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 磊, 翟坤周
(1.西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西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发展研究中心,四川 绵阳 621010)
“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1]。“对脱贫县要扶上马送一程,设立过渡期”[2]。在过渡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将是“十四五”时期“三农”工作的重要任务。在脱贫攻坚时期,党中央和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重大战略部署;在2021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中央一号”文件中,都明确提出乡村振兴要全面推进,关键在于守住与巩固脱贫成果,防止规模性返贫致贫。显然,脱贫攻坚战役全面胜利并不意味着贫困治理的“完结”,而是要让脱贫基础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逐步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过渡。从脱贫攻坚战役到乡村振兴战略的转向,体现了“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十四五”时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集中体现在任务上要将绝对贫困治理转向相对贫困治理;在范围上体现为从贫困农村治理转向全国农村治理等。同时,治理态势上存在由“超常规”向“常态化”转变,治理模式实现“特惠性”向“普惠性”兼容,治理策略实现“持续性”与“均衡性”兼顾等难点。因此,如何实现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在理念、目标、成果、政策、作风等方面衔接有序、衔接见效,就成为新发展阶段“三农”工作迫切需要回答的重大理论与现实课题。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关键在于构建一套完善的长效机制,使其在兼顾二者内容的个性差异基础上,从整体视域谋划,通过稳定、长效的机制集成,破解衔接困境,切实促进“脱贫—振兴”协同,助力乡村振兴高质量推进。
学术界对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系列问题进行了学术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学理性的维度出发,揭示二者的本质内涵及其主要区别与联系,提出从思想理论层面把握二者的基本内涵与客观关系,从而有效将二者有机衔接起来,在衔接实践中自觉、有效运用,确保在脱贫攻坚的基础上实现乡村振兴。(2)从逻辑意蕴出发,认为二者衔接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后的历史必然,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现实必然,是中国特色反贫困理论发展和完善的理论必然”[3];从政策逻辑来看,要由绝对贫困治理转向相对贫困,由“特惠式扶贫”转向“普惠式扶贫”,实现“被动式”转向“主动式”,需要在具体的衔接过程中优化衔接方案,确保“脱贫—振兴”协同推进。(3)从多重困境维度出发,认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尽管具有统一性、兼容性,但在目标、任务、对象、实施策略等方面有诸多差异”[4],会导致二者衔接面临诸多困难。如“脱贫对象与乡村振兴对象的衔接困境、乡村产业扶贫与乡村产业振兴的衔接困境及工作系统衔接困境”[5]。(4)从内容维度出发,探讨实现什么衔接。学术界基本形成共识,从“五个一批”到“五大振兴”,提出可持续衔接的理论框架。(5)从路径维度出发,认为要积极构建乡村产业发展体系、培育现代人才工作队伍、做好基层党建工作、完善衔接的政策体系等。此外,有的研究从构建机制入手,认为2020年后农村工作需以乡村工作为契机,构建相对贫困人口识别机制、产业发展可持续机制、统筹协调机制、风险防范机制、特色发展机制、互动协同机制等内容。
综上,学界对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的理论内涵、衔接逻辑、衔接困境、衔接重点与衔接举措讨论居多、成果颇丰,但大部分学者多从二者“为何衔接”以及“衔接什么”的维度来进行研究,较少学者从制度层面阐释二者衔接的机制构建问题,特别是对于在过渡期如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机制的研究颇为欠缺。基于此,站在“两个一百年”重大时间交汇节点,面对乡村振兴的高质量发展要求,亟须在宏观审视的基础上沿循“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执行落实—动力接续—协调管理—反馈完善”的基本思路,构建二者有效衔接的长效机制。
从脱贫攻坚全面胜利后的现实任务和中央关于乡村振兴规划的实施要点出发,新发展阶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其历史逻辑、现实逻辑和实践逻辑。
基于历史的维度揭示过渡期二者衔接的必要性,为长效机制的构建提供历史根基。从脱贫攻坚“战役”到乡村振兴“战略”,要致力于防止返贫致贫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二者有效衔接,符合我国贫困治理的历史要求,遵循了新发展阶段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谋划。(1)巩固与拓展脱贫成果的现实困境。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解决了我国长期以来的绝对贫困问题,为相对贫困治理准备了条件。扎实做好脱贫成果的巩固与拓展,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三农”工作的重点任务。但在后脱贫时代,脱贫成果的巩固与拓展比以往脱贫攻坚时期的形势更加复杂,面临的现实挑战与瓶颈难度更大。诸如“已脱贫的地区和人口中,有的产业基础比较薄弱,有的产业项目同质化严重,有的就业不够稳定,有的政策性收入占比高等”[1]。这些难题可能会交织叠加出现,加剧脱贫成果流失,从而减弱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衔接的效应。(2)防止返贫致贫需要。脱贫攻坚期我国脱贫人口近亿人,但由于各脱贫地区条件差异显著,贫困发生的逻辑多样。通过对贫困发生逻辑分析可知,造成返贫致贫风险主要有人和外部环境两大源头,并随着风险交叠出现的特征,致使返贫致贫风险不易捕捉、检测与识别,进而加大风险防范与治理难度,极易造成返贫致贫人口。据统计,“已脱贫人口中有近200万人存在返贫风险,边缘人口中还有近300万存在致贫风险”[1],表明我国返贫致贫风险压力大且带有长期性。(3)相对贫困治理需要。相对贫困治理是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贫困治理的重大历史转向,是乡村振兴战略视域下提升脱贫质量的内在要求。相对贫困治理不仅要满足生存需要,还要满足发展需要。相对贫困存在着难发现、较隐秘的特点,在治理过程中比绝对贫困治理难度更大。在新发展理念指引下,基于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视角,相对贫困治理要突出发展权益,要在机会、资源、生态、权利等方面入手,不断满足与提升相对贫困人口的需求,实现农村地区与全国人民一道迈向共同富裕。
揭示与阐明二者有效衔接的“持续性”与“复杂性”,才能有效实现二者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是一个涉及领域宽广、囊括内容众多的系统工程,在过渡期需要磨合适应、衔接转化。从二者有效衔接的“持续性”来看:(1)任务衔接的持续性。脱贫攻坚的任务目标是解决现行标准下的区域性整体贫困,消灭农村绝对贫困,贫困县全体摘帽,有效实现“两不愁三保障”,有效解决困扰几千年来的绝对贫困问题,实现“第一个百年”目标。乡村振兴的任务目标是全国农村地区实现全面振兴,使农民加快步伐迈向共同富裕目标。二者衔接是任务接续奋斗的过程。(2)政策衔接的持续性。政策衔接首要就是分辨脱贫攻坚时期的政策是否适用于乡村振兴工作开展。在脱贫攻坚期,国家出台了异地搬迁扶贫、建档立卡扶贫等“超常规”的扶贫政策,这些政策显然不能直接适用于乡村振兴。所以,要持有“普惠性”的原则,对是否要取消或延续的政策进行客观分析,推动对乡村振兴有效的政策进行有序衔接,确保政策衔接的延续性与持续性。(3)资源衔接的持续性。在脱贫攻坚中,国家治理贫困的资源主要是专项扶贫资源,如人才资源、资金资源等,将各类资源有效应用于绝对贫困治理是脱贫攻坚期资源帮扶的一般模式。在乡村振兴时期,既要整合和利用脱贫攻坚时期的有效资源,又“需要充分调动乡村的经济资源、治理资源和文化资源等要素,进而充分激发资源活力来改善乡村建设发展局面”[6]。
从二者有效衔接的“复杂性”来看:(1)衔接环境的复杂性。站在“十三五”与“十四五”历史交汇期进入新发展阶段,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现实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发展差异较大,各农村地区开展乡村振兴的难度有较大不同,导致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不能高效地整体推进;中西部有的农村地区农业现代化水平较低,导致农业发展存在结构性难题等,诸多因素都制约了衔接的高效进行。(2)城乡融合的复杂性。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目标上都在致力于实现脱贫、减贫,实现农村脱贫致富,但要实现农村地区与全国各地一道迈向共同富裕,根本上还是要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发展鸿沟。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已经是一个普遍的经济现象,长期处于高位的城乡地区发展差距,对乡村振兴形成重大挑战,对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造成阻碍。当前,“我国城乡关系正在发生显著变化,已经进入城乡融合发展的新阶段”[7]。为此,必须理顺乡村发展与城乡融合的关系,破除城乡各类要素壁垒,释放乡村经济活力。尤其要通过加快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通过部分地区先试点开展,再向全国推广的方式,实现城乡融合。
基于新发展阶段下的过渡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践逻辑,需要进一步找准二者有效衔接的实践要求,并能探索出一条衔接路径及模式,确保乡村振兴全面持续推进,为长效机制构建提供实践支撑。(1)转化脱贫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乡村振兴全面推进的整体进程与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脱贫成果转化应用的效果,要切实将脱贫成果转化为夯实乡村振兴的基础,是二者有效衔接的实践要求。经过8年的大规模持续脱贫攻坚,中国脱贫减贫事业成绩斐然,如何将脱贫成果转变为乡村振兴顺利推进的条件,以及在乡村振兴视域下治理相对贫困,拓展脱贫成果,成为乡村振兴工作极为重要的实践课题。在乡村振兴作为“三农”工作总抓手的关键期,要按照“规划—政策—机制”的实践理路,构建一整套将脱贫成果融入乡村振兴的方案体系。(2)乡村振兴顺利起步转向全面推进。从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再到作为“三农”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党中央积极谋篇布局,各项政策密集出台,各项重大项目与计划落实,使农村农业结构、生产方式与生活水平都得到改善,乡村振兴开局顺利起步,为其全面推进奠定坚实基础。伴随着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为接续农村减贫事业,推进农村全面振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就成为“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和核心所在。要进一步立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践要求,找准其可能面临的现实难题,促进农村地区整体结构性提升和文化价值观念重塑,让农村地区走向现代化,助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国脱贫事业成绩斐然,乡村振兴顺利推进,但无论是从目前还是从未来态势来看,乡村振兴工作都具有时间紧、任务重的特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仍面临诸多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从面临的任务难点来看,主要是脱贫人口的脆弱性与返贫致贫人口的经常性、贫困发生的相对变动性、城乡发展之间的不平衡性、贫困发生的诱因多维等;从时间要求上来看,从宏观上把握主要分为2035年和本世纪中叶两大时间节点。不同时间节点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要求有较大差异。从总体上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具体任务、目标等带有紧迫性。无论从短期还是长期看,都有必要构建稳定的长效机制,以便为乡村振兴提供重要的保障力量。
在过渡期构建有效衔接机制,必须遵循机制构建的特定原则要求,确保其科学性与有效性。因此,要在严格遵循延续性与创新性、常态性与兼顾性、规范性与灵活性、实践性与前瞻性有机统一的基本原则基础上,构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机制。
坚持延续性原则是指在过渡期构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机制的过程中,要将长达8年的脱贫攻坚期所采取的各项举措与有益经验在乡村振兴时期进行内在的延续。一方面,在构建长效机制中,之所以要坚持延续性的原则要求,是因为扶贫举措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后脱贫时代开展贫困治理工作,不代表脱贫攻坚时期某些政策、经验的失效、过时。恰恰相反,正是使这些政策具有内在的接续性,确保了目标任务的连续性。从绝对贫困治理到相对贫困治理,体现了对贫困问题认识的深化,表达了对贫困治理水平的现实要求。要实现高质量脱贫,政策举措必须是逐步过渡、相互衔接的过程,要避免脱贫后政策“一撤了之”,导致出现“断崖式”退出与“断奶式”效应出现。另一方面,在脱贫攻坚期,党中央实行的精准识别机制、内生动力机制等有益做法,都可以在乡村振兴视域下得到转化运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很多共性,两者都是致力于改变农村贫困人口生活与发展问题,只不过对农村人口脱贫要求不同。前者是满足贫困人口基本生活需要,后者是对标全国一般水平,实现乡村振兴,与全国人民一道实现共同富裕。因而,脱贫攻坚的有益经验也必定能为乡村振兴所用。
坚持创新性原则,就是要依据现有任务要求,创新已有的相关机制,创建一套属于过渡期二者有效衔接机制。二者有效衔接有以下特点:(1)二者是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前者是被包含在后者的战略框架之中,是后者的必要组成部分。但二者要实现的战略目标具有短期与长期的区别,在具体政策安排上也有所区别。(2)二者提出的时间、背景,与所面临的现实环境有重大变化。脱贫攻坚是在“第一个百年”目标视域下的实践活动,乡村振兴是在“第二个百年”目标视域下的实践活动,二者的有效衔接更是处在重大战略交汇期,难度与挑战都很大。(3)二者的有效衔接具有持续性与动态性。二者有效衔接会随着“三农”工作的推进而不断演变,其目标任务、政策等都会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同时,相对贫困治理的长期性要求,可能致使二者衔接的时限“拉长”。正是基于这些特点,巩固与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推进乡村振兴,就必须坚持创新,形成动态监测机制、政策跟进机制、统筹协调机制等。
坚持常态性原则是指在过渡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程中,要始终保持衔接机制的稳定性,确保衔接有效。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一项政策落实,在一般情况下都要坚持常态化的原则。在过渡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为乡村振兴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一环,保持二者有效衔接的常态性,事关乡村振兴工作的全局,事关“三农”工作的总体布局。脱贫成果融入乡村振兴,将脱贫成果、目标、任务、内容与多维工具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都需要稳定的衔接机制保障。一旦二者有效衔接的常态化机制被打破,必然导致有效衔接的“中断”,阻碍新发展阶段乡村振兴的进程,进而影响“乡村振兴”支撑“民族复兴”战略。所以,长效机制要始终保持稳定性,避免出现突发性的危机与间接性的动荡,从而导致衔接的力度不够、精准度不高、稳定性不强等风险。
坚持兼顾性原则是指在过渡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要兼顾不同场域下的衔接目标与要求等,确保机制构建的科学性。在脱贫攻坚向乡村振兴的过渡中,不仅要立足于乡村振兴全面推进的战略性要求,还要兼顾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与拓展的要求,虽然两者在这一核心理念上是一致的,但在机制构建中往往更多地侧重于乡村振兴全面发展的视角来展开,从而导致机制构建的片面性。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并不意味着脱贫人口就彻底摆脱贫困,因为脱贫人口具有脆弱性等特点,还会有再次返贫的可能,在机制构建中应密切关注脱贫人口的生活状态,设立科学的监测机制和防贫返贫机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在构建二者有效衔接的长效机制中,不能只着眼于全国农村普遍情况而制定普适性政策,急于撤掉脱贫攻坚期的“超常规”政策,直接丢掉了“特惠性”照顾,否则极易引发规模性的返贫。所以,构建相关机制时,既要关注特殊性脱贫人口,又要立足于普遍性的农村人口,坚持均衡、兼顾的原则,才能在过渡期实现二者衔接有序、衔接有效。
坚持规范性原则是指在过渡期构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机制要遵循“三农”工作的战略部署,严格遵守脱贫、减贫事业的基本规律,在总体规划、政策法规与机制构建上要保持方向一致性。在法治层面,可通过制定与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确保衔接有法可依。针对过渡期还存在的衔接模式较为单一、衔接内容不完整、衔接进度与乡村振兴不匹配、脱贫成果衔接不足与衔接理念目标冲突等困境,在衔接过程中还存在的衔接进度虚报、衔接资金运用不当等问题,要立足于相关法规在机制构建上确保二者有效衔接的规范,明确衔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明晰衔接政策的落实情况,确保衔接的有效推进,进而减少衔接前、衔接中与衔接后由于主观性所带来的诸多问题。
坚持灵活性原则是指机制构建既要遵循一般的原则要求,又要立足于深度脱贫地区或全国农村地区的具体实际,在机制构建中要及时转变思维,灵活制定与修改相关工作举措,要因不同基础条件下脱贫地而异,因不同脱贫人员而异,切实保证衔接符合实际,衔接效率高效。伴随着“三农”工作的纵深推进,对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要求也在不断变化与发展,有效衔接的体制机制、政策谋划等也在不断调整之中。坚持灵活性的原则集中体现在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多维内容的关系上。要建立二者有效衔接的协同机制,如在乡村振兴视域下,要实现从绝对贫困单一主体的治理转变为全国农村人口的治理,治理任务也要由特定贫困治理转变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多维任务治理等[8]。机制构建及时灵活,是确保衔接有效的重要保证。
坚持实践性原则是指构建有效衔接机制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乡村振兴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与新特点,针对二者有效衔接面临的新挑战与新风险,切实探索和总结推进二者有效衔接的新思路与新做法。推进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必须建立长效的稳定机制,其价值在于通过体制机制性保障来指导二者有效衔接不断向前推进,迈上新台阶。二者有效衔接机制构建目的在于更好地推进乡村振兴,实现新发展阶段“三农”工作的实践需要。而要充分发挥机制在二者有效衔接方面的保障作用,还必须在乡村振兴实践中直接检验二者有效衔接的成效,进而完善与发展长效机制,引领新的实践,这也是实践性原则的核心要义。
坚持前瞻性原则是指既要立足于当下做好脱贫成果巩固,又要在深谋远虑的战略眼光和把握全局的战略思维中审视与谋划乡村振兴发展大势,明晰可能或已经面临的挑战与机遇,进而科学研判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乡村振兴的历史性转轨及其应有的工作进路,从而科学、全局地构建衔接机制。一方面,新发展阶段要深刻认识到目前我国脱贫攻坚成果巩固还存在着诸多短板,诸如后续帮扶政策稳定性不足、“两不愁三保障”压力大、异地搬迁后续帮扶难度大等难题;要充分认识二者有效衔接存在多重困境,诸如“短期效应与长期目标的内在冲突”“减贫行为与贫困治理尚不完全匹配”“市场化不足与市场化过度并存”等难题[9]。另一方面,要敏锐洞察到未来一段时间二者有效衔接可能会面临的风险挑战,要有忧患意识,要提前研判与预测存在的具体风险,做好充足的应战准备。
在深刻把握两者衔接历史逻辑、现实逻辑与实践逻辑的理论阐释基础上,坚持构建二者有效衔接机制的基本原则,突出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遵循脱贫攻坚转向乡村振兴的一般规律,构建二者有效衔接机制的共性集成方案。
风险识别机制是过渡期实现二者有效衔接的重要前提。脱贫攻坚成果要平稳过渡到乡村振兴是一项十分庞杂的系统工程,其间会伴随着诸多风险挑战,稍有不慎就会导致衔接不通畅,甚至衔接中断。因此,必须在二者“有效衔接之前”“有效衔接之中”与“有效衔接之后”,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系统监测,甄别衔接风险,及时调整衔接举措。(1)要识别脱贫人员返贫致贫风险。8年脱贫攻坚,实现近1亿人脱贫,数量巨大的脱贫成果是否巩固,直接影响乡村振兴是否顺利全面开展,甚至制约脱贫攻坚向乡村振兴有效过渡。现阶段,由于脱贫地区的自然环境较差,脱贫人口自身具有脆弱性,以及“适应社会发展能力较弱、劳动能力与收入来源单一,抗风险能力弱,很容易再次返贫”[10]。通过利用技术手段与管理方法,健全风险识别的平台体系,精准监测这部分群体的相关动态数据,将数据共享给各扶贫机构,逐步建立起农村贫困监测平台、地方贫困监测平台与全国扶贫监测平台“三级监测体系”,建立真实有效、动态变化的监测数据库。同时,对于监测到的数据要及时进行核查,采取信息比对和定期回访的措施,检查所收集的数据是否有误,及时进行调整,以提高制定帮扶政策的精准性和科学性。(2)要分类分层识别潜在致贫户和脱贫户风险。对于脱贫情况不同和发展条件不同的地区应在监测上有一定的区别,将脱贫质量较差与发展后劲不足的地区放在监测的优先位置,因为它是返贫致贫可能性最大的“硬骨头”。在分类分层的基础上,制定出科学的监测标准,完善监测指标体系,灵活运用监测方法,有效提高风险防控效率与科学性。
责任落实机制是过渡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在二者有效衔接中,承担衔接责任的主体是多元的,要积极统筹多元责任主体,确保乡村振兴全面推进。(1)党委、党组织肩负领导责任。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衔接期要延续与创新党委领导负责的工作机制,做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逐步实现“党建促脱贫”向“党建促振兴”转变。中央推动建立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乡村振兴局,完善组织建设,统筹职能划分,明确责任主体。(2)政府负有主导责任。政府主体要积极统筹、协调各方,致力于脱贫攻坚平稳过渡到乡村振兴工作中。一方面,要有效转化运用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做好农村公共服务与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工作,确保城乡一体化发展,激发县域乡村的内生发展能力,增加农村脱贫人口收入水平。另一方面,要重构乡村振兴的市场机制。政府要将主导权交还市场,让市场在乡村振兴的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性作用,用市场治理的思维,调动各方主体的积极性,构建推进乡村振兴的大格局。(3)农民负有主体责任。乡村振兴的范围是全国农村,无论是深度贫困的农村,还是发展条件较好的农村,都是乡村振兴的治理对象。“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11]。农民是农村的主体,更是乡村振兴的实践主体,尤其是农村地区的脱贫人员,既是脱贫攻坚的直接受益者,也是乡村振兴的建设者。“要推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村民自治等主动性内容,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责任”[12],并全方位鼓励和引导农民参与到衔接政策制定、活动实施、进程监督和成果分享中。农民群体要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提高自身各项素质,组建工作队伍,提高乡村治理能力等。
过渡期二者有效衔接的有力保障与落脚点在于一套稳定的政策体系。脱贫攻坚期,我国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政策体系,脱贫攻坚全面胜利后,脱贫政策不能“一撤了之”,过渡期要确保在衔接政策稳定的基础上,创造性转化与应用相关政策,进一步分类优化调整,合理把握调整节奏、力度和时限,增强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稳定性。基于此,过渡期要实现二者有效衔接,就必须深入思考、分类确定,哪些政策是需要取消、延续或完善的。(1)持续跟进财政投入政策。鉴于农村脱贫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脱贫条件不同,应持续跟进财政投入政策,优化支出结构,调整财政支出的重点方向。财政投入要向深度脱贫地区重点倾斜,支持其特色乡村产业发展,降低贷款利息,切实巩固脱贫成果,防止规模性返贫,确保实现过渡期“脱贫—振兴”协同推进。(2)持续跟进人才支持政策。人才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与关键。乡村地区既要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也要在本土培育乡村振兴人才工作队伍,培养更多知农爱农新型人才,推动农村现代化事业发展。党和国家要确保人才跟进政策的稳定性,将脱贫攻坚工作中涌现出的脱贫人才“无缝衔接”到乡村振兴的实践中来,接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同时要鼓励与支持社会人员加入到乡村振兴的浪潮中,“建立健全农村人才服务体系”[13],持续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下基层等举措。(3)持续跟进产业政策。“产业状况往往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命脉所系”[14]。在脱贫攻坚时期,党中央制定与落实了产业脱贫政策,提升了贫困地区的“造血”功能,为贫困地区的摆脱贫困奠定了重要基础。产业振兴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石与物质基础,乡村振兴接续产业发展的政策,推进产业脱贫向产业振兴协同推进,是实现乡村振兴全面推进的枢纽。
一套科学系统的整合社会资源与调动社会成员的动员机制是衔接机制的重要内容。“脱贫攻坚成效的取得,很大程度上在于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形成了一种‘超常规’社会动员机制”[15]。“超常规”的社会动员机制适用于集中、短时与高效地治理绝对贫困问题,而乡村振兴所要实现的目标任务具有长期性与复杂性。因此,必须重构适合有序衔接的社会动员机制。(1)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引领力、组织力。广大农村基层党组织是乡村振兴的战斗堡垒,能有效地将农村力量凝聚起来,形成强大的“组织力”。一方面,要保留脱贫攻坚期扎根乡村的基层工作队伍,以保障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无缝对接;另一方面,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精心选配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确保乡村振兴工作有强大的凝聚力。(2)提高资源衔接的社会整合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都需要整合社会资源,但两者各有侧重。一定程度上来讲,脱贫攻坚期的资源整合是基于脱贫需要而进行的一种资源整合,带有很强的目的导向性,主要目标就是解决绝对贫困问题。而乡村振兴所追求的资源整合是实现全国农村脱贫致富问题,为乡村振兴提供良好的综合条件,着眼于乡村振兴的长期目标,进而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必须整合人力资源、政策资源、市场资源、脱贫成果资源、技术资源与信息资源等,确保乡村振兴在有效衔接中全面推进,不断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3)增强多元主体合力。要在全国上下,统筹党委、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与个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到乡村振兴中,实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多元主体合作格局。
过渡期实现有效衔接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其所涉及的衔接要素众多,要达到的各项指标也较为复杂,只有建立起系统的统筹协调机制,才能有效规避各类错综复杂、交叠出现的碎片化、分散化局面,进而形成较为统一的一体化有效衔接进程。(1)要统筹协调有效衔接的布局规划。很多地区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各打各的“小算盘”,各自规划各自的发展路径,进而带来全国乡村振兴推进过程散乱,严重制约了整体进程。因此,必须统筹推进有效衔接的战略规划,确保在整体思路与目标任务上保持一致,将脱贫攻坚纳入乡村振兴中统一谋划,将脱贫攻坚的产业脱贫、教育脱贫与生态脱贫等扶贫举措纳入乡村振兴的重点工作中,实现两者在重要领域的衔接通畅,协同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同频共振”。(2)要统筹协调有效衔接的目标互促。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虽在实践时限上是短期与长期的关系,但在目标任务接续上,前者是短期目标,后者是长期目标,在根本上都是服务于乡村脱贫致富,进而实现共同富裕这一本质目标。脱贫攻坚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和前提,乡村振兴是脱贫攻坚升华拓展的表现。因此,要积极统筹两者在目标上的有机衔接,防止将两者目标割裂所导致的政策衔接失效、成果衔接弱化与各项内容衔接不畅等弊端。(3)要统筹协调有效衔接的具体工作。一方面,要基于脱贫攻坚的基本经验,将脱贫时期所形成的政策体系、领导工作机制、脱贫策略等延续到乡村振兴当中,进行创造性转化与运用,以服务乡村振兴需要;另一方面,在开展乡村振兴工作中,既要避免农村脱贫地区与基础条件较好的农村投入振兴力度相同,又要避免为了乡村振兴考核成绩好看而优先建设基础条件好的农村,即将基础条件较差的农村的振兴工作置后的本末倒置做法,违背乡村振兴规律。所以,在开展乡村振兴工作中,要综合考察乡村现实状况,有针对性地发力,促进乡村振兴的高质量发展。
评判过渡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有序,对衔接现状进行一个科学、系统的认识,最科学、客观的手段就是构建长效的考核评价机制。要深刻总结脱贫攻坚以来我国贫困治理的考核评价机制,依据脱贫攻坚成果巩固和拓展与乡村振兴的内涵和基本要求,从中央到地方构建与完善相关考核评价指标,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一体化推进,将二者有效衔接的考核评价指标管理深度嵌入乡村振兴工作的全过程。(1)要严格制定考核评价标准。要从过渡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基本要求出发,按照中央统筹规划,基于各省、市、县、乡(镇)、村具体情况,制定切实符合该地区的考核评价标准。在标准的制定上不能搞“一刀切”,要缺什么补什么,但也不是各搞各的,要有辩证的逻辑思维,既要符合中央要求,又要贴进地区实际,这样才能科学、有效。同时,需要明确的是,考核评价的指标并非一成不变,恰恰是动态的演变过程。因为伴随着乡村振兴的纵深推进,农村的各项振兴工作持续开展,振兴的各项工作要求可能也会随之拔高。所以,要不断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以契合乡村振兴工作需要。(2)要整合形成考核评价体系,这是开展有效评估的重要保障。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衔接的考核评估体系是一项庞杂的工程,需要不断经过统筹协调才能完成,要不断完善考核评估方法,要从不同乡村振兴地区各项振兴内容的纵向比较中进行考量,形成“横向+纵向”的考核评估体系。(3)要落实考核评价监督。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成效的考核中,往往会因为主观因素,导致考核不真实、有偏差。“对一些地区出台的过于烦琐或形式主义色彩较浓的考核办法,应坚决予以纠正,并严禁多头考核、搭车考核”[16]。要将考核评价的监督作为一项常态化机制加以落实,尤其是要加强对各项考核指标内容的监督,确保上报的指标真实、有效。同时,可以构建第三方监督平台,让考核指标在阳光下运行,为各地区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提供权威的评价依据,真正发挥好考核评价“引导棒”的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