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化是乡村的灵魂,文化兴则乡村兴。乡村文化振兴,不但可以为乡村的全面振兴提供文化滋养和支撑,同时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动力和源泉。乡村文化遗产是先民智慧的结晶,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展现,也是乡愁、记忆的载体。只有重视、保护和利用好乡村文化遗产,才能使其成为乡村振兴的不竭源泉、为乡村振兴提供持续的精神动力。目前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面临着认知不足、主体缺失、乡民求变、制度缺失、乡村锐减的困境。为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新时期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着力从健全法律法规、强化资金保障、建立保护协调机制、全面普查调查、加强宣传教育、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等方面入手,实现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与乡村振兴工作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乡村振兴 文化遗产 保护
中华文明孕育、成长于农耕文化,广大乡村是中华文明根之所在。乡村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伟大历史的见证,是前人聪明智慧的结晶,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不屈不挠的民族精神蕴含在丰富多彩的乡村文化遗产中。乡村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社会从农耕文明走向现代社会的物质和精神成果,在维持乡村社会、凝聚百姓民心、培育淳朴民风、促进乡村和谐与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维系中华民族文脉的重要纽带,是传承和发展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的重要载体。在新的历史时期,乡村文化遗产对于提升国民特别是农民群众文化自信,增强国家文化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保护好乡村文化遗产并合理利用,能够给予乡村振兴深厚滋养,极大促进乡村振兴工作。
一、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历程
国际社会经过数百年的思想演变,对遗产的认识逐渐深化,保护范围逐步扩展,经历了由“文物保护”向“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 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始于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原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款下新增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首次以法律形式将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为后来的乡村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法律遵循。该次修订的《文物保护法》首次提出村庄的整体保护思路,对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保护作了强调。随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在中国的广泛应用和实施,中国从以文物为保护核心的观念逐渐转变为以文化遗产保护为核心,并开始关注新型文化遗产,此时,以乡土建筑遗产为代表的乡村文化遗产逐渐受到关注和保护研究。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文化遗产保护并不局限于保护名胜古迹、古建筑、石窟石刻、历史遗迹等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人们世代相传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相关的场所、环境都应加以保护,保护的范围也从文物本体拓展到其周边的历史环境和风貌。
2005年印发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开始以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构建起新型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该通知对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作了更加具体的阐释,要求切实保护好乡村的历史文化环境,特别提出要将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2007年,国家文物局举办了“加强乡土建筑保护——无锡论坛”,随后印发了《关于加强乡土建筑保护的通知》,这对加强古村落中的文物建筑保护又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意味着中国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上了新的台阶。
2007年开始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将宅第民居、传统民居、堤坝渠堰等乡村文化遗产作为单独门类,对古村落中的文物建筑作了调查、登记,并将部分重要的文物建筑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纳入了文物保护法的保护范畴。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确立了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制度。2008年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使得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截止2020年12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已联合公布七批共计487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2012年我国启动了全国范围的传统村落调查。传统村落是指建于民国以前,至今保留原始建筑环境和风貌、村落选址未有大的变动,具有独特的民俗和民风,虽经历久远年代,但至今还在为人们服务的村落。 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已公布五批总计6819个。对于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从中央到地方财政都会给予资金支持。
在近二十年的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中国在借鉴国外遗产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多措并举,使乡村文化遗产得保护取得长足的进步。 中国先后制定和出台了国家或地方不同层面的法律法规,并形成了以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参与的保护模式。但中国历史悠久、地域广阔,民族、人口分布地域差异明显,各类乡村文化遗产种类多样。目前各级层面的关注焦点都集中在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村和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中乡村,大量资金也向这些地区倾斜。但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6819个村落仅占中国行政村的1.28%,自然村落的0.28%,散布在普通村庄村落的乡村文化遗产未能得到重视和保护。而我国城镇化率从2000年的36.09%(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快速上升到2020年的63.89%(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高速城镇化的发展加上各类自然、历史与时代因素,导致乡村文化遗产的消失的速度不断加快,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困难巨大,形势严峻。
二、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困境
散落在广袤乡土大地上的历史遗迹、文化古迹、民俗工艺等,是乡村生命的重要部分。文化底蕴毁掉了,乡村建设得再新再好,也是缺乏生命力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保护好乡村文化遗产并合理利用,能够给予乡村振兴深厚滋养,有力促进乡村振兴工作。然而,在乡村振兴如火如荼开展过程中,乡村文化遗产的保护尚未能与乡村振兴的步伐相匹配,乡村文化遗产保护陷入了困境。
(一) 认知不足困境——缺乏对乡村文化遗产的认识
由于缺乏有效的价值阐释和引导,乡村原住居民和地方管理部门都对乡村文化遗产的认识不足,认为文化遗产是乡村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导致乡村文化遗产的大量消失。
建国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极大成就,人民生活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和从温饱到全面小康的历史性跨越,社会主要矛盾也根本性转变,人民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与日俱增。改革开放以来,在工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中国城乡结构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城市打工远高于农业生产的收益使得农民自由地游走于乡村与城市,农村千百年的稳定结构遭到瓦解,农村人口过去以土地为中心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城市文化、工业文化极大地冲击着农民的内心,功利化、物质化的价值导向成为农民的生活追求。
乡村文化遗产往往是乡民司空见惯的,虽然这些遗产无时不刻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但受到城市文化新生事物的影响,承载着善良淳朴、诚信友善、勤俭节约等传统乡村文化价值观的乡村文化遗产逐渐淡出。由于缺乏对乡村文化遗产的认知,在乡村居民的“无意识”中,大量优秀文化遗产遭到破坏,而这种破坏往往是毁灭性的。
位于四川省叙永县的“幸福园民居”为2009年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属于古建筑类的“宅第民居”,是当地鲜有的典型传统民居。三合院布局,正房三间,东西各带抹角房一间,东西厢房各两间。穿斗式房梁,小青瓦屋面,红砂石铺地,柱础石浮雕花草图案,八根圆柱红砂岩所凿。为清代当地张性乡贤修建,屋顶书“幸福园”三字,整体保存完整,是不可多得的三合院院落。但当笔者2019年9月调查时发现,该民居仅剩厢房四间,三间正房两间抹角房已被二层钢筋混凝土楼房取代,拆下的红砂石柱和柱础被搬出院落随意丢弃。经向房主了解,为了过上“现代化、舒适化”的生活,“幸福园民居”于2014年拆除,并随后建起了二层小洋楼。像这样由于“无意识”而让优秀乡村文化遗产惨遭毁坏的例子如今比比皆是。
(二)保护主体困境——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缺失
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中国城乡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城市劳动力市场巨大张力吸引大量农民工进行务工,大量青年和中年劳动者在城市工作甚至生活在城镇,对乡村人员结构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0年全年农民工总量达28560万人,其中,到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从业的农民工达16959万人,这意味着近60%的农民工远离故乡。这种社会流动方式为农民带来了远高于务农的收入,为乡村的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也导致了农村结构的失衡。农民劳动力的大量输出导致乡村出现空心化现象,大量村庄只留下留守老人和儿童,村庄的发展失去活力,村庄的文化遗产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留守老人虽然是农村文化遗产的见证者和传承人,但农村年轻劳动力的缺失使得传承难以为继,同时留守老人也缺乏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和经济能力。乡村文化遗产逐渐消失,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优秀传统文化得不到有效传承,伴随着一代代人成长印记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后,外出的劳动力再不能“睹物思情”,乡村文化根脉阻断,人们难以再记住乡愁。乡村文化根脉的阻断让长期在外打拼的乡民没有回乡居住生活的返乡情感动力。长此以往造成恶性循环,乡村文化遗产加速消失,农村空心化更加严重。因而必须加大对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力度,让千百年流传下来的历史遗产得以流传、传承,传统记忆得以唤起,让回乡的村民记得住乡愁,愿意回乡发展、生活,从而为乡村注入新的活力,促进乡村的全面振兴。
(三)乡民求变困境——迫切希望改善乡村生活条件
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导致城乡存在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制度。 城市的基础设施、教育、文化等几乎全是由国家财政投入,而农村的国家财政投入极其有限,有相当一部分需要要由农村自己来负担。这就导致乡村农民在生活上与城镇产生巨大差距:交通上的不便、生活娱乐配套设施匮乏、教育文化事业落后。
川西林盘是天府文化、成都平原农耕文化和川西民居建筑的完美结合,具有极高的文化价值、美学价值和生态价值。在四川省郫县,源远流长的农耕文化和独特的自流灌溉系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郫县林盘农耕文化系统。保护和发展林盘农耕文化是当地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也成为该地积极申报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招牌。然而笔者在当地调查发现,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土地整理项目的推进,该地农村有大量的林盘正在遭受灭顶之灾。Q村由于紧邻场镇,在实施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该村在场镇周围密集修建多层小区,让散居在林盘中的农户集中安置到场镇周围。川西民居建筑和川西林盘等乡村文化遗产随着宅基地、自留地腾退成为耕地而殆灭,千百年形成的林盘农耕文化系统荡然无存。进一步调查发现,这种推进形式受到当地村民的热烈欢迎,人民欢天喜地拆掉旧居搬进密集的小区。走访中了解到,虽然更留念原林盘中恬然、幽静传统乡村的生活,但城镇便利的基础设施、通达交通环境更令人向往。
(四)制度缺失困境——保护体系不健全、存在多头管理
对于乡村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国在法律法规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的保护要求,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原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款下新增了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以法律形式将这一类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并纳入国家法律体系。2007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也进确立了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制度,2008年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为乡村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然而乡村文化遗产涉及面广,涉及点多,现有法律法规无法实现全部有效覆盖。例如,《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都对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作了要求,但对中国传统村落的保护目前尚无全国性的保护法规。然而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全国仅有487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6819个中国传统村落。其他不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名列的乡村文化遗产仍然没有保护的法律依据,存在法律的盲区。而且现有的法规条文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执法主体不够明确、违法成本过低、缺乏监督机制等,这些因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产生的矛盾与问题在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中表现尖锐,对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开展极为不利。
同时,乡村文化遗产从类别上主要有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农业文化遗产、工业遗产、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水利灌溉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在目前的保护制度框架下,各类文化遗产分属于不同的行政单位保护、管理。其中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理,乡村农业文化遗产由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工业遗产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管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文化和旅游部门管理,水利灌溉遗产由水利部门管理,地名文化遗产由民政部门管理。散落在广大乡村的不同文化遗产在多部门的管理下,难以实现统一保护管理,保护难度极大。
(五)乡村锐减困境——城镇化挤占乡村、乡村急速消失
对比2007年和2017年《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数据可以发现,2007年末中国大陆行政村为57.16万个,自然村为264.70万个;2017年末中国大陆行政村为53.30万个,自然村为244.88万个。十年间,中国自然村减少了19.83万个,平均每天以5.43个的速度消失。在自然村消失的同时,大量乡村文化遗产资源也随之消失。随着城市的不断膨胀,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城市和城镇周边的乡村快速消失,出现了城镇圈占农村的现象。近年来,中国乡村土地整理在“三个集中”政策(即: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和“城乡建设用地指标挂钩政策”指导下,将农户向城镇集中,统一建设多层、高层农民公寓,变散居为集中安置,彻底打破农村原生结构。在此背景下,原有乡村文化受到冲击,乡村文化遗产无法保留。在这个过程中,虽然农户在社会保障、生活环境质量、居住条件得到了改善,但农民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老年人和年轻人对集中居住后的满意度较低。 乡村文化具有开放包容、和谐共生的特点,长期习惯乡村生活的老年人和青少年进入到集中封闭的钢筋混凝土住宅中势必会不适应,因为脱离了赖以精神支柱的乡村文化遗产,脱离了千百年形成的乡村精神家园。
三、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路径探讨
中国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面临的问题错综复杂,任重道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为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必须抓住这个大好时机,革除乡村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障碍,铺就一条适应中国国情的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之路,为此,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一)健全法律法规,形成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乡村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个长期性的过程,需要有明确的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与稳定的政策执行机制。目前,中国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尚缺乏一部国家层面系统、全面覆盖的法律法规,乡村文化遗产工作还未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长效保护机制。这就需要建立国家层面能覆盖所有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笔者建议,应由国务院主持,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民政部等与乡村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部门参与,根据目前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尽快制定出台一部针对中国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法规。
此外,鼓励各省市区根据本地区乡村文化遗产的实际状况,在遵循国家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各地区的地方性乡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以体现地方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诉求,这一点,山西省走在全国的前列。2019年底山西省召开立法论证会讨论出台《山西省传统村落传统院落传统建筑保护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将构建起覆盖山西全省的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这也是对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一次创新性探索。
(二)强化资金政策保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
乡村文化建设与农民物质文明水平提高相比,物质文明建设更为具体并且更具时效性,因而当前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中普遍存在着市场失灵的情况。这就要由国家来统筹地方政府、原住居民、社会力量的协力保护乡村文化遗产,这需要在健全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明确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来源。资金保障是乡村文化遗产有效保护的必要条件,考虑到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益性质,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应共同支持构成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资金来源。通过政府出资专款专用、直接到项目等方式,确保乡村文化遗产的保护资金需求。
同时由于乡村文化遗产种类多样、数量众多,政府资金难以承担起所有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因而需要探索多渠道的资金来源,如企业资助、个人捐赠等。我国各地在探索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了大量探索,其中山西省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树立了标杆。2019年山西省创新出台了《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该办法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和公开表彰等形式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集资、认养、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三)建立保护协调机制,将遗产保护纳入地方考核体系
当前涉及乡村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众多,各机构权责主体不明,严重阻碍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进度与成效。笔者认为,应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在乡村振兴统筹实施机构增设遗产保护部门,统一协调文化和旅游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利益相关方,提高管理、保护效率,真正让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与乡村振兴同步推进。
同时,要压实地方乡村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建立“保护责任追究制”,责任到人,并将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政绩考核体系。2016年总书记在对文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时强调,要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这对推动文物保护向纵深发展起到了极大推动作用。在乡村振兴进行中,更要重视乡村文化遗产的保护,在这方面可以参照“河长制”对河道保护的管理要求,从而构建起“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乡村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四)全面普查整理,建立全覆盖的乡村文化遗产数据库
乡村文化遗产类型多样,存在形式繁多,且不同类别的乡村文化遗产调查统计由不同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方法、口径不一,导致目前难以建立统一全覆盖的乡村文化遗产数据库。为此,需要组织各学科专家和学者对乡村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识别、分类、评级,对不同的文化遗产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在此基础上,由文化和旅游部会同农业农村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全方位、多层次的乡村文化遗产调查、梳理和研究工作,挖掘、阐释乡村文化遗产价值,建立起包含乡村文化遗产类型、数量、属地、遗产价值、保护利用现状等的数据库系统。对濒危的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对具有突出价值的文化遗产进行重点保护,这是做好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对乡村文化遗产的认识
由于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不足,中国民众参与遗产保护的意识还比较薄弱,中国乡村文化遗产保护还处于乡民主体无意识、基层管理无意识的境地,因而在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推进中搞大拆大建、文化遗产的毁灭性破坏就成为了常态。增强民众和基层政府对乡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对于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这就需要在前期乡村文化遗产普查调查的基础上,深入阐释文化遗产的历史意义、现实意义,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讲好每一项文化遗产的故事。
作为保护的重要决策、推动、执行者,政府部门在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中起着主导与决定性作用。可以通过三方面开展工作:第一,充分利用地方政府机关干部集中学习制度,邀请熟悉当地文化遗产的专家学者授课,传输文化遗产保护观念,增强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同时也通过阐释当地文化遗产价值提高干部的文化自信;第二,充分利用公务员学习制度,开展网络课程学习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知识,以增强各级官员的保护意识和文化自觉,树立正确的保护观念;第三,召集镇村文化专干,邀请专家学者开展文化遗产保护专题讲座,培养文化专干成为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员、讲解员。
同时,要让村庄的原住居民更好地了解自己所在地区文化遗产的价值和保护要素,实现村民的文化遗产保护自觉。第一,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现代媒体的宣传作用,讲好地方文化遗产故事,深入挖掘、广泛宣传地方文化遗产资源的价值,提高村民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第二,通过村庄内广泛开展的道德讲堂、农民夜校等,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特别深入阐释宣传本地区大家身边的文化遗产,树立保护观念,让村民参与到村庄聚落等乡村景观的建设中;第三,深入乡村中小学课堂,通过开辟“遗产知识讲堂”,让中小学生从身边的文化遗产开始,认识遗产,保护遗产,传承遗产。
(六)因地制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乡村宜居水平
由于乡村薄弱的基础设施、脏乱差的环境使得居住舒适度降低,人们往往舍弃乡村进城入镇生活,也就放弃了乡村的文化遗产。为有效保护乡村文化遗产,在乡村振兴实施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地改善人居环境,使得乡村主体愿意生活于乡村,也才能使乡村文化遗产留得下,进而得到保护。
首先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村庄布局,根据乡土特色和地域民族特点对旧有农房进行改造设计,保留传统风格。推进入村入组入户的道路建设,解决村内道路泥泞、村民出行不便等民生问题。推动城镇污水管网、自来水管网、燃气管网等生活基础设施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同时扎实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建立符合乡村实际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健全村庄的保洁体系。
当乡村的基础设施水平得到大力提升,人居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更多的原住居民才愿意通过适当改造房屋院落,提升生活质量。这样乡村文化遗产的保护才成为可能,才能扭转因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的缺位而导致的文化遗产加速消失的局面。
(作者单位:1.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2.成都市成华区文物保护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