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下吉林省乡村治理法治化路径研究*

2022-12-31 15:14黄金蓉
智库时代 2022年42期
关键词:法治化吉林省法治

黄金蓉

(通化师范学院)

乡村振兴,法治先行。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关键一环,直接影响国家治理法治化水平的进程。因此,站在乡村振兴战略视角下进一步推进吉林省乡村治理法治化,充分激发乡村治理内生动力以有效增强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尤为重要;深化吉林省乡村治理体系改革,提升基层治理水平,实现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

一、乡村治理法治化对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法治国家建设迈向新高度,均对农村社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迫在眉睫,在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对于推动我国农村地区社会有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以及提升农村地区人民群众民主感、幸福感的极端重要性,积极探索适合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未来发展之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得以顺利、成功实施。

(一)乡村治理法治化是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

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是关系到村民参与村内事务管理和农村地区未来发展的重中之重,是始终贯穿于农村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在传递村务信息方面仍然停留在依靠广播、电话甚至挨家挨户口头传达的阶段,村务信息公开难以达到法定要求,村民知情权难以得到切实维护;在解决村内纠纷方面,大部分农村地区仍然依靠简单粗暴的治理方式,使得长期以来广大农村地区尚未形成规范化、法治化的纠纷化解机制,村民对基层政府服务满意度较低。以上种种都制约着农村社会的法治化发展进程,只有走出一条治理法治化的新型乡村社会治理发展道路才能真正促进乡村可持续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究其根本是为了农村社会健康、有序运行,力图通过构建顺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新型乡村治理模式以满足广大村民对于乡村社会发展的新期待、新要求,也是我国农村社会实现科学治理、法治化治理的必然选择。

(二)乡村治理法治化与乡村振兴战略相辅相成

乡村治理法治化是现阶段我国推动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的一大重要举措。乡村治理法治化是应对以往乡村治理工作中存在的治理方式不合理、治理效果不达标、针对性不强、治理目标和方向指向不准的问题,重点解决“在新时期如何科学有效地进行乡村治理工作” “以往乡村治理效果不显著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进行针对性治理”以及“治理效果如何”等具体问题。目前,之所以将乡村治理法治化摆在突出位置,是因为农村社会治理问题是我国当前发展和进步的 “短板”,只有将短板补齐,才能使各项事业发展上升新高度;只有将农村社会发展中的主要矛盾解决好,才能取得突破性进展,朝着更高的目标努力奋进。

乡村振兴战略,其目标定位在“乡村”,而出发点和落脚点则在“振兴”。当前,困扰乡村各方面快速发展的关键问题在“治理”,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是乡村振兴战略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也是乡村振兴战略能否有效发挥作用,推动乡村全面发展的关键性制约因素。因此,乡村治理法治化与乡村振兴战略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必须将乡村治理法治化同乡村振兴战略充分结合,切实落实好多种治理方式并举,创新乡村治理体制机制,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不论是乡村治理还是乡村振兴都将事半功倍。

二、吉林省乡村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脱贫攻坚战取得的决定性进展,我国农村地区建设日益完善,全国范围内乡村建设也逐步实现“旧貌换新颜”,其中,吉林省的乡村社会同样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变化为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奠定基础的同时,也不乏存在许多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同吉林省农村经济发展速度相比乡村立法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相关法律法规建构尚不完善,使得乡村治理过程中缺乏依据,诸多事项难以推进。以村规民约为例,在传统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村规民约显现出巨大的优势和活力,对于推动乡村社会物质及精神文明建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现实中,由于其法律渊源不足等问题,规范作用有限,难以满足乡村发展的现实需求。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涉及吉林省乡村治理领域的立法,重点关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以《乡村振兴促进法》为总抓手,及时通过地方立法引领方向,逐步构建具有吉林特色的乡村法律制度体系。

(二)村民法治意识淡薄

多元治理是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除基层政府、村“两委”以外,广大村民也是乡村治理的主体,应当积极参与到乡村治理过程中,充分发挥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但当前,吉林省广大农村地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意愿和水平仍然较低,主要表现在大多数村民法治意识淡薄,仅仅把自己作为被管理对象,而没有意识到同样是权利主体,享有参与乡村治理的基本权利。

这一点在村“两委”换届选举过程中表现尤为明显,主要存在三种情形:其一,部分村民因为不了解而根本没有参与投票;其二,另一部分村民表示虽参与了投票,但对具体情况并不了解;其三,还有一部分村民表示,自己对于该事项有所了解,能基本明确其意义,但也并没有参与投票。换言之,除村干部外,大部分村民对村内事务及候选者都是只闻其名,未见其人,仅仅是为了投票而投票。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积极性较低、质量较差。

究其原因,一方面,村民对有关乡村治理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尚不能做到“知法”。对于乡村治理过程中村民有权参与的事项了解不够全面,只能“循规蹈矩”,解决问题仍沿用“约定俗成”的方法,这是阻碍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关键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村民守法意识不强。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出发点和归宿,而现实中村民受教育程度有限,对法律法规的认知不到位,理解上存在偏差,时常忽视法律,不能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进程。

(三)乡村人才流失严重

乡村振兴依赖于乡村人才的支撑。当前,我国乡村治理模式主要是由“乡贤”“法律能人”为主的“精英”主导模式,人才是乡村发展的主体支持。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吉林省乡村人口外流严重,人才流失日趋明显,乡村治理法治化举步维艰。

一方面,农村经济基础薄弱,村民的生产、生活状态直接反映了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发展潜力不足是乡村人才流失的根本原因所在。大部分村民收入渠道单一,除依赖基本的农业所得外,几乎没有其他途径的收入来源,无法获得满足生活需求的物质所得,使得大部分高质量乡村人才对乡村社会认同度较低,转而走向城市;另一方面,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多种公共服务落后难以满足乡村人才的基本需求,在乡村民生工程设施建设方面,包括乡村义务教育水平、医疗卫生资源、道路电力覆盖等基础性民生保障设施都与城市存在着较大差距,村民没有获得足够的安全感、幸福感,无法满足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因此,形成了乡村人才不断流失的状态。

(四)乡村法律服务水平较低

相较于其他知识而言,法律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是未经过法学专业训练的普通公民无法完全掌握的。当公众遇到问题时,通常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然而在吉林省广大农村地区,司法资源匮乏,为村民解决问题乃至维权都带来极大不便。一方面,农村法律服务所人员法律业务水平偏低,不足以满足当下吉林省广大农村地区村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长此以往,法律的权威得不到切实维护,村民对法律的信仰也难以树立,在乡村推行法治化治理方式更是举步维艰;另一方面,乡村数字法治建设水平较低。在信息技术深入发展的今天,乡村法治化建设同样离不开数字化的支持。而当前,吉林省大部分农村地区数字化、智慧式法治建设水平偏低,不足以满足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基本需求。因次,加快吉林省乡村数字法治建设,是提高乡村法律服务水平,助推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三、吉林省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具体路径

法治作为最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之一,对整个社会平稳运行起着重要作用,吉林省乡村社会状况相对分散、复杂,更是离不开法治。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事关乡村社会的未来发展。基于当前吉林省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基本情况及所面临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路径选择。

(一)加强立法工作,完善乡村治理法律法规

乡村的法律法规是乡村社会得以平稳运行的基础,是影响村民在乡村治理中感受民主的制度基石。虽然在国家层面已经出台了大量针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相关立法,但这些法律定位相对宏观,现实可操作性较低,这就需要进一步强化立法的同时结合地方特色制订地方条例。在吉林省乡村治理过程中,村规民约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其集中了全体村民的智慧和力量,在实施过程中普遍受到支持和认可,群众认同感较强。但由于其本身存在制定程序不规范、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等问题,在适用范围上受到限制,只能作为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辅助力量。目前,吉林省关于农村地区的法律、法规建设已经涵盖多个方面,但乡村治理领域依然存有不同程度的立法空白、相关立法尚不完善。因此,进一步加强吉林省有关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立法工作势在必行,这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成为乡村社会治理的工作重点。使乡村治理工作逐步走上法治轨道,使更多村民因此收获“乡村治理有法可依”的民主感、公正感、幸福感。

(二)创新法治教育方式,强化村民法治意识

强化村民法治意识是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应有之义。法治化是未来农村发展的必经之路,当前随着吉林省农村地区的进步和发展,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也迎来了新机遇。

步入新时代,广大农村地区的村民在思想上也有了质的飞跃,不再是以往的固化守旧,农民对法律的态度并非一味抵触。在党和国家的政策引导下,经过多年的普法努力,当下吉林省农村大部分村民法治意识较以往已有一定程度的提升,但仍然相对薄弱,尤其在实际运用方面存在很大的欠缺。因此,农村法治建设、农民法治意识的提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鉴于此,在普法宣传方面,应持续坚持有针对性、有侧重点地纵深推进。应继续以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及其具体实现途径为主要内容,激发村民权利意识。在宣传方式上,除延续传统方式外,还需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创新宣传途径。乡村普法宣教可以“由点及面”发散式进行,以乡村精英人才为中心点,发散辐射至全体村民,深化乡村法治宣传效果,逐步形成具有吉林特色的乡土法治氛围。除此之外,新时代农村人口老龄化、空巢现象愈发严重,留守儿童和老人成为吉林省广大农村地区的主要长居人口。儿童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接受程度高,可塑性强,因此,吉林省农村地区普法的另一重点应是基层学校。以基层学校为载体,通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提升乡村儿童法治意识,同时可以借助晚辈向长辈反哺的传输模式,将法治理念、权利义务关系、规则意识传递给年龄较大的村民,以提高村民整体法治意识。

(三)加强乡村法治人才队伍建设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亟需大批法治人才,农村地区亦是如此。一方面,要健全乡村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乡村法治人才培养同城市高校法学教育不同,这就要求吉林省广大农村地区充分结合当地实际,将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乡村法律能人”培养持续深化,通过多种方式的培训机制,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不断提升其解决乡村常见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发挥本土人才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健全法治人才引进机制。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仅仅依靠农村自身、村民本身是难以实现的,因此,人才引进至关重要。吉林省广大农村地区应当制定薪资合理、晋升条件优越的法治人才引进计划,通过引进高素质法治人才为乡村治理法治化注入活力。

(四)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保障

按照供给主体和交易方式不同,法律服务可以分为私人法律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私人法律服务通常遵循自愿有偿规则,主要依靠市场调节。而公共法律服务则侧重于关注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主要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通过田野调查走访发现,当前吉林省农村地区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紧缺,大量村民之间的纠纷迫切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因此,为农村村民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是当前吉林省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重中之重。

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建设方面,首先,注重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实用性。明确多种法律服务平台设置地点及配套相应法律服务者值守,在解决纠纷的同时,注重涉农相关法律的普及和宣传,避免成为“形象”工程;其次,结合数字化建设,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质量。通过多年到农村普法发现,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方式仍然较为单一,数字化应用程度低,部分乡村尚未搭建起数字化法律服务平台,以至村务公开透明度不高,公共法律服务效率低下,因此,未来一段时间内,吉林省应将数字法治建设作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予以推进;最后,注重乡村文化,构建符合吉林省乡土人情的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公共法律服务与乡村社会自身绝不是两条平行线。在大力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保障体系过程中,应当格外注重以尊重乡土文化为前提,将公共法律服务逐渐浸润至吉林大地,使法治精神植根民心,使村民真正沐浴民主、公正之风。

四、结语

新时代吉林省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既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治理秩序生成的历史梳理,也是对当前乡村治理建设现实状态的解读,更是对未来基层司法建构路径的有效探索。新时代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主要矛盾已经是村民对于民主、法治的美好需求与乡村法治建设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针对吉林省乡村治理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应从现实出发,正确解构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中遇到的种种问题与障碍,精准定位其症结所在,为乡村治理秩序的重塑及乡村振兴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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