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 兰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推进中心,山西 太原 030024)
2021年全国碳市场开市,碳价涨跌成为引导资金、资源配置的重要信号;央行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环境权益融资工具》《绿色金融术语》等绿色金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绿色标准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国家开发银行提出到2030年绿色贷款占信贷资产比重达到30%左右;中国银行表示将继续对高能耗、高排放行业实行余额管控,持续做好行业授信结构调整工作;兴业银行落地全国首单远期“碳汇贷”;浦发银行推出的可持续发展关联贷款,将企业的融资利率与其所实现的碳减排目标挂钩……上述种种,都表明我国金融行业正在全面掀起“绿色金融”浪潮。
梳理文献可以发现,国际社会对绿色金融内涵表述可以追溯到环境金融一词。在传统投资模式下,投资人最为关注的是风险和回报这两个因素,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间的失衡带来的环境负外部性问题一直无法得到解决。绿色金融是在金融投资中将环境因素纳入决策评价考虑范围,创新金融工具引导资本开展保护环境的投融资活动。2016年我国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这是对绿色金融进行的首次官方定义,指出“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基于上述梳理,可以看出绿色金融的实质是通过金融体制和产品创新,引导资金、资源进行重新再配置,重塑生产、流通、消费体系,促进经济与环境协同共进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
1.绿色金融通过改变投融资格局引导资金投向。在市场化运作下非环境友好型投资得到一定抑制,资金和各类资源向绿色产业集聚,曾经存在融资困难的绿色项目筹资难度减小、成本降低。
2.绿色金融助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在金融的逐利性和项目的外部性交织下,强化环境信息披露、评估、应用和监管是绿色金融交易和资产定价的重要前提。这将使投资者进行投融资决策时更加注重环境风险的影响,从而促使企业和项目环境信息披露程度的提高,助推披露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3.绿色金融推动产业转型,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支持。我国拥有规模庞大的工业门类,高能耗、高排放企业数量众多。在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及“双碳”目标的引领下,低碳转型成为各行各业的发展共识。绿色金融作为推进减污降碳的关键一环,为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和资源倾斜,并催生出新的金融服务需求,已成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支撑力。
绿色金融标准具有规范引领和激励约束作用,是实现绿色金融统计、风险评价和监督管理的重要基础。在实施过程当中需要由政府制定政策作为推动力量。近些年,随着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的持续深入和现实发展需要,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规范发展、日益完善。2021年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对国内绿色债券支持项目范围进行了首次统一,降低了市场主体的识别成本,我国绿色债券的市场认可度实现了进一步提升;发布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制定了发布环境和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标准;推出碳金融、碳市场建设相关标准,提升碳市场建设和交易深度。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的绿色金融体系和相关的环境政策法规体系目前仍处于探索和初级阶段,相关的政策解读和配套制度还不完善,缺乏在市场上的时间和实践检验。同时,各市场主体和利益单位还存在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责任意识不强、操作偏差大无法依据法定程序依规执行等问题。这显然无法满足绿色金融的发展需要。
据测算,我国要在2060年实现碳中和目标还存在百万亿资金缺口。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所带来的新的金融服务和投融资需求必将带给金融机构相关的业务增长。面对绿色产业投入高、周期长、风险大的特征,亟待建立与此相配套的投融资体系,提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保障势在必行。
1.绿色金融产品的创新能力不足。绿色金融领域最为大众熟知的产品包括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两类,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前存在绿色金融产品单一种类较少的现实。虽然部分地方通过碳积分、碳账户等创新方式将业务试点开展到个人市场,但总体上我国绿色金融宣传不足、民众认知能力有限、对其产品接受度不高的状况始终没有得到彻底改善。一方面和我国金融机构介入绿色金融领域时间尚浅,更多理念搭建和政策规则还处于被动适应阶段有关;另一方面也是我国金融行业缺乏相关绿色金融人才,未能很好地将绿色金融发展规划嵌入到具体业务经营层面造成的。
2.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参与意愿还有待提升。资本的本质是逐利。由于我国绿色标准覆盖不足带来金融机构对项目认定困难,绿色产业领域周期较长、盈利率较低等一系列问题,目前的绿色金融项目多以政府公共项目为主,政策性银行参与较多,其他商业银行相比较而言在参与度方面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
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两类:一是金融机构的内外部激励和监督约束不足,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虽然金融机构对含碳项目支持愈加谨慎,部分金融机构取消了对采矿、煤电等高耗能项目的金融支持。但所做决策更多是基于政策导向和监管部门考核评级指标体系的强制要求做出的被动反应。自身并没有主动去挖掘绿色金融市场价值的自觉,所开发出的金融产品在市场匹配度上尚显不足。二是金融机构在对绿色低碳标准的认定上缺乏清晰判别,带来业务决策困难。近些年来,虽然由央行牵头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绿色金融标准化体系和相关配套制度,但普遍缺乏市场实践。加之我国各地域间发展程度和生态状况千差万别,对绿色低碳技术和产业绿色化的界定并不适用统一标准。尤其是现阶段我国还不能完全把含碳项目都排除在金融支持范围之外,“高碳”行业向“低碳”行业的转型发展亟需绿色金融的深度参与和有效支持,这其中蕴含着巨大的想象和开拓空间,如何细分这些需求领域既给金融机构带来发展机遇,更考验其创新能力。
1.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落实、落细必须以需求为导向,做到经过市场实践检验。在研究完善基础性政策制度、风险监管办法、信息披露指引等政策时就要做到高标准制定,做到相应政策全国统一、衔接顺畅。考虑到绿色金融涉及领域覆盖面广、标准制定涵盖了多家职能部门,因此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分工协作,在制定标准时做好归口管理,在充分考量各方政策需求的同时,坚持部门间的沟通联动,避免出现标准建设重复、冲突的情况。
2.标准建设要做到与国际接轨,实现国内外标准的趋同和衔接。目前,我国的绿色标准和产业划分与国际标准还存在一定出入,未来面对国际上庞大的绿色产业、绿色金融市场,要方便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交流,方便国际投资者和本土投资者开展双向投资选择,提升资金落地效率、降低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难度,这一切都需要建立起既满足本土国情、又与国际社会具有可衔接性的绿色金融体系。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强化国际合作,吸收借鉴有益经验,破除相关交流、认定、程序方面的障碍,将更多国际投资者吸引到我国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中来。
3.要加强生态环保相关法律的强制约束力。绿色金融不是单一的金融行为,更不是依托集体意识的社会行为。绿色金融政策能否落地达效,不仅需要央行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制度和配套政策支持,更需要从立法层面上对生态环保价值给予确认,提升绿色金融的战略地位和绿色行为的价值。当前存在的钻环保法律空子、环境污染破坏行为认定处罚不严、犯罪成本较低、公众环保意识不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都变相削弱了绿色项目的价值,削弱了金融机构等投融资主体对于绿色项目的积极性。下一步亟需出台严格的生态环保法律法规来提升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积极性。
绿色产业发展和传统部门技术改造在启动阶段存在巨大的资金需求,但当前我国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对周期较长、盈利性难以短期显现的绿色项目融资力度不强。为扭转当前存在的绿色金融产品种类单一、服务方式有限难以满足现实需要的状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产品创新。将绿色信贷作为主要抓手,加大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利用好央行碳减排支持工具,充实各类绿色融资产品,例如各类环境权益的抵质押业务、绿色债券、碳金融衍生品等。
2.加强服务创新。部分金融机构以银行为母体,业务范围涵盖银行、证券、保险、实业等领域,具备全面服务绿色金融多层次市场、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优势。可以通过参与碳市场交易,为碳排放客户制定针对性服务方案,提供碳交易、碳结算等中介业务服务;可以支持零碳和低碳企业上市融资、并购融资;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创设各类新型绿色险种。
3.完善风控体系建设。除了要求绿色行业内部健全监管和信息披露机制外,金融机构自身也要从全流程上加强对信贷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除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构建智能风控监管体系外,还要联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绿色项目专业性融资安全审查,并对已经进行投融资的绿色项目实施跟踪和监督,跟进其建设和运营情况。
4.加强约束政策的制定。尤其是对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项目进行绿色金融方面的约束和限制。通过立法等方式为绿色金融发展保驾护航,以此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到绿色金融当中。
绿色金融在提高整个社会对绿色经济支持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实现“双碳”目标、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绿色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合作。期间所产生的各种挑战和现实困难需要我们迎难而上、积极应对,通过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来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