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凡 吴一 张立珍
摘 要:本文分析了当前中职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考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会计专业特征、课程教学标准、技能培养目标、学科主要特点、生源素质状况、学生未来发展等要素,对规范课程考试考核方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 考核 问题与对策
经济法是中职会计专业主要课程之一,在专业课程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支撑作用。经济法作为初级会计职称两门考试课程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实现中职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校内考试与国家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有效衔接,使学生在校期间多角度、多维度地了解、接触并适应该类考试标准和要求,对学生今后参加考试奠定情感认知基础和心理适应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中职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考核存在的主要问题
笔者通过调查发现,部分中职会计专业的教学计划制订和考试考核安排,只注重會计基础、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知识等专业主干课程,而长期忽视经济法课程的基础地位。归纳起来,当前中职学校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考核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一)考核形式不够规范
一些中职学校对于经济法课程的考核并没有一个具体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一般是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甚至由任课教师自行考核,考核方式随意化现象严重。笔者了解到,将经济法作为考试科目的学校占比不足50%;将经济法课程仅作为一般性考查科目,期末让学生写一篇学习体会就可以完成考核的学校占比约35%;未将经济法课程纳入期末考试范围,而是将日常教学过程中的课堂提问、学生作业、阶段测验等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考核成绩的学校占比10%左右;高度重视该课程教学,多角度、全方位考查学生认识、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除严格日常成绩评定、期末考试以外,另行安排学生撰写相关论文用以评价学习效果的学校占比仅有5%。
(二)考试命题缺乏针对性
命题是考试的核心环节和前提条件。一些学校由于对经济法课程缺乏应有的重视,对考核范围、考核内容、试题类型、考题数量和难易程度配比等缺乏指导,导致不同任课教师命制的试卷构成缺乏统一性。甚至个别任课教师在命题时随意降低命题标准、刻意简化考试内容,只将教材课后作业中的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原样照搬到考试试卷上,这造成试卷构成和试题类型过于“单薄”,试题涵盖范围过窄、考核知识内容单一、题目简单、题量过小、试卷呆板、毫无创新;有的教师出题量大且偏难,脱离学生认知水平,导致学生畏难情绪突出;还有个别教师喜欢出一些偏题、怪题,令学生不知所措,考试及格率下降,学生出现厌学现象。上述问题的出现,致使考试命题缺乏职业性、应用性与实用性,无法客观真实地反映教学效果。
(三)考查手段较单一
中职学校经济法任课教师要准确把握教学大纲要求,正确理解大纲中“掌握”“熟悉”“识记”“了解”等关键词的含义,并在命题过程中科学把握。例如,教学大纲中《劳动合同法》部分的教学要求是“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及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熟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等内容,了解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的种类与基本原则”,个别任课教师在命题时未合理顾及到“掌握”“熟悉”“识记”“了解”各部分内容在试卷中的比例搭配和权重分布,致使命题试卷在分数配比、考题形式、试题分布、应考内容和教材的重难点方面,与教学大纲要求不符。
二、中职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考核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中职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从根本上说是培养和提高学生今后从事会计职业应具有的分析、判断和解决经济方面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因此,该课程的考核目标应在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这项总原则的基础上,遵循价值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和规范性原则。教师既要把该课程当作一门培养学生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知识课进行考查,又要将其作为锻炼学生法律运用能力的专业技能课进行考核,以期学生通过该课程考试,达到顺利就业、满足实际岗位需要、对接国家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三维目标。
三、中职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考核应把握的主要策略
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结果导向教学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事实上,任何科目的考试都具有“双考”性,既考察学生也考察教师,经济法课程也不例外。考察学生是指通过规范严肃的考试,检验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习效果;考察教师是指根据考试成绩及分布情况,科学评价教师的教学能力、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中职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考试除了具有上述检验作用之外,还要对接国家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以满足学生今后参加职称考试和就业创业的需要。笔者认为,中职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考试不是该课程教学的全部目的,但就目前而言,以考试为主要形式的考核,仍然是检验教学效果的一个有效方式。因此,中职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考试必须增强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注重如下方法和策略。
(一)坚持就业导向原则,将校内考试与社会考证相结合
中职学校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考核,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宗旨、以结果为导向的教学原则,与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具体而言,要做到“三个明确”:明确命题考试的目标、明确命题考试的原则、明确命题考试的方法。为满足学生参加职称考试的要求和今后就业创业的需要,必须对现行的考试考核方法进行改革,发挥会计职称考试的“指挥棒”作用,加大课程权重、严格考试规范,进一步强化考试的可操作性,提升经济法学科在整个会计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形成以中职会计专业教学大纲为主导、以现行中职经济法教材为依托、以国家会计初级职业资格为引领、以实现毕业生顺利就业为目标的新型考核模式。
(二)坚持科学编制原则,增强考核的规范性及严肃性
一份好的试卷,在设计上必须符合学科特点、照应教学实际、职业技能目标和学生认知规律,做到重点突出、难点明确、题型多样、组合科学、逻辑严密、清晰流畅、覆盖全面、文字通顺,与全国会计初、中级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要求相衔接、考查形式相吻合。在注重考查学生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基础上,侧重于考查学生分析社会经济现象、剖析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辨析经济法主体经济行为的能力。这样做有利于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理解和掌握,为学生今后参加会计职称考试提供帮助和指导。同时,还要考虑中职学生的认知能力,试卷力求内容简要、体例合理,试题编制文字简练、难易题目比例合理、考试题型涵盖齐全、案例分析阐释准确、考查范围覆盖广泛。
(三)坚持多措并举原则,将日常考核与期末考试有机结合
中职经济法课程考核应立足于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既要考核学生对于经济法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职业问题的能力;既要注重学习与应试、理论与实践、知识与技能的考核,又要善于将日常考核与期末考试有机结合,注重日常考核,实现课堂提问、作業情况、阶段测验、期中测评和期末考试等多种考核形式并举。一般而言,一门课程的考查方式与专业特征、课程标准、技能目标、学科特点、教学方法、生源状况、学生就业、未来发展等因素密不可分,这就要求任课教师要综合上述各种因素和要求,合理组合各种考核方式、量身定制考核标准;坚持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建立涵盖卷面考试、课堂提问、作业评价、技能竞赛、即兴演讲、创新能力的科学成绩评价体系和综合性评价模式。
(四)坚持可操作性原则,增强考试内容的职业性与实用性
经济法科目考查的指导思想是增强课程的实用性、培养学生的职业性。目前,中职学校经济法教材篇幅体例较大、包含知识点多、教学内容枯燥、章节衔接性差。据不少毕业生反映,毕业后参加诸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初级会计资格考试、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因在校时未接触过相关题型,又缺乏相应的考试技巧训练,对考试时从何入手颇感困惑。因此,任课教师要自觉强化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考核方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在考试题型方面,要兼顾各种题型并形成合理组合,如试卷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等形式组成,这有利于全面考查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能力和对经济法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
四、小结
中职学校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具有职业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新一代技能人才。同时,考取初级会计职称,不但是中职毕业生获得专业技能的“证明”,也是中职毕业生实现自身增值的“筹码”。
为此,经济法任课教师要针对考核现存的主要问题,增强创新意识、激发学生潜能、培养学生实践能力。考试命题过程中既要避免出现因试题“浅、易、少”而给学生就业造成“营养不良”的情况,也要避免出现因试卷“深、难、多”导致的超出大纲要求、造成学生“消化不良”的倾向,从而形成与中职学校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学科特点、会计职称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考核体系,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
参考文献:
马薇薇,闫朝辉.经济法基础[M].北京: 科学出版社,2018.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高级技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