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莉,钱立青
(合肥师范学院 教师教育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伴随着教育活动而产生。但随着以人为本和赏识教育理念的发展,教育惩戒渐而成为颇受争议的话题。近年来,由教育惩戒而引发的社会事件不断增多,教师教育惩戒权模糊或流失问题由此回归大众视野,备受社会关注。从外部条件来看,教师教育惩戒权亟需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科学规范;从实施主体来看,合理认识自身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科学有效行使惩戒权的关键。
新世纪以来,随着“赏识教育”观念被逐步放大,人们狭隘地认为激励赏识才是对学生最好的教育方式,使得教育惩戒日益弱化,教师教育惩戒权逐步流失。面对学校管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特别是对于屡屡违纪、行为极端的学生,教师如果依然仅仅通过赏识教育理念进行管理工作,可能导致管理绩效不高,并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陷入两难的境地。一方面,由于部分家长教育观念偏差,对孩子万般溺爱,对于教师对学生的惩戒不依不饶,甚至殴打报复教师的事件层出不穷,导致社会舆论给教师合理行使教育惩戒权带来了一定压力,出现教师面对学生做出违反学校教育管理制度、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时“不想管”“不敢管”的情况,也存在一些教师想管但却“不会管”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教师惩戒不当,伤害学生身心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由此引起的教师和学生以及学生家长之间产生矛盾的相关社会事件屡见不鲜。
纵观国内外长期的教育实践,合理的教育惩戒在学生的全面发展过程当中有着其独特的教育价值。中小学生正处在身心快速发展变化的阶段,尤其在初中阶段,表现出更加明显的叛逆心理,违纪行为更为突出。针对学生的言行失范行为施以适当的惩戒措施,是一种合理的他律手段,而教师合理行使教育惩戒权,需要有法律政策的规定与保障。随着教育惩戒再次被推上热点话题,教师教育惩戒权受到了国家的关注,并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国家和地方各项政策的出台,为教师合理正当地行使教育惩戒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但是,由于教育惩戒自身的复杂性,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贯彻落实不可能一蹴而就,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教师想要科学有效地行使教育惩戒权,还面临着一定的困境,制约着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全面落实与推进。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予以重新审视,积极探索,寻求相应的解决对策。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出台后,各地方相继制定了惩戒实施方案,对新规施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教育惩戒的整体效果并没有达到理想预期,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顺利行使还存在一些问题。
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有效落地,学校的支持与配合至关重要。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地域文化不尽相同,国家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很难完全适用于各个地方和学校,因此,《规则》第二十条明确将细则的制定权下放给了地方和学校。然而调查发现,大多学校都组织了《规则》学习的相关活动,却很少有学校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出现学校教育惩戒机制缺失或不健全现象。究其原因,发现部分学校存在管理者教育惩戒责任意识弱化现象。学校细则的缺失无法实现师生间的双向保障,一旦出现问题,即使教师是无责的一方,大多学校也秉着息事宁人的态度选择满足家长的要求,导致部分教师唯恐惩戒不当给自己带来麻烦,不愿或不敢行使惩戒权。此外,《规则》规定,学生违规违纪情节较重、严重或影响恶劣者,可由德育工作负责人或法治校长实施惩戒。但一些分管领导缺失主体责任意识,把惩戒压力转移到教师身上,或班主任将惩戒压力转移到其他任课教师甚至班干部身上,超出了教师拥有的惩戒权范围,容易造成教师惩戒失当现象。
教师对教育惩戒权的认知决定着教师是否选择对学生进行惩戒、通过何种方式进行惩戒以及作出何种程度的惩戒。但在实际教育教学管理当中,还存在部分教师对惩戒权认知偏差的问题。首先,一些教师认为教育惩戒就是体罚,因此不敢对学生进行惩戒。其次,少数教师认为惩戒权是一种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还有一些教师存在惩戒行为随意的现象,仗着国家明确赋予了教师惩戒权,却不依照《规则》进行惩戒,滥用惩戒,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违背了教育惩戒的初衷。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指向了目前中小学校教师队伍综合素质的参差不齐。长期以来,我国应试教育的弊端难以破除,教师往往把教育教学的重点放在“教”上,忽视了“育”。大部分教师更多地把时间精力投注于自己所任教学科的专业知识技能的提升和自身的专业发展与晋升上,忽略了教育立德树人的任务。同时,由于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大多面向的是具有学科背景的专业人员,这些人对于学科教学有着丰富的理论或实践经验,但在管理心理学、教育法学等方面有所欠缺,导致了一些教师综合职业素养不高,从而直接影响其教育惩戒权的行使。
信息时代,媒体舆论有着无形的煽动力。虽然近几年一些媒体对于教育惩戒事件的报道起到了一定的正向监督作用,帮助一些受侵害的教师或家庭寻求到了公正的处理,但不可否认,仍有部分媒体倾向于从自身利益出发,在缺乏教育全局意识和专业分析说明的情况下,为了博取关注,对教育惩戒的相关事件进行不实报道,或对个别教师惩戒失当,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例刻意大肆渲染,造成大众误解。在大众心中,教师似乎是完美的、无所不能的,没有意识到每个群体都会有个别的“害群之马”,因此,个别无良媒体利用这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心理现象以偏概全,在网络上传播反教师的言论和影像,夸大教师的素质低下与无德,将教师推上了风口浪尖,使得大众对于教师群体的认可度降低,严重影响教师惩戒权的行使。
父母的教育方式和行为直接影响着孩子的身心健康和道德发展,进而给学生在学校的学习和生活带来间接影响。当今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父母多为80后,大多数家长都接受过高等教育,有着主流的教育理念。受赏识教育理念的影响,一些家长忽视了教育惩戒对孩子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作用。当今我国的家庭结构呈现为典型的倒金字塔形,即四位祖辈、两位父辈、一或两位孙辈。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孩子即是中心,一定程度上给教师惩戒权的合理行使带来了双重隐患。一方面,对孩子过于溺爱,导致惩戒缺失,使孩子的成长过程没有约束,肆意妄为。另一方面,家长对孩子过分宠溺会导致孩子在性格上以自我为中心,缺乏一定的独立性和抗压能力,教师既害怕对学生进行惩戒后,学生会产生过激行为,又害怕对学生进行惩戒会遭到学生的打击报复,因此造成教师“惧用”惩戒权的现象[1]。还有一部分家长,由于文化程度较低,缺乏一定的法律常识,对教师权威过分畏惧,即使发现孩子在学校受到教师不合理的惩戒或体罚,也不敢对教师说什么,只能忍气吞声,助长了教师的不良作风,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教育惩戒权科学有效地行使,离不开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监督。针对目前教师教育惩戒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一些学校的举措,提出几点策略,以期能够帮助一线中小学教师科学、有效地行使惩戒权。
学校对细则制定及实施落实不到位,是当前教师教育惩戒权合理行使的一大困境。对于广大教育工作者而言,对教师教育惩戒权具体操作过程的明确表述有着迫切的诉求,作为学校,制定惩戒细则,厘清惩戒规则的边界,建立健全预防修复体系和监督救济制度是完善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需要。
1.制定学校惩戒细则,明确教师惩戒权边界
学校应当成立惩戒细则制定小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符合学校的惩戒细则,在确保教师合法拥有惩戒权的同时避免出现教师随意行使惩戒权的现象。惩戒细则的制定是一项十分棘手的工作,要充分考虑到学生的性别、年龄、认知能力和行为危害等各个方面[2],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一些学校的惩戒细则值得研究和借鉴。譬如佛罗里达州达得县教育委员会规定,教师击打学生臀部的用具为不超过二尺长、三四寸宽的木板,击打次数不能超过5下,并且不能造成身体上的明显伤害[3]。《台北市立滨江国民中学学生奖惩实施要点》规定,对学生偶尔犯错且情节轻微者,教师可要求其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过一堂课,每日累积不得超过两小时等十六条具体措施[4]。这些细则更多地从实际出发,明确界定了教师惩戒权的界限,“运用精准的‘量化’话语表达方式,以事实、数据释解”[5],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提供了清晰有效的指导与参考。
2.建立预防修复体系,健全监督与救济制度
《规则》的出台,对教师惩戒权作出了明确且详细的规定,是我国教育立法与实践的重大突破。但从整体内容来看,仍然存在重惩戒轻预防的缺憾[6]。对此,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符合自身的预防修复体系。通过制定校纪校规、建立监控和共享机制,对学生的课堂纪律、出勤率等情况实时监控并与家长共享,对出现违纪行为的学生,由教师和家长进行教导和行为干预,制定专属的矫正方案,强化其正向行为,把对学生失范行为的教育惩戒与矫正前置到预防阶段,有效避免和降低学生失范行为的发生率。同时,为保证学生与教师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健全监督与救济制度也尤为重要。学校要设立由家、校、社三方人员公共参与组成的惩戒监督小组和申诉委员会,形成合理程序下维护双方权益的闭环,对教师实施惩戒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在教师或学生提出申诉时,申诉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展开调查,作出合理的决定并进行追责,确保学生或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正当的途径进行申诉,得到真正的保障。
惩戒权作为教师所拥有的一种权力,必须有它的“临界点”,教师想要合理有效行使惩戒权,最重要的是要把握好惩戒的“度”,一旦惩戒越“度”,必定损害教师或学生的权益,同时也违背了教师惩戒权立法的初衷。这就要求教师要熟知惩戒相关的政策法规,提升自身责任意识,反思并修正自身的惩戒意识和行为,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做到惩戒多样性。
1.研习教育惩戒规则,提升自身综合素养
教师应当积极学习并熟知《规则》的内容,提升自身的责任意识和政策实施水平。同时,教师还要注重提升自身的道德素养、知识素养、技能素养与心理素质。教师只有具备一定的道德素养,才能够在对学生进行惩戒时进行自我约束,把握惩戒的限度;知识素养则要求教师要具备一定的教育学、心理学、法学、语言学等素养,确保有针对性地行使惩戒权;技能素养则关系到教师的惩戒艺术,比如看起来同样的惩戒手段,有的老师用起来学生心悦诚服,有的老师用起来却适得其反,这背后往往就是专业技能上的差异,这就要求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要善于运用智慧和经验,做到手中有“戒尺”,心中有分寸,这些技能需要反复切磋琢磨方能不断提高。最后,教师应不断磨炼自身的心理素质。在实际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除了上课还要面对来自教科研的压力,处理家中琐事等,当事情堆积在一起,若教师的心理素质不够强大,面对学生的失范行为时很容易情绪失控,造成惩戒过度。因此,教师需要不断强大自身的心理素质,平衡好工作与生活的关系,面对学生的失范行为时冷静分析,理性思考,避免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
2.积累经验更新认识,把握好惩戒临界点
想要把握好惩戒的度,教师首先应对自身日常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的惩戒行为进行反思,比如将每一次的惩戒行为记录下来,撰写反思日志,观察自己在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中是否受自身情绪的影响,或是否听取了学生的申辩等。作为班主任教师,则可以召开与自己班级任课教师的交流会,分享大家的教育惩戒经验,分析自身的惩戒行为,发现并记录需要改正的地方,完善自身的惩戒行为,优化自身的惩戒方式。同时,教师在行使惩戒权之前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注重学生身心发展的个体差异性。想要恰到好处地发挥教育惩戒的作用,就要求教师持续了解并研究学生的特点,包括学生的年龄、家庭背景、行为动机、身体状况等诸多因素,据此合理开展自己的惩戒行为。第二,要尊重学生的基本权益,包括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避免教育惩戒给学生造成心理上的伤害。第三,要注意惩戒的本质是教育,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受挫能力,帮助他们树立规则意识,养成良好的品行。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不能损害学生的自尊心,更不能为了发泄自身情绪或出于恶意行使惩戒权。第四,要注意对受到教育惩戒后明显减少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鼓励与表扬。第五,要尊重教育规律,理性看待学生的失范行为。学生的成长本就是一个不断学习和试错的过程,对于犯错的学生,教师要善于倾听,惩戒从轻不从重。总而言之,教师行使惩戒权要基于事实,有针对性地选择惩戒方案,做到行使惩戒权有限度、有尺度、有精度、有温度。
父母是伴随孩子终身的老师,家庭的教育环境以及诸多其他的家庭因素对孩子的成长都有着重要的影响,若家长的教育理念或惩戒观念运用不当,有可能给学生带来负强化的后果,无形中加大学生在学校违纪的可能性。出于对青少年道德发展的需要,预防和减少学生在学校的违纪行为,就需要从家校共育的视角出发[7],看待教师惩戒权的问题。
1.借助家校协作沟通,寻求教师惩戒权支持
教师惩戒权的有效行使,学生家长的支持与谅解是关键。因此,学校应及时向家长传递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惩戒政策,帮助家长了解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目的和途径,为教师寻求家长的理解与支持。比如将惩戒政策印制于学生手册的醒目位置,并在学校网站进行公开;邀请专家通过家校平台开展线上线下的专题讲座;要求教师行使惩戒权时及时进行书面记录,并给予学生申诉的权利等,使惩戒过程公开透明,有迹可循,消除家长的顾虑,争取家长对教师行使惩戒权的支持。同时,班主任可通过开展家长会或班级交流会,向家长宣讲教师惩戒权政策,并明确告知家长自己和任课教师的惩戒目的与方式,紧密联系学生家长,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施教育惩戒,取得家长的理解与配合。
2.通过家校育人渠道,转变家长的惩戒观念
当前中小学生的家长大部分都接受过一定程度的教育,有着自己的教育理念,很少会惩戒孩子,大多是通过讲理或说教的方式进行。对于教师的惩戒行为,一部分家长表示支持,但仅停留在言语批评等方式。还有一些家长为了表达自己对教师工作的支持,常常会说:“孩子随您处置。”这种观点将惩戒等同于体罚不说,一旦教师真正对学生实施惩戒,家长也还是会不满。加上教师体罚的新闻层出不穷,家长对教师行使惩戒权的态度既敏感又抱着一丝质疑。因此,教师惩戒权要得到全社会的认可,尤其要得到家长的支持才能更好地施行。作为家长应该认识到,国家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目的在于“教育”而不在“惩戒”,其初心与家庭教育是相契合的。对此,家长要相信国家,相信学校,相信教师的专业性。之所以部分家长对学校和教师的合理惩戒学生不能给予配合和理解,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形成正确的教育理念。因此,家长应当全面了解教育惩戒的作用,认识到教育不仅仅是教学,并对学生失范行为的合理惩戒予以配合。同时,家长还要注意,在了解学生犯错误的因果对学生进行之后,应当避免“二次惩戒”,以防给学生带来身心上的伤害,酿成惨痛后果。
教育始于家庭,延续于学校,拓展于社会。社会是教育的背景,教育需要社会的支持,作为教师的合法权利,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合理行使与有效运用,需要来自社会其他相关领域的支持与配合。
1.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形成内外制衡机制
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迅猛发展,舆论监督的功能日益强大。因此地方和学校应当对社会、教师以及家长加以正确的引导,鼓励社会成员参与教师惩戒权的监督。首先,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中小学教师要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学校和教师要做到惩戒透明化,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群众监督、判断,支持新闻传媒大胆开展舆论监督,理性对待大众的批评和建议,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其次,地方和学校要建立完善的应对机制。既要做好社会舆论的应对,也要做好社会舆论监督的处理。对于与己相关的社会舆论进行监测,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对于社会舆论监督中的害群之马,要坚决将其清除出去,并绳之以法,让社会舆论监督真正实现教师惩戒权有效行使的良好作用。最后,社会舆论导向要客观、公正。作为公众要坚持依法监督,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监督意识,加强自身的监督素质,正确认识自身所担负的监督责任和使命,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确保自身所进行的社会舆论监督时刻处在我国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
2.营造文明社会氛围,形成良好教育生态
一方面,自古以来,我国就有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而如今,师道尊严似乎被片面看作是教师为了树立自己的权威而要求学生绝对服从,被认为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糟粕,遭到严重否定。对此,社会应引导学生尊重教师,引导大众理性看待师道尊严,引导家长正确看待教师对学生的合理惩戒。另一方面,大众媒体作为一种传播信息的媒介,对于社会中发生的教育惩戒事件确有报道的义务和职责。但在对教师惩戒权相关事件进行报道时,媒体方面首先要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委,在调查清楚真相后再进行报道,不能为了获取关注度而制造不实舆论引导。其次,大众媒体要明确舆论监督的重点与对象,从当前法律和《规则》明令禁止的非法行使教育惩戒权的行为上展开,将中小学教师不合法的惩戒行为以及侵害中小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现象作为舆论监督的重点进行揭露,同时也要对教师合理行使惩戒权却遭到学生或家长打击报复的事件进行报道和批评,引导大众正确认识教师教育惩戒权,营造健康、文明的舆论氛围,保障学生和教师的权益不再受到侵害。最后,大众作为新闻事件的接收者,在判断是非、发表言论时应该严谨慎重,不因冲动或个人因素煽动大众情绪,注重营造一个健康、文明、良性发展的社会氛围。
教育惩戒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广受教育管理者和研究者的关注与探索。而国家和地方各项政策的相继出台,教师教育惩戒权逐渐明晰后,其运用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教育的复杂性和多元性,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困境重重。在未来,教师教育惩戒权如何突破理论探讨,确定更加清晰明确的惩戒标准,在合理有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基础上,把对学生的身心伤害降至最低。同时,学校和教师又将如何更好地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监测和防控,这些未尽的话题将是今后需进一步探索和思考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