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国可依与国之大伦
——黑格尔现代国家观的政治伦理考量

2022-12-31 11:32詹世友方之美
关键词:黑格尔主观伦理

詹世友,方之美

黑格尔在给朋友的一封信中说:“我一向对政治有一种偏爱。”[1]扉页可以说,对政治进行观察、思考,力图探索人类政治发展的规律,特别关注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的国家在促进人的自由、自我实现方面的作用,是黑格尔终身的学术志业。他的政治哲学聚焦于考察现代国家的特点以及如何体现政治伦理价值,并且把思辨的逻辑学作为他分析现实问题的理论方法。因此,我们在分析阐述黑格尔的相关思想时,一定要有一种思辨的思维立场。他把古代希腊城邦的普遍性与公民的特殊性的原初统一表述为“美”以及“自由而明朗的伦理生命”[2]479而心怀向往,并认为一个真正的国家必须能够使人们对之产生忠诚,以及在急难关头个人愿以勇敢的德性和服务于国家的公共德性勇于为之献身,而国家必定要能够追求普遍性事务,必定要有整体性、有机性、合理性,等等。当然,在黑格尔心目中,古代的国家尚是一种特殊性与普遍性直接统一的伦理实体,也就是说,它没有发展出个人的主观自由和反思原则。他期望现代国家有以下基本特质: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具有一个有权威的中心权力;尊重并实现个人的主观自由,保障个人的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生活方式;成为一个职能高度分化、具有复杂的社会组织结构和合理的行政机构体系,其法律和规章制度有着治理个人生活的普遍力量,并把个人归属于其中,个人的特殊性与国家伦理实体的普遍性达到了一种经过中介了的统一性。于是,成为国家的一员,是个人的最高政治义务,并由此获得其政治伦理本质。所以,国家是最高的伦理实体。

一、认识事物的存在:不成其为国家的国家

令黑格尔惊奇的是,历史发展到现代,出现了古典共和国的那种直接统一性破裂了,而又尚不能发展出新的国家形态的局面,所以,黑格尔认为,这些国家是一种不成其为国家的国家。但是,黑格尔清醒地认识到,它们又是现代国家发展的必然环节。黑格尔对实存的现代国家进行了细致的观察,并对这些国家的本质特征进行了揭示。

第一,黑格尔在法兰克福学习生活时期,认识到现代国家有一种与古代国家迥然不同的特点,那就是国家成了保护财产的工具。当然,这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形式兴起和发展的过程中所必然产生的现实情形,也就是说,社会上最主要的关切就是物质生产和生活,人们热衷于追求财富,即对分散的个人财产的保护最为关注,并以财产安全为核心来进行立法。于是,“在现代国家中,所有立法都是在围绕财产安全打转”,同时,他认为在古代共和国中财产问题不会成为一个重要的政治议题,“在斯巴达政制中,财产和产业安全几乎完全没有出现,我们可以说,完全给忘了。在雅典,人们习惯夺走富有公民的部分财产,尽管这样做时,会给出一个光荣的借口:强迫他接受一个需要巨大开销的职务”[3]11。但是,在19世纪初的实存国家的存在理由却似乎就是要保障财产安全,普遍的财产制度成为了国家的支柱,于是,个人纳税成为其政治忠诚和政治参与的核心要素。财产的不平等分配的目的只不过是利用政治权力去促进经济利益而已。黑格尔认为,现代国家政治的核心事务都是围绕着财产和经济利益转的,并且把自身利益的增进视为政府最核心的关切和国家的骄傲之所在。在现实中,黑格尔看到这样的国家广泛存在着。然而,他有一个疑问,那就是:国家以财产为核心,能够把人们结合起来形成统一的公共意志吗?显然不能,从实质意义上说,基于利益和财产之上的国家中的人们实际上只能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和一些离散的原子式的存在者,他们之间是由于相互的物质方面的需要而联系起来的,而没有内在的精神方面的联系。所以,黑格尔后来把这样一种国家称作为“市民社会”,它只是一种“外部的国家”[2]296,还够不上真正的国家。

第二,某个特定国家因为历史的原因,是曾经的庞大帝国的核心邦国,当帝国分崩离析之后,它还做着帝国的残梦,还认为自己是一个强大帝国的继承者,从而认之为一个国家,但黑格尔认为这只能算是一个思想上的国家。在现实中,1800年前后的德意志帝国的组成部分即各个侯国,都认为自己具有法定的独立性,各自为战,从而当时的德国并没有一个有权威的、能够整合各侯国的力量,并对之进行统一指挥的权力中心,所以,“德国已不再是个国家。……新一代国家法学家认为德意志国家只能算徒有帝国其名,或只能算有个国家机体的名称”[1]19。黑格尔认为,一个国家是否健全,也许在和平状态还不太能看得出来,而只有在战争中才能实际地反映出来。因为,在战争中,需要举国动员,需要显示出所有人同整体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力量,所以在战争中最能衡量出一个国家的内在力量和公民为国效力的意愿。1802年的德国(黑格尔在该年度写作了长篇论文《德国宪制》)在这个方面却表现得极其虚弱,从而导致它在与法兰西的战争中不堪一击,被迫签订了割地赔款的屈辱条约:“丧失了几个德国最好的邦,失去了几百万居民,承担战争赔偿重负,南半部比北半部更甚。”[1]20

黑格尔这样来认识当时的德国:首先,当时欧洲其他民族都已经服从了一个共同国家的统治,而德国人却并没有成为一个服从统一国家权力的民族。其次,德国曾经是一个国家,有着国家的躯体,并曾经具有一种活的灵魂的形式,不过现在已经丧失了。黑格尔说:“这一躯体叫做德国国家制度,它曾在完全另一种生命内成长,和自己后来及现在寄居的不同。这一躯干的形式表现了过往时代的正义性和强力,智慧与勇敢,表现了早已化归坟上的几代人的荣显和鲜血,盛世和窘境,也表现了同他们一起毁灭掉的伦常和相互关系。但时代进程,以及其中发展着的文明教养进程,已使过去那个时代的命运同现时代的生活互相一刀两断。”[1]22同时,德国有现行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已经丧失了自己旧有的生命,而现在的德国的生命力还不能很好地体现为法律,只是表现为各个侯国坚持自己的独立性,固守着自己的自由和权利,一心为着巩固自己、壮大自己,而与国家的普遍事务保持若即若离的关系,这样德国也就不再是个整体,而是各侯国各自离散的,所以,从实质意义上说,这个国家就不再存在。再其次,黑格尔把德国的这种现状归因为德国人的自由冲动。德国人的这种冲动,过去给他们带来了各种光荣的功绩,特别是那种独立作战的勇敢。德国人过去、现在具有的是一种主观性的、特殊的、自由的冲动,它当然必须也必然能够成为一种客观的自由,即在共同服从一个最高国家权力中找到自由,但这要经历一个长期的教化过程。他指出,在德国内部,“直到各个部分向社会牺牲自己的特殊性,全部结合在一个普遍物之内,在共同自由服从一个最高国家权力中找到自由,德国人的那种顽固性格是不能克服的”[1]22-23。最后,德国也有长久的法律史,但他们的法律是各个侯国自己的法律,德意志帝国的法律则是容许各侯国的独立自由,并不能整合各侯国的力量来为了整体的利益而行动,国家的普遍性力量对各独立的侯国也没有使之隶属于自己的能力,从这个意义说,其法律也只是特殊法律,而不是普遍的法律。当时的德国人有一个共同心理,那就是认为,获得自己的荣誉和成功,自己的命运如何,都只能靠自己,而不是因为自己与某一等级的联系,也不是从国家这一普遍物中得来的,一句话,他们把自己的生活归之于某种个人自由或依于任性,而不是基于法律普遍性及其力量。从本质上说,当时的德国人把自己的生活状况“完全建立在那种虽非违法但却是无法的任意状态之上”[1]23。所以,当时的德国已经不再是一个国家。

针对当时德国的实际政治状况,黑格尔对“国家”给出了一个最具限制性的定义:“一群人为共同保护自己整个所有权而联合起来,这才能把自己叫做一个国家。”[1]28关于黑格尔对“国家”的这个定义,我们要注意两点:第一,在黑格尔的心中,最能衡量一个政治体是否是一个国家的标准,是看它们是否有进行整体国家防御的共同意志。这里不仅仅是自卫的意图,而更是要用真正的防御体系来自卫,即出自全体国人和各个等级的共同行动。这里有必然性的不是这个国家防御力量的大小,实际上,防御力量的强弱,是国家的偶然因素,而能否凝聚起大家的共同意志进行防御才是其必然因素,即国家概念中所内含的必然因素。也就是说,在防御中,人们不是机械地集合起来的,而是有机地基于共同意志而联合起来的。第二,它所保卫的对象是大家的整体所有权,也就是国家整体存在的利益,而不是某些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但是,当时的德国,为了共同防御法国,他们在法律上和言论上都强烈主张要自卫,但是,事实上和现实中却不能共同自卫,对此,他有切肤之痛,深刻指出:“所有权和通过国家联合保卫所有权都是完全关乎现实的事情,把它们观念化可以得到其他一切,只是得不到一个国家。”[1]28从中可以看出,黑格尔对当时德国的实际统一,形成能够进行有效国家防御的统一中央权力的政治共同体抱有多么热切的期望。一个民族的人民,如果无国可依,那将给自己带来一种何等的伤痛!

二、现代国家与古代国家之别

黑格尔在现代社会中看到的首先是经过启蒙而形成的个人的主体性或主观自由原则。但是,这种自由如果仅仅以主观性和内在性作为自己的衡量标准,那将无法获得自己的内容,也无法具体地实现其价值;同时,如果把主观自由作为型构国家的政治原则,按照主观的普遍性理想来摒弃经过长期历史发展的国家制度形态而一切都从头开始,以普遍的理性原则来构造一个“理想的”“道德的”国家,那么这样的国家是没有生命力的,终究要酿成悲惨的政治事变。法国大革命就导致了这种结果。所以,黑格尔认为,我们在思考现代国家的本质特征时,一方面要认识到个人主体性和主观自由是一项历史发展的重要成果,现代国家也必须建立于个人主体性和主观自由的基础之上,它们是现代国家的道德基础。然而,现代国家中不能只有这种道德价值原则,人们必须能够追求一种超出个人主观自由的现实的具体自由,即伦理自由。这就要求现代国家要达到进一步的自我认识,成为自由理念在外部世界中的进一步现实化。那么,在黑格尔看来,当时的现实国家中缺少什么呢?那就是德性、个人的特殊意志与国家的普遍意志相统一的爱国主义。在黑格尔看来,有着这种特质的国家在历史上是出现过的,那就是古典的共和国,比如古希腊城邦和罗马共和国就具备这样的性质,其公民忠诚于国家,并且具有能够为国牺牲的德性。对古希腊、罗马共和国的这种德性,黑格尔也多次进行了颂扬。但是,笔者认为,我们不能据此就主张黑格尔的现代国家观就是要在现代国家中复兴这种古代德性。事实上,黑格尔十分清楚,这种古代德性一去不复返了,因为在黑格尔那里,这些古典共和国只是展示了国家理念现实化的第一个形态,它只是体现了国家中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直接的相互统一,并且在这个方面达到了相当完美的程度,但是,它缺乏主观性、反思性、中介性这些现代国家的新特点。黑格尔对这些新特点的出现十分重视,虽然这些新特点也导致现实中现代国家的诸多缺点,然而他并不把人类历史发展到现代出现的那种具有诸多缺点的现实国家看作是历史的倒退,而是看作国家概念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必经的环节,不是偶然、任意的,也就是说,这实际上是自由理念进展的一个合理环节,相应地,是国家现实形态在历史中的进步。

在黑格尔的心目中,古代共和国有以下特点:第一,它的最好状态是古希腊雅典城邦民主制,在这个政制中,公民们非反思地与城邦共同体的普遍事务相统一,这种统一是和谐的、直接的,所以看上去很自然、很优美,由此也会孕育出人们优美的心灵和作品,古希腊的优美雕塑就是明证。第二,在古典共和国中,“作为自由的人,希腊人和罗马人服从他们自己建立的法律,服从他们自己推举出来作为首长的人,他们参加他们自己决定要进行的战争,放弃他们的财产、竭尽他们的热情、牺牲成千上万的生命为了这样一个事业,这个事业是他们自己的、共同的。”[4]这当然会表现出公民的团结及其对共和国的忠诚,以及为保卫国家而本能地英勇牺牲。这就是黑格尔推崇的古典政治德性。第三,说古典共和国的公民是非反思地与国家的普遍性直接地相统一,就意味着公民们没有获得明确的、强烈的、彻底的自我意识,还没有主张自己的主观自由及其权利。要获得独立的自我意识,就需要从这种直接的统一性中分裂出来。我们看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所实现的都是奴隶制度,这种制度的施行,表明他们的思想中根本没有反思意识,从而无法形成一个普遍的人格概念,甚至要下一个关于人的定义,现实都会与之相矛盾:“罗马法就不可能对人下定义,因为奴隶不可概括在人之内,奴隶等级的存在毋宁已经破坏了人的概念。”[2]20第四,实际上个人的主观自由原则在这些古典共和国后期都有萌芽,比如苏格拉底在雅典城邦文明发展的后期,就提出了与城邦法律不一致的个人主观的“精灵”原则,这个“精灵”阻止他自己和青年们参与政治活动,这就直接违犯了当时雅典城邦的法律,苏格拉底被处死,既是一种悲剧,但同时又表明在这个社会中涌动着一种新的原则,即个人主观自由的原则,终有一天,这个原则会在社会中成为强大的现实力量。

笔者认为,现代国家与古代国家的区别关键就在于这种个人主观自由、反思性、中介性原则现实地进入现代国家的政治生活之中,并且引起了一系列的客观后果,重新塑造了现代国家的价值理念、组织结构和人们的行为模式。

第一,私域和公域的区分。在古代国家中,公民以政治活动作为自己的主要活动,可以说没有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明确区分。公民们只有在政治活动之余,在闲暇的无聊之时,才会有自己的愿望和关于自己的想法涌现出来。说到底,在奴隶制下,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活动都由奴隶来进行,所以,公民们不会自己参与生产劳动、交易等,也不会把获得自己的物质财富作为自己的行为目的,这就是说,他们没有真正地要让私人自主抉择的领域,即私人领域。而在封建社会中(德国当时的这种封建主义特征尤其明显)存在着的是大量私人的和特殊主义的关系,“这里不像在现代国家中,存在与个人对立、独立于个人的国家权力,国家政权同个人力量与自由意志是同一的东西,而这些个人也首先愿意使自己和自己的势力都对国家有为”[1]61。所以,人们没有明确的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的区分意识,往往是不加分别地予以处理。但是,在现代社会中,私人领域却是一种常态。这主要是因为新的市民阶层兴起了,他们引入了多样化的生活方式和劳动分工,把自己越来越多地纳入到相互服务以满足彼此需要的领域之中,并以这种方式来应付自己的急需,经营自己的产业,获得自己的财富,于是,从这里就需要分化出一部分处理公共事务的人们,他们的活动领域就是公共领域,他们从事公共活动,创造公共利益。正如阿维纳瑞(Avineri.S)所总结的那样:“资产阶级的出现意味着每个人开始越来越多地集中在其个人的和私人事务上,这种个人主义和私人化导致了一个必须区分开来的公共领域,因为不然的话,根本就不会有任何人关注公共事务。”[3]63

但是,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哪些人的活动组成公共领域。黑格尔认为,在现代社会中,“国家已经变得更大,外在事务已经变得更为错综复杂,必须从事国家事务的那些人已经成为一个独特的等级”[1]74。他知道,随着市民社会的扩大,也随着生产经营行为、交易行为的不断深化,公共事务也就越需要集中到一个中心,比如君主和各等级的代表。这就导出了古代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另一个区别,即在现代国家中,所有个人都在议会中表达自己的愿望是不可能的,而是需要代表来替他们表达,这就是代议制。

第二,现代国家有四个必然性因素。黑格尔十分注重这样一种思考方式,即拨开偶然性的迷雾,发现必然性。首先,统一的中心权力是必然的。现代国家都是大型国家,由于人数众多,产业各异,个人自由选择的空间较大,利益关系会错综复杂,要像古代小型城邦国家中每个人都去参与决定和讨论普遍的国家事务,那是不可能的,于是,必须有一个权力中心,能够统领这些复杂事务。“为要作为政府作出有关决定,并付诸实施,国家权力都必须集中到一个中心”[1]33。这个中心,不管是作为由于国家的有机构成而出现的国家权力中心,还是因为君主为民众所敬畏而使这个权力中心成为稳定的,它都是必要的。这是因为一个国家权力中心对现代国家来说是绝对不可缺少的,缺少了,国家就无法顺畅运行,甚至可能解体。只要国家始终存在,就可以放心地把许多事情交给各种居于从属地位的系统和团体来处理。

其次,国家中各等级或阶层的存在是必然的。国家中有不同等级或阶层,会导致他们对国家的贡献有所不同,黑格尔认为,这种贡献的不同对国家没有什么妨碍,反而是一种必然的要素。他说,“由财产不相等产生对国家开支贡献不相等也完全不妨碍国家,宁可说近代国家倒是以此为基础的”[1]31。因为现代国家是一种大型国家,就必然会产生出各个不同的阶层或等级,他们成为国家整体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对于现代国家来说,是一种必然的因素。如果消灭等级或阶层,那就会使得社会成员千篇一律,他们就不能形成合理化的差别,也难以使之构成一种有机联系,从而造成国家的毁灭。他认为法国大革命的失败就缘于此。

再次,民族风俗、教养和语言的统一不是本质性的。“国家各组成部分之间之于伦理、教养和语言方面也可以有一种松弛的联系,或者甚至根本没有什么联系;它们的同一性,这种一个民族早先联合的基柱,现在可以算作偶然的事情,这些事情的性状并不妨碍一群人构成一种国家权力”[1]32。这表明,黑格尔认为,统一的中央权力是现代国家的必然要素;另外,现代国家中的基础问题是经济活动,市民社会的自由经济活动是本质的必然性要素;而且,国家更需要国民们既分化为各种必然的阶层,同时又能组成一个整体,并且成为这个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能够服务于国家的普遍利益。从这个角度看,现代国家的核心特征是理性,即共同意志,而民族的独特的伦理、教养和语言等因素都不是人们联合成国家的必然因素。显然,黑格尔的这种看法还是太超前,太理想化了,因为他死后的世界历史已经证明他的这一看法是错误的,他明显低估了民族主义的各种要素在国家的社会动员方面的巨大潜力。

最后,国家的中心权力不能试图掌管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细节。他在写作《德国宪制》时,对德国统一的呼唤,对一个统一的中心权力的吁求是很强烈的。他主张,国家是一群人为共同保护自己整个所有权而联合起来的,这种共同财产并不是指个人财产权,而是国家的存在和整体利益,这就需要有共同意志。显然,这种共同意志的形成,必须使国家成为各部分都有着有机联系的整体,而不能是机械的。于是,不能认为国家需要权力中心,就要求国家管理民众生活的所有细节,也就是说,不能认为“国家是架机器,只有一根发条给其余齿轮输送动力,一切本质上是社会性的设施都应当从最高国家权力出发,受最高国家权力调节、监督和领导,为其号令”[1]34。所以,那种对人们的一切自主和独立的活动都加以挑剔的想法,即便“披上了理性的外衣”,也是不恰当的,甚至是迂腐的,因为它误解了现代国家的必然性本质。黑格尔主张:“至于作为国家权力的中心即政府,必须把对它组织和维持权力这种本分并非必要的事情听任公民自由处理;[因而]把对它内外安全并非必要的事情听任公民自由处理,对它来说没有什么应该象在这些事情上能保证和保护公民自由行动那么神圣,而这样做又应毫不谋取功利,因为这种自由本身即是神圣的。”[1]35可以说,黑格尔在1802年就意识到,个人的主观自由、主体的反思能力作为启蒙的成果,在现代国家中已经是一个标志性的重要成果,必须加以保护和实现。这是现代国家中本质性的、必然性的维度,而且,市民社会的活跃,也是国家的强盛和力量之所在。

黑格尔认为,现代国家的全部力量在于,“把主体性的原则推向完成,成为独立的个人特殊性的极端,而同时又使它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于是在它本身中保存这一个统一”[2]390。既然个人的主观自由是现代国家的基础,那我们为何要担心国家意志会颠覆自身的基础呢?在黑格尔的思想中,个人的主观自由是精神达到主观普遍性的表现,是具有必然性的一种自我认识的进步,所以,国家必须尊重并维护好主观自由,并在此基础上,个人要超出主观自由而在现代国家中继续实现自己的客观自由,即具体现实的善的价值追求,达到更加具体落实的自我实现。因此,现代国家就必须具备更大的伦理性。

三、现代国家与政治伦理

在黑格尔对国家概念以及国家的历史发展的思考中,他最关注的是在经过启蒙所获得的个人的主观自由的基础上,现代国家如何以政治制度来保障个人的主观自由,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在其中使个人的主观自由得到客观的实现。这样一种个人的特殊性和国家的普遍性相互依赖、相互融合的发展,是一般的非此即彼的知性思维所无法理解的,只有思辨的思维方式才能对它进行正确的把握。

第一,以思辨思维来形成哲学的自然法理论,为国家的伦理性奠基。黑格尔认为,之前的自然法理论有两大类型:一类是经验主义,以霍布斯和洛克为代表;一类是形式主义,以康德和费希特为代表。他批评了这两种理论对自然法的处理方式。黑格尔认为经验主义的处理方式是基于虚构的,它们都假设一种自然状态,通常是把日常经验中的人性的某些性质简化之后赋予自然状态的人,如追求保全生命、追求欲望满足,或者占有财产、自由,等等,然后认为群体生活会让具有这样一些本性的人产生冲突,从而需要成立正规的具有公共权威的机构即国家来保障大家的生命安全、财产权和自由;而因为假定了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独立、平等自由的个人,所以主张要成立国家就需要大家通过一致同意来订立契约。可是,这样的自然法的内容都是任意虚构的,也可以作出其他规定。黑格尔说,“其他经验性材料与多样性相矛盾,但同样有权得到考虑并且被宣布为原则”[5]302。形式主义的处理方式是把自然法转换成人的自由意志的立法。自由意志或纯粹实践理性所立之法是先天的普遍法则,是纯粹形式性的,没有内容,这种法则对人们的实践行为来说,就表现为“应然”的要求。可以说,形式主义的处理方式只是保证了自然法的形式普遍性。黑格尔认为,“纯粹实践理性立法自主的高明能力在于制造同语反复;知性的纯粹同一性,在理论性中表现为矛盾律,转向实践形式后,依旧是同一事物”[5]313。也就是说,实践理性所立之法是纯形式性的、空洞的。所以,在黑格尔看来,这两种方法都是有缺陷的。他把意志的立法能力作为自然法的真正起点,主要展示特殊意志从属于普遍意志的必然要求,这展现为自由理念自身展开、自我认识、自我实现的各个环节,在这些不同的环节中,都有着能够治理个人生活的普遍性力量,这就是法。可以说,黑格尔改造了近代的自然法传统,把自然法作为自由意志辩证运动所展现的法的理念的自我实现过程;而在精神的外部现实中,精神就可表现为一种绝对伦理,而国家就是伦理理念的现实。这就为他的国家观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并摆脱了要通过契约来建立国家的任意性。

黑格尔重建自然法学说,他的方法就只能是思辨式的。其特点就是,把整体的社会现实生活看作自由理念的现实展现,从历史的角度看,就是自由理念不断获得更高程度的自我认识、自我实现的过程。于是,在这种思维方式中,社会现实中的人类的一切活动、组织结构、规章制度等都具有精神的特质,我们都可以对它们进行概念式的把握,于是,我们可以把人类历史进程把握为绝对精神通过驱动外部现实世界的发展而不断展开的过程,所以,它再也不是非此即彼的概念分离和对立,也不是构造各种应然的理想状态对现实下命令,而是准确把握现实世界特别是现实国家中精神的成熟程度。在这种思辨的思维方法中,黑格尔可以以整体性的、超出机械性的、具有有机生命的伦理实体概念来为自然法重新奠定基础。超越知性的思维方法,不是先把国家分解为个体,然后再考虑人们如何联系为社会,而是以人类的社会本性、生存的社会整体性为基础来思考如何加强社会的团结,使国家发展出合理的普遍性。它必定能够形成人们对共同体的忠诚,并塑造人们的公共德性。

于是,对黑格尔而言,国家的整体性、权力中心及其有机生命、合理分化和足够繁复的合理组织、有着长久历史承传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等等,这些看上去都是非价值性的概念,但实际上,它们所蕴含的都是伦理价值。伦理的根本意义是合理的差异,在这种伦理差异结构中,能够将特殊性整合进普遍性之中,并使普遍性体现在特殊性之中,这就是创造个体和国家的伦理价值的过程。

第二,现代国家的政治伦理功能就表现在以现代国家制度的方式使个体的主观自由实现为一种客观自由。在古代的伦理实体中,个人非反思地与城邦的法律及其风俗习惯直接同一。的确,这种伦理实体能使个体直接获得城邦的普遍伦理性而构造自己的政治本质,使自己获得精神教化,形成普遍的精神品质,如忠诚于城邦的美德,能够安顿个人的生命价值追求,甚至能使个人超越生命的有限性:个人必死,城邦永存,等等。但是,经过苏格拉底的自我意识的觉醒、罗马的个人原子主义社会现实、基督教的精神内在性深度,终于在启蒙运动中达到了主体的最高主观性和最深内在性,这是人类一项重要的精神发展成果,即达到了个体的主观自由和主体的反思性。此后,现代国家就再也不可能返回到早期希腊城邦那样的直接的伦理实体中,而是必然要以主观自由、反思性作为现代伦理实体的基础。也就是说,要在现代国家中认识自由和实现自由,个人的特殊性和国家的普遍性之间的同一就是间接的、具有中介的。只有中介环节充分分化,作为国家整个机体的器官即各种分化了的组织结构充分发挥自己的功能,才能使公民们取得自己的组织角色和职分,从而获得自己的伦理本质,同时又能真正满足公民的全方位需求,可以说,这样一来,公民个体和作为最高伦理实体形态的国家所追求的是同一目的,这就要求现代国家体现出其更大的伦理性。迪托·亨利希(Dieter Henrich)对此解释道,“国家概念是在‘主观精神’概念的语境中发展的,因为正是在精神的这个形式中,‘主观精神’创造了一个它自己的世界,一个在其中精神为自己要求确定存在的世界这个事实。自由主体性在伦理世界中发展它的实现过程,这准确地意味着主体性从这种被反思着的距离中移动出来了,进而就‘知道并意愿’把它的世界的结构和特性作为它的现实”[6]261。所以说,现代国家的政治伦理价值有着自己的特点,那就是精神自身、自由理念充分地把自己展现在外部社会现实中,即各种组织、机构、职能合理分化的行政部门等之中,并体现为国家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于是,国家成员之间结合的有机性就体现为按照这些必然要求而不是其他偶然要求来进行结合。对此,罗夫-彼得·霍斯特曼(Rolf-Peter Horstman)评论说,“把年龄和财产数量视作参与普遍性或国家的条件,这就是简单地把国家的普遍性解释为分离的社会原则的无机聚合”[6]226。有机的结合就是要以实际才能这种必然因素为取向来使个人获得国家组织中的职位。

从国家的内部组织、环节来看,伦理法包括三个环节,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他说,“国家是有自我意识的伦理实体,家庭原则和市民社会原则的结合。”[7]341一方面,家庭的那种爱的统一性,在国家中达到更高程度的实现,通过市民社会的具有反思能力和自发行动的个体的活动,国家获得了能被大家知晓的普遍性的形式,可以说,主体性在现代国家中才真正具有了客观具体的内容和对象;另一方面,家庭和市民社会又只有在国家的指导下才能得到发展,它们是国家概念发展的理想的,也是有限的两个环节,即家庭满足个人的传宗接代的需求,也是表达和发展人们爱的情感的场所,而市民社会作为人们相互需要的体系,能够客观地满足个人自主追求自己的物质利益、自主抉择、自我成就的愿望,可以说,这是国家尊重并实现个人的主观自由的一种制度安排。同时,家庭和市民社会要受到国家普遍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指导,即家庭要实现一夫一妻制,并让孩子接受公共教育,等等;市民社会的同业公会,也必须接受国家的指导,否则就容易退化成中世纪可怜的行会制度,等等。所以,在黑格尔的思想中,现代国家是伦理价值的最高承载者。

显然,现代伦理实体是个人的特殊性与国家伦理的普遍性的诸多环节、丰富内容和差异的统一,它在具体制度形式中就体现了伦理普遍性。伦理实体本身就能进行自我反思、自我认识、自我实现,同时,个体的主观性也在国家赋予的客观义务中获得自己的实在内容,其反思就不再是纯粹主观形式的反思,而是对整个伦理共同体的认识,从伦理实体中认出了自己被教化、被提升的本质。也就是说,黑格尔的现代国家观展现个体如何能够在文明的历史发展中逐渐达到自我实现,而这种自我实现的根本就在于个人能够成为合理的普遍性的具体体现,他显然不再是一种仅仅追求个人的主观偏好满足、进行任意选择的无教化的个人,而是一个受到伦理教化的个人。这种个人能够达到作为一个人所能获得的尽可能全面的发展,其各方面的善都能够得到具体的实现,这就是伦理善。他的人格尊严、个人福利都能得到国家的制度化的保护和实现,更重要的是,他的反思能力是对国家的组织机构、等级结构、“职业分途”以及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思维上的把握,即把握其必然性,并且能够自觉地承担一种职业义务,在履行职业义务中成就自己作为一个伦理的人,具体的人。所以,艾伦·伍德(Allen W. Wood)认为,黑格尔“有关现代伦理生活的讨论实际上代表了一种同样进取的、现代化的理性主义的全新的、历史化的版本”[8]339,这个观点笔者认为是合理的。

第三,现代国家的政治伦理性表现在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两个方面相互呼应、密切关联。从外部来说,国家繁复的组织机构、合理划分的行政部门等就类似于高级有机体的器官分化。黑格尔说:“一个对象完善与否,完全视其能否满足理智的原则为准。譬如,一个国家就是不完善的,如果这个国家还没有达到等级与职业的明确区分,而且如果在这个国家里那些性质上各不相同的政治的和行政的功能,并没有发展出特殊的机构去加以治理,如像高度发展的动物的机体,均有特殊的机构以行使感觉、运动、消化等功能一样。”[9]国家作为一个高度发达、复杂的政治组织,有着十分艰巨的任务需要完成,它的功能必须分化,依照工作任务、性质、所要服务的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去成立各种不同组织、机构、部门,有专人负责,有层级安排,这样才能使这些任务能够得到执行并完成,而且我们对此就能抱有一种理智上的期待。所谓“伦理”,就是指等级、差序以及它们组成的整体所秉承的善的价值,以及它们的行动所要遵循的普遍法则。同时,国家作为有机体,其本质是自由“理念向它的各种不同方面的发展”[2]397,它的各种不同权力、职能和活动领域是按照必然性而产生的,它们都会趋向于统一,使国家成为一种有生命的整体;如果任意地创设某些权力或部门,则国家就无法顺利运转,造成公共权力的私人化,那么就会国将不国了。在正常的国家里,通过这些必然的权力及其功能和活动领域的行动,普遍物能够不断地自我产生,并使国家能健康地存在和活跃地发展。显然,这与市民社会那种分散个人之间的相互满足对方需要的体系是不同的,它的本质特征不是个体的独立和人们之间外在的联系,而是一种内在的有机的团结和忠诚。这就是国家政治伦理在外部的表现。

从内部来看,国家的政治伦理性在个人主观意识中也要表现出来。首先是公民的政治心意。政治心意的本质特征是个人与国家的一体感,个人从主观上把自己归属于国家,又把国家的精神价值观作为自己的道德意识的内容,以行动履行之,实现对自己善的价值追求。所以,就国家对个人所引起的主观感受来说,“政治心意”就是通常所称的“爱国主义”。其产生的根源并不是个人的主观想象,而是有其客观的基础的,这就是上面所说的国家的客观方面,也即“存在于国家中的各种制度”[2]396。如果说,个人的主观目的是空洞的,也只有在现实国家的各种制度中才能获得客观的内容,那么,个人的主观自由也就进一步表现在我们熟悉并认可的各种客观制度赋予我们的义务中,把它们作为我们意识的内容;同时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特殊利益和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国家各种制度看上去是与个人相外在的一种他者,但是,个人的利益和目的就包含和保存在这种他物之中,“因此这个他物对我来说直接地就根本不是他物,我在这种意识中是自由的”[2]396,即个人意识能够把国家制度中的普遍性内容作为自己意识的内容,消除其对自己而言的异在感。从这个意义上说,就是个体受到了伦理教化,即个人意志从本能冲动的个别性状态提升到了普遍性的状态,从而获得一种自由。对这种状态的意识,即政治心意,对个人而言,是一种对国家的信任,进而言之,就是一种爱国主义,也就是一种把遵守国家法令和制度规章当作习以为常之事来看待的思想情感。所以,爱国主义并不应该被理解为“立志作出超常牺牲与行动的意向”,真正来讲,它其实是“在惯常的状况和生活关系中,习惯于把共同体作为实体性的基础和目的来认识”的“一种心意”[2]396,这是因为,“人都有这种信念:国家必须维持下去,只有在国家中特殊利益才能成立”[2]397。

这就充分说明了现代国家是建立在个人的主体性、主观自由基础之上的。首先,国家的伦理性就是主观精神、人的主体性所创造的外在世界,所以国家就建立在主体性的自我意识之上,国家制度的逻辑必须由主体性来保持和激活;其次,现代国家及其宪制不能被认为是只具有某种简单构造的东西,实际上,由于它建立在主观自由、主体性的反思之上,所以,它借助多种多样的中介而现实化为各种有内在差别的组织结构和制度,都是人们的主观自由的现实,而不会是任何别的东西。所以,现代国家的组织结构、阶层分化、行政机构的划分等都是具有合理性的,既能实现人们的特殊目的和利益,又能把人们归属于这个更大的伦理普遍性之中;他们通过履行预先赋予他们的义务,而获得自己的伦理教化。正如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所总结的,“国家是这样一个共同体:在其中,理性意志的全部内容显现于公共生活中,充分实现了的国家调和着得到充分展开的个体主体性和普遍性。国家是具体的自由”[10]。

四、超越对黑格尔国家观的各种对立评价

要公平地评价黑格尔国家观的性质与倾向的确有许多困难,这主要是因为他所使用的概念内含着其对立的一方,并且会经历一种开头是概念的纯粹形式的同一性,然后需要在对象中限定自身,再从对象中返回自身的各环节,所以,人们如果只抓住他的论述的某个方面,或者注重于概念的某个环节,加以固定并且定性,那么,人们对他的学说的评价就会众说纷纭,甚至两方对立。例如青年黑格尔派和老年黑格尔派就是对立的,而青年黑格尔派中的左派和右派又有不同,等等。还有人看到他高度肯定国家的伦理普遍性,就认为他是在为当时的普鲁士国家辩护,从而陷入了保守;有人因为他对个人自由的肯定,并要求国家加以保护,就认为他是自由主义者的同道;但又由于他重视国家对个人义务的预先赋予,并要求个人服从国家权力,就又认为他是国家主义者,甚至是法西斯的先驱等。笔者认为,我们不能随便抓住他的某些论述就给他定性,或把他划入某个思想阵营,而应该把黑格尔的国家学说作为一个整体来梳理,并把握其中的自由理念逐渐展开对它的自我认识、自我实现的各个阶段,揭示黑格尔观点的总体性质。

第一,黑格尔的国家观是否保守?我们认为,一般性地断言其是否保守没有实质意义,关键是我们要把握其总体的国家观及其历史进步观。他在早年的论文《德国宪制》(1802年)中,认为当时的德国没有一个权力中心,各邦各自为政,从而不成其为一个国家,因而德国人对无国可依怀有一种深重忧虑,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对国家的一个基本看法,那就是国家起码要有一个中心权力,能够使国家的各部分成为一个整体,能保卫国家整体的所有权。这当然是国家的政治自由的第一步。但是,国家作为自由理念的定在,一定会体现出自由理念自身展开的各个环节,所以,从国家理念来说,现代国家就要包括家庭和市民社会的两个环节,并且要充分分化出各种必然要出现的组织、机构、部门、等级,等等。所以,黑格尔认为,国家是逐渐发展、进步的。于是,说黑格尔的国家观具有保守性,从他总体的国家观来说,是没有意义的,也不符合其思想的实际。他说日耳曼民族国家达到了国家概念的充分展开,也只是说它们已经展示了国家概念的诸多结构层次、组织体系,但这些结构层次、组织体系的完善化、整体的统一协调性、伦理价值在个人身上的实现等还永远在路上。他反对那种抽象知性的国家观,那种国家观主张要消除国民的各种差别,取消等级,而使国家组织结构单一化、平面化。黑格尔认为,任何致力于消除国家中组织、功能和部门的充分合理分化的繁复性,并消除国家中的阶层差异的激进政治行动将会带来灾难。

所以,我们认为,黑格尔的国家观是有标准的,只是它不能直接用来准确地对某个特定国家的进步性进行衡量,因为历史久远,国家的内部结构态势复杂,所以我们只能从一些大的方面来把握其进步程度。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国家的分化程度和个人的主观自由可以作为其进步性的衡量标准。他主张,国家制度一定是朝着越来越合理化的方向发展的,但也许要经历漫长世代。比如他认为东方古代国家没有达到某种伦理性,是因为它们没有分化出阶层和政治组织(这种说法也证明黑格尔确实不是很了解东方古代国家);而古希腊城邦有了分化,那就是公民和奴隶的分化,哪怕只是简单的分化;然而,奴隶制剥夺了一些人即奴隶的自由,奴隶既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他们不知道自己是自由的。当然,个人自由的意识是必定会觉醒的,他认为,个人自主意识从基督教中萌芽并凸显出来之后,奴隶制就是站不住脚的,必将消灭。但是,从那以后,奴隶制在现实中的完全消灭却经历了1500余年,所以他要求我们“稍安毋躁”[2]123。拿破仑当年把自己更为先进合理的宪制加在西班牙身上,但把事情弄得足够糟,无法推行,这是因为西班牙“还没有被教化到这样高的水平”[2]418。同时,现代国家中有些过于强调国家应该主要致力于保护个人的生命和财产,或者把国民看作是一些独立的、分散的原子式状态的人群,过于主张个人的任性自由权,黑格尔认为,这实际上是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国家。他一定要赋予国家以更高的政治伦理价值,那就是国家增强公民团结、实现个人特殊利益的制度安排、公民通过履行日常职业义务而体现的对国家的忠诚,获得公共德性,等等。在这个方向上,现代国家的发展还任重而道远。他决不会认为1820年的普鲁士已经具备了最完备的伦理性,而是致力于阐述在经过启蒙运动获得的个人的主观自由的基础上,如何推进现代国家的伦理价值的实现。

对黑格尔而言,精神要取得外部实存,也就是说要表现为一个个实存的国家,在这些实存的国家内,精神的自我认识和自我实现有着程度上的不同。所有实存的国家都不能达到精神完全的自我认识和自我实现的状态,如果能这样,那就真是历史的终结了。然而,在黑格尔这里,时间是永无终结的,所以历史也永无终结(比如,他说过美洲是“明日的国土”[11])。依黑格尔,所有实存的国家都是不完满的,或者说都是有缺陷的。然而,就它们都是精神的外部现实而言,它们都可以说是绝对精神在地上行进所表现出来的有限形态,都是自由理念的某种现实,都具有某种合理性。这就是他的“凡有理性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有理性的”[2]12这一命题的历史—现实含义。也就是说,现实的国家即使再有缺陷,也是有着某种合理性,并具有某种现实性的,正如有残疾的人也是人一样,有缺陷的国家也是国家。但是,依照黑格尔历史哲学的信念,人类历史一定会表现为在某些特定国家达到越来越高的合理化程度的过程,但是,它们实际的政治组织结构、法律和规章制度等会呈现出怎样的具体样态,我们是无法预测其详尽细节的。

第二,黑格尔是自由主义者还是社群主义者?我们认为,我们也许不应该把黑格尔国家学说归入某种特定流派,而是应该仔细梳理他关于自由的真实观点和他是在什么意义上强调群体生活的。我们不能单独就黑格尔关于自由的某些特定论述来进行判断,而是必须考察他关于自由问题的总体观点,并理解他的思辨的思维方式。黑格尔把自由划分为抽象的自由和具体的自由,抽象的自由就是自由理念本身,它是自由概念自身的形式同一性。如果我们只看到这一点,则我们就会认为黑格尔是自由主义者的同路人;但是它又必然要获得自己的对象或内容,所以需要在外在事物中规定自己,而规定就是一种限制。如果我们只看到这一点,我们就会认为他是限制自由的,实际上,这种限制也是自由的表现,因为它改变了抽象自由的空洞性,故也可以说是自由理念的一种积极进展;进一步,它所寻求的自由在外部世界中的最高实现,是在国家这一最高伦理实体中达到的。换句话说,在现代国家中:一方面,个体意志已经达到了其最高主观性和最深内在性,也就是说,他已经达到最高的主观自由了,这当然是历史进步的表现;另一方面,主观自由还要获得客观的实现,成为客观的自由,这就要求我们进入到具体的国家组织、机构、阶层之中,使我们的主观自由在客观现实的制度结构中加以规定,也就是限制,但这同时又是对我们的自由的成全,它所限制的是抽象的自由,即“不自由”。当然,这对国家的合理性和伦理性也有要求,那就是它是个有机整体,有着一定程度的合理化的组织、功能划分和法律以及规章制度等。所以,这样的自由观,显然与自由主义有较大差别。黑格尔认为自由主义只是执着于个人的任性自由,并对国家干预个人自由空间抱有高度的疑忌,只是看到了自由的形式规定,而对自由的内容以及如何实现则没有进一步思考。显然,黑格尔的自由观包含了自由主义的思考维度,但并不止步于此,而是进一步思考自由如何在国家中得到具体实现。黑格尔同意,与国家政权和整体财产权的保卫不相关联的生活空间,可以交由个人自主抉择,国家不予以干预,并主张婚姻自主;同时,由于个人任性,也准许离婚(但办起离婚手续来要附加较多条件),也主张保护个人在市场中分散决策的自由。显然,家庭的稳定和市民社会的活跃,也是国家繁荣和有力量的表现。他说:“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个体的福祉相结合的,所以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利益必须统合于国家。”[2]390但同时,他又担心人们以国家为目的却忘记了主体性是现代国家的基础,所以明确主张,在现代国家中,特殊性权利要得到保持,主体性必须得到发展:“目的的普遍性如果没有特殊性自己的知识和意志——特殊性的权利必须予以保持——就不能向前迈进。所以普遍物必须予以实行,但是另一方面主体性也必须得到充分而活泼的发展。只有这两个环节都保持它们的强势时,国家才能被看作一个肢体健全的和真正有组织的国家。”[2]390换言之,在他的自由观中,也给予了自由主义信条以最大的容纳。其实,黑格尔对于卢梭的强迫人们自由的见解倒是抱有较大的警惕,他主张,一是不能把先进的制度强加到还没有被教化到这样高水平的民族身上,二是在现代国家中,由于国家的普遍伦理性,对个人具有强大的归属力,所以只是要求他们在归属于国家、履行国家赋予的职业义务的过程中,对自己行为的价值形成理性认识,从而成就自己,具体地实现自己的自由。艾伦·伍德(Allen W. Wood)也认识到这一点:“认为可以通过强迫我们尽义务(无论是通过警察权力还是更巧妙地通过社会压力)从而使我们获得‘解放’的观点也显然不是黑格尔的观点。只有当我们对自己所做之事的价值有理性的认识或对之有洞见时,我们在义务中才是守住自己身边的;《法哲学原理》一书公开宣称的主要目标就是提供这种知识。”[8]84

另外,黑格尔以伦理实体作为其国家观的基础,从而体现了某种注重群体、社群的倾向,被社群主义引为同调。但是要注意,伦理实体的确包含了数千年流传下来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民族心理,以及国家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等等,它们对个人来说是先在的,对个人的自我有着某种塑造性的影响,然而,并不像社群主义者所说的那样,这种先在的东西不需经受个人的主体反思的审视而应无反思地得到遵守。实际上,黑格尔特别指出,伦理实体有古今之别,古代的伦理实体是个人要非反思地与之同一的东西,这表明了其初级的性质;现代的伦理实体则以个人的主观自由和反思为其基础,这就表明,国家及其各种阶层结构、组织机构都应得到充分合理的分化,其合理性、必然性是我们所要反思和追求的目标。当然这种目标的实现要立足在民族的文化传统和民族心理之上,所以,每个民族国家的体制、政权结构、运行方式都会有自己的特点,也只有这样的伦理实体才对我们有强劲的归属力,也是我们自豪感的根源。正因为如此,艾伦·伍德(Allen W. Wood)明确地说,黑格尔的这个思想“再度与启蒙运动的普遍主义接近,而非与时下的社群主义接近,后者以理性反思为代价对传统与风习(ethos)大加歌颂”[8]347。从这个意义上说,黑格尔的思想不走极端,而是展示了概念的丰富性及其合理性的结构,力图消化一切异质因素,使之变成概念自身的必然环节或要素;黑格尔始终怀抱着对理性在发现、进而实现生活的真正意义和国家的普遍伦理性的伟大价值的信念。

的确,黑格尔没有深入到市民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中,不能洞察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及其真实的关系态势,不能认识到国家的上层建筑性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更认识不到国家在未来一定会消亡的必然趋势(当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而是把国家看作自成目的的存在。但是,我们认为,在国家存在并且要加强其制度建设,推进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当代,推动国家朝更合理化的方向前进就是我们的唯一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黑格尔的国家观对我们的国家建设还是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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