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春良*
(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
为了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 我国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于2019 年11 月10 日联合发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1],自2020 年1 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要求“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统一发布的检验业务规则,开展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对检验合格的罐体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合格证书应包括罐体载质量、罐体容积、罐体编号、适装介质列表和下次检验日期等内容。”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中应标明罐体载质量、罐体容积、罐体编号和下次检验日期等内容,但适装介质列表是检验合格证书中的新增内容,且涉及到多方面因素。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式车辆使用单位为了减轻运营成本,往往希望一台罐式车辆能够运输多种介质。目前,市面上存在各式各样的适装介质列表,有的列表甚至标注了上百种介质,难免令人怀疑其合理性。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式车辆装运的是危险化学品,如果装运了不适合的介质,有可能会引起泄漏、燃烧甚至爆炸,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式车辆的适装介质列表是指罐车的罐体可以装运的所有介质汇总表,应该来源于罐式车辆设计制造单位的设计文件或出厂文件,这是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式车辆的设计制造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必然要求,但罐车的罐体检验机构不加核查,将其照搬进检验合格证书,笔者认为也不尽合适。我国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式车辆装运介质经历了从“一罐一品”到“一罐百品”的过程,到底是否合适?检验机构应该如何去认定适装介质?本文依据我国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从下述几个方面探讨了适装介质的合理认定。
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式车辆装配包括金属罐体和非金属罐体两种,对应GB 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 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和GB1 8564.2—2008《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 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两个产品设计制造标准。
GB 18564.1—2019 标准第4.1.1 条明确要求“与介质接触的材料应与介质相容”; GB 18564.2—2008标准第5.1.3 条也明确要求:“罐体用材料应与罐内装运介质相容,与介质接触的罐体材料(包括衬里材料)不应与装运介质发生化学反应,从而避免降低材料强度或污染装运的介质,且满足罐车在使用中所遇到的各种工作和环境条件”; GB 18564.1—2019 标准第4.2.2 条进一步要求:“罐体用材料的腐蚀速率应小于或等于0.5 mm/a”。 GB18564.1—2019 标准和GB 18564.2—2008 标准各自在其附录B 中均做了如下注解说明:“罐体用材料的腐蚀速率小于0.05 mm/a 的,相容性等级为优秀;腐蚀速率为0.05 ~0.5 mm/a 的,相容性等级为良好。”由此可认为,适装介质列表中的介质与罐体材料(包括衬里材料)相容性等级应达到“优秀”或“良好”。
常见的装运介质与罐体材质相容性情况可以查阅标准GB 18564.1—2019 和GB 18564.2—2008 标准的附录B。值得一提的是,安装在罐体上与装运介质接触的附件(如阀门等)和密封件,也应注意其与装运介质的相容性。
罐体设计代码是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式车辆的重要参数,参照欧盟标准,罐体设计代码由4 个部分组成(如LGBF),标准GB 18564.1—2019 附录A 中表A.1 的说明如下:第1 部分表示罐内介质形态,第2 部分表示计算压力,第3 部分表示装卸管路的位置和要求,第4 部分表示安全泄放装置的设置要求。适装介质核查时,应满足如下条件:(1)罐车的罐体设计制造单位实际的罐体设计代码与各种装运介质对应在标准GB 18564.1—2019 附录A 中表A.1 所要求罐体的设计代码是相同的,从而能保证罐体内的介质形态、计算压力、装卸口位置和安全泄放装置的位置和要求均是相同的;(2)对照GB 18564.1—2019 附录A 中表A.2,罐车的罐体设计制造单位实际的罐体设计代码能够覆盖各种装运介质对应在GB 18564.1—2019 附录A 中表A.1 所要求的设计代码,正如GB 18564.1—2019 附录A 中表A.2 所注,GB 18564.1—2019 附录A 中表A.1 所列举介质的罐体设计代码只是提出了充装该介质的罐体基本设计要求,该介质也可按更高要求进行罐体设计。
介质所要求的罐体基本设计代码,也可查阅我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617.3—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 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该标准附录A 表A.1 的第12 列就是拟装介质对应的罐体设计代码。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和《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我国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在我国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式车辆自然是实行准入管理的,以前的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式车辆“公告”上一般直接注明装运介质名称;近年来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车“公告”上一般不直接注明装运介质名称,而是按照GB 21668—200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注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已经发布《关于规范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自第345 批“公告”起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车的“公告”上只注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不再标注具体介质品名。
查阅GB 21668—2008 后可以发现,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式车辆主要涉及3 种车辆类型:FL 型车辆、OX 型车辆和AT 型车辆。
我们也须按照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式车辆“公告”上的车辆类型,来判定适装介质的合理性。GB 21668—2008 标准第3 章规定:“FL 型车辆用于运输闪点不高于61 ℃的液体介质;OX 型车辆用于运输稳定的过氧化氢或其水溶液(浓度大于60%)的介质;AT 型车辆用于运输适用于FL 型车辆、OX 型车辆之外的介质。”
FL 型车辆运输的液体介质一般为易燃液体,属于第3 类危险货物,标准GB 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第4.4.1.1 定义:“易燃液体是指易燃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有固体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 ℃,或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5.6 ℃。”这个定义与标准GB 21668—2008 关于FL 型车辆的装运介质的规定较为一致。OX 型车辆运输的液体介质比较明确,是稳定的过氧化氢或其水溶液(浓度大于60%),属于第5 类危险货物。AT 型车辆运输的液体介质大多属于第8 类危险货物,即腐蚀性介质。
适装介质列表中的介质,其适合的罐式运输车辆类型可查阅我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617.3—2018,该标准附录A 表A.1 的第14 列就是运输介质对应的罐式运输车辆类型。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也是可以兼容的。行业标准JT/T 1285—2020《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附录B 第B.2.1 条明确规定了罐式车辆类型兼容条件为:“在罐体设计满足GB 18564.1—2019 等标准规定的所需盛装介质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在JT/T 617.3—2018 确定货物所对应的车辆类型后,按照如下要求选择罐式车辆类型:(1)若货物所对应的车辆类型是FL 型,可选用FL 型车辆;(2)若货物所对应的车辆类型是OX 型,可选用OX 型车辆或FL 型车辆;(3)若货物所对应的车辆类型是AT 型,可选用FL 型、OX 型或AT 型车辆。”
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配套,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第3.6.1 条规定:“罐式汽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罐式汽车及罐式半挂车的罐体总容量必须符合以下公式要求:1.0 ≤罐体总容量(立方米)/ [额定载质量(千克)/介质密度(千克/立方米)] ≤1.05”,在其注(1)中明确了“同一罐体可以运输对罐体要求相同的不同品名、不同密度的介质,但应按密度最大的介质核算罐体总容量。”并在其注(3)中进一步明确“同一罐体运送不同介质时,其密度比值最大不超过1.1 倍(运油车、加油车除外),介质的物理和化学性质相近。”因此,依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除了运油车、加油车,适装介质列表中的介质密度应不大于常压罐车设计制造单位罐体设计计算书中的最大介质密度,也不得小于设计计算书中最大介质密度的0.91 倍。
我国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 m3,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 m3,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根据这个规定,罐体容积超过10 m3的罐式车辆,其适装介质列表中不应出现剧毒化学品,罐体容积超过20 m3的罐式车辆,其适装介质列表中不应出现爆炸品和强腐蚀性介质。
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式车辆的罐体检验合格证书上应包含适装介质列表,列表中的介质应符合如下要求:(1)与罐体材质(包括衬里材料)相容性等级达到优秀或良好;(2)与罐体设计代码相同或被覆盖;(3)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相同或兼容;(4)密度为罐体设计计算书中最大介质密度的0.91 ~1.00;(5)罐体容积超过10 m3的,不应出现剧毒化学品;罐体容积超过20 m3的,不应出现爆炸品和强腐蚀性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