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寅
(天府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93)
城投债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重要筹资渠道,在推动地方经济建设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在国内基建投融资需求和配套政策双重作用下,我国城投债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期。根据统计,2021年年末我国城投债规模达13.12万亿元,比2009年增长了近9倍。在发展过程中,城投企业因承载庞大的财政投资基建支出,债务规模快速膨胀,过度依靠地方财政、债务结构不合理、非标逾期等问题日渐凸显。近年来,随着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加强城投债融资管理问题成为监管层及市场关注的热点。
现有文献大多将研究焦点放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廖乾,2017;杜倩倩等,2019)[1-2]、城投企业债务管理(王彬等,2021)[3]等相对宽泛领域,而城投债作为一种标准化的债务融资产品,具有特殊的金融市场属性和特点,对其融资管理问题的研究仍较少,刘东民(2013)[4]、温来成等(2014)[5]、冯天娇(2015)[6]及黄文涛等(2015)[7]从城投债产生、现状、发展、转型等角度进行了初步探讨。本文立足城投债市场实践,力求从科学性和实操性角度提出优化改善城投债融资管理的对策建议。
20世纪90年代,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上海市成立了全国首个具有投融资功能的政府平台公司,并在公开市场成功发行了第一支企业债券。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家为应对外部冲击,推出“四万亿”财政刺激计划,其中1.18 万亿元来自中央政府投资,剩余全部来自地方政府。在此背景下,为满足提高地方基建融资需求,各地政府纷纷通过成立融资平台进行举债,同时市场政策也鼓励城投企业提高直融比例提高融资效率,我国城投债市场历史性发展机遇来临。随着全国各地基建领域蓬勃发展,城投公司因承载巨大的财政投资支出,企业债务不断膨胀,逐渐形成了以“借新还旧”为实际资金用途的债券融资模式,过度依赖地方财政、债务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开始引起国家的关注。由于2016年左右我国经济刚刚进入“新常态”,面对经济增速放缓问题,宏观调控仍以“促基建、保增长”为主旋律,因此城投债融资的监管环境整体尚未出现明显趋紧。
近年来,随着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问题被国家开始高度重视,以及局部欠发达地区城投债务开始暴露风险,监管层从收紧城投间接融资渠道开始,逐步收紧城投债融资政策。尤其是2020年11月“永煤事件”发生后,“城投债信仰”一度动摇,为防范化解区域债务风险,监管层从发行端、资金端等全面收紧城投债融资政策,我国城投债市场迎来史上最严厉监管。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结合不同时期我国城投融资政策特点,将城投债市场发展大致分为4个阶段(图1):第一阶段——鼓励发展期(2008年至2009年)、第二阶段——规范发展期(2010年至2016年)、第三阶段——规范约束期(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第四阶段——全面约束期(2020年下半年至今)。
图1 我国城投债市场发行和净融资情况(亿元)
截至2007年末,我国城投发债企业仅21 家,主要分布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并且发债企业均为地级市以上融资平台。在“四万亿”财政计划刺激带动下,2009年末城投发债企业数量已增长至92 家,中西部地区和区县级城投企业发债需求快速发展。
该时期,为支持城投企业债券市场融资,国家发改委对企业债核准环节进行了简化,交易商协支持城投企业发行中期票据。2009年我国城投债发行量和净融资均从2008年不足500 亿元跨越式突破了千亿元(表1)。
表1 2007—2009年城投债发行情况 (亿元、户)
总体看,该时期我国宏观调控以“稳经济”“促增长”为主要目的,基建投融资需求快速增长叠加配套支持政策(表2)的出台,快速促进了城投债市场的发展。
表2 2008—2009年城投债融资政策情况
受该时期我国宏观调控思路由“促增长”向“稳增长”转变影响,叠加城投融资中债务膨胀、债务结构不合理等现实问题开始被国家关注,我国城投债融资政策表现出了先松后紧再松的特点。
2010年至2012年,我国宏观调控以巩固金融危机应对成果及稳增长为主要目的,城投债市场快速发展。2012年城投债发行量近0.8万亿元,净融资近0.7万亿元,仅仅2年时间均达到2010年的2.6 倍。随着城投债务不断膨胀,过度依靠地方财政、债务结构不合理等问题逐渐引起高层关注。2012年发改委明显提高了城投发债标准,同年“463 号文”等一系列政策出台,在城投债市场发展如火如荼时踩了一脚急刹车,直接导致2013年城投债发行量和净融资均接近零增长(表3)。
表3 2010—2013年城投债融资政策情况
随着前期发行的城投债进入集中偿还期,为保持再融资平稳,2013年下半年国家发改委相关政策有所松动(如将企业债预审下放到省级发改委),同时受益于交易商协会注册制改革,债务融资工具得到发展。2014年城投债发行量和净融资快速反弹,均较2013年增长了近1倍。
城投债务的快速扩张使城投与政府债务关系剥离、政府性债务风险等问题日趋突出,这让国家和监管层意识到问题亟待解决。2014年下半年,国家出台了新预算法、“43号文”等,其中一个重点就是剥离城投政府融资功能。围绕国家对城投融资管理的态度,发改委、交易商协会、证监会/交易所等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或通过窗口指导方式规范城投债融资行为。
经过本轮调控,2015年城投债发行量和净融资均较2014年出现下降趋势,其中企业债发行量下降幅度超过50%,政策效应短期拐点显现。
2015年,我国经济恢复依旧不乐观,多举措“稳增长”成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为保障基建融资合理需求,国家相关部委出台政策对新增融资需求以规范管理为主但不禁止,这为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提供了政策保障。同时,发审机构对城投债发行条件进行了适度放松。
图2 2014年及以前城投债偿还规模 (亿元)
表4 2014—2015年城投债融资政策情况
经过2015年阶段性松绑,2016年城投债发行量和净融资快速反弹,均达到了2009年至2016年这一阶段的历史峰值水平。
基于对全球经济复苏情况及国内经济形势的判断,国家从2016年年底逐渐认识到我国经济已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并对过去粗放式城投融资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开始予以重点关注。2016年11月国务院出台“88 号文”,重申地方政府债务口径和各类政府性债务分类处置原则,进一步规范融资过程中出现的新违规操作手段,同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也被官方正式提出,成为沿用至今的城投领域监管红线。配合“88 号文”落地,国家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在密集的监管政策下,2017年、2018年我国城投债市场规模增长表现均乏力。
表5 2015—2016年城投债融资政策情况
由于2017—2019年我国城投债到期规模均在万亿元以上,为缓释存量债券集中到期风险,2019年国家相关部委及发审机关针对城投企业借新还旧政策适度进行了阶段性放松,当年城投债发行及净融资企稳。
图3 2017—2019年城投债偿还情况(亿元)
表6 2017—2019年城投债融资政策情况
截至2019年末,我国城投债存量规模已达到近9 万亿元,10年时间增长近10 倍。从偿还情况看,2019年以来城投债每年偿还量均在2万亿元左右,城投企业面临巨大的债务滚续压力。2020年年底以来,以“化解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为核心精神,交易商协会名单制管理、交易所区域债务率分档管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对红橙黄区域债券发行审核端进一步收紧等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充分说明了我国城投债市场已进入监管全面约束时期。
从市场表现看,2021年城投债发行增速较2020年下降约10%,净融资增速下降约70%,城投债扩容速度得到控制,监管政策效应拐点已出现。
1.政策实施紧密围绕不同阶段宏观调控目的。2008年以来,我国宏观调控理念由“促增长”向“稳增长”“促发展”进行了转变。城建领域在2017年以前为稳定巩固金融危机应对成果做出了巨大贡献,配合宏观调控理念的变化,城投债融资政策从鼓励支持发行逐步向全面约束过度,政策设计很好的契合了不同时期经济金融形势,以及对城建领域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了及时反映。
2.2019年以前城投债主管机构政策导向并不始终一致。由于我国城投企业可通过多市场选择多产品进行债券融资,部分时期存在债券主管机构实施政策不一致的情况,与顶层监管政策理念存在一定的偏差,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政策实施的充分有效性。
3.近年来监管政策设计更加体现科学性和精准性。2019年以来,围绕防范及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从国家到地方,在科学评估地方债务风险后,连续发布实施了一系列监管政策或窗口指导,交易所/证监会甚至根据不同区域债务率情况划分为不同档次,制定了差异化债券发行管控措施,有效控制了城投债务的快速上涨。
表7 2020年以来城投债融资政策情况
4.城投债市场开始进入“统一监管”时代。2020年以来市场政策充分表明,我国债券主管机关明显加强了监管协同,包括近期市场传言交易商协会取消“1234分类政策”,而统一采用证监会/交易所的红橙黄绿分档管理,并开始要求红色、橙色区域发债企业债券只能借新还旧,这与2021年11月市场传闻交易所收紧城投债发行的理念基本一致。债券主管机构的政策态度表明,城投债市场开始进入统一监管时代。
1.城投债融资管理效率普遍不高。
(1)债券融资决策及管理效率较低。在城投债融资实务中,融资管理权和决策权通常不在发债企业,而是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统筹管理,决策权比较分散,管理权不集中,尤其对于层级较低的区县发债企业,债券融资通常需由上级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统筹安排,融资决策路径较长。由于城投债发行价格与瞬息万变的资金市场价格高度相关,较低的决策效率使发行人容易错失最佳融资时机,额外增加发行成本。在日常管理方面,根据实际了解,城投企业财务融资部门多以手工统计为主,较难对企业债务结构合理性、全域债务及财力变化等进行科学评估,有碍于企业债务管理能力的提升。
(2)底层级、资质较弱城投再融资效率下降。根据对城投债还款来源的分析,其主要依靠发债主体自身经营现金流及其他综合性现金流(主要是筹资活动现金流),而城投企业项目投资以委托代建为主,较多涉及公益性项目,投资回报率较低,单纯依靠自身经营较难足额应对到期债务。从再融资渠道看,城投企业通常可选择银行、信托、租赁、发债等方式进行再融资。受近年来监管政策持续收紧影响,贷款、非银融资等渠道逐步收窄,尤其是15 号文发布后,对于过度依赖银行流贷的城投企业,再融资能力无疑进一步受到了限制。对于部分弱资质或底层级的城投企业,甚至主要通过高成本融资或结构化发行等方式解融资燃眉之急,实际已陷入低效率融资困境。
(3)应对债券到期过度依靠本土资源。实践中发现,在债券即将到期之前,地方政府或城投企业会积极争取本土金融机构给予资金支持,主要包括提供短期贷款、认购新发债券、认购新发非标产品(如北金所、武金所等债融计划)等,长此以往形成了与本土金融机构在债权债务关系上的高度绑定,从长期看并不利于区域经济金融的高质量发展。
(4)存在城投资产整合质量不高的现象。对于部分债务压力较大的区域,为提高债券融资效率,尽快满足发审机构的要求,地方政府通常在城投企业发债前后采取资产划拨(一般主要为土地)、注资/增资、增加政府补贴等“财务支持”行为(张路,2020年)[8]。在此过程中,较容易产生划拨资产/注入资产评估价值失真(通常为偏高)、划拨资产不规范等现象的出现,债券存续期间,发债企业面临较大的资产质量管理问题。
2.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我国城投企业作为介于地方政府和工商企业之间的一种特殊公司形态,无论地方政府还是城投企业在围绕城投债信息披露时,很少从“城投实质”出发披露市场关心的有效信息。目前,城投债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方面主要如下。
(1)城投债未纳入地方政府债务披露范围。从城投债风险实质看,城投债虽不属于由地方政府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但若发生债券兑付危机,偿付压力通常还是传递至地方政府。实践中,地方政府将城投有息债务(包括城投债)视为政府性债务以外部分,不会公开披露有息债务情况,这导致管理决策层较难实时把控地方总体债务水平,不利于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全方位的债务管理。同时,区域债务信息披露不完善也给市场参与者对区域信用风险的评估带来较大难度。
(2)城投企业披露有效信息不足。通过分析我国城投发债主体公开披露信息,可看出信息披露主要依据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办法,披露内容主要为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股权情况、企业财务经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中介机构信息等,与一般工商企业发债主体信息披露内容差异很小,并未从“城投本质”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如区域经济财力变化、城投整合、区域债务规模结构等。
图4 不同增信(担保)方式城投债余额占比
表8 全国前十大专业增信(担保)机构城投债展业情况
(3)信息披露惩处力度有待不断加强。近年来,我国城投企业信息披露违规事件时有发生,主要涉及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重大财务会计处理(如政府债务转增资本公积)、核心资产转让、中介机构变更、发行备案材料准确性和完整性、信息披露内容作假等方面。违规企业在收到监管警告函之后,通过短期的整改仍可继续活跃在债券市场,监管惩罚容忍底线有待不断提高。本文认为,城投发债企业信息披露违规虽系个体偶发行为,但是对发债企业资信情况的一定反映,若区域内频发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则直接关乎区域金融生态形象。
3.弱资质区域城投债信用风险提升。从城投债属性讲,我国城投债更接近准市政债,并且是地方“隐性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债务的快速扩张使得经济财力较弱区域的城投企业获得外部支持力度有限,违约风险提高。受近年来监管政策收紧影响,城投企业间接融资渠道普遍被金融机构收紧,并在贵州、云南、甘肃等地相继爆发城投非标违约事件,给当地金融生态造成了较大不良影响。
随着2021年“15 号文”的发布以及交易所分档管理制度的实施,许多弱资质区域面临着严峻的债务到期压力,城投企业偿债压力大、债务结构不合理等历史性羁绊更为突出,尾部城投债违约风险不断提升。
4.债券增信(担保)方式仍较传统。我国城投债增信(担保)方式主要包括抵质押担保、区域内主体担保、发行人差额补偿及市场化增信四大类。截至2021年10月末,我国城投债通过增信(担保)发行的余额为1.89万亿,占城投债存续余额15.4%,其中区域内主体担保的债券余额占比56%,反映出目前城投债市场增信(担保)方式仍偏传统。进一步分析发现,区域内担保主体以融资平台体系内公司居多,甚至在部分区域存在严重的互保、连环保等问题,构成了错综复杂的或有债务网络,使得区域债务风险被进一步放大。
相比之下,如美国等发达国家市政债的信用增级则完全交给市场,通过引入债券保险、银行信用证等,依靠市场化主体对市政债的风险判断以较低投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了债券市场化发行程度。而对于我国债券市场,专业增信(担保)机构增信(担保)城投债规模占比约39%,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1.发债平台设立、管理等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城投发债企业的设立、管理等缺乏一套明确的法律法规,实践中主要依据我国《公司法》对工商企业设立要求执行。由于法律层面缺乏统一的管理规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均可出资设立城投公司进行举债,因此出现区域内多家发债平台并存的现象较为普遍。同时,叠加城投债的融资决策、管理、执行等分散在不同职能部门,直接导致了城投企业融资效率低下、债务结构不合理、举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出现。
表9 城投债主体外部评级分布情况
图5 AA级城投主体所在区域行政级别分布
2.城投债市场存在多头监管。由于城投公司可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选择发行不同的债券品种,而不同品种由发改委、证监会/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进行管理,因此在过往部分时期,各主管机关对城投债的发展支持态度出现了差异,一定程度上虚弱了顶层监管政策的实施效果。
3.外部评级体系对城投企业信用资质的区分度较差。截至2021年末,我国城投发债企业有2980家,其中主体评级为AA 级的有1725 家,占比55.88%。由于我国债券市场评级应用(投资者参考、债券发审机构使用)主要依据“发行人付费”评级机构评级结果,因此外部评级通常虚高(施先旺等,2021年)[9],且为满足发债门槛或融资流动性的要求(质押式回购外部评级须在AA级及以上),通常资质一般或层级较低的城投主体外部评级多集中在AA 级,城投信用资质参差不齐,对城投债发行定价及估值产生一定影响。
通过对我国城投债融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城投债融资在法律规范、内部管理、监管协同、信用评价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改善优化空间。本文基于对城投债市场的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优化改善建议。
1.完善健全城投债融资管理相关法律制度规范。随着我国人口城镇化率不断提高,长期看,虽然城投主体承担政府投融资的角色将逐步被弱化,但中短期内仍不会消失,因此需要清晰认识城投的属性及特点,并有针对性地针对发债企业设立、管理等建立配套的法律制度规范。同时,针对债券承揽、承做、审批、发行销售、资金使用、债券兑付等环节,也应不断补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规范各环节参与主体行为。
2.不断加强城投债监管的协同性。城投债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风险状况会对整个市场产生较大影响。建议从债券发行到兑付各环节,加强监管协同性管理。同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借鉴发达国家社会监督机制经验,并进行探索实践,为监管效力提升做补充。
3.探索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一方面应探索完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机制。目前,地方政府公开披露债务信息主要为纳入财政预算的政府性债务,而对隐性债务不予以披露,给市场参与者带来较大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不利于债券市场化发行。建议探索研究将城投债务同步予以适当披露,使市场可以对区域资质进行客观有效的评估;另一方面规范完善城投债主体信息披露制度。城投债主体的信息披露不仅需要包括一般工商企业经营管理信息,还应将资产注入、资产转移、重大资产重组、与地方政府形成的关乎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区域内城投整合情况等进行充分披露。信息披露制度应加强对信息披露不充分、违规行为等惩处要求力度。
1.逐步提高城投企业市场化独立法人地位。从长期看,应逐步厘清城投企业与地方政府的权利义务关系,增强市场化独立法人地位,提高融资决策效率。同时,城投企业应从公司治理、组织运行、人力资源优化、经营绩效考核、市场化专业人才引进等方面入手,推动市场化转型。
2.积极寻求经营模式的转变。一方面,城投企业主营业务应逐步由传统委托代建类转变为纯经营性项目,合理平衡两者资源投入,积极通过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平台、战略投资规划等参与产业经营项目;另一方面,城投企业发展理念应由“建设型主体”逐步转变为“产业综合主体”,充分借助地方政府力量,不断寻求市场化优质资源,改善优化企业股权资本结构,提高市场化运营水平。城投企业可结合自身资本实力和区域主业的垄断程度,向建筑工程企业、小型地产企业、区域公用事业(如水务、供电)、园区商业综合服务主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向进行转型。另外,对于弱资质或底层级的城投企业,可考虑向项目建设运营市场化平台转型,尤其应重点关注国家“十四五”规划涉及的相关领域,如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现代化城市建设、住房保障、县城补短板、住房保障等。
3.探索建立城投债务的市场化管理机制。城投债发行主体背负的有息债务除了债券以外,通常还背负较多的金融机构贷款甚至非标融资。在进行债务管理中,为避免产生区域系统性风险,城投企业应具有债务管理底线思维,积极争取通过市场化渠道建立债券兑付流动性缓冲机制,提前做好偿债资金的安排。同时,城投企业可借助债务管理市场化转型机会,逐步压降融资综合成本,加快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1.加强城投债全流程风险管理意识。地方政府应不断提高对城投债市场属性及影响的认识程度,对从债券发行到兑付期间可能存在的风险或薄弱环节予以高度重视,并需加强债务管理责任与城投企业负责人考核的挂钩,尤其对于底层级、弱资质的城投企业,应协助加快企业债务结构优化转型,以此逐步改善区域信用环境,提升市场认可度。
2.建立分层债务风险监测机制。对于区域内经营不善或债务负担较重的城投企业,地方政府可采取“帮扶库”模式,对其进行分类集中管理和重点监测,密切监控企业债务变动情况。针对不同风险水平的企业,可通过引导经营转型、注入优质资产等方式分类分层化解风险。
3.不断完善偿债保障机制。对于区域财力较弱、负债压力较大的区域,地方政府应强化债务风险防范及化解的机制设计,在统筹协调区域资源基础上,加大与优质银行、上市国企、基金公司等合作,尝试通过设立债券增信专项基金、债券流动性支持基金等方式,合理高效的解决债券偿付问题。同时,地方政府也可尝试与优质市场主体合作,共同出资认购区域内城投债券,带动社会资本跟投,进而提升市场对区域的信心。
4.重视发挥专业市场化信用增进机构作用。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投债信用增进规模并不大,风险缓释措施仍偏传统保守,存在实际担保效力不足等问题(如抵质押资产质量瑕疵、区域互保等)。采取市场化的信用增进方式,一方面可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债券市场化发行效率,并且可通过对风险的集中优化管理以及违约代偿降低市场整体风险;另一方面有助于协助地方政府控制区域融资成本,助力城投企业市场化转型。
目前,我国城投债信用评级主要以一般工商企业评级框架为蓝本,注重对个体分析,而在当前我国城投债仍保持“零违约”的情况下,城投主体“相对风险”显著提升,传统城投债信用评级逻辑已不能有效适用城投业务实质以及风险现状。2020年以来,国家相关部委、交易商协会以及交易所逐渐放开对发债主体外部评级的强制要求,并引导将评级主导权交给市场。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1.加快出台独立的城投债评级管理体系。建议国家主管机关基于城投实质,出台独立的城投债评级管理体系。评级管理体系建议包括评级方法、评级内容、评级披露信息、评级质量监督等,并且引导市场化评级机构在此基础上修正完善自身城投债信用评价方法体系,客观准确的刻画城投债主体信用资质。
2.评级体系重点应考虑城投“相对风险”特征。目前,由于城投债市场尚无违约发生,并且城投债务兑付与企业自身、区域财力、地方政府资源统筹能力等因素都有较强的相关度,因此单纯从城投个体分析出发较难准确反映实质风险的大小(通常会导致评级区分度不足的问题)。针对这一缺陷,建议城投债信用评级体系可采用“定量+定性”评价框架:定量分析不仅包括企业自身分析,还应包括对区域经济财力的分析;定性分析则应重点对区域信用环境状况进行评价,如地方政府债务重视程度、区域信用环境等;根据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综合得到城投主体的综合评价结果并进行排序,以此得到城投主体相对风险评价结果。
3.加强城投债信用评级体系在城投融资管理中的应用。城投债评级体系不仅只是被市场评级机构使用,也可运用到更广泛的领域:一方面,投资机构、增信(担保)机构等可以基于城投债评级体系搭建适合自身展业要求的城投债评价方法体系,提前筛查高风险主体,为业务准入提供决策参考。根据评价结果,实现对客户的分层管理,为业务定价和存续期管理提供参考依据;另一方面,在城投债评级体系应用框架下,券商、公募基金、银行等可通过向市场定期发布区域风险评价结果,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城投债市场化发行效率。同时,建议地方政府不断加强与专业化市场机构合作,基于城投债独立信用评级体系的应用,共同搭建完善区域债务管理体系,助力区域经济整体质量的优化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