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产业化现象与侦查对策

2023-01-07 21:56漆晨航
政法学刊 2022年3期
关键词:研判诈骗犯罪

秦 帅,钟 政,漆晨航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侦查学院,北京 100038;2.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040)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非刑法所规定的罪名,而是对借助通讯网络工具和技术远程实施的一类诈骗犯罪行为的统称。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先后经历了产生萌芽、蔓延传播、技术迭代等不同的阶段。近年来,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撑和帮助服务的产业不断涌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产业化趋势愈发凸显,也为该项犯罪治理工作造成诸多困难。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由最初的少见新型犯罪演变成为如今的常见多发产业化犯罪类型,给生产、生活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两高一部”先后多次就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治治理问题印发指导意见和办案指引。例如,2016年12月,“两高一部”印发《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高检发侦监字〔2018〕12号,以下简称《指引》);2021年6月,“两高一部”印发《意见(二)》(法发〔2021〕22号),除此之外更有2021年10月发布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上述法律、规则等文件文本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为此,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在打击治理电信犯罪过程中,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理念调整和效能提升,增强应对新型网络犯罪的能力。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产业化现象

(一)精细化的犯罪分工催生了与犯罪相关的产业

进入21世纪,移动通信网络和线上金融业务不断发展,新的技术成果、通讯网络工具和互联网业务不断被吸纳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开展了多轮次技术更新和骗术升级改造,犯罪分工也逐渐精细化。[1]由此催生了为诈骗犯罪提供帮助和支持的黑灰产业,这些产业群体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从事非法活动,或利用制度漏洞,故意逃避法律追究,从信息传播、技术支撑、资金流转等方面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有形或无形的帮助,进而形成了分工明确、彼此依赖、利益共享的产业链条。遍布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各个环节的产业化现象,加速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蔓延泛滥,成为影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的重要因素之一。可以预见,随着该类犯罪的常态化发展,寄生在其周围的黑灰产业会愈发多样复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产业化程度也会越来越深。

(二)分布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各个阶段的产业化形态

1.以“信息支撑”为主要特点的上游产业。上游产业主要体现在诈骗犯罪准备环节,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网络账号信息、通讯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网购信息、商业交易信息等私有信息为主体,通过特殊渠道将非法获取的各类信息提供给诈骗团伙。为诈骗团伙提供用于诈骗的术语清单、语音包等资源。为诈骗团伙提供诈骗信息的“引流”服务,使潜在的诈骗受害人接收到相关信息。此外,上游产业中还包括收购、开办、租售“两卡”资源,攫取利益的行为。

2.以“通讯连接”为主要特点的中游产业。在全社会各领域对通讯网络领域展开深度综合治理的背景下,诈骗犯罪分子用来与受害群体建立通讯连接的方式愈发减少,为此,想方设法逃避监管部门的约束,建立相对隐蔽、稳定的通讯线路连接便成了诈骗犯罪的核心环节。为诈骗分子提供通讯线路、网络服务、桥接设备、应用程序等通讯连接渠道的黑灰产业涌现出来。因此,隐蔽的窝点环境、稳定的网络传输、便捷的通讯工具、乱真的应用程序都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中游产业不可缺少的元素。

3.以“资金结算”为主要特点的下游产业。诈骗完成后,为了逃避侦查打击,及时获得赃款,通常需要通过非法渠道对涉案钱款进行转存、支付、结算、取现等处理,以“资金结算”为主要特点的黑灰产业便有了生存的土壤。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下游,有专门的地下钱庄提供转移洗白赃款服务,有专门的人员通过转账、支付等各类平台转移拆分赃款,有专门的企业非法经营资金类业务,甚至还有专门的背包客通过跨境取现送达的方式为诈骗团伙提供资金流转的帮助。

(三)基于电信诈骗犯罪支撑功能的犯罪产业化特征

1.组织形式公司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环环相扣,不同类型的黑灰产之间有精细的分工和严密的组织,相互依存又相对独立,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施创造了极大的便利,降低了犯罪的门槛,增强了犯罪的隐蔽性。涉诈黑灰产从最初的个体从业向团伙运作转变,以合法成立公司的形式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越来越呈现出公司化运营的趋势。

2.线上交易普遍化。涉诈黑灰产已从线下搭识、线下洽商全面发展为线上搭识、线上接单、线上洽商、线上工作,通过传统的线下侦查摸排手段追踪打击的难度增加。例如,在对公银行账户的收销类黑灰产中,存在大量的代开户和代销户企业。这类企业通过互联网接受委托,收取雇佣者快递寄来的相关材料,赴银行代为进行对公账户开户和销户。再如,在为犯罪分子提供GOIP和猫池等设备出租、出售及布设、维护服务的黑灰产中,从业人员往往也是通过网络获取“客户”的通讯网络需求,再由线上联络的方式联系接单方,进而达成贩卖设备或提供犯罪工具的非法目的。

3.人员构成复杂化。当前,境内外黑灰产团伙、上下游团伙之间的人员往来频繁,为彼此利益相互借用、揽络人员情况时有发生,涉案人员中还不乏一些具有较高文化和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人员利用“专长”为需求方提供定制的犯罪产品,常游走于多个犯罪团伙之间谋取非法利益,在黑灰产业日渐复杂的背景下,相关从业人员也日趋复杂。例如,在诈骗软件开发类的黑灰产中,大量具备一定IT知识的人员,利用其熟悉软件开发和互联网技术,开发各类无正规授权的诈骗App,交由诈骗团伙使用,典型作案手法是以非法的“投资理财平台”“股票交易平台”等形式,人为操纵交易数据,敛取钱财。

4.涉诈技术集成化。近年来,涉诈黑灰产提供的服务、产品、工具的技术集成度不断提高,“打包”类产品与服务不断升级,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整合程度进一步加深,犯罪团伙抗侦查打击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如“GOIP+SIM bank”的巧妙组合,实现了GOIP设备与SIM卡的分离,即使犯罪的某一个环节被公安机关打掉,犯罪活动的通讯线路也不会中断,大量诈骗信息依旧可以通过GOIP和猫池等设备发出,这种技术集成化的黑灰产进一步助长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嚣张气焰。

二、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基本理念

所谓理念是思考等意识活动的结果,是指导实践活动的原则与导向,同时实践样态的转变也对理念产生改造作用,正如学者所述:“理念就它们与各种行为和事物相结合以及它们彼此相互结合而言,又呈现为多,并且决定了具体事物和行为的本性。”[2]而侦查理念则是宏观侦查机制和个案犯罪侦查的引导,通常具有稳定性,但是科技发展与犯罪样态变迁会迫使侦查有关法律制度和侦查方法做出变动,进而影响侦查理念。[3]在当前时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高发态势,迫使侦查机关改变其工作方式以应对电诈犯罪独特的犯罪特点与情势,工作方式的转变彰显侦查理念的嬗变。具体而言,指导电诈犯罪案件侦办的具体侦查理念主要包括全链条打击、信息化侦查、打防一体与侦查法治等。

(一)全链条打击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存在较为明显的产业化特点,诈骗行为的实施过程往往伴随与之相关的各类产业支持过程,服务器架设、网络平台租赁、窝点话术沟通、赃款取现洗钱等不同环节的犯罪活动相互勾连,形成了完整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各环节间虽存在利益关系但又彼此分离,使侦查活动很难达到“窥一斑而知全豹”的效果。如果单独就犯罪活动的某一环节开展“片段式”的侦查工作,往往陷入“隔靴搔痒”的犯罪治理困境,侦查效益大打折扣。

全链条打击理念实现了由单一环节的侦查向各环节全链条的拓展侦查,旨在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流程的角度出发,巡线追踪、追本溯源,解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不同环节,最终实现遏制犯罪蔓延的目标。具体而言,全链条打击理念是侦查人员在完整分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结构与上下游犯罪活动的基础上,解构不同犯罪阶段的参与要素,从这些要素入手,实施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的活动,以期彻底切断该类犯罪的根源,达到司法工作效益与社会治理效益相统一的过程。开展全链条打击工作,既是侦查活动完整性的应有之义,又是提升侦查效益的需要,还是实现社会综合治理的必要举措。

(二)信息化侦查

信息化侦查是基于信息技术和情报资源,借助信息系统平台对犯罪有关的线索、证据进行的查询、比对、校验、分析过程,可以实现对犯罪情报信息的快速研判,大幅提升侦查工作效率的过程。虽然目前大数据侦查、智慧侦查等有关概念受到广泛关注与热议,但究其本质仍然是信息时代的科技产物,涵盖在信息化侦查的范畴之内。信息技术的普遍应用是信息化侦查较之于传统侦查工作的鲜明特色,而技术依赖和“信息主导”已经成为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核心特点,信息化侦查的理念恰好为查明同样带有技术性特点的新型犯罪提供了路径,赋予了侦查机关打击新型犯罪的能力。[4]

1.利用信息化的手段查清犯罪事实。查明案件事实、获得相关证据是刑事侦查工作的核心任务。一方面,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随着时代发展而产生样态变化,其犯罪信息化、网络化程度较为深入,犯罪隐蔽性与效率都有所提升,犯罪趋势的变化需要侦查人员以信息化手段应对。另一方面,侦查机关需要借助信息化的手段查清诈骗犯罪的行为事实,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搜集能够证明相互关联犯罪的证据,上述过程均需要信息化手段的支撑。[5]

2.借助信息化的手段进行侦查取证工作。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无论是嫌疑人使用的手机、电脑、银行卡、信号发射器、信息存储介质、信号转换设备等物证,还是嫌疑人为实施诈骗行为而专门制作的木马网站、诈骗用App、场景录音等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证据,都需要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开展提取、固定、查证、检验、鉴定等工作,在搜集、分析、存储等各个取证环节,均应该科学运用信息化的分析与处理手段,保证证据材料的原始性和客观性。

3.借助信息化的手段做出侦查决策。通过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可以将传统的人力密集型决策程式转化为信息资源密集型决策程式,帮助办案人员解决好设备追踪、人员确定、关系梳理、资金流向、信息流转等中心问题,提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决策的科学性、高效性。

(三)打防一体

传统的侦查活动和犯罪预防活动有较为明显的工作界限,侦查人员往往专注于对犯罪事实的查明,很少在案件侦办阶段直接关注犯罪预防工作。究其原因,主要是传统的犯罪实施过程中嫌疑人与被害人往往直接接触,在外界力量干预之前,犯罪过程一般就已结束,已无法改变其社会危害的结果,也不再具有开展针对性预防工作的必要。然而,非接触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诈骗信息传播、双方信息沟通、赃款存取等环节均表现了一定的时间延宕性,这为外部力量介入提供了可能。侦查人员在打击犯罪行为的同时,可以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技术反制措施,尽可能终止犯罪过程,将其停留在犯罪实施的前半程甚至犯罪预备阶段,进而减少财产损失。

1.开展诈骗信息拦截,阻断传播渠道。通过技术反制工作,分析、研判诈骗电话、诈骗信息,及时拦截诈骗信息,封堵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非法网络域名、诈骗,打压诈骗信息传播的空间。

2.开展资金拦截,减少群众损失。公安机关和金融部门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在诈骗行为发生后,短时间内止付涉案款项,冻结涉案账户,堵塞资金流转渠道,全力减少人民群众经济损失。

3.预警诈骗行为,劝阻被骗群众。通过在银行柜台、自动存取机、网络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移动终端App等平台建立异常交易监测体系,及时发现、阻断现行诈骗行为,健全预警提醒、劝阻机制。

4.惩治上下游犯罪,铲除犯罪土壤。通过对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电话卡及银行卡非法贩卖、诈骗网站App开发、网络空间非法租赁、网络洗钱等黑灰产业犯罪专项打击,堵塞治理漏洞、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土壤。

(四)侦查法治

新型犯罪的法治化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一方面,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代表的新型犯罪形态和作案手法不断翻新,面对线索查证、电子证据提取、嫌疑人责任确定、关联犯罪侦查等诸多新难题,立法和司法工作均表现了一定的滞后性,各部门可依靠的法制武器有限。另一方面,在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对侦查取证、采取侦查措施等侦查基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应该以全新的视角审示侦查法治工作,妥善处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面临的法律新问题。

1.依法开展侦查工作。2016年以来,“两高一部”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规范侦查行为、明确取证标准、理顺司法衔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指导性作用,也为侦查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2.依法确定办案标准。电信诈骗网络犯罪往往由多人或以犯罪组织的形式实施,犯罪职业化程度较高,反侦查意识强。对案件事实的查明、犯罪所得数额的认定、嫌疑人的主观意向和责任的认定、罪名罪数的确定等工作难度大。为此,侦查部门应当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司法规范文件,理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追诉标准,回答好案件中涉及的罪名、罪数、罪状等疑难问题。

3.依法规范侦查流程。侦查法治不仅仅要求侦查活动要在刑事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还要求侦查机关开展的侦查活动自身也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范,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刑事案件的追诉过程保持统一的工作标准,使侦查过程更趋规范,侦查结果更符合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是为了在处理新型犯罪问题时,通过统一规范的形式,使同类案件、同类犯罪情节在相近的侦查处置程序下推进,通过对侦查程序的约束,最大限度保证司法公正。

三、提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效能的途径

(一)完善案件集中研判制度

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犯罪活动突破了地域的限制,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呈现了跨区域特征,接受受害人报警的基层公安机关仅掌握部分侦查资源和侦查线索,很难实现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案的侦查研判。采取传统“管片”形式的侦查模式难以适应跨区域甚至跨国境违法犯罪打击与治理工作的需要。为了提升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的侦查研判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使基层公安机关突破办案资源少、研判能力弱、侦查效果差的困境,需要完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信息研判由“基层主抓”到“较高级别部门集中研判”的重心递进。

1.以信息汇总强化上级公安领导职能。上级研判机关能较多地汇集有关案件的信息,站在放眼全局的高度和直接经办的深度参与该类犯罪活动的侦查打击工作,及时开展全面专业的研判工作,实现案件信息集中管理、案件线索集中研判、案件材料统一移送起诉的工作效果。

2.以体制调整发挥各级侦查机关效能。对“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工作体制做出适当调整,借助较高级别公安部门集中研判的工作形式,增强“条”的资源汇集优势,发挥“块”的基层治理作用。具体而言,本级侦查部门需要及时将获得的案件信息集中上报,由上级研判部门集中开展研判和侦查指挥工作。同时,本级侦查部门还需与其他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发挥其他部门在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治理中的职能作用。

(二)促进案件分级分类管辖

在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下,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研判(查控)中心、全国及地方各级反诈中心等专门机构相继建立,这些机构融合了多方力量,具有独特的资源优势和工作效能,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中研判工作中发挥了出色的作用。[6]在案件管辖问题上,各级刑侦部门又和各反诈专门机构形成了集中统一的工作整体,使侦查打击工作更具效率。与此同时,还应当看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表现的地域特点、诈骗手法特点、受害群体分布特点等特殊性,在案件办理中坚持分级分类管辖的原则。

1.对境内案件的侦办工作。一般应当由省级刑侦部门负责组织侦办,可以根据案件性质、社会危害性特点,由专人专案的形式具体负责侦查工作。

2.对境外案件和境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侦查工作。上述案件或涉及到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事项,或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重大影响,社会危害性明显,侦办难度大,一般由公安部刑侦局统一负责组织侦办较为妥当。

3.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点整治地区的案件侦查工作。具有地缘关系特点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诸如河北丰宁冒充黑社会诈骗、湖南双峰PS照片诈骗、江西余干重金求子诈骗、湖北孝昌虚假贷款诈骗等,都曾表现了“地域+手法”的地缘性诈骗犯罪特点,为此,动态性地确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点整治地区,集中优势资源,分别开展重点地区类案侦查以及特定诈骗环节的集中研判工作,有助于增强对重点地区诈骗犯罪活动的打击效果。[7]

(三)明确案件闭环管理的责权关系

电信诈骗案件由各级刑侦部门统一负责侦办,网安、技术、科信、法制等部门负责提供信息支撑、技术支撑和法律支撑,指挥中心、派出所通常负责接处警工作,这样便形成了刑侦部门主导,其他警种、部门配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模式。①参见《公安机关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工作机制(试行)》(公传发〔2016〕130号),2016年3月14日印发。当前,在各级刑侦部门履行办案主体责任时,公安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办平台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案件信息的录入、流转、管理、研判、推送、落地等环节在侦办平台中呈现了完整的闭环,各部门权责分配情况、集中研判情况、案件办理情况均可以在侦办平台中显现。实际上,在上述案件闭环流转与侦办过程中,按照工作内容特点可对参与侦查的部门进行分类,即按照发案地、研判地、窝点地的划分标准,进一步明确所有办案主体的职责。

1.明确发案地侦查工作职责。主要包括预警拦截、紧急处置、信息录入、卷宗制作、文书上传等工作。后期还应根据需要向主办单位提供相应补充材料。

2.明确研判部门工作职责。包括对线上和线下办案资源的汇集,对案件涉及的资金流、信息流、人员流全面开展研判,确定诈骗窝点,为下一步侦查工作提供线索和方向等。

3.明确窝点地侦查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对案件信息、研判信息、指令信息的接收与落地工作。重点需要完成调查取证、集中抓捕、集中移送起诉等工作。

(四)强化对重点发案地区的综合管控

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征,发挥地方政府在打击治理过程中的职责尤为重要。2015年召开的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便提出“要积极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工作格局”。近年来,全国各级党委政府总体布局、统筹共管,公安刑侦部门联合多部门力量,建设违法犯罪研判查控中心、反诈中心等机构,基本形成了电信网络诈骗系统治理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应当看到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点整治地区的黑灰产业关系复杂,各种违法犯罪因素交织,犯罪的环境和土壤依然存在,为了及时发现重点地区的犯罪行为,提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效能,需要在实际工作落实好综合管控措施。

2021年10月公布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可以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但并未就所谓“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的具体内容,以及“严重的特定地区”的判断标准作出细化规定。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电诈犯罪治理有关的立法与法律解释中将逐步明确有关细则,真正落实对重点发案区域的综合管控措施。[8]而本文的对于“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如下:

1.对重点行业领域定期集中清查。进一步强化管控措施,防止电信、金融等行业的黑灰产业滋生新的犯罪。

2.加强对前科人员的管控。建立电信诈骗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实行积分预警、动态管控,遇有犯罪苗头时,积极主动干预。

3.加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情报力量建设。通过在重点场所、领域建立情报力量,及时发现嫌疑窝点和嫌疑人员。

总之,在重点整治地区,应当坚持排查采集、侦查经营、联管联控等工作措施的有序衔接,挖掘既有犯罪事实,严防新发犯罪,进一步增强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防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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