问责程序,防止出现算法问责乱象。算法问责过程中,各参与主体应保持客观中立态度。第三,明晰算法问责标准。算法问责过程中,应制定严格的问责标准,同时应具备公平价值导向和涵盖面较广、普适性较强的现实特征,以纠正数字业态中算法捆绑的错误价值倾向[20]。

6 结语

数字业态职业与传统职业存在劳动场所、劳动参与、劳动价值交换等方面的区别,加上互联网平台对数字业态从业者劳动过程进行算法捆绑,同时不断弱化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导致数字业态从业者的劳动压力、劳动强度、劳动风险增加。其生成原因在于算法权力嵌入商业领域的行为异化,平台寡头垄断局面形成和社会责任感的部分缺失。基于此,面对数字业态职业从业者算法捆绑困境,政府主体应积极介入算法事前设计、事中监管、事后救济三个阶段,以维护算法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障数字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要明确规定算法的应用范围与限制条件;要制定合理的算法透明度标准;要建立多元主体协同监督机制;要建立算法权力运行的正当程序制度与问责机制,以纠正数字业态中算法捆绑的错误价值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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