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嘉
(首都师范大学 文学院,北京 100048)
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即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引入社会力量进行运营建设,通过丰富服务供给主体,发挥各方专业优势,从而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效能。充分发挥专业化运营团队的建设能力,实现政府与社会力量协同治理,有助于盘活公共文化资源,满足在地居民日益丰富的文化需求,同时也是政府履行和转变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因此,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是中国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各地政府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不断推动中国公共文化服务向高水平迈进。但由于多重问题和矛盾的存在,其发展陷入瓶颈,亟待突破。
以政府为主体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活动统称为公共管理。由于有先发优势,西方国家在公共管理上的理论和实践较为成熟,是我们借鉴和参照的对象。西方国家的公共管理及其提供的公共服务通常被分为三个历史阶段:早期和工业化初期阶段提供维持性公共服务(国防、司法行政机关等);工业化发展与完成时期提供的经济性公共服务(道路、供水、通信等);后工业化时期提供社会性公共服务(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福利性收入转移等)[1]。
20世纪70年代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掀起了政府改革的浪潮,新公共管理理论在英美等国家逐渐盛行开来。其核心观念是打破政府的传统行政模式,关注公共部门对市场机制和企业管理技术的引进,强调市场对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进入90年代,政府管理出现诸多问题,理论界又开始重新反思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此时兴起的治理理论进一步拓展了政府改革的视角。美国政治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的“多中心治理”理论对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和供给的社会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中国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新思路。在其专著《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一书中,她搜集了全世界大约500个案例向我们证实了自主治理的可行性,提出公共事务管理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和多种机制。
由于西方国家在政府与社会共同管理公共事务方面起步较早,其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运作模式较为成熟,可资参考。以美国为例,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政企合作等方式来培育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主体,为公民提供更优更专的公共文化服务。其中,非营利机构作为继政府、企业之外的第三支影响美国公共文化发展进程的主体,数量众多、实力雄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第三部门,它的存在发挥着平衡与补充政府、市场的作用,为美国公共事业的发展和国家软实力的增强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美国已有超过190万家非营利机构,如大都市艺术博物馆、林肯表演艺术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均由非营利组织运营。除美国以外,英国、德国也分别拥有超过40 万家相关运营主体,逐渐形成了高效完善的社会化运营体系[2]。
在亚洲,日本政府借鉴西方国家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营经验,创造性地提出“指定代理制度”(DMS),允许政府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的运营权外包给各种类型的组织机构,包括营利企业、非营利组织以及和地方政府没有资本关系的机构等等。在委托方式上,也存在由一家单独运营或数家联合运营的多元化方式。DMS制度的实行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管理领域,降低了准入门槛,通过发挥企业等社会力量的效率优势,极大地补充了公共文化的供给与运营。
在中国,公共文化服务是一个在特定的历史语境中产生的、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它是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伴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提出的。近年来,中国积极探索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的发展模式,积累了一定的创新理念和建设经验。随着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也面临从“有没有”到“好不好”的转型,而非政府力量的合理引入则具有缓解文化内容供需矛盾、提高供给效率的积极意义。
随着中国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职能正由以往大包大揽的传统模式向注重全方位社会要素集聚的趋势转变,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正逐渐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手之一。2007年,中共中央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在《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指出:要通过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公共文化实体、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等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明确了社会参与的方式、领域和形式。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需要将竞争机制引入。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两份文件以改革的思维,对今后一段时期内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创新进行了专门部署,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文化服务指明了方向。
2016年12月,中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基本法,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公共文化服务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2017年9月,中宣部、文化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推动公共文化机构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法人自主权。202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凸显了以财政制度改革创新促进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特色,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朝着精细化、 清晰化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2021年6月,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十四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强调,“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一大重要目标就是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更加多元。并将“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作为七大任务之一,深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创新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方式,提升文化志愿服务水平。
由此可见,近些年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的认识正在不断深化,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作用逐渐得到重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方式也在逐步多元化,并且相关配套政策也在不断地丰富和细化,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的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中国学术界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内涵认定趋于一致:公共文化服务具有公共性、公益性的特征;政府是主要供给主体,却非唯一主体。近年来,学术界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1.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的理论研究。中国学者引入了西方公共管理学里的“公共治理”模式,系统地阐述了国外“新公共管理理论”到“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转型[3]。有学者进一步提出要形成“服务的逻辑”,提升民众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民众当成服务的对象——“顾客”来看待[4]。
2.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的实践研究。文化扶贫的机制与途径、财政支出绩效评估、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人才培养与管理制度等是学者们较为关注的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实践领域的问题。针对目前中国文化扶贫面临的供给粗放化、运行离散化、配套机制脆弱化等若干缺陷[5],有学者对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进行全方位的分析,提出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协同的扶贫途径[6]。在实施层面上,有半数以上研究强调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部门所具备的多种服务功能[7]。祁述裕等学者从财政支出绩效评估的角度进行研究,指出中国亟需完善相关法律和评估机制。关于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的议题,学者们对数字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建设的相关研究成果较为丰富。在人才培养与管理制度上,有学者提出:人才结构性短缺问题凸显,严重阻碍了中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深入发展,应明确公共文化服务人才专业类型结构,作为人才培养与管理的标准[8]。
总体而言,由于有先发优势,西方国家在公共管理上的理论较为成熟,是我们借鉴的对象。但近20年来中国的高速发展,为学界提供了独特的案例,相关学术研究缩小了与西方的差距。基于对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地24家较有代表性的公共文化服务场馆的走访,本文对中国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现阶段取得的成就,遇到的困境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索,并提出了建设性的解决办法,拟对中国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进程进行阶段性归纳和总结。
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以及国家对于“十四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提质增效的更高要求,社会力量已然成为推动中国公共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而在过去的十多年里,中国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建设的实践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多”“从多到优”的不同发展阶段,并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多方面的发展成果。
在政策利好的大环境下,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制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区域性政策,并积极落实,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推广。2018年,全国各级地方政府用于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总投入达到40亿元,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岗位数量总计80 000多个。截至2019年初,全国近76%的地市级政府、63%的县市级政府已开展购买公共文化服务[9]。与此同时,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社会主体也如雨后春笋般壮大起来,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机构、社区组织、公民个人等。其中,公益性文化类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多,涉及绘画、书法、文物保护、非遗传承保护等10多个门类。多样化的社会力量在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盘活区域文化资源、拓展文化交流渠道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全国各地通过对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建设的不断实践与经验积累,探索出了诸如政府购买、社会力量独立兴办、设立基金会等多元化的社会力量参与模式。其中,“服务外包”是政府通过招标购买的方式由社会力量直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当前实现政府与企业合作的重要形式。可查较早的通过招标实现社会化运作的是无锡新区的图书馆,2011年,无锡新区管委会就将图书馆的管理、运行和服务外包给专业公司。服务外包后,政府支出大幅减少,服务质量得到提升。2013年,在第五次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中,无锡新区图书馆荣获“国家一级图书馆”称号[10]。此外,近年来,设立基金会、众筹等新模式也正逐渐成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重要支撑,对于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如“上海喜马拉雅文化艺术基金会”由民间资本出资设立,在各类公共文化活动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文化嘉定云”更是借助网络平台,通过众筹的方式向群众提供免费培训、辅导等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随着中国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建设水平的演进升级,北京、上海、深圳、广东等地区相继涌现出了一批成果突出的示范性项目,为各地区社会力量高质高效地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充分迸发社会活力提供了重要经验。例如,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美后肆时景山市民文化中心是由优和时光(北京)文化中心有限公司承接运营的综合性基层公共文化空间,该企业运营团队创新性地引入全场景化运营思维,构建起集场地运营、活动运营、用户运营、内容运营、品牌运营于一体的运营体系,策划推出“四合院单身青年节”“四合院音乐会”“景山养生堂”“四合院里玩园艺”“这里是东城”等20余项特色品牌活动。自2020年9月开馆至今,美后肆时平均每月开展线上线下文化活动200余场,且活动参与率高达90%以上(1)2021年9月访谈所得,受访人优和时光(北京)文化中心有限公司负责人卢秋平。。经过近一年的探索和完善,美后肆时逐渐形成了对公共文化空间进行专业、规范、高效的品牌化运营的创新模式,在业内树立了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示范标杆。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作出明确要求。近年来,群众文化需求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正面临着从“有没有”到“好不好”的转型,这对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专业化运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革新,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主体也应该在专业运营管理、创新场景设计、新技术应用等方面有突破性进展。
但从现阶段总体发展水平来看,不断增长的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投入并未能带来高质量的文化服务供给,当前中国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化主体面临着供给效能不足的问题。以北京市为例,2018年,北京市区两级文化部门用于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支出就已达5.2亿元,比2017年增长了67.8%。但实地调查显示,除美后肆时景山市民文化中心、角楼图书馆等小部分成果突出的运营项目外,大多数已经实现社会化运营的公共文化服务未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服务质量、活动创新性、品牌化运营度、受众参与程度等仍有待提升。例如,早在2016年就实现了服务外包的北京市海淀区北部文化中心图书馆,一度是业内学习标杆,截至目前百度资讯报道达46篇,基础设施尚可,但是服务意识较为薄弱,活动吸引力不足,受众满意度不高。
产生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首先,由于在当前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环境下,以企业为代表的民间资本投入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项目总量仍然十分有限,符合公共文化领域建设条件且有意愿的社会承接主体数量相对较少。其次,大多数已承接公共文化运营的社会主体本身实力较弱,相关运营公司、社会组织多为新兴行业主体,发展时间较短,尚未积累起足够的行业资源和成熟的运营经验。再次,当前的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准入门槛较高,难以对较多的小企业的运营主体形成支持。
综观中国现有的公共文化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在社会力量参与方面的举措大多是鼓励和引导性质,但多数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制定过于笼统,缺少地域针对性。而且中国当前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运营的具体实施方面也缺乏明确的、具备可操作性的制度标准,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以及审慎适度的监管机制尚未建立起来,这都使得社会力量难以充分享受政策优惠和保障。如国家层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所强调的“推动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和管理的社会化”,以及地方出台的《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鼓励文化设施管理社会化和专业化,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文化服务机构可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实施政府采购服务,委托管理文化设施,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这些条例都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化运营给予高度重视,但并未指出社会化运营与传统运营方式之间的差异,缺乏更为明确具体的方法论。同时,政策缺位使得诸如在社会化运营的公共文化设施内是否可以对除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以外的个性化延伸服务进行适度的文创产品开发、设置差异化的收费项目,以及相关的收费标准如何、财务管理方式如何等问题频现,这些均会导致公共文化主体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公益性与经营性边界不明晰、行业制度标准不明确等弊病。
长期以来,中国文化事业存在较强的公共属性和意识形态属性,主管部门的管理理念通常较为保守。虽然近些年国家大力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但在实际推进阶段,部分单位和领导仍然习惯于实行大包大揽的管理模式,无法打破传统思维定势,难以真正放权。一些主管部门将社会力量看作是其政府职能的延伸,将契约关系理解成隶属关系,导致社会力量欠缺独立性。这种“一边倒”式职责不清的问题大大限制了社会运营主体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运作。与此同时,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还存在“内部化”的问题,即把国有文化企业作为社会承接主体,由此自然会排斥市场竞争,使真正意义的社会经营主体获得购买的机会下降,形成对社会力量、社会资本的挤出效应。
另外,主管部门对于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的认知模糊且态度不一,直接导致了行政审批效率低下等问题,从而影响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运营水平。在宏观层面,政府能够进行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运营的探索,并提出方向引导和政策支持。但在地方具体落实过程中却困难重重。例如,针对公共文化设施内个别服务项目的收费问题,由于各级领导在管理边界的认识上存在意见分歧,导致公共文化项目申请及审批流程复杂,影响了相关运营标准的制定。
当前中国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经费主要由政府部门拨款,资金来源单一,社会捐赠、基金会资助等多元化的筹资能力不足。比如,当前中国社会力量支持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捐赠激励机制、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并不规范,存在着政策奖励时效短、政策奖励权责不清等问题,尚未形成固定、统一的制度体系,使得众多企业仍然保持观望态度。此外,公共文化服务以社会效益为先,社会运营主体缺乏足够的盈利手段来弥补运营成本,很难实现长久的可持续发展。
实际上,单纯依靠政府部门的现有拨款难以维持社会化运营的高质量建设。第一,资金不足的问题直接造成社会化主体在多方面压缩运营成本,迫使运营方降低供给标准,导致服务质量下降。第二,资金不足也导致现阶段中国大多数公共文化设施激励机制的缺失,在超额、超质完成任务指标的情况下缺少附加利益,打击了运营团队的积极性。第三,运营单位现有薪资待遇难以吸引到高质量的专业化运营人才,制约了公共文化社会化主体内部的机制创新和服务提升。
推动中国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突破困境并实现跨越式发展,关键在于充分发挥市场优势,盘活多方资源,丰富内容供给,匹配群众多元文化需求。“社会化本质就是参与的最大化”[11],地方政府应当不断创新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化管理机制,鼓励运营团队充分发挥其在市场资源配置方面的优势,整合分散的文化资源,协调文艺团体、行业协会、相关机构等多方力量,使其与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形成高效合作模式。相关运营团队还可以吸纳社会其他文艺个体、高校大学生等来增强团队的丰富性和创造力,最大限度优化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模式,打造更为专业化的运营团队。借此,充分发挥多元社会力量优势,为在地居民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打造特色化、品牌化、格调化的公共文化空间,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多元化、高质量的精神文化需求。
同时,政府应当为运营团队提供足够的创新空间,搭建创新平台,积极引进和支持5G 大数据、VR、AR 等先进技术的应用。一方面丰富线下文化活动的展现形式,增强其互动性和趣味性;另一方面构建起全方位的综合文化服务信息网络,打通线上线下的文化场景,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的数字化转型,实现社会化运营的高效优质发展。湖南省株洲市打造了“韵动株洲”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平台,不仅为市民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集中便捷的渠道,也有效带动了全市文旅体设施、机构、资源、品牌的全面整合。深圳福田文体中心的数字平台——“福田文体通”,可随机出售免费或低价的电影票、歌舞剧票、文艺演出票;也可引导公众通过做义工、志愿者的形式积攒积分,获得奖励。这种借助数字平台建立激励机制的方法,既促进了文化消费,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公民参与意识薄弱的困境。可见,公共文化服务应与经济、社会保持平衡发展,公共文化只有在适应新的信息环境和技术手段的前提下,才能保质增效地实现社会文化服务供给,从而全面强化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公共文化服务本质上是政府所主导的文化事业。因此,政府在宏观层面的制度引导和监管环节至关重要。首先,各级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标准,明确规定公共文化社会化主体的权责,细化实用性操作规则,保证社会化运营主体在具体落实中有章可循。例如,北京市《东城区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全过程管理办法》就提出了“选”“用”“管”“培”四环节,并设有具体支撑文件6个,明确了招投标、服务内容标准、服务成本测算、设施收费、绩效评价、运营引导扶持等问题,重点对发展方向、创新理念、效能提升等方面进行系统设计和规范,细化了运营主体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指标。
另一方面,主管部门还应当在制度层面厘清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运营过程中公益性内容与经营性内容的边界。对于在公共文化场所开展收费活动、收费服务、财务管理等事项,应当出台明确且具体的指导政策或意见。如针对收费问题,统一规定科学优惠的价格标准,明确服务收费目录;财务管理方面,可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由运营方开设专有账户自收自支,收入扣除运营支出、合作方分成,利润弥补基本服务财政经费缺口,若有结余,则用于补贴公共文化设施运营优化。例如,由上海打浦桥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就实行了“收支两条线”以及“托底保障和管理考核并重”的监管机制。同时,中心通过开展部分低收费项目的方式来解决社会化运营过程中公益性与经营性边界不明晰的问题。
当前,常常由于政府部门的角色定位不清,不敢放权,造成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效率低下。因此,厘清各级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边界所在,才能提高实际运营过程中的决策效率。对于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进程中的不同主体而言,政府具有政策、财政、公权力等资源优势,企业具有向消费者提供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商品与服务的特性,社会组织则具备多样化、成本低、弹性大和针对性强等特点[12]。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的理想模式应当是发挥不同主体之间的各自优势,实现文化服务供给过程的资源互补。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其职能应当是宏观引导、政策扶持、过程监管和效果评估,深度转变传统的“全能型政府”理念,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使政府职能真正从办文化转变为管文化,从管微观转变为管宏观。此外,政府可以带动市场机制创新,使主管单位与社会化运营主体遵循标准协作模式,以此激发运营团队的发展活力。
为防止社会化的引入可能产生的价值偏离,相关主管部门同时要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运营全流程、立体化的监督考核工作,以确保社会化运营主体在场景规划、提供服务、财务收支、队伍建设等方面保持高质量的服务水平。在落实过程中,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详细的考核标准,定期对运营主体进行阶段性考核评估。对考核出现问题的运营主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必要时施行“退出机制”,逐渐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首先,政府部门应当强化资金保障,在合理范围内适度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资金配给;其次,要广泛探索社会众筹、基金会、税收减免等多元融资方式。在此方面,可以批判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共文化服务筹资模式。国外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经费来源一般包括三种:一是政府拨款;二是企业、私人捐赠和赞助;三是相关基金会、学会和文化设施、文化单位自身的经营收益。如英国通过设立遗产彩票基金会来保证文化遗产领域的资金来源;日本实行“指定代理制度”(DMS)吸引社会资本,并通过KMK(企业赞助艺术协会)等非营利组织促进企业赞助公共文化[13]。美国为避免文化事业过度依赖联邦政府,采取有限拨款的资金分配方式,力图以此来调动社会力量向多方筹集资金的积极性。如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会在艺术资助时只为艺术机构提供“种子基金”,但每一美元的拨款都将为受益机构吸引七至八倍的资金与之形成配套,使之能够产生巨大的“乘数效应”。与此同时,美国还重点通过税收减免的方式为公共文化设施的社会化运营提供一定政策优惠,以此为公共文化建设筹措大量资金。如《联邦税收法》中就明确列举了可以享受免除联邦所得税的优惠待遇的30多种非营利组织,保障其资金在核心文化业务领域实现有效利用[14]。最后,在“开源”的同时还要积极“节流”,制定科学有效的资金管理机制。要建立公共文化需求反应机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追踪问效,动态评估资金投入效益。对症下药,重点解决公共文化场馆运营、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堵点、痛点问题,促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另外,在解决资金问题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薪资制度、强化人员激励机制。社会化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市场水平提交人员经费预算,岗位可分为创意策划、活动运营、场馆服务等,员工级别可分为总监、经理、主管、普通岗等,工资标准由文化主管部门按市场水平确定,以此来吸引海内外优质人才资源,强化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的人才力量。在此基础上,针对日常工作制定奖惩细则与绩效考核办法,对于超量、高质完成任务指标的运营团队给予奖励和补贴。此外,区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定期组织公共文化服务运营团队进行区域内部或跨区域的争先评优活动,在竞争中激发运营团队的创新能力,同时打破不同运营主体之间的边界,实现经验借鉴和资源共享,共同构建上下互通的协作运行平台,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运营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