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洁
(山西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谷 030801)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有三个重要的节点,即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实行土地承包权归农户所有,实行土地经营权流转形成三权分置的农地制度,这构成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内容。三权分置的农地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造,为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但在实践和认识层面,人们主要关注三权分置农地制度中三种权利的合约论的统一性,却未关注我国农地制度本源论的统一性。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继续推进的当下,围绕农地权利依然显著存在农户与集体、工业与农业、土地与劳动、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矛盾的斗争性靠矛盾的统一性来化解,而要化解农户与集体、工业与农业、土地与劳动、人与自然的疏离和紧张关系,就需要充分发掘利用我国农地制度本源论的统一性,从中发掘农地的本源性权利及其强化逻辑,从而有效化解上述的紧张关系。
本研究所谓的本源论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相关论述,确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中农地权利的源头或始因的理论,它与哲学的本体论有联系也有区别。哲学本体论是追因的理论,但追寻的是形而上的终极原因,每种哲学承认的终极原因只有一个,它代表世间万物共同的统一性。具体科学认同的始因则是多元的,表征所研究的对象具有多种共同的属性。从具体科学的角度看,农地权利的本源论是指农地权利的源头或始因是多元和系统的,这些源头或始因构成最基本的农地权利,是农地承包权和农地经营流转权等衍生性农地权利生成的基础,从源头上规定了农地权利的统一性。
由上述本源论的观念看,三权分置的农地制度在三种权利的源流关系上内含着统一性,即农地的集体所有权是法定的根本权利,分散到各个农户的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都由集体所有权派生而来,集体所有权构成农村土地的最终归属和共同属性。在合约论者或契约论者看来①刘守英在论土地权利之间的约定关系时用的是“合约”(见刘守英.土地制度与中国发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64.),程世勇和洪名勇等用的是“契约”(见程世勇,刘旸.我国土地契约关系变迁的制度风险[J].社会科学辑刊,2012(2):100.;洪名勇,尚名扬.信任与农户农地流转契约选择[J].农村经济,2013(4):23.),“合约”与“契约”并无本质区别。,农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一旦从集体所有权中衍生分化出来,就形成与集体所有权相隔离的趋势,为此需要订立两次合约将三种权利统一起来,即村集体与农户订立承包合约,农户再与经营者订立流转合约,从而防止三种权利之间的隔绝对立。由此可见,合约论的统一性基于集体所有权的衍生和分化,本源论的统一性强调集体所有权是每项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共同的源头和始因。
三权分置的农地制度通过两次合约建构三种权利的统一性,维护中国农业的稳定发展,但实践中出现集体所有权的弱化与两次合约的某些失灵。就第一次合约来看,失灵一方面表现为土地承包制下的农户组织能力不足,难以通过契约的联合形成规模效应。曹锦清为此讲:“囿于传统习惯的中国小农,单靠自身的经验与力量,看来无法走向自发的契约联合”[1]。另一方面表现为城市化使农民放弃耕种土地,这违背了农户承包土地用于开展农业生产的合约约定。刘守英、熊雪峰等为此讲:“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农民进入非农产业和进城务工,发生农户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事实上的自主分离”[2]。再一方面弱化了集体经济,随着农地财产权的转移和农村税费改革向农户让渡利益,出现集体功能弱化和集体资产流失[3],形成“空壳村”和“集体经济为零”[4],造成集体无法按照权责利相统一原则将农民组织起来的双层经营困境[5]。就第二次合约来看,失灵一方面表现为承包人寻找经营者困难,农地交易成本过高,无法实现农地流转;另一方面表现为承包地难以达到经营者的连片化和规模化要求,生产成本过高;再一方面表现为流入土地的农户因经营不善和外出务工等而毁约弃耕,投资农业的企业因经营不善和无法支付土地租金而毁约弃耕[6]。上述两次合约的失灵,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农户与集体的矛盾关系。当农户从集体中获得农地的承包和经营权,按照自己的意志经营土地时,受自身能力不足、劳动转移和权利扩大等因素影响,形成对集体的某种违约甚至否定,使农地的集体所有权受到弱化和虚置,统分结合农地制度中的统处于被消解的境地。
两次合约出现的失灵要求寻找解决的对策。就第一次合约的失灵而言,对于承包制下的农民组织能力不足和土地不规模问题,学术界提供合作化、企业化和私有化的解决方案。曹锦清主张用教育和财政手段扶持小农走上合作化道路[1],胡鞍钢、吴群刚认为农业企业化是农业走向市场化和规模化经营的重要途径[7],文贯中认为土地私有化能适应市场经济、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8]。对于承包户的弃耕,学术界提供建立农地流转机制和承包权退出机制的解决方案。刘守英、熊雪峰等认为三权分置的顶层制度设计包含对农户承包权与耕作者经营权的平等保护[2]。范朝霞认为构建土地经营权退出机制能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而对于弱化集体经济的问题,可以通过构建土地退出机制创造集体财产并发挥集体经济的组织和生产功能[9]。贺雪峰提出建立基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村社集体制度能形成中坚农民并增强集体的公共服务能力[5]。由于农地流转已进入第二次合约的范围,因此刘守英、范朝霞、贺雪峰等实质上是在用第二次合约化解第一次合约的失灵,这就触及是否会造成第二次合约的失灵。就第二次合约的失灵而言,吕军书、贾威提出政府加强土地流转的监管服务、建立土地流转履约保险机制[6],吴一恒、徐砾等提出建立第三方服务机制[10]。这些措施虽然引进政府责任和第三方服务,但未将村集体的功能充分发掘出来。一旦合作社解体,一些农户和投资农业的工商企业退出农业生产领域,谁来接手又怎样经营农地仍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若按温铁军所讲的土地私有化会导致许多农民失去土地并引发社会动荡[11],再按简新华讲的坚持农地的集体所有制是坚持社会主义和共产党领导的要求[12],把土地私有化作为三权分置农地制度的排除性方案。那么上述方案就集中于谁是农地最后的接管者和经营人,又需采用何种组织方式经营农地。就第一方面来看,建立农地流转、土地流转履约保险和第三方服务等机制,都是基于农地权利分化,且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然而流动性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一旦出现工商企业退耕、农户退耕并引发合作社解体,就从根源上导致两次合约乃至履约保险和担保的第三次合约的失灵。因此两次合约乃至第三次合约失灵的实质是市场手段的失灵。通过加强政府监管的方式化解市场失灵,又会导致政府监管成本过高、土地运营效率低下的政府失灵,为此需要找到最适于对接政府与市场的经济主体。鉴于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合作社、投资农业的工商企业,或会解体或会退出农业生产领域,这样经济主体的聚焦就应放到拥有农地所有权的村集体上来。由统分结合农地制度的“统”的内涵来看,“统”所指的统一性包括村集体依法享有对农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的权能[2]。因此村集体是农地监管的法定主体,充分发挥村集体对农地的监管权既可以减少政府负累,又可以顺畅地对接政府的调控政策和公共服务。除此之外,村集体还拥有对农地法定的回收权,它与发包权和调整权一起,缺一不可地构成农地权利的分、转、回的闭合环路。加之农户和工商企业退出农耕后,农地具有回归村集体的法定要求和现实需要。因此,拥有农地所有权的村集体是农地最后的接管者和经营者。
就第二个方面来看,村集体接管退耕的农地后采用何种组织形式经营土地,仍是需要明确的问题。针对承包制下小农户组织能力不足和土地不规模的第一次合约失灵,曹锦清提出了合作化的方案,温铁军、贺雪峰和吴一恒等肯定了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力。与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一样,农业合作社虽是现实的存在,能够实现规模化经营,使农民的主体性增强。但正如贺雪峰、印子所言,合作的交易成本过大,农户退出使合作的普遍化和稳定性难以实现,使农业生产的合作之路陷入死结[13]。不仅如此,合作社与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一样扩大再生产能力、市场适应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较低,治理结构并不完善,因而并非完善的市场经济主体,不适于作为对接市场的最佳组织形式。问题的解决就在于胡鞍钢和吴群刚讲的企业化、贾小玫讲的农业公司化是对分散经营的农户走向社会化专业化的适应性调整和创新农业组织形式的重要模式选择[14]。张元洁、田云刚也指出,股份公司因其股权开放、治理体系完善、市场适应能力强、能融合一二三产业、与社会化的服务体系相互衔接、实行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因而是适应市场乃至国际市场的完善的经济主体[15]。加之,如马克思指出的股份制度“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①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 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98.,股份制农业企业具有公有制属性,并且通过浙江的花园村、陕西的袁家村、山西的振兴村、北京的郑各庄村等的村企合一模式大量涌现出来,代表农村生产组织形式的发展方向,是改革开放以来农业领域的“第二次飞跃”[7]。因此可以将退耕农户和在耕农户的农地,以入股方式集中起来并融合入乡资本,实行农业股份制企业形式的村企合一组织模式,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如果说农地的集体所有权是从权利法定的意义上,提供了农地最终权利归属的本源和统一性。那么农地用于农业生产,则提供了农地使用权的本源和统一性。农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是由农业的基础地位决定的。马克思指出:“最文明的民族也同最不发达的未开化民族一样,必须先保证自己有食物,然后才能去照顾其他事情”②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 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347.。马克思的农业作用理论表明,农业是基础性产业,它向工业提供食品、原材料和劳动力,因此具有本源性地位。加之工业和服务业的生产可以脱离土地,而农业生产则必须依赖土地,因此农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基于农业具有本源性的地位,中共中央第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亳不动摇地坚持。”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规定,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农地承包制作为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求农地用于农业生产,保证农产品的社会供给。然而农地用于农业生产既面临着农业收益率低的困境,即费孝通讲的“土地报酬递减”[16],西奥多·W·舒尔茨讲的“边际劳动生产率低下”[17]。也面临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压力,即邓小平讲的“把我们国家由落后的农业国建设成为先进的工业国”①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74.,江泽民讲的“加快城镇化进程”②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46.。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工业化和城镇化常被视为解决农业收益率低问题的路径。上海证大研究所[18]认为解决土地不能使农民致富、农民抛弃土地、乡镇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等“三农”问题,必须走城市化的道路。蒋省三、刘守英[19]曾依据广东南海的经验,提出农村工业化能够形成上下游产业链,使得农民分享非农化的收益。城市化和工业化解决了农业劳动力的过密化问题,但也一定程度上造成农业劳动力过疏化问题,使前述的两次合约乃至第三次合约出现失灵。不仅如此,城市和工业的不断扩张,还导致农地大量流失。大量农地改变农业生产的使用权属,使农地的农业使用权受到弱化和虚置,不仅触及农地的安全红线,也危及国家的粮食安全,形成两次合约背离促进农业发展目的的失灵。由此可见,两次合约的失灵也深刻反映工农城乡之间的紧张关系。
对于如何化解工农城乡之间在农地使用权上的紧张关系,除了前述的村集体收回退耕农地的方案外,一种主导性观念是主张加强政府管控,守护耕地红线。李克强总理曾多次强调指出“坚守耕地红线”,2022 年中央一号文件仍强调“严守18 亿亩耕地红线”。这种观念在学术界得到响应,魏玉强、程倩雯等认为划定耕地红线是保护耕地,有效缓解快速城镇化大都市边缘地区占用耕地的重要措施[20]。朱道林认为必须制定严格的土地规划并实施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防止农地自主开发和投资开发冲击18 亿亩的耕地红线[21]。另一种观念是主张通过村庄合并与闲置宅基地还田,扩大耕地面积。周伟、曹银贵等认为通过散村散户归并与中心村建设盘活空置居民点用地,能够保护现有耕地[22]。庄开明、黄敏认为完善农村宅基地的退出和补偿机制,盘活农村闲置的宅基地资源,能够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23]。再一种观念是主张通过荒漠化治理和盐碱地治理等,扩大耕地面积。侯天琛提出荒漠化治理能缓解人地矛盾,增强经济活力,改善生态环境[24]。王楠、郝晋珉等基于曲周县的经验提出,盐碱地治理带来的耕地质量提升,显著导致农村聚落集聚现象。上述观念反映中国采用政府管控、农村内部挖潜、生态化治理等措施,开展农地总量控制和增量补充的实践路径,对于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25]。但上述观念未能基于城乡融合发展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明确如何构建工农城乡之间良性互动的农地关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城乡融合发展,承接恩格斯讲的“通过消除旧的分工,通过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③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 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689.。城乡融合发展涉及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要素在城乡之间的相互流动,还涉及土地在城乡之间的相互流动。如果说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的土地、资金、劳动呈现净流出特征,那么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的要素流动则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就农村要素向城镇的流动而言,农村人口和资金等消费要素向城镇流动,可以充分利用城镇的餐饮和酒店等地产资源,提高城镇地产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收益率。农村土地向城镇流动不仅可以为城镇居民提供安居乐业、接受教育、泊车出行、休闲娱乐的增量空间,也可以为农民进入城镇提供相应的增量空间。就城镇要素向农村流动而言,城镇的劳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以及资金和人口等消费要素进入农村,可以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耕地和宅基地等资源,提升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收益率。因产业和人口转移形成的空心城和空心镇所占土地,因城镇盲目扩张而废弃使用的建筑用地和建设用地,可以修复后回归用于农业生产,提供农业用地的增量空间。围绕耕地红线,动态调整农村和城镇用地的增减,实现农村和城镇土地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将能在城乡之间构建良性循环的土地关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承接马克思恩格斯讲的“把工业和农业结合起来,促使城乡对立逐渐消灭”①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 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3.。工农关系与城乡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乡村发展工业和服务业不仅具有消除城乡差别的意义,还有增加农民收入的意义。从增加农民收入的意义上看,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包括第一产业向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延伸,通过延伸产业链、增加劳动量、完善价值链,能解决费孝通所谓的土地报酬递减问题和舒尔茨所谓的边际劳动生产率低下问题。这种产业链的延伸对农村工业用地和服务业用地提出要求,从而占用农村的土地资源,触碰耕地红线,影响国家的粮食安全,形成两次合约背离促进农业发展目的的失灵。问题的解决固然可以通过闲置宅基地的置换,提供农村发展工业和服务业的用地空间,但这并不完整地构成工农之间良性互动的土地关系。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意义上看,农业的本源地位和基础作用决定了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还包括工业和服务业依赖农业的发展。为此就需要提供农业用地的增量,达成工农之间在用地上的动态平衡,维护耕地红线和国家的粮食安全。具体路径就在于将工业和服务业扩张中形成的废弃建筑和厂房等所占土地,将产业和人口转移中形成的废弃矿山和厂房等所占土地,经过修复后回归用于农业生产,从而构建工农之间良性互动的土地关系。
如果说农地的农业使用权是从权利法定的意义上,提供了农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的本源和统一性。那么农地必须使农业劳动获得收益,则提供了农地收益权的本源和统一性。农地必须使农业劳动获得收益,是由劳动的重要作用决定的。从人类社会的产生上说,如恩格斯讲的“劳动创造人本身”②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 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50.,劳动在从猿到人的转变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因此劳动具有本源性的地位和作用。从物质财富的创造上说,如马克思讲的“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③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 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0⁃51.。所有的商品是由劳动创造的,没有劳动就没有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此劳动具有本源性的地位和作用。马克思进一步指出,要维持和延续劳动力的生存与发展,劳动者就必须获得相应的报酬。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剥夺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使无产阶级处于贫困和过劳死的状态。无产阶级要改变自身受剥削的命运,必须采用革命方式建立实行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社会,进而建立实行公有制和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劳动本源论或劳动统一性理论,也适用于农业劳动和农产品。农产品作为商品,都是由农业劳动创造的。要维护农业劳动的存在和发展,农业劳动者就必须获得相应的收益,否则农业生产将无以为继,为此必须在农业领域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要保证农业劳动的收益权。
农业劳动收益权在现实中面临的根本困境,就是费孝通讲的“土地报酬递减”和舒尔茨讲的“边际劳动生产率低下”,即农业劳动收益率相对降低。这种困境引发农民脱离农业生产,造成两次合约的失灵。除了前述的规模化生产、企业化和市场化经营、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应对措施外,学术界还提供其他的解决方案。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中除了讲恢复农村企业外,还讲到农业加作为副业的工业,使农民不离乡土地就近务工并提高收入[26]。这与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具有相通性,但与陆益龙讲的农业加副业、务农加外出打工并以打工收入为主的“兼业模式”[27],在流动性上又有所分别。这种兼业模式的一种发展状况是部分新生代农民离土又离乡,造成两次合约的失灵。舒尔茨提供加强农村人力资本投资的解决方案,这种方案能改善农业的耕作方式和耕作效率,带来黄宗智[28]所谓的“隐性农业革命”,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并增加农民的收入[29]。但农村人力资本投资也会带来明显的非农就业倾向或机会[30],从而造成两次合约的失灵。除此之外,思想界还提供改善政府公共服务、促进资本入乡等方案。郑风田、董筱丹等[31]主张由政府主导为农村提供公共物品,韩长赋主张“引导和推动更多的资本、技术和人才等要素向农业农村流动”①《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编写组.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211.。这两种方案对于改善农业生产的条件和环境,弥补农业投入的不足,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具有重大意义。但如何避免退耕农户与在耕农户、入乡资本与在耕农户在农地收益上的不公,避免农业劳动的收益权的弱化和虚置,避免造成在耕农户退耕的两次合约的进一步失灵,这是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上述方案存在的问题可以集中概括为这样两个方面:首先,农业劳动流出后如何保证在耕农户公平地获得土地收益。其次,外部性资源进入后如何保证在耕农户公平地获得土地收益。就第一个方面来说,农民进城务工并脱离农业生产后,他们对农业生产已不关心也无贡献。但他们所弃耕的农地与宅基地和住房一样,往往被视为维持基本生活保障的财产,分享土地租金,分割农地收益,从而造成农地财产收益和劳动收益的矛盾。这种不劳而获的状况,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对在耕农户而言并不公平,[13]也有悖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促进农业生产的初衷,难免造成在耕农户退耕的两次合约失灵的加剧。就第二个方面来说,政府提供的种粮补贴同样发给有农地承包权的弃耕农户,这对在耕农户而言并不公平。政府面向农村提供的公共服务,使农民普遍产生等靠要的思想,从而使惠农政策变成奖懒罚勤,也有违政府发放补贴和提供公共服务,用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初衷。与此同时,不少入乡资本并不从事粮食的生产,只是借机套取国家的粮食补贴和农业项目,[13]或者套取农民的土地和土地收益。这就减少了在耕农户的收入,造成劳动收益与财政收益、资本收益的矛盾,对在耕农户而言并不公平,难免造成在耕农户退耕的两次合约失灵的加剧。
问题的解决在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的劳动。就农地的劳动收益与财产收益之间的矛盾而言,目前学术界多有人强调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益,却忽视了没有劳动就没有农产品和农地收益,脱离开劳动的财产收益是类似股市泡沫的无根基的收益,离开农业劳动势必引发两次合约的失灵以及国家的粮食安全危机。为此需要回到劳动的本源和统一性上来,遵循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以农业劳动为主,以按劳分配为主,分配农地收益。首先,要建立弃耕农户的农地退出机制,由村集体回收弃耕农户的农地承包权,组织在耕农户从事农业生产,从而降低农业的生产成本,保证农地的财产收益与劳动收益相协调。其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分配农地收益,提高农业劳动的效率;再次,对于知识型、管理型、数据型、产业融合型等的劳动,要作为复杂劳动给予分配,体现科学技术和人力资本投资对于农业生产的贡献率,吸引高层次人才回流农村;又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决定农产品价值的实现和农业生产者的生存,因此要按照市场贡献率决定各种劳动的价值,鼓励农业劳动者按照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最后,在回收弃耕农户的农地承包权时,利用政府补贴或集体收益给予弃耕农户适当补偿。通过建立城乡一体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为农业劳动提供保障服务。
就农地的劳动收益与财政收益、资本收益之间的矛盾而言,目前多有人主张政府增加农村的公共物品投入,积极引导资本入乡。然而问题在于政府增加公共物品投入若不能与农业劳动相衔接,就难以保证农业劳动供给和国家粮食安全。入乡资本如若只是从农产品的加工环节中获利[13],就难以保证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劳动供给。为此必须回到集体、农业、劳动的本源和统一性上来,充分利用村集体接手和经营土地,组织劳动力发展农业生产的功能。首先,要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对接政府调控政策的主体,将农业补贴发给村集体,用于补贴在耕农户,并与集体收益一起回收退耕农户的农地承包权。村集体将政府的各种项目资金,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稳定和吸引人才;其次,坚持以村集体和在耕农户的资产为主导,融合入乡资本,建立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农业企业,在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上保证村集体、在耕农户与入乡资本共享农地收益;再次,在产业融合发展的过程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平等地对待一二三产业的劳动,在农业产业链、价值链、利益链的完善中实行利润共享,从而增加农业劳动收益,使农业劳动者受到尊重;最后,在产品的市场营销过程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发挥文化和传播的赋能增效作用,实现农业劳动和农地收益的最大化。
如果说农地的劳动收益权是从权利法定的意义上,提供了农地必须用于维系农业劳动生存发展的本源和统一性。那么农地必须保持生态平衡,则提供了农地发展权的本源和统一性。农地必须保持生态平衡,是由农地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的。首先,就农地的自然属性而言,恩格斯指出“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毁灭森林,但他们做梦也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而成为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森林,也失去水分的积聚中心和贮藏库”,“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①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 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60.。农地的水分、养分、作物、耕作者等都属于自然界,原本构成生态平衡的系统。人类活动一旦破坏农地的生态平衡,就会遭受自然界的报复。其次,就农地的社会属性而言,马克思指出“资本是不管劳动力的寿命长短的。它唯一关心的是在一个工作日内最大限度地使用劳动力。它靠缩短劳动力的寿命来达到这一目的,正像贪得无厌的农场主靠掠夺土地肥力来提高收获量一样”②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 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06⁃307.。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农地属于农业资本家,农业资本家为了追求剩余价值,会掠夺工人和土地肥力,破坏土地上的生物链,使农业生产无以为继。农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保持农地的生态平衡。正因为如此,我国土地承包法对农地的生态发展权做出规定,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农地的生态发展权在现实中面临的困境,一方面来自外部输入性的生态环境压力,表现为化肥、农药、地膜以及工业的“三废”等污染农地,造成粮食安全危机以及农业劳动力贫病死亡带来的两次合约失灵;另一方面来自农村内部性的生态环境压力,表现为人居环境脏乱差、交通不便、人畜饮水和土地灌溉困难、自然条件恶劣等,造成农民离开土地的两次合约失灵。这两方面共同构成农地上的人与自然矛盾关系。对于外入性的人与自然矛盾,蕾切尔·卡森指出过度使用滴滴涕造成人与其他生物的死亡,她主张用生物控制的方法“让我们保住自己的地球”[32]。巴里·康芒纳将环境危机归因于技术的缺陷,主张“把原来是有机物的废物重新转化为新的有机物质”[33]。这两种生态治理观念主要涉及技术和组织,还未深入到地权的领域。建设性后现代主义主张建立小而美的后现代农业,认为自给自足的小规模农场能保证生物多样性、粮食安全和乡村繁荣。然而现实中的小农场或小农户,不仅无力抗衡工业的污染,而且往往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被工业化所裹挟而使用农药、化肥和激素[34]。对于内部性的人与自然矛盾,学术界提供了利用政府力量和社会资本等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方案。吴文军认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需要政府、企业、投资机构、科研部门乃至媒体携手解决[35]。肖永添认为政府机制在大范围的生态治理效率比较高[36],社会资本机制在小范围的生态治理效率比较高,两种机制可以互相补充。这两种观点强调了农村外部力量的推动作用,未能将农村内部的主体力量明确出来。
上述方案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结为这样两个方面:首先,何种主体能维护农地的生态发展权;其次,该主体采用何种方式维护农地的生态发展权。就维护农地生态发展权的主体而言,罗福周、李静主张的构建政府、村镇企业和农户的协同治理体系[37],沈费伟主张的构建政府、市场、村民自治组织的“一主两辅”治理机制[38],都遵循了多中心主义的共治理路。多元共治虽能调动各方资源,但政府主导难以避免过度干预以及市场和公众的缺位,入乡资本存在掠夺农村生态资源和趋向非农产业的要素配置错位[39],小农户根本无力对接市场从而形成绿色产品的优质优价[34],因此多中心主义仍然面临以谁为中心来组织农地生态治理的问题。就维护农地生态发展权的方式而言,除前述的村庄合并和荒漠化治理等措施外,学术界还关注农村的人居环境治理和生态产业发展。曹桢、顾展豪基于浙江的美丽乡村建设经验提出,完善生态宜居制度、构建政企生命环境共同体的管理机制、提升村民共同参与生态宜居的素质[40],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于法稳主张通过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生产优质绿色生态安全的农产品,发展休闲农业、创意农业、乡村旅游和电子商务,存在对工业的有意规避[41]。如果把生态宜居作为农村生态产业发展的环境条件,那么农村应该发展哪些生态产业,绿色农产品的优质优价何以成立,仍是值得继续明确的问题。
问题的解决首先需要回到本源性的村集体。在政府、企业、农户、入乡资本、科研部门、媒体、村集体等多元主体中,村集体是法定的农地所有权人,农地承包户、企业、入乡资本和科研单位是农地的使用者和支持者,政府和媒体是农地的管理者和监督者。角色定位决定权责划分,农地的所有权人角色决定了村集体是农地生态发展权法定的权益人和责任人,在维护农地生态平衡的多元主体中处于中心地位。从历史上看,毛泽东倡导的“美化祖国”,邓小平倡导的“绿化祖国”,江泽民倡导的“生态良好”,胡锦涛倡导的“建立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在农业农村领域都由村集体组织协调各方力量,通过兴修水利、植树造林、防风固沙、改良土壤、治理污水、淘汰污染企业等方式予以具体落实。就现实来看,习近平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农业农村领域也是由村集体组织协调各方力量,通过村民观念引导、生态产权置换、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厕所革命和垃圾分类等方式予以具体落实。村集体既是生产组织单位,也包含基层政权组织,因此可以有效地衔接政府,落实国家的生态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政府的生态专项资金支持,接受政府的监管和媒体的监督。除此之外,采用股份制农业企业的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村集体既能集中入乡资本和农户资本并使其绿色化,又能有效地适应和对接市场,从而使绿色安全的农产品实现优质优价,防止三权分置农地制度的两次合约失灵。
问题的解决也需要回到本源性的农业和劳动。按照通常的观念,工业化造成农业面源污染和农地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农地的生态发展权受到弱化和虚置,因此保证农地生态发展权就不能依赖工业。这种观念在逻辑上忽视四个前提:首先,工业也可以生态化,工业的生态化依赖科技的进步;其次,农业通过吸收工业的成果提高生产效率,解决中国人的温饱小康问题,维护着中国的粮食安全;再次,农业农村中内生出工业可以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民疏离土地造成的两次合约失灵问题;其四,文旅和康养等业态不适用于所有的农村,对于多数农村来说还是要回到农业的生产经营上来。因此,还是应当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要求,支持农村因地制宜地发展清洁能源、生物技术、有机肥生产、农产品加工、智能农机制造等生态产业,用于反哺农业并增加农地的生态收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绿色安全的农产品要实现优质优价,既要遵循供求规律,更要遵循价值规律。优质优价的合理性依据主要在于生态化的科技性劳动,脱离开这种劳动势必产生价格扭曲和向传统农耕方式的倒退,也就无法解决中国人的温饱小康问题和国家的粮食安全问题。为此,需要将人工智能与生态技术耦合起来,通过土壤微量元素调节、增加有机肥使用、秸秆粉碎还田、降低农药毒害残留、运用节水灌溉技术、回收和降解农膜等方式,兼顾农产品的规模效益和生态效益,而农业和农产品生产规模的大小可以因地制宜。
从权利构成及其位次上来看,我国土地制度内含着农地的集体所有权、农业使用权、劳动收益权、生态发展权四项本源性权利,再由集体所有权衍生出农户承包权和流转经营权,通过三权合约建立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流转经营权的统一性。在实践和认识中,人们从合约论上注重了三权分置的差异性和统一性,未能从本源论上重视我国农地制度蕴含的四项本源性权利。四项本源性权利出现的虚置和弱化,三权合约出现的结构性失灵,要求强化农地的本源性权利。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农业劳动者收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要求农地制度中的合约论应以本源论为目的导向和约束条件,强化农地的本源性权利。首先,强化农地的集体所有权,采用土地入股方式将农地集中起来,按照股份制的组织形式壮大集体经济;其次,强化农地的农业使用权,建立闲置非农用地农用化的回流机制,维护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再次,强化农地的劳动收益权,使土地收益与劳动收益相衔接,保证农业劳动者收入。最后,强化农地的生态发展权,建立生态宜居的生活环境,发展绿色有机的生态产业。强化农地的本源性权利,是适应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生态振兴的要求,通过集体与农户、一二三产业、土地与财产、人与自然有机融合,提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化措施。强化农地的本源性权利,关键在于建立能有效对接政府和市场,能有效集中劳动和资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