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促进法时代”家庭教育政策的实施与演进
——基于家庭教育缺位与失衡地区的政策思考

2023-01-06 05:41霍鑫一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缺位健康成长政策

霍鑫一

(东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部,吉林 长春 130022)

家庭教育,广义上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教育与影响,狭义上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被监护人)的教育。家庭教育政策,是保证家庭教育健康开展的促进和保障机制。建国以来,我国的家庭教育政策选取的视角都是狭义的“家庭教育”,为了因应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家庭教育面临的问题和需要,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零散到系统、从关注物质到关注精神再到全面关注、多维保障的演进历程。在这个演进历程中,家庭教育政策的视角始终立足于妇女儿童保护或学校教育的补充,政策的落实局限在教育部门或妇联组织,实际执行中也没有完全实现政策制定的初衷。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家庭教育缺位和不当所衍生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问题乃至一系列社会问题,仍然在期待着更加有效的政策回应。

家庭教育的缺位与偏颇一直在影响着一代代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这一代代人步入社会之后也一直在影响着社会的安全、稳定与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差距仍然突出,在广大的欠发达地区,较普遍的存在着严重的子女教育缺位和失衡问题,这一问题也成为“落后”代际传递的根本因素,这种现状亟需 通过强有力的政策保障来促进改变。因为涉及范围广、影响群体规模大,这类区域家庭教育问题产生的影响已经从私人领域转向公共领域,它不仅关乎一家一户的福祉,而且关系到整个区域甚至国家、民族的未来。基于家庭教育的公共性和以往家庭教育政策的局限性,规范家庭教育工作的法律应运而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的颁布与施行,将家庭教育政策从规定层面提高到法定层面,有着从量变到质变的划时代的进步意义。

通过对《促进法》的研读,可以发现其指导性很强、约束性偏弱的倡导性特征,其中体现着强制取向的条文多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已经约定的关于保障未成年人抚养权、生命权、健康权的内容。运用这部法律来解决家庭教育缺位与失衡问题,用以扭转青少年健康成长问题严峻的现状,有必要根据解决所存在问题的需要对《促进法》的实施进行深度思考,对“后促进法时代”的家庭教育政策的实施和演进进行深入探讨。

在公共政策研究的理论中,美国学者约翰·金登创立的多源流理论被广泛运用到对医疗、运输、电信、财政、民政、教育、人事、环保、社会工作等领域政策变迁的研究。多源流理论认为,一个项目被提上议程是由于问题源流、政策源流和政治源流三者交汇的结果。问题源流包括种种有待政府加以解决的问题;政策源流包括各种各样的政策建议、政策主张与政策方案;政治源流包括国民情绪、公众舆论、权力分配格局、利益集团实力对比等因素。三条源流交汇的原因首先在于政策之窗的打开,为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或政策变迁提供了机会。政策之窗共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问题为基础的,被称为“问题之窗”;另一种是以政治为基础的,被称为“政治之窗”[1]。本文将循着多源流理论的视角对我国家庭教育政策的完善与优化做进一步的探究。

一、家长再教育问题亟需政策的有效保障

当下以至于未来较长一段时期,作为履行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责任的父母,绝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还包括一部分“问题家庭”子女。在他们的成长期内,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信息技术快速介入,高考制度不断热炒,传统文化土崩瓦解,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乃至整个社会教育任务体系结构失衡,家庭教育普遍存在着过分宠爱、急功近利、盲目攀比、过高期望等严重不良倾向。中华家庭文化传统中的“慈孝”“尊老爱幼”“相夫教子”“从一而终”等家庭观念正在走向消亡,“孝道”观念倒悬,“有了儿子当儿子,有了孙子当孙子”;有些人不尊重爱情、婚姻的神圣,更没有传宗接代、光宗耀祖的传统家庭责任感。在家庭教育缺位与失衡地区,这些问题尤为突出,因为“孔雀东南飞”“凤凰城市飞”,有些人通过学校教育或社会流动上升的力量,已经通过与“文明”的接触迁移并融入到相对发达而文明的“他乡”,留下来的普通群体,其独生子女、教育失衡、家庭教育失当等问题已经影响了几代人的健康成长,如今这一代代人已经长大,陆续成为当下和未来青少年儿童的父母。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在问题家庭中成为问题子女,现在成了问题家长,正在制造着问题家庭,已经或者即将开启培养问题子女的旅程,如果不加遏制,问题家庭将会代际传递。据西部某区一所县城小学的生源结构和教养方式问卷调查统计,全校学生进城务工家庭子女约占63%,来自单亲家庭的占13%,属于留守儿童的占22%,由隔代家长伴读的则占29%,交由社会机构托管的约占9%;在家长教育观念调查中,全校家长中存在严重重智轻德倾向的高达94%,认为教育是学校单方面责任的达到62%,存在溺爱骄纵教育方式的占到43%,“三观”不正的家长约占35%;在针对低年级学生的调查中,日常言语粗俗的家长约占40%,生活习惯不良的约占46%。据了解,这所小学的家长群体状况在这个县域内还算相对较好,地区家长问题严重程度可见一斑,上述诸多严重问题作为“问题之窗”,始终在期待着更具适切性的政策回应。

家庭好则国家兴,家长强则少年强。家庭教育因为其天然权威性,影响深刻而长远,关乎一代又一代人的成人成才,进而关系到整个社会乃至民族素质的发展。国家“五位一体”战略布局聚焦“文明”,落脚点是“人的文明”,物质文明没有“人的文明”来保障,将会难以持续,也将毫无意义。家庭教育的质量已经决定了人口素质的质量,决定了国民现代化的进程。持续保证当前社会的安全稳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远大梦想,是全民所需和民族所愿,优化家庭教育缺位与失衡地区的相关政策的“政治之窗”继续开启。对这类地区家长实施再教育迫在眉睫,再教育的任务体系经过多年的积淀已经成熟,如何保障家长再教育有效实施才是关键,家庭教育的有效性在迫切召唤着家庭教育政策的有效性。

二、家庭教育政策保障体系建设有待深化

在家庭教育缺位与失衡问题严峻地区,《促进法》的颁布不是家庭教育政策建设的终结,而是家庭教育政策再建设的契机,需要向社会供给更具针对性的保障政策,从而产生与问题严峻程度相对应的法律效力。

提高《促进法》在家庭教育缺位与失衡地区的执法效力,一方面需要在后续的司法解释中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家长及监护人、家庭教育保障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违法”后果,从而增加其约束力;另一方面,相关省市可以立足本地区未成年人成长、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依据《促进法》等相关法规,出台《家庭教育工作条例》,增加一些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性质的约束性条款。当然,促进家庭教育的目光不一定全部放在《促进法》上,与促进未成年健康成长相关的法律法规,修订时均可以有所作为。比如《婚姻法》,完全可以约定婚姻登记前需要接受家长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领取结婚证;针对离婚现象较为普遍问题,也可以规定接受单亲子女教养常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判离。

深化家庭教育工作政策保障体系建设,形成全方位呼应法律的政策保障局面。第一,全国妇联、教育部、各级人民政府曾经出台了各种各样的《纲要》《意见》《通知》《规划》等,不乏交叉、冗杂甚至矛盾之处,需要统筹调整。第二,家庭教育保障政策需要针对结合事涉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全国性的指导纲要,因为家庭教育工作的范围已经不是仅仅限定在家庭教育指导上,名称宜采用《家庭教育工作促进纲要》或《家庭教育工作保障纲要》。第三,深化家庭教育指导课程研究。针对家庭教育缺位与失衡严峻地区的普遍问题,建设通识性标准及教材,作为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和家教服务机构的施教依据;建设适应不同问题家庭的特殊性课程,为家庭教育咨询机构或社会工作机构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资源。不断积累课程建设成果,为家庭教育政策的落实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保障。

三、“三全育人”工作格局有待形成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民众的需求已经从单纯的物质满足走向涵盖物质、精神等多层面的人生期待,从追求“富裕”转向渴望“幸福”。几十年来一直聚焦“经济建设为中心”,一方面积淀了深厚的发展基础,创造出“人的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的忽略了精神建设,具体表现为:学校重“分数”,社会重“钱数”,家长在挖空心思的追求“钱数”的同时,或则枉顾子女的教育,或则也在重“分数”,因为他们想当然的认为孩子当下的“分数”等同于未来的“钱数”。反思观照近年来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及相关的社会问题,核心都会指向一个人的健康人格是否形成。国家层面早已看到问题的严重性,对教育工作明确提出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同时多管齐下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积极正向的环境,一方面通过出台新的教育政策扭转学校“唯分数、唯智育”的错误倾向,另一方面通过网络、社会公共空间监管净化社会影响因素,同时对作为一个人健康人格影响关键因素的家长发出了明确的倡导和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们从牙牙学语起就开始接受家教,有什么样的家教,就有什么样的人。家庭教育涉及很多方面,但最重要的是品德教育,是如何做人的教育”[2]。中华民族有着耕读传家、道德传承的优良传统,习总书记的论述是对民族几千年历史积淀的总结,阐述出家庭与家长对一个人健康人格的形成的决定性作用。当代教育家李镇西老师也曾说过:“学校教育非常重要,但无论多么重要,都只是家庭教育的重要补充”[3],对于我们这个有着家庭文化血脉的民族而言,用来表述人格养成尤为准确。

关于少年儿童的人格发展,《墨子》中有“素丝说”: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4]。这句话尽管忽略了先天遗传因素,但如果承认后天教育与环境影响的意义,那么无疑就是真理。一个人在幼年时期形成的习惯和价值倾向,将会影响一生。而习惯与价值观的形成依赖于所有影响者和整体社会生活环境,具有一致性、连续性、对立性、少成性等规律,要求所有教育者要全面保持施加一致的影响;培养过程需要坚持,直至稳固成为行为习惯或思想定势;好习惯形不成,坏习惯一定会形成;少成若天性,习惯成自然,未成年人时期是一个人习惯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期。从中小学的德育实践中发现,老师、家长如果各唱各的调,在所难免的会造成“零和”的结局:“5+2=0”。即每个星期5天受学校教育影响,2天受家庭社会影响;“6+18=0”,即每天6小时受学校教育影响,18小时受家庭社会影响;“2+4=0”,即每天在校期间2小时受班主任影响,4小时受其他老师影响。

家庭教育的决定性影响与健康人格形成的基本规律,都在召唤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建立,迫切需要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局面。然而,目前在家庭教育缺位与失衡地区,家庭教育就像一条“跛足”,仍然在阻碍着“三全育人”格局的形成,成为制约未成年人健康人格形成的根本因素。

四、家庭教育工作有效联动机制有待确立

“三全育人”局面如何形成?在我国,关键是行政力量的推动,围绕着未成人健康成长的需要,通过行政力量聚合起家庭、学校、社会等影响因素同向而行,共同构筑起未成人健康成长的支持网络。对此,《促进法》第六条做出了具体的说明,涉及到教育等16个机关部门和工会等6个群团组织。涉及这么多机构,如何建立起有效的工作联动机制,值得深入探究。

首先,各个部门如何切实将职能发挥到位,值得探究。需要建立各职能部门考核机制,切忌笼统模糊。管理学中的“责任分散效应”已经成为广泛共识,“三个和尚没水吃”的故事每天都在现实世界翻版,人人负责等于没人负责,各个部门都负责更等于没有部门负责,因为没有具体到人的责任设定,责任意识必然会稀释、淡化直至失去。需要建立科学、具体、有效力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避免将家庭教育工作次要化、边缘化。突出行政和执法监督,对于区域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事件、群体性不良事件、家庭教育工作严重失职行为实行责任倒查,严肃依法依规追责。引入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倒逼各个主管部门尽职履责。

其二,家庭教育指导管理主体部门的界定,值得探究。需要统一家庭教育指导管理主体和工作机制,切忌一事两制。家庭教育指导是家庭教育工作的核心任务,《促进法》第六条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妇联的主体责任,这是对传统家庭教育管理政策架构的沿袭。妇联虽然作为家庭教育工作的主导者,但是其群团组织的法律地位决定其缺乏政策执行的约束性权力,在资源调动方面能力不足,在调动家长参与积极性、提高指导服务覆盖率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困难。[5]教育部门拥有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权威优势和能力支撑,也存在着通过家庭教育支持学校教育的现实需要,但因为自身不是主导单位,往往会顾忌权力越界而畏首畏尾,只能将家庭教育指导摆在次要位置。二者因为职能区域不同,往往会各行其是,学校家长教育与社区家长教育存在两张皮现象。可见,协同共管、分区域负责不是最佳选择,需要确定一家部门作为主体。其中教育行政部门具有权威性、专业性,调动家长和调动资源的能力也相对较强,而这些方面妇联组织则均处劣势。

其三,围绕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教育体系建设,值得探究。需要建立起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统筹谋划的治理体系。教育部门要抛弃只管学校教育的狭隘思维,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本地区教育整体规划中,整体研究,统一规划,明确家庭、学校、社会联动任务。围绕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成长需求,规划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培育家庭教育指导教师队伍,系统推进家长学校工作。建立家长学习考核评价制度和激励机制,对于需要个别化指导的特殊家长,可以通过设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建立与其他教育工作融合的家庭教育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师的职能与任务,确保家庭教育指导落到实处。

五、家庭教育工作视域有待拓展

在家庭教育缺位与失衡地区,当前的重点是通过深化政策保障体系和有效联动机制来加速形成“三全育人”的工作格局,切实扭转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教育现状。如果着眼长远,仅仅关注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教育政策视域则显得相对窄小,与社会发展所需求的“终身教育”“学习型社会”还不相称,还有待于在未来的政策规划中予以拓展。

近年来,“中国灵魂,世界眼光”成为学界的普遍共识。一方面,家庭家风建设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正从上到下的被广泛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大力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营造全社会崇德向善的浓厚氛围;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加强党风政风、社风家风建设,特别是要让中华民族文化基因在广大青少年心中生根发芽。”[6]“家庭家风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等成为媒体上的热门话题,民众的期望被逐渐唤醒。另一方面,信息和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知识的更新以几何级的速度增长,为适应未来的生存和生活需要,人类不可避免的要步入终身学习的轨道。而我国教育体系和治理机制的相对落后,已经不能跟上世界发展的步伐。在历次党的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中,连续提及“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对世界发展趋势和当下社会问题持续回应。

社会场域由千千万万个家庭场域组成,社会风气由千千万万种家庭风气汇聚。将家庭需要与国家意志建立起有机的联系,最终表现为思想上、文化上的趋同一致。领导人的科学论断、国家的政策倡导连同社会舆论的呼吁,正在汇聚着打开新的“政策之窗”的力量。“家庭家风”建设政策只有超越现有家庭教育政策的高度,才能更好的保证“终身教育体系”“学习型社会”的形成。基于此,家庭教育政策的狭义视角需要拓展为“家庭家风建设”“学习型家庭”的广义视角,从关注长辈影响后辈的单向影响转变为关注融合“后喻文化”在内的双向影响乃至于多元互动,最终通过政策演进来保障国家宏愿的达成。

总之,家庭教育缺位与失衡严峻地区家长亟需再教育的问题迫切召唤更加有效的政策保障,严峻的“问题之窗”开启意味着“政策之窗”还不能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在这类地区的施行,还需要在司法解释或地方配套法规方面予以细化和约定,更需要建立起有效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育人体系和保证政策落实的社会治理机制。着眼于“家庭家风建设”“终身教育体系”的国家意志和民族复兴的宏愿,家庭教育政策还将从以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目的的狭义视角转向促进良好家风形成的广义视角,进而从家庭出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推动社会和谐、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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