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儒学对明清以来岭南少数民族地区传统乡约的渗透及影响
——以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为中心的考察

2023-01-06 02:02韦勇强
贺州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乡规民约乡约儒学

韦勇强

(广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儒学自秦汉之际传入岭南,其忠孝仁义礼智信等思想观念逐渐为当地人民所吸纳,用以改造自身旧有的文化及风俗,使得岭南的文化风俗日渐与中原趋同。岭南少数民族地区素有公众订立乡规民约以维护公序良俗的传统,乡约碑版常常见于祠堂、村头。这些乡约的表述都引用了儒家经典语句,是儒学影响岭南少数民族文化与风俗的重要实证。以这些乡约碑版为史料,可以呈现儒学对岭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深刻影响。

一、古代岭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乡约

在清廷对岭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改土归流以前,历代统治者对岭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都采取羁縻政策,即以当地豪酋为代理人,通过他们去实现对岭南地区少数民族的治理。南宋周去非因此说道:“蛮夷人物强悍,风俗荒怪,中国姑羁縻之而已。”[1]413这些豪酋,或者是后来的土官、土司在治理地方时,一般采取威杀手段。明人邝露曾论及当时岭南土司对当地人民的管制:“土司法极严肃,鞭笞杀戮,其人死无二心。”[2]1可知土司对当地少数民族人民的管制相当残酷,可以随意施以鞭笞杀戮。刘锡蕃也说:“蛮人所采用而厉行之者,为唯一之‘生命刑’;又其次则为‘财产刑’。……蛮人日在恐怖之环境中,故虽凶年饥馑,宁鬻子女以活,不敢轨外行动……此其效能,不可谓之不巨。然一旦‘威吓主义’砰然坍倒,其势又如山崩川决,而一发不可收拾矣!此蛮荒变乱,所以恒演非常之惨剧也!”[3]113-114刘锡蕃所言,反映了岭南地区的土司对当地少数民族人民采取残杀、罚钱等管控手段,实行“威吓主义”,使得当地少数民族人民非常害怕,从而收到了很好的管控效果。但是,这种高压手段使用到极限,也会引起被压迫的少数民族反抗,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

实际管控岭南少数民族地区的酋长、土官或土司,除了威杀的手段之外,还通过订立条款,形成一种地方的习惯法,以此来约束当地少数民族,弥补威杀措施之不足。这些习惯法,通常被称为“款”或“款塞”。南宋淳熙年间(1178 年),曾任静江府属县官员的周去非见识过当时岭南瑶人订立的“款塞”,他说:“史有款塞之语,亦曰纳款,读者略之,盖未睹其事尔。款者,誓词中也。今人谓中心之事为款,狱事以情实为款,蛮夷效顺,以其中心情实发为誓词,故曰款也。乾道丁亥,静江瑶人犯边,范石湖檄余白事帅府,与闻团结边民之事。瑶人计穷,出而归命,乃诣帅府纳款。其词曰:‘某等既充山职,今当钤束男女,男行把棒,女行把麻,任从出入,不得生事。若生事者,上有太阳,下有地宿,其翻背者,生男成驴,生女成猪,举家绝灭。不得翻面说好,背面说恶,不得偷寒送暖。上山同路,下水同船,男儿带刀同一边,一点一齐,同杀盗贼。不用此款,并依山例。’山例者,杀之也。他语甚鄙,不可记忆,聊记其所谓款者如此。”[1]424由周去非的陈述可知,南宋时岭南靖江府周边的瑶族人向范成大主持的帅府投诚,并自愿与政府订立了“款塞”,宣誓瑶人自此以后服从政府的领导,为政府效力,绝不背叛政府,如果背叛誓言则甘受天谴和惩罚。由此可见,这些“款”或“款塞”通过少数民族人民自愿约定的方式形成,以世代传诵或碑刻的形式来体现,具有当地民间社会公认的约束力,能够规范少数民族人民的行为。

二、儒学对明清以来岭南少数民族地区传统乡约的渗透

(一)儒学成为岭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有效工具

随着儒学在岭南少数民族地区传播的逐渐推广和深入,儒学的伦理观念和忠孝仁义等思想逐渐被少数民族人民所接受,少数民族地区因此逐渐地开化与进步。这些进步与开化,要求旧有的乡约要做出调整,即把儒学的伦理观念和忠孝仁义等思想融入旧的乡约中,使之适应岭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才能继续充当治理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工具。

刘锡蕃曾阐述过清朝以来岭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文化发生的变化,他说:

清初而思恩、镇安、归顺、泗城、西隆、西林等属又改流,……于是蛮区地方,得中国长官莅治,如赵翼、许朝、周学澿、于成龙辈,又皆饱学宿儒,不事威峻,以家人父子之爱,待遇蛮民。虽任期未久,然蛮民此时,已恍然有悟。于是风起云涌,以土司锢蔽民智,压抑上进等情,吁陈政府,请求应科举试。旋即奉诣谕准,厘订各县岁取生童名额,与流县一体考试。置学田,建书院,朔望之日,宣讲圣论。……由此结果,除所谓深山长谷顽固不化之少数人外,其余殆完全与汉人平等,而与汉人并驾齐驱,同向前程进展,而土官之势力,亦从此等进展之程度而渐次退缩。清之末叶,土民更进一步而为改流之请愿,此举在蛮人中,从前所视同大逆而不敢道者,今则以斩截之手段出之,今昔民气,即此一端,已大有可见,是以当局实施其改流之计划,如流水之就下,毫无阻力,土县弹压制度,亦纷纷于此时实现。即弱小仅存之土官,亦次第汰除,与前者大异矣,此种事实,在滇黔亦复相同,故有清一代,文化之势力,决破重堤,几荡漾于西南全部,使社会局面,焕然另易一副新式之色彩。[3]213-214

刘锡蕃所言反映了清朝在岭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改土归流政策,流官治理地区逐渐扩大,土司势力越来越小。岭南少数民族人民与汉族人民接触越来越多,懂汉语、读儒学书籍的人越来越多,他们对土司制度的不满日益增加。他们不仅要求国家废除土司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统一实行流官治理;而且还要求国家给予岭南少数民族人民接受儒学教育、参加科举考试的平等机会。清政府顺应了岭南少数民族人民的要求,取消了大部分地区的土司制度,允许少数民族子弟接受儒学教育和参与科举考试。岭南少数民族地区因此“社会局面,焕然另易一副新式之色彩”,岭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从此开始跟上了国家的步伐。刘锡蕃在陈述这些史实时,一再强调儒学教育的推广使得岭南少数民族地区“开化”。岭南少数民族懂汉语、读汉书之后,更加向往中原先进文化,对土司的野蛮统治更加不满。由此可知,儒学对于岭南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思想观念的解放和社会治理方式的改变,起着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

由上述史实可知,一方面,岭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众与汉人接触频繁、受儒学影响,已经“开化”了,他们要求得到受教育及参加科举考试等权利;另一方面,岭南少数民族地区长期受土司管制,保持着过度依赖习惯法治理社会的落后制度。这些问题,随着儒学传播的广泛和深入,发生了改变,即治理地方的官员(包括土司和土官)以及对地方治理有极大影响力的乡绅,将儒学融入岭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款”或“乡约”等习惯法中,使其在地方上发挥重要的治理作用。明末清初的屈大均曾述及南海人唐豫为乡人订立的乡约:

明初南海平步有六逸:其一曰唐豫,学者称为“乐澹先生”,尝立乡约与乡人行之,有曰:婚礼旧俗,先一夕燕其子,子必据尊席而坐,以为渐老之宴,非礼也。今后止许开筵聚亲,子不得据尊席而坐,为父宜依醮礼命之,庶不违古人之意。有曰:《礼》云,父在子虽老犹立,今后为子者不许坐,违者叱以辱之。有曰:父母之丧不得饮宴,亲朋来吊止宜待以蔬素。有曰:忌日之祭当以丧礼处之,读祝后孝子哭尽哀,是日不饮酒食肉,居宿于外,《传》所谓君子有终身之丧是也。其延亲宾,散胙必待祭毕,庶不分其祭祀之诚。此四约,最为礼之大者。[4]158

“唐氏乡约”特别强调儒学的人伦观念和礼仪形式,要求人们尊崇父母,尽孝尽敬。其中的条款基本都源自儒学经典《周礼》,恰好证明了儒学深深地融入岭南地区的乡约之中。这些乡约,对当地人民的行为起到很大的约束作用,它规范了每个人的行为举止,要求每个人都按照统治者希望的那样去行事和生活。这又恰好证明了儒家文化的思想体系可以有效规范人民的行为,它确实是治理岭南地方社会的重要思想工具。

(二)儒学渗透岭南少数民族乡规民约的例证

当时在岭南少数民族地区,不只是地方官或者乡绅为当地人民订立的乡约融入儒学的思想观念,当地少数民族土官自己订立的乡约或款等习惯法,也同样融入儒学的主张。例如:莫振国(1690-1729),字文懿,号卓臣。康熙五十年(1711 年)袭任广西忻城土县第12 代土官。他年幼时,熟读经书,对儒学忠孝、礼义、廉耻等观念非常崇拜。他袭任土知县后,对当地土人“习尚唱歌跳鬼,击鼓招宾,瑶壮性悍,家藏鸟枪,身佩环刀,寻仇杀者,屡告闻”等风俗很是不满,并认为“欲洗此陋俗,非读书不可”。因此,他捐建义学3 间,“延名士掌教,聚官族子弟暨堡目民俊秀者肄业其中”。他还以康熙《圣谕十六条》为基础,结合忻城土县的实际,制订《教士条规》十六条,书于学堂,并公示于县署外,让邑人观诵,期望当地人民有所感化。《教士条规》内容主要为:

一崇道统:道统渊源为纲纪万化之本,由尧、舜、汤、文以及孔子始集群圣之大成。孟子私淑诸人……宋周、程、张、邵诸子,皆为理学正派。

一讲性学:《易》曰:“各正性命”。《书》曰:“厥有恒性”。性学之不可不讲也审矣。孔子之言:性相近。孟轲之言:性善说。言似异而归则同。从兹体会,道由此明,学由此进。

一博经史:凡读书稽古,要明理而达事。经专于道理,史专于时事。谈经者学问之原本可得,读史者治术之是非可明。

一文礼乐:礼乐之作,由性情而起,进退疾舒,动静语默,斯须不可弃。……习礼知和,敬以致敬,和以导和,风移俗易,在旦晚闻耳。

一敦实行:人生天地间,躬行为先。

一谨士趋:士子闭户潜修,惟端趋向。

一尊严师:学礼学乐,圣人尚不敢私心自用,况后生小子乎?

一重益友:易垂盍簪,诗歌鹍杜。切磋琢磨,唯友是辅。

一会讲章:诗书奥义,有可以言传者,有不可以言传者,仔细寻绎,始能得其意味,致其精微。耳目之涉躐虽多,终属无据。

一勤著作:名山之作,大都为传人起见。经史子集,当日之焦思竭虑,何如为后学者无只字之传,虽腹有鬼簿,谁氏点出?

一戒怠惰:人生斯世,前责我,后待我,事为许多,勤且做不了,懒如何做得?

一慎言语:太上立德,其次立言,琬琰竹册,千古辉煌。恐漫不经心,一言失出,驷马难追。阅古以口舌刍鸟干戈,议论结谣诼,何代篾有?金人之戒,良有以矣。

一防静驰: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夫且不止,谓之坐驰。坐而驰焉,灵台知府,日作交攘之乡,鸿鹄来猿马去,纷纷旁逐,虚灵终不在舍。

一遏嗜念:程伊川先生诗曰:“云淡风轻近午天,傍花随柳过前川”。此嗜念净尽景象也。凡为士者,左有礼园,右有书圃,冠山之堂也。

一乐为善:东平王格言“为善最乐”,诚见纲常名教许多快乐处。若好事不做,专于行险侥幸,这无形陷阱,一坠落其中,狂呼疾救,悔之无及。

一速改过:行年五十而知四十九年之非,圣贤且不敢自言无过。偶尔错辙,失之东隅,收之又桑榆,未为晚也。人心一面镜,忽然蒙垢,拂去仍复光明。[5]144-153

需要指出的是,莫振国土官制订的《教士条规》中,“崇道统”“ 讲性 学”“ 博 经 史 ”“文 礼乐 ”“ 敦 实 行 ”“谨士趋”“尊严师”“重益友”这些内容,无一不是儒学所提倡的行为规范。这说明像莫振国这样的岭南少数民族土官们,在接受儒家思想文化后,将其消化吸收,再转化为“训”“条规”之类的政令或习惯法,用以教导和约束其治下的士子,最后由士子们去影响广大的县民,以此辅助其统治。这些融入了儒学观念的习惯法,更容易被当地少数民族人民所接受。地方志书称赞莫振国在治理忻城土县时颇有作为,特别是他在促进当地少数民族人民的文化风俗进步上卓有实绩,“蛮风之革,文教之兴,大有力焉”[5]20。莫振国的事例可以证明,儒学融入少数民族乡约等习惯法可以收到很好的治理效果。

清代道光十六年(1836 年)八月,在广西万承土州的土官主持下,由冯庄、墰岜两村全体村民共同订立的《乡规》中写道:

尝闻国有法而乡有规,盖国法明而后善良安,亦乡规立而后盗窃息,是乡规者亦国法之一助也。如我冯庄,与墰岜村接壤而居,往来多有无耻之徒,只图利己损人,日夜肆行偷窃,上逆天理,下败风俗,莫此为甚。为此,众等当神合议,铭碑立禁,各宜安分守己,父教其子,兄勉其弟,自庄内以至田原,物各有主,道不拾遗,典至巨也。倘有不法强蛮,置若罔闻,一遇拿获,宜即当众罚规追赃,更有公然拒抗者,众等呈上理论治罪,仍照禁规追赃还物,以儆将来,以正风俗。[6]51-52

这个乡规明确地说“乡规者亦国法之一助也”,将乡规视为国法的补充,认为乡规具有和国法一样的约束力(这种认识是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存在的,换言之,乡规就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法),万承土州官希望利用这个乡规来约束乡民,使他们“安分守己”,使地方“物各有主,道不拾遗”。在这个乡规里,“安分守己”就是儒学最基本的伦理观念,它要求人们站好自己的位置,做好自己的角色,不要逾越本分。儒学的观念融入了万承土州的乡规之中,约束当地人民,使其遵纪守法,成为良民。

广西东北部的龙胜县龙脊乡(今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镇)是壮族和瑶族聚居地,清代改为流官治理。当地乡民曾订立了详细的乡规,用来约束、规范乡民的行为。现存有《龙脊乡规碑》,其文曰:

窃维天下荡荡,非法律弗能以奠邦国。而邦国平平,无王章不足以治闾阎。然乡邻轇轕,岂无规条,焉有宁静者乎?条规一设,良有以也。盖因世道衰微,邪暴又作。叹我龙脊地方,田罕土瘠,居民稠密,别无经营,惟赖些产以充岁计耳。贫者十家有九,强梗朋奸鼓衅,屡倡不善之端;富者十户有一,懦弱踯躅不前,叠受阴柔之屈。于道光四年,蒙府主倪 奉上宪巡抚大人赵恩发示谕,举行团练,各处张挂,黎庶咸遵。奈吾境内,有饕餮不法之徒,类于梼杌,竟将禁约毁弛,仍前踵弊,非惟得陇而欲望蜀。男则贪淫好窃,女则爱鹜轻鸡,猖蹶不已,滋扰乡村。今幸蒙董主荣任此方,见著三善三异,讼庭花落,囹圄草生,何啻圣君慈父,民知上有善政,而下安得不凛循为之善化矣。故吾各寨人等,同心镌立石碑,以儆后患。自立碑之后,凡我同人,至公无私,各宜安分守己,不得肆意妄行,排难释纷,秉公处理,勿得贿唆,狥情私息,当惧三尺之法,可免三木之刑。吾乡慎遵,庶几风淳俗美,永保无虞,乐莫大焉。是为序。[6]153-154

从《龙脊乡规碑》可以看到,龙脊乡民也把乡规当作国法的辅助,承认其在维持地方社会的秩序时具有和国法一样的约束力,他们甘愿遵守乡规。《龙脊乡规》中涉及“邦国”“圣君慈父”“安分守己”“善政”“息讼”等名词和观念,说明此乡规深受儒学影响,是以儒学理念作为其基本出发点的。其中的条规如“各村或有小事,即本村老者劝释便宜可也”更是突显了儒学尊老的思想。很明显,儒学在治理龙脊这样的岭南少数民族村落时,也同样发挥其资治的重要作用。

三、儒学对少数民族传统乡约渗透的结果

以上我们通过大量的史料,论证了儒学融入岭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乡约之后,使得当地的乡约在保持与从前同样的约束力的同时,更加文明和进步,因其中包涵了儒学忠孝仁义礼让等思想观念,变得更容易被当地少数民族人民所接受。儒学也以岭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乡约为载体,继续发挥其资治的作用。儒学对少数民族乡约产生巨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可概括如下:

一是儒学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乡规民约等习惯法的儒家化和在地化,对当地道德建设的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自古以来,岭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原始道德规范,都是不成文的,而是依靠社会舆论以及宗教禁忌等方式对当地人民形成约束。秦汉以后,儒学在岭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播不断扩大和深入,当地少数民族人民的文化素质及文明程度不断提高,其道德规范也向逐渐儒家化和内地化的方向发展。于是少数民族用汉字写定乡规民约,以儒家的忠孝仁义等观念来规范乡规民约的内容,并通过民间组织甚至是地方政府来保证强制执行。

儒学化的少数民族乡约具有理论化和在地化的特点,意味着少数民族的民间治理也服从儒家的思想规范,并逐渐与中原汉族地区趋于一致。例如,岭南少数民族地区长期流行女子婚后不落夫家的习俗,俗称“做后生”。清代赵翼曾任镇安府知府,他说:“凡男女私相结,谓之‘拜同年’,又谓之‘做后生’。多在未嫁以前,谓嫁娶生子则须作苦成家,不复可为此游戏。是以其俗成婚虽早,然初婚时夫妻例不同宿,婚夕其女即拜一邻妪为干娘,与之同寝。三日内为翁姑挑水数担,即归娘家。其后虽亦时至夫家,仍不同寝,恐生子则不能做后生也。大抵念四五岁以前皆系做后生之时。女既出拜男同年,男亦出拜女同年,至念四五以后则嬉游之性已退,愿成家室,于是夫妻始同处。以故恩意多不笃,偶因反目辄至离异,皆由于年少不即成婚之故也。”[7]29由赵翼所述可知,少数民族的“做后生”习俗,易导致夫妻之间的不忠诚,影响了婚姻和家庭的和睦,不利于社会稳定。随着儒学的广泛传播,岭南少数民族的乡规民约也受到儒家忠孝仁义等观念的影响,对“做后生”之类的陋俗也加以革除与禁止。比如,晚清以来的岭南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男女如果未婚先孕,或者私奔,都被认为是丑事,会受到整个村寨的唾弃。桂北地区一些村寨的乡规民约明确规定,女子如果私奔,终生不许再进娘家门。男女之间如果发生淫乱,则被驱逐出村寨。近代以来,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形式与汉族几无差异,大多数青年男女都须经过婚妁之言、父母之命才能最后结为夫妇。

二是儒学的渗入,使少数民族地区的乡规民约等习惯法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因此而获得国家权力的支持,其约束力和威慑力更为强大。儒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广泛传播,其忠孝仁义等核心观念被广大少数民族人民所熟知。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乡规民约中很自然地融入儒学的价值观念。融入儒学观念的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治理精神高度一致。比如,清代桂北地区兴安县大寨等村于光绪二十三年(1897 年)颁布的“禁约碑”就说:“盖五行立而天道生,五常明而人道著,众民顽劣混沌,天谴帝王治世,灭除恶党草寇。周公制礼,孔子造书,官有律条,民有禁约,万物咸兴。上古非盗非赌,夜非闭户,路不拾遗。今日下有吞烟、自缢毒害,盗赌、索诈,翻悔田土,好闲得志,祸患贼偷,使人心大变。众置酒宜禁,一概不许索诈、吞烟、自缢、翻悔田土,捏害善良。”[6]126其中天道、五常等观念源于儒学,而周公制礼、孔子造书也是儒家典故,显然这一乡约利用了儒学的观念。禁约指出“官有律条,民有禁约”,是将乡规民约视为民间的法律,具有与国法律条同等的效力。国家发布的诏令,也支持乡约发挥治理民众的作用,该“禁约碑”所引的谕旨即称:“奉天承运,皇帝制曰:臣子笃匪躬之理,国家承宏类之恩,朝廷有法律,乡党有禁约,观尧舜之治天下也,揆叙之休,四方有风动之美,剪稂稗以植嘉禾,除盗贼而安民业,自古皆然。”国家对于乡约的法律效力是高度认同的,也是绝对维护的。

结 语

儒学传入岭南以后,两千年间已深入到岭南各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人民对儒学是衷心认同的,他们逐渐自觉地接受儒学的忠孝仁义等观念,在日常生活中以儒学的教条为行为准则。当地的治理者们,从壮族人民自觉接受儒学的事实中意识到,在壮族的乡规民约中融入儒学的思想观念,发挥儒学的教化功能,可以增强少数民族传统乡约的影响力。事实证明,儒学化之后的少数民族传统乡约,既符合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要求又具有实际的约束力,既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又容易获得国家的支持,其辅助治理的功能得到了更好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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