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增值税有什么新规?
——解读《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01-07 09:29宫滨郑澄
中国生态文明 2022年1期
关键词:计税凭证优惠

□ 宫滨 郑澄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宣布自2022年3月1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缴增值税。同时,针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所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份公告更新了相应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并对有关的适用条件和征管措施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作为与实现双碳目标相关的重要产业之一,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对于促进循环经济、推动节能减排的意义不言而喻。这份公告的实施将有助于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规范与健康发展,从税收角度激励企业参与资源综合利用,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销售回收的再生资源,两种计税方法怎么选?

依据公告,从2022年3月1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缴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上述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或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根据规定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或资质认定;从事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的,应符合有关的管理办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实践中,不少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通常向零散个人收购再生资源,而零散个人往往难以向企业提供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因此,当回收企业向下游企业销售再生资源时,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会由于缺乏足够的进项税额而导致税收成本的增加。此次出台的新规,为解决这一困境提供了可行的路径——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应缴增值税直接按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不再与进项税额有关。

建议有关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对不同计税方法下的税负成本和财务影响进行测算,以权衡两者利弊作出较优的选择。值得注意的是,计税方法的选择还可能对下游企业带来影响。例如,在含税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销售企业将一般计税方法改为简易计税方法可能会降低下游企业的进项税额,提高下游企业的不含税采购成本,从而使下游企业产生对价格作重新磋商的诉求。在选择计税方法时,这些潜在的商业影响也应充分考虑。

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新目录有哪些调整?

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项政策所涉及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该资源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简称《目录》)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这项公告,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以替代2015年发布的现行版本目录。同时,公告更新了享受这项政策的纳税人应符合的条件,包括增加有关凭证和账册管理的要求,调整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和税务无重大处罚记录的条件等。此外,为进一步完善征管,公告还设立了重大退税事后复查的机制。相关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2022年版《目录》分为5类共45项。与之前的版本相比,2022年版《目录》扩大了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范围,并适当提高退税比例,以进一步鼓励有关的经济活动,这些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新增以下3项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化工尾气、生物质合成气、垃圾气化合成气等生产变性燃料乙醇;以废农膜生产再生塑料制品、再生塑料颗粒;以镉渣生产金属镉。

扩大现有项目中可综合利用的资源范围,或扩大利用该资源所生产的产品范围。例如,在“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项目中,此前的目录仅提及将上述资源生产“金属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氯化钴”,新版《目录》将综合利用产品范围扩大至其他种类的金属盐,以及氢氧化锂、磷酸铁锂等;在“工业废气”项目中,新版《目录》增加了将氯化氢废气、工业副产氢作为原料生产(液)氯气、燃料电池用氢等产品的内容,体现了对发展清洁氢能的关注。

此外,对于新版《目录》中有关垃圾、污水及污泥处理的项目,即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项目,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项目,以及污水处理劳务项目等,公告允许从事有关活动的纳税人在增值税即征即退、免征增值税政策中选择一项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凭证与账册管理,有什么新要求?

对于从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这项公告对其应符合的条件进行了补充,其中重点强调了票据与账册管理的要求。

首先,纳税人就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必须取得相应的票据凭证,未取得有关凭证的,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其中在境内收购再生资源,应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即应税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其次,除非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有关内容,否则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具体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有关凭证等。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应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等情况。

环保与税务处罚对税收优惠资格的影响,有什么新规定?

根据现行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环保、税收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将停止享受上述即征即退政策。公告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调整。一方面,新规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因环保、税务行政处罚而导致中断优惠享受的规则,例如将上述“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标准调整为“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进一步保护企业不会由于轻微处罚而丧失税务优惠资格。另一方面,新规要求纳税人在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就必须满足上述无重大处罚记录条件,而且如果纳税人出现可导致优惠中断的被处罚情形,则中断享受优惠的时间也缩短为6个月,只有当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此类被处罚情形的,才适用36个月内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规定。这是公告对过罚相当原则的贯彻。

其他有关内容

公告建立了大额退税的复查制度。按照规定,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经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

按照规定,每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对本地上一年度所有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纳税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从现行规定的每年2月底之前调整为每年3月底之前,同时明确要求税务机关在公示前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核实纳税人接受环保处罚的情况。

根据现行规定,已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如果不再符合享受该政策的有关条件,那么从不符合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而这项公告将上述规定调整为从不符合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尽管2022年版《目录》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但此前版本《目录》中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总体建议

总体而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从多个维度对销售回收再生资源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有关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更新、规范与完善,预期将有效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建议相关企业在认真了解新政的基础上,尽快梳理自身情况,测算并评估新政影响,与财税部门或专业机构保持密切沟通,以识别潜在的实操困难并尽早做出调整,从而便于及时享受税收政策带来的利好。涉及合同和价款安排调整的,也应尽快开展有关的商业谈判。

从实践来看,涉及相关资源回收的票据问题是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税收实务痛点。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去年4月于总局官网发表的文章中,就将废旧物资收购利用列入重点关注领域之一。此次发布的公告也进一步强化了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在建立台账、取得并留存有关的发票等收购凭证方面的合规要求。如果纳税人无法满足上述凭证、账册的管理要求,则可能丧失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资格,而且还可能对相关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带来不利影响。因此,相关企业应重视税务凭证管理要求,完善税务内控,确保依规享受优惠,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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