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宠治安风险防控研究

2023-01-07 06:17符晶韬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野生动物宠物动物

符晶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当前我国宠物行业步入加速发展期,据统计2020 年宠物市场规模达3000 亿元,养宠人数达到7355 万,76.8%的人饲养猫狗,此外还有1707 万人饲养水族、爬行类和啮齿类等异宠。[1]随着线上交易的日益便捷,新媒体追求创造猎奇宠物流量热点,异宠类动物的饲养需求正在日益增多并呈现多样化态势。然而当前我国立法涉及的动物范围较窄,主要集中于野生动物保护和各市养犬管理条例,对近年逐渐增多的各类异宠的饲养管理,各部门职责权限模糊,造成了事实上的监管空白,并引发了一定的治安风险与隐患。因此,探讨异宠的治安风险及其防范治理对策,对于规范宠物管理和推进我国城市治理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

一、异宠的概念界定与属性划分

异宠是指区别于传统的家养犬猫,而又被人们当作宠物饲养和观赏的野生动物,包括两栖类、爬行类、鸟类、兽类等脊椎动物和部分无脊椎动物,如鳄龟、球蟒、玉米蛇、绿鬃蜥、蝎子、角蛙、泰鳄、狐狸、捕鸟蛛等。异宠的“异”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异国情调、来自国外的含义,国外学术以“Exotic pet”来指代饲养传统驯养物种(如狗和猫)以外的宠物,异宠多来自国外且为野生动物或是野生种源人工繁育的后代。二是奇特、奇异、奇怪的含义,国内异宠也被称为另类宠物,形容异宠奇特的生物形态,同时也部分蕴含着大众对于饲养异宠者及其行为的不理解甚至排斥厌恶的主观心理感受。

异宠与传统宠物犬猫的不同,首先在于其未经人类上千年的驯化,在生物习性上仍属野生动物,其次异宠具有生物属性和法律属性,根据异宠本身的攻击性、毒性、可驯化程度等生物习性的不同可进行生物属性分类,在法律属性上其分为受法律保护禁止饲养的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用作宠物的野生动物,我国法律未规定的普通野生动物或外来物种。对异宠的管理需综合考虑其双重属性,一些所谓的“宠物”虽然危险性小但却是列入保护名录的禁止饲养的物种,还有一些虽不属于违禁品种,但由于其攻击性强、有毒性、难驯化或在疏于管理的情况下可能对邻里和社会造成安全隐患风险。饲养合法或非法异宠的强烈消费需求是近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剧了物种濒危程度,而且增加了“人畜共患”疫情传播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二、异宠的主要治安风险

饲养异宠使得本应长期在栖息地生存繁衍的野生动物被动进入了城市社区的私人生活和社会公共空间,其动物行为具有本能应激性、环境适应性等特点难以控制,易在社会公共秩序层面对市民的安居、卫生、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而异宠猎奇消费无形中也导致了涉野生动物犯罪激增态势。通过对以人民网为主的各类异宠新闻资料进行搜集分析,表1 选取了近年来10 个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以对异宠治安风险进行类型化分析。

表1.异宠治安风险类型案例表

(一)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①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 条第一款规定了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是指违反饲养宠物规定,侵害公民在住所、私人或公共交通工具、社区等场所进行正常生活的权利。异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安宁具体表现主要有: 饲养异宠产生噪音污染,如饲养龙猫、刺猬、猫头鹰等夜行动物,在他人夜间休息时跑动觅食会长时间高分贝鸣叫等;饲养异宠破坏环境卫生,如饲养狐狸,蜜袋鼯在其成年后会产生强烈的异味,引发邻里投诉。饲养蜥蜴类、蛇类异宠需单独准备其食物如蟑螂、老鼠等也易滋生病菌;饲养异宠使邻里产生未知恐惧心理。如泰国鳄、捕鸟蛛、玉米蛇等可能伤害人身、传播疾病或使人产生恐惧心理的异宠因管理不善而逃逸在楼道、公园等居民的生活区域,会使居民因接触而受到惊吓;或饲养主遗弃异宠,放任其在城市流浪可能对民众造成的危害。恐惧是一种根植于基因的出于自我保护的情绪本能,即使饲养的是攻击性弱、无毒性的玉米蛇、守宫蜥蜴等异宠,多数居民在对其生物习性未知的情况下仍会引发惊扰、避让、恐惧,会侵害他人休息权、生活安宁权等合法权益。

(二)危害居民人身安全

异宠多为原本生活在野外环境的动物,有攻击猎物和防御天敌的本性。相比于已经驯化千年的犬猫,多数异宠情感互动性弱、难以驯服,在饲养过程中,极可能伤害饲主。异宠造成的身体伤害包括小动物相对无害的咬伤和抓伤,以及鳄鱼等大型食肉动物威胁生命的攻击。对于灵长类和鸟类物种,攻击性行为可能与其性成熟有关。蛇、蛛形纲动物的叮咬危险与其毒性相关。在饲养主不了解宠物生物习性,缺乏有效约束管理的情况下,异宠伤人案例频发。2018 年小芳被银环蛇咬伤死亡的新闻最早引发了社会对于饲养异宠危险性的讨论。对于网购异宠,存在活物快递异宠出逃、伤人等安全隐患。还有部分商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缺失,所购异宠有患病风险,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导致人类患病。对于自境外走私的外来物种,其未经部门生物风险评估、检疫登记,可能携带未知病原微生物传播境外疫病。而医院对异宠疫病的治疗经验不足,与爬行动物沙门氏菌病相关的胃肠道疾病可能被误诊为典型的食物中毒,与鸟类鹦鹉热相关的流感腹泻也可能被误诊,被异宠咬伤后往往只能以注射破伤风或狂犬病疫苗作为应对手段,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三)引发大量行业乱象

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规范,异宠市场混乱,“交易—物流—服务” 各环节中各类乱象频发、矛盾纠纷层出不穷。

在交易环节,一些大型电商平台商家会利用售卖合法动物的平台信誉背书进行捆绑销售、虚假宣传,利用以青年为主的潜在买家“宠物热”心理和对于野生动物种类及其法律保护等知识的匮乏,虚假宣传将国家禁止作为宠物饲养的野生动物伪装成普通动物恶意诱导购买,或采取买宠物加送宠物盲盒的捆绑销售,利用宠物盲盒处理已患病、禁止饲养的问题宠物。还有商家依托网络社群的“异宠”同好圈,摆脱了对大型电商平台的依赖,形成了个性化的隐秘网络销售渠道直接进行合法或非法的野生动物买卖,[12]以逃避平台监管。由于交易的隐蔽性,信息差的悬殊,潜在买家易受欺骗且难以维权,甚至会无意中购买了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构成违法行为。

在物流环节,异宠交易主要采用宠物托运或者活体快递两种物流形式。然而,在针对宠物的托运或快递市场主体常存在资质不详、虚假合同、没有严格按照活体运输要求运送等问题,更有大量商家为节省成本、逃避监管使用常规快递进行运送导致大量的异宠死亡、受伤,进而引发饲养者与运输公司之间的诉讼纠纷与运输途中的卫生安全问题。

在终端服务环节,随着异宠市场扩张,也涌现了大量的异宠服务行业,例如异宠体验互动馆、异宠医院、室内动物园等。以异宠体验馆为例,如今全国宠物体验馆已超过3000 家,异宠交易需求由线上溢出至线下,异宠活动范围从社区家庭延伸至社会公共空间,且有大量异宠体验馆选址于高人流量的城市中心商场,但由于相应的制度监管缺失,从业资格及经营管理等标准不明,导致了卫生防疫、动物逃窜、伤人等风险隐患。

(四)加剧涉野生动物犯罪激增态势

异宠饲养者持续释放的强烈、多元的消费意愿和异宠市场红利,也诱使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激增,增加了异宠管理难度。2020 年全国前三季度起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同比上升66.2%。[13]此外,有源头经销商利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对象采取名录列举的方式,自境外大量走私既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也未列入《公约》附录的外来物种,以此逃避法律监管。2021 年海关“国门绿盾”专项行动中,在寄递、旅客携带物渠道截获外来物种8473 批次,同比增长98.43%,查获的有害生物中多为新型异宠。[14]部分物种在国内没有自然分布,脱逃或放生后会导致生物入侵,破坏当地生态平衡。

三、异宠治安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异宠饲养相关立法不完善

第一,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我国颁布实施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生物安全法》等有关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我国现行法律大多仅针对某一行业或某一领域,还没有一部对动物保护的原则、适用范围、基本管理体制、任务作出指导性规定的统领全局的基本法,这就直接制约了对于宠物管理法规的制定。涉及饲养宠物管理的条文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缺乏对宠物、流浪动物等城市动物的福利保障和饲养管理的统一立法。

第二,立法文件涉及动物范围涵盖空缺。首先,《野生动物保护法》 保护范围较窄,主要为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以及“三有”动物,对“非重点、非名录”野生动物关注度不够,致使其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立法上的疏漏,导致异宠源头经销商大量走私法律未规定的外来物种,执法部门不重视从源头防范外来野生动物可能引发的公共卫生风险。其次,地方性宠物管理法规涉及范围较窄,仅有市级养犬管理条例而无其他宠物的规定。对近年逐渐增多的蛇、蝎等新型宠物的规定较少,对异宠饲养人不履行登记注册、免疫等义务的行为并无有效制约管理途径。

(二)异宠饲养监管主体责任不明确

饲养异宠是在已有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尚未明确界定和规范下发展的新兴事物,它突破了传统犬类管理的界限,形成了多重风险相互交织的新型城市宠物管理问题。目前,政府部门对饲养异宠的重视不足、监管缺失,以传统的按犬类管理条例形成的公安机关主管饲养犬类的监管体制或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形成的林业草原局主管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管体制,都未能及时、有效地关注解决城市饲养异宠问题。

一是管理的被动性。现实中饲养者无需进行登记、检疫等管理程序就能买卖、饲养各类异宠,只有当异宠扰民伤人、外逃或被放生时群众举报或报警,政府公权力才会被动介入。当不同性质违法行为交叉、重合时,管理主体相互之间的管理边界不清晰而互相推诿,往往由公安机关进行涉及动物警情处置并承担兜底作用。

二是部门职责设置适配性弱,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虽然负责规范宠物市场交易行为,但却缺乏相应专业知识以识别鉴定异宠种类。自森林公安归公安部门直管后,林草部门基层执法人员虽具专业知识但人数变少,执法权威减弱,及时开展基层管理执法活动难度增加。

(三)社会力量参与异宠饲养治理的积极性不高

第一,市场主体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由于缺乏行业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的统一规定,一些从业人员趋利而触碰道德或法律底线,没有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没有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卫生、安全风险的产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3 条规定,禁止寄递各种活的动物。然而部分快递人员为扩大业务量,由商家提前私下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就会为商家寄递动物提供便利,不严格执行实名制和收寄验视规定、甚至在公安查验时向违法商家报信。另一方面,缺少行业自律的异宠行业更看重自身的盈利需求,对服务承诺或合同的解释趋向利己的解读。商家往往利用信息优势地位,转嫁风险成本,进行价格信息欺诈,使消费者始终处于被动弱势状态。

第二,社区参与内驱力不足。从社区居民视角来看,社区内饲养异宠作为新事物,多数居民对异宠的生物习性存在认识偏差,难以接受将饲养异宠作为个人权利爱好的行为,因信息差而带有一定的主观臆断性质,易提出实行“一刀切”的全面禁止饲养异宠的消极管理策略,参与社区规范管理异宠的动力不足。从社区组织视角来看,在宠物管理条例范围由犬类扩展至异宠以前,社区基层群众组织参与社区宠物管理模式以同步协助执法机关管理犬类的协同型为主,自下而上的自治模式发展薄弱。这限制了社区基层群众组织参与异宠管理的主动性,其自身动员、组织、支持和解决问题的动力不足,将异宠出逃、扰民、伤人视为公共安全事件而交由公安兜底处理,社区内日常管理缺失。

(四)异宠饲养者盲从跟风

互联网和新媒体对潜在人群的识别和追踪,使猎奇性宠物消费更多暴露在人们的视野中,在潜移默化中祛除人群对异宠的固有印象。人的猎奇心理使个体的视觉对新鲜、奇特的物象信息感知更主动和积极,一定程度上刺激以年轻人为主的潜在群体为满足好奇心,追求个性而进行异宠体验性消费。

一方面,多数饲养者缺乏理性思考和饲养异宠知识储备,在非理性冲动下购买了异宠。新华社调查显示,47%的异宠初次购买者并不了解异宠。一是不了解宠物的生物习性,对饲养所需专业性和资金预估欠缺,致使无力给予相应的饲养环境、时间等保障,不能对异宠有效约束管理,遂使异宠外逃、被遗弃。二是不了解宠物的法律属性,因一时兴趣而饲养了名录内保育类物种,涉嫌触犯刑法。多数饲养者为免于法律惩罚会将宠物偷偷放生野外或直接在城市角落丢弃。

另一方面,部分饲养者支配欲膨胀致消费升级,追求更具观赏性、珍稀性、危险性的异宠种类,导致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高发甚至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支配欲首要表现就是占有欲。多数异宠因其情感互动性弱,具有独特的外观形态而偏属于观赏性宠物,饲养主一旦出现审美疲劳,对宠物的关注度就会下降,进而选择饲养更新奇的宠物种类。由此,宠物异化成如古董般具有独特性、收藏性的商品,饲养者为满足其占有癖好甚至知法犯法。支配欲的另一表现就是控制它物赋予的主体权威性、自我成就感。以青年为主的异宠饲养群体,部分社会关系及阶层地位不稳定,工作高度规训,生活压力大。因此,通过享受宠物对主人的驯服顺从,饲养者弥补了现实人际交往中因无力感导致的情感丧失。[15]部分养宠人会故意饲养蛇、鳄鱼等高危险性的动物,其痴迷于挑战恐惧带来的额外快感,将对危险宠物的占有控制臆想物化为可支配世界的身份标签。于是,饲养驯服越危险的动物,养宠人对作出强者身份的自我归因就越认同和满足,而这却引发了更多的安全隐患。

四、强化异宠治安风险防控的具体路径

饲养宠物作为一种习惯本身并不必然会产生社会问题,其是与社会发展相伴而生的一种社会现象。人们在享有饲养宠物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自己行为不侵犯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而权利义务的平衡是城市宠物治理的难点。已有城市宠物治理将养犬作为重要的治安问题,经历了禁止—限制—规范养犬的三个阶段变化。随着社会发展,饲养部分野生动物作为宠物成为新的社会现象。从已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视角下观察,国家对野生动物捕猎、出售、养殖作出严格公法限制,不是要解决其资源垄断性问题。在自然资源的财产价值、生态价值、社会价值的排序上,野生动物保护最高的价值定位是不能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形成危害。[16]从野生动物作为宠物饲养的管理视角下着眼,“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规范饲养行为—加强异宠管理”应是异宠管理遵从的价值位阶。随着宠物市场经济以及城市居民养宠观的发展变化,对异宠管理所持态度应当是重视并规范而不是“一刀切”严禁或漠视任其肆意发展。

(一)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法律完善地方宠物管理条例

早在2009 年《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公开征询建议,但源于我国涉及动物福利法律保护的理念和实践伊始其未能纳入立法程序。结合动物福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立法原则,目前实行《城市宠物饲养管理法》的分类立法,是有效推进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的稳妥措施。

一方面,我国针对异宠问题要制订全面的宠物饲养管理规定代替养犬管理规定,对宠物立法的规制范围进行多物种的整体考虑。在美国各州的市政法典中对可能作为宠物的鸟类、爬行类都有相应的管理规定。例如佐治亚州实行分类动物制度,规定银环蛇、短吻鳄等分属于有害动物,除非警官书面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饲养。[17]当前制定我国《城市宠物饲养管理法》应当注重与相关法律的衔接互补。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合理界定城市宠物饲养管理的范围。首先,对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严禁家庭饲养,划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与异宠饲养管理事项界限。其次,2022 年4 月7 日《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规定对于涉及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这两类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以符合社会公众一般认知,着重通过完善相关行政管理加以解决。对此,城市宠物饲养管理需考虑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特殊性,区分鉴定异宠的种类来源。最后,《城市宠物饲养管理法》 应规定将“非重点、非名录”普通野生动物作为宠物的管理内容。目前法律中对野生动物基于资源性的定义使得野保范围较为狭窄,《城市宠物饲养管理法》中应正视普通野生动物的生态性与危险性,例如对可能造成生物入侵危害的外来物种如巴西红耳龟、南美牛蛙等要禁止家庭饲养,同时对人类有安全危险的普通野生动物如竹叶青蛇、捕鸟蛛等实行限制饲养。另一方面,《城市宠物饲养管理法》应总结养犬管理条例有益经验,拟制异宠市场主要动物种类的管理办法,应包括总则、登记制度、饲养规范、宠物市场经营管理制度、政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六大方面的规定。

(二)构建基于异宠“正面清单”登记制度的层级分类管理体系

宠物登记是基于饲养人资格确认、宠物免疫认证、宠物日常管理服务以及救助遗失宠物、收容流浪动物的需求而产生的制度。宠物登记制度是城市宠物饲养管理工作开展的源头,选择适切的登记方式和内容以提升登记率和行政执法效能是当前规制异宠管理的首要任务。观察养犬条例,多采取负面清单的登记管理思路,例如《宜昌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 明确列举了个人禁养31 个烈性、大型犬只品种的详细目录,即名录外的犬只品种经免疫登记程序即可饲养①参见《宜昌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2020)第9 条和宜昌市公安局起草的《宜昌市城区个人禁养犬只标准》(2020)所列详细目录。。而对于异宠来说,考虑异宠种类之繁多、生物习性之复杂仅采取以攻击性、保护等级为限制标准的负面清单登记管理思路,反而会留出大量动物饲养的模糊选择地带,不能为公众提供明确的管理指引,且增加了政府执法难度。

负面清单本质上是被动的,需要政府不断审查和更新,以跟进新物种宠物饲养的变化。欧洲宠物贸易中至少有291 种哺乳动物,但只有10-14%适合宠物贸易和饲养。[18]若对所有分类种群进行严格的科学评估,可能会导致成百上千种物种被列入负面清单。异宠交易和饲养的立法的复杂性,使得人们很难理解哪些物种可以合法出售和饲养。负面清单缺乏明确性可能会降低公众的合规性,而一份明确的许可物种清单消除了执法人员根据众多法规检查物种合法性的必要性。迄今为止,比利时、挪威、荷兰和美国等欧美国家已在法律上转为适用预防原则下的正面清单登记管理制度。预防原则是指在所有要素被证明安全之前,不得将动物作为宠物进行交易和饲养。表2 通过对国外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的系统对比总结了正面清单的优势。

表2.异宠登记管理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系统比较

综合我国已有野保法律法规、异宠现实饲养情况采取正面清单登记制度更能保证异宠管理初期的执法效能。在具体操作层面,清单的物种选择首先可参考2022 年5 月6 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人工繁育用作宠物的12种鹦鹉和7 种爬行类活体,和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动物。其次对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普通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选择应考虑公共卫生和安全、入侵风险、种源保护状况、动物福利等因素,适用预防原则由政府组织、饲养获益群体申请举证、专业科研机构风险评估,使用科学、循证和客观的标准来编制正面清单。以爬宠为例正面清单应以龟鳖目、蛇亚目、蜥蜴亚目、鳄形目等为大类细化到物种或亚物种级别,实行分类登记管理并附明事后免疫医疗、遗失救助等监管服务事项,以提升饲养人登记积极性。同时也应做出过渡性安排,对于已饲养正面清单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高危险性动物应当送交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允许已经饲养的正面清单外的低风险的动物被保留到死亡,但这类动物也应进行信息登记备案,并禁止出售和繁殖。

(三)强化多部门对异宠的监督管理

地方政府要提高对新型城市异宠管理问题的认识程度,在宏观上规制政策、统筹规划建立起异宠管理协调工作机制,使各部门结合养犬管理有益经验并针对异宠已有风险种类进行监管职能的明确与调适。林草和渔业部门作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机关首先需要根据生态环境变化以及社会需求,定期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名录进行更新,为城市异宠登记管理正面清单的制定提供科学合法依据。其次需要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专用标识管理制度,便于执法机构对野生动物来源合法性的查验,帮助公众了解野生动物来源的合法性,实现对野生动物来源的可追溯,增强市场主体自律性。将专用标识作为野生动物作宠物登记的第一信息编码,构建跨部门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疏通野保执法与异宠管理的衔接。

在城市异宠饲养管理方面,目前由公安机关负责利大于弊。一是有利于最大限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异宠外逃扰民伤人是涉动物警情的主要来源,防控饲养异宠的各类治安风险是公安应有职责。公安作为城市异宠饲养的主管机关,能将异宠警情由被动处置转为前端预防,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各地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与社区所属派出所联合执法,运用野生动物专业知识规范社区饲养异宠行为。二是有利于初期开展异宠登记管理工作,公安管理范围由犬类拓宽纳入异宠成为城市宠物饲养的主管机关,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安全的底层逻辑不变,利于上下管理体制对应,左右部门职能协调。当然其他部门应在各主管环节提升解决异宠问题的主动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定期会同公安实行检疫、免疫、登记一站式便民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应主动规范涉宠新兴经营业态,例如2022 年2 月22 日天津市场监管委发布《天津市室内宠物互动体验经营规范指引》 加强对爬宠体验馆、萌宠餐厅等经营模式的指导规范,要求及时排查并消除其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邮政部门应联合公安、工商建立督导制度,使快递企业严格落实寄递实名制和检视制度,切断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运输链条。

(四)提升社区异宠信息化微治理水平

在宠物饲养群体逐渐个性化、异质化的社会现实下,为平衡饲养主的权利及义务和尊重多元利益诉求,对社区异宠实行“微治理”能有效聚合资源,推动异宠饲养具体事务逐步落实。一是将治理单元垂直延伸。微治理将小区、楼道、门栋作为基本依托单位,把治理实践融入居民日常生活。同异宠饲养者处于一门栋的居民,对饲养异宠所产生的日常影响更为敏感,组织其成立自治居民小组协定“邻里宠物条约”以对宠物保护、不文明饲养行为等进行规范。二是以信息化管理聚拢横向多元主体互助合作。政府可将专用标识和采用RFID 技术的电子芯片作为基础信息源开发辖区宠物管理系统。系统管理员,即社区民警,根据辖区情况对所登记注册的用户及其宠物进行系统的信息管理。社区民警可利用与畜牧兽医、市场监管、林草和渔业等部门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整理宠物医院、宠物店、野生动物救助站等个体商户、动物保护组织的信息,并使其共同参与到社区宠物的治理中来。系统用户,即辖区内的一般民众或养宠居民,都可登录查看辖区负责人的基本信息,社区宠物的种类数量、分布楼栋、免疫登记时限、不文明饲养行为记录等信息,对宠物丢失、遗弃、发现、认领等各种情况进行在线留言来求助或举报。用户还可查看宠物店、宠物医院等位置分布、许可证件的信息,并可参加由辖区民警和宠物医院等治理主体合作举办的活动。如借鉴美国、日本设置的“爱护动物专员”职务,由宠物医院或动物保护组织派出具备动物饲养管理知识的专业人士,在社区教授宠物主正确饲养方法、协助自治居民小组制定条约。政府要通过信息化宠物管理系统,结合社区居民真实需求,以活动创设、资源吸引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发挥主体性、服务性功能,降低民警的工作量并提升微治理的精细化水平。

(五)推进异宠饲养科学知识和正确理念的培育

2021 年,微博萌宠领域兴趣用户超过1.3 亿,90 后占比高达79%,在微博内容中猎奇的野生动物和异宠内容,热度上升占比15-25%。[19]微博等新媒介强大的实时性与交互性使得以情感、利益、兴趣等维系的异宠群体得以在网络场域中迅速“聚集—吸引—发展”并形成圈层。小众异宠圈层文化的非普遍性特质使其在产生之初就与大众以犬猫作宠物的传统文化认知存在天然的屏障。但是同时对异宠爱好者来说圈层文化已不单纯是饲养经验共享获得的自我身份认同,其更希望获得社会认同以去除以“异”冠名的称呼。因此,小众异宠圈层文化同时具有封闭性和开放性。由于圈层准入门槛较低,一些趋利的不良商家和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参与者在圈内混同大量违法违规信息,又因部分饲养者占有欲、控制欲等不正确的价值观和饲养理念的存在,所以,小众异宠圈层的封闭性可能会发展出不利于社会公共秩序与安全的因素,而开放性为政府破壁融入,规范、引导圈层提供了可能。

政府融入圈层应以目标为导向。一是促进知识靶向传播,提升宠物主的法律认知和饲养水平。建议政府官方与圈层内具备专业知识的意见领袖达成合作,公布合法贸易物种和裁判案例,树立异宠饲养专业知识体系,消除违法违规信息源的干扰,使潜在群体以兴趣为指向进行靶向搜索,能便捷地获取合法有效信息。明确线上线下商家的告知义务,其应当公示驯养繁殖许可证、生产专用标识、经营利用许可证且不得以格式条款、声明等方式,免除自身责任。商家和潜在兴趣群体交易时还应明确告知物种、种源、免疫、饲养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并登记成册由消费者和政府部门监督倒查。二是培育理性饲养理念,规避饲养濒危、外来、危险野生动物的安全健康问题和生态风险。针对为刻意彰显个性,过度满足支配欲等价值观错误的行为,需要引导处于圈层核心的意见领袖净化圈层不良风气,主动构建以饲养知识专业度,圈层发展贡献度为标准而赋予认同感与归属感的圈内规则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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