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瑾
摘 要:在大数据共享经济的背景下,新业态平台企业在整个经济体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而在新业态蓬勃发展的同时,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问题逐步显现出来。劳动关系模糊化、劳动者维权困难、社会保险转移接续难、平台企业规避责任等问题都成为了新业态灵活就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拦路虎”。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则需要政府、平台企业、从业者自身共同努力。但一方面不能破坏平台经济的正向发展,另一方面也要切实保护从业者的劳动权益。
关键词:新业态;灵活就业;社会保障;平台经济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35-0049-03
一、新业态平台经济就业特征
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以及经济的飞速发展,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新型就业形态开始进入大众视野。新业态与传统就业形态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劳动关系”建立更加方便快捷。就业者如想加入某一平台企业工作,只需在平台网站进行注册登记,审核通过即可入职。一些公司或岗位甚至不需要劳动者自备生产资料,但如滴滴、优步等网约车平台则需要劳动者自备生产资料,且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使用几乎占有百分之百的支配权。第二,运营模式创新。目前比较主流的经营模式有自主经营型、合作加盟型、新型共享型。自主经营指企业自己建立共享平台,并以雇主的身份与就业者建立雇佣关系,企业直接或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招募从业员工,并制定相关用工标准与规章制度。合作加盟指企业只负责平台搭建,吸纳一些小微企业作为第三方加盟,员工招募由加盟商负责。新型共享指企业建立好平台,制定好相关服务要求,有意向的求职者可以通过线上注册认证的方式申请入职,待平台审核通过,即可在平台就业。第三,用工方式的变化。在传统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个劳动者只为建立雇佣关系的这一家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用工关系表现为“单位-劳动者”。而新业态下,由于劳动关系模糊化等原因,一个劳动者可以同时为多个雇佣主体提供劳动服务。第四,劳动监管更加严密。在大数据时代这一大背景下,共享经济类平台对于员工的监管已经不只是以往一纸规章制度那么简单,他们大多是通过一些算法与模型,对从业者的劳动时间与地点进行一定的约束,并通过线上消费者用户体验,对就业者的绩效进行考核。
二、新业态灵活就业者参与社会保障的困境
(一)政策制度层面
1.社会保障制度存在滞后性,劳动关系界定模糊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确立劳动关系后,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当前新业态发展迅速且用工方式复杂,多数新业态平台企业没有与劳动者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许多从业者都是以劳务派遣或者外包的方式与企业建立联系,所以无法明确界定他们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由于我国社保劳动关系化的这一性质,很多新业态从业者无法参与社会保险或只能以灵活就业者的身份参保。在传统就业形态下,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是由企业与劳动者本人共同负担的,若新业态从业者以灵活就业者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就要自己负担全部保险费用,加之其收入不稳定、社保缴费基数偏高,大大降低了这一部分人群的参保质量。而我国许多地区对于灵活就业者是否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致使这一部分人群即使参加了社会保险,也只能是局限在养老和医疗这两个险种,无法满足其真正的保障需求。
2.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维权困难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符合规定的劳动关系。而针对新业态灵活就业者的相关规定还在不断完善中,因此现阶段新业态灵活就业者维权途径还存在盲点,很多权益受到侵害的灵活就业者不知道如何解决权益纠纷。另外,一部分从业者可能通过司法程序、劳动仲裁或与企业协商等途径来解决问题,但因缺乏法律的保护,结果大都不尽人意。
3.断保现象频发,转移接续困难
新业态从业者的工作性质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流动性,且外来务工的流动人口居多,这就造成了他们可能会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来回切换。而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层次不高,有着社保制度城乡分割、地域分割等弊端。对于很多外来流动人口来说,户籍也是社保转移的一大障碍,一些新业态从业者即使在户籍所在地缴纳了社保,但由于工作原因需要到外地就业,社保账户中的资金由于政策制度等原因无法全部转移过来,这样一来就会使得其权益受到损失。加之目前社保转移接續操作复杂、流程缓慢,很多劳动者“知难而退”,因此断保现象频发。
(二)新业态平台企业层面
1.平台追逐利益,规避责任
如果平台企业为提供劳动的新业态灵活就业者缴纳社会保险,则会加重平台的运营负担,所以,许多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与劳动者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利用劳务派遣、众包、外包等雇佣形式模糊劳动关系,致使劳动者参保困难。而很多企业即使给部分灵活就业者缴纳了社保,但由于其收入的不确定性,缴费基数通常以最低数额为标准,变相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新业态从业者看似可以相对自由地掌控自己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但实际是平台利用算法控制着整个劳动过程与奖惩机制。
2.商业保险无法满足需求
目前,虽然部分平台企业为新业态灵活就业者购买了商业保险或让其自己购买商业保险,但是由于商业保险缴费成本偏高且无法实现长期保障,对收入不稳定的从业者来说大都只能“望而却步”。另一方面,商业保险主要集中在人身意外险,本质上无法替代从业者缺失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商业保险从险种覆盖到赔付额度都无法满足从业者的实质需求,这也是很多从业者没有参与购买的原因。
3.缺乏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
平台企业对于新业态灵活就业者的培训主要集中在企业文化、客户服务、业务流程等方面,而真正对劳动者有帮助的安全技能、技能提升训练、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培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一方面,由于从业者安全培训不足,加之部分企业不合理的“多劳多得”激励政策,间接增加了其职业伤害的风险;另一方面,多数新业态灵活就业者劳动技能水平本就不高,加上缺乏应有的培训,使得其脱离平台之后很难再就业。
(三)新业态灵活就业者层面
新业态从业者的年龄、收入、受教育程度以及健康状况等都会影响其参与社会保险。一方面,这部分灵活就业者大多受教育程度不高,缺乏相关的维权意识,导致其劳动权益被侵害的时候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应有权益;另一方面,这部分从业者中年轻人居多,加之对社保政策了解不够充分,认为自己不需要社会保险来为自己提供个人保障,所以参保意识极度不足。此外,收入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研究发现,收入越高的群体参保率越高,而低收入群体以自身现有的收入维持生活已经捉襟见肘,面对缴费基数偏高的社会保险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新业态灵活就业者参与社会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政策制度方面
1.重新定义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的联系
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关系的界定是基于工业时代传统的较为稳定的用工状态,而现在新业态作为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在不断更新模式与概念,所以笔者认为,为了适应大环境,我们的社会保障模式也应进行适当的改革创新,与当今业态发展保持一样的步伐。在新业态下,灵活就业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从属关系弱化,所以可以将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适度分离,劳动者是否有权获得权益保障可以基于其是否劳动,而不一定非要基于雇佣劳动。或者我们也可以灵活认定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关系,尝试将这个不断扩大的群体作为一种新的“劳动关系”纳入到劳动法的认定范围中来,从真正意义上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权益。
2.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完善社保转移接续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统筹层次不高的问题,很多地区还停留在地市级层次,因此须加快社会保障全国统筹的步伐。要尽快解决户籍政策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约束,让劳动者能够实现“就地参保”,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的问题,方便新业态灵活就业者这一群体在不同行业与地区之间的转换,这有利于我国劳动力良性流动,促进劳动力市场与经济发展,进一步解决如医疗保险异地结算难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真正做到全民共享社保发展成果。
3.发挥商业保险的积极作用
建议利用市场力量,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商讨建构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创新模式,并吸引各大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可以采用政府主导、商业保险辅助的方法,分散新业态中的各种高发风险;同时,进一步理清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的关系,当风险超出社会保险的基本范围时,更应探索出一条商业保险新的解决路径。对于没有与平台公司确定劳动关系的新业态灵活就业者,可以适当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作为工伤保险缺失的补充。此外,还可将其用作灵活就业者缺失的企业年金的替代品,如个人储蓄型商业保险产品。政府还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整个商业保险市场风气,尽可能满足新业态灵活就业者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险种的需求。
4.优化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监管力度
智能化时代下应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的互联互通,以便于社会保险费用收缴、待遇支付等问题的统一办理以及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解决。此外,可以在地市级层次上为新业态灵活就业者这个庞大的群体建立一个专门的劳动权益保障窗口,聚焦常见问题,进一步拓宽其权益保障的渠道。还可充分发挥政府APP、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的作用,发布相关平台企业的招聘就业信息及参保信息,提升该群体的职业发展水平。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新业态灵活就业者参保问题的监管力度,适当扩大管理团队规模,提升社保部门及其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建立一个社会保障云监管的智慧平台,明确监察内容,使得政府、企业、劳动者自身都能参与到监察体系中来。同时,应该明确相应的处罚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二)新业态平台企业方面
要求新业态企业树立起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正确价值观,使得劳动者的劳动投入与福利待遇成正比,并通过“激励+处罚”双管齐下的方法引导平台企业承担其应有的社会责任。政府可采用一些激励手段鼓励平台企业为其雇佣的灵活就业者缴纳社保,对于规避社保责任的企业应该制定出惩罚条例,减少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发生。考虑到新业态灵活就业者工作时间与方式的特殊性,应综合考虑整个行业现状,为平台企业制定出行业准入机制与最低收入标准。同时,要优化企业用工管理。从短期看,为灵活从业者缴纳社保会增加企业用工成本,但从长远来看,提高员工福利待遇水平能提高劳动者工作积极性,進而提升工作效率,企业效益也会随之增加。要引导企业为这一特殊群体拟出特定的劳动合同,并将其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中来。企业应该转换思维,认识到劳动者与平台不只是雇佣关系,也是合作共赢的伙伴,应鼓励企业为灵活从业者提供真正有意义的职业培训,如法律法规讲解、安全技能培训、职业发展培训等。
(三)新业态灵活就业者方面
新业态灵活就业者中有很多人有缴费能力,参保意愿也很高,但由于对社保政策了解不够,最终还是没能参保。所以,我们要加强对从业者的社会保障教育,提升他们的社会风险意识;加强对社保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从业者的维权意识与参保积极性,如通过发放宣传手册、举办社保知识宣讲会、开展培训活动等方式进行宣传,还可充分利用数字手段在线上进行推广。要赋予新业态灵活就业者对于自身劳动权益损害事件的发言权,营造出劳资权力关系相对平衡的和谐局面。
结语
我们应该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关系。即政府应该负起兜底责任以及对平台企业的监管责任,并协调各个有关部门,保障劳动者应有的权益;平台企业应该规范自身的用工方式,制定出合理的薪资报酬制度,并将其公开化、透明化,吸引本企业就业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参保;新业态灵活就业者应该提升自身职业能力,增加自己的话语权。最终的目的是要逐步建立起一个政府、平台、劳动者三方责任共担的机制。
目前,新业态正在蓬勃发展并逐步完善中,所以与之相匹配的一些法律规章的制定实施也要注意把控节奏、审慎推进,不能一蹴而就。如果一味要求平台企业为其招募的所有新业态灵活就业者缴纳社保,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经营负担,不利于平台经济发展。但平台的发展也不应该以牺牲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为代价,所以应该分阶段、渐进推进政策的实施,可以采用“试点先行”的方法,兼顾劳动者权益与平台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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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Practical Dilemma of Social Security for Flexible Workers under the New Business Form
LI Yan-jin
(School of management, Shanghai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 Science, Shanghai 201620, China)
Abstract: In the context of big data sharing economy, new business platform enterprises occupy a very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entire economic system. While the new business forms are developing vigorously, the social security problems of their flexible workers are gradually emerging. At present, the ambiguity of labor relations, the difficulty of laborers’ rights protection, the difficulty of social insurance transfer and connection, and the evasion of responsibilities by platform companies are all “stumbling blocks” for flexible employees of new formats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insurance. In order to fundamentally solve these problems, the government, platform companies, and practitioners themselves need to work together. On the one hand, the positive development of the platform economy cannot be undermined. On the other hand, it is necessary to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mployees.
Key words: new business form; flexible employment; social security; platform economy
[责任编辑 妤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