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与发展

2022-12-29 06:24郑炜
今日财富 2022年33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融资金融

郑炜

在科技创新和信息时代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国内许多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而金融是当前经济的核心,知识产权与金融相结合形成的知识产权金融,不仅是增强综合国力的关键因素,同时更是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实质化,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与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产业化与金融化能够促进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支持国家加快创新发展建设。

一、知识产权金融概述

(一)知识产权金融的定义及意义

知识产权金融,是指知识产权通过金融手段、金融方式、金融主体、金融工具等的运用与我们日常生活所熟知的信托服务、保险服务、证券投资等结合,在对知识产权进行估价、定值的基础上,将知识产权产业化与资本化,从而盘活知识产权的内在价值,达到产业收益的过程。简要来说,知识产权金融就是指市场主体即企业运用其掌握的知识产权,通过各种类型的投融资方法,完成资金的筹集、产业增值、风险规避、企业转型等目的的金融活动。

首先,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对贯彻落实我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自2008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许多与知识产权领域相关的政策与文件,这展现出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发展的高度重视,这些政策文件包括《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2014)等。前者旨在引导商业银行为知识产权创新提供资金支持,鼓励知识产权的运用和提高知识产权转化为资本的能力,并且要求政府通过财政手段、金融手段促进知识产权的创新发展和增加运用方法;后者则是要求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发展知识产权金融进行“智持”,鼓励银行提供贷款、知产抵押等服务。

其次,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全球已经进入到了信息科技时代,科学技术尤其是高尖端技术已经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点和强大动力。通过知识产权金融的支持,规模化创新将不再是一种空想。此外,通过知识产权金融还能够不断地促进创新活动升级调整,让我国经济迅猛地向前推进。

最后,知识产权金融的发展与繁荣能够有效地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加强市场竞争力,保障市场主体活力并为其发展壮大保驾护航。通过知识产权金融制度体系的不断修改、完善,加快知识产权、金融和市场三者之间的融合,才能解决当前市场中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融资难、融资少的问题。

(二)知识产权金融的类型

以知识产权金融活动是否通过金融机构作为媒介、中介进行活动作区分标准,可以将知识产权金融所涉及的投融资活动分为直接融资活动和间接融资活动;以知识产权金融活动中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同之处作区分标准,可以将知识产权金融所涉及的投融资活动分为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

二、国外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现状

(一)外国知识产权金融发展概述

在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方面,美国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发展为市场推动型,主要是以市场为主体,政府自身不参与到金融活动当中,也不向参与方提供资金支持,政府仅通过法律法规、金融政策方面为市场金融活动提供公平的交易环境和设立交易平台。日本主要以政府进行主导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因为日本的知识产权出现时间晚,又缺少欧美等国家所具有的完整知识产权交易制度框架,因此政府引导必不可少。

在知识产权基金方面,欧美国家起步早、发展程度较高、专业化的基金成熟度高。如德国采取的公益性运营模式,主要服务于德国国内的中小企业,目的是给中小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创新环境。日本则是采用了政企合作模式,以政府为主导发起知识产权基金,充分调动企业参与积极性。如,2013年7月,日本产业革新机构联合各大机电企业成立购买闲置专利的基金。该基金通过购买专利,进而通过有偿方式借贷给新兴企业等机构的方式获利,并且在防止专利流失、促进国内企业研发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方面,美国是专利保险产生的源头,为以后各国的专利保险出现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1994年,全球首份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在美国出台,该保险内容为被保险人在其日常产品生產、企业经营过程中,因过失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时,该保险可以承担部分被保险人的侵权损害赔付,从而降低被保险人的经营风险。

(二)外国知识产权金融政策

在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法律方面,美国有《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它将知识产权担保权益的实施确定为登记注册形式。UCC与美国的《版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三法共同建立,维护了美国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法律框架。日本《民法典》中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为日本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留下了巨大制度空间;韩国《知识产权基本法》展现了对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重视与保护。在知识产权股权融资方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和《股份公司法》等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入股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三、我国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现状及问题

(一)现行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办发〔2008〕27号)强调,要加快自主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和产业化,引导市场主体采用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融资等方法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还确立了“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十六字方针,这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国内知识产权制度的重心从保护阶段转变为创造、运用、管理三者并重阶段。

自2010年起,政府陆续出台了许多关于知识产权金融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押融资与评估管理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2010)、《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10)、《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3)、《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6号)、《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等。以上知识产权金融政策主要致力于扩大政策覆盖领域、优化金融服务与开展活动之间的衔接、健全质押融资和损害补偿机制。

目前,我国现存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主要由央行、银保监会主导,证监会主导知识产权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进行主要依靠的是央行、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有《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有关税收政策》等;证监会等相关部门主要引导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进行,主要出台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等政策文件。

(二)发展现状及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取得了不小的成就,如公平的知识产权商业环境,这在完善我国治理体系和加强治理能力中表现出了强有力的作用。随着经济市场中各种资本的参与,我国知识产权金融的市场发展模式整体上表现出多样性。知识产权金融从单一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始向包含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多元化的模式发展。虽然我国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的态势迅猛,但总体上我国知识产权金融的发展仍有欠缺。

第一,知识产权金融市场发展尚未完善,大部分的知识产权金融活动平台如交易场所、知识产权基金等仍然是依靠政府主导,自身缺乏良性的内部循环和“造血”机制;再者,许多有社会资本参与的知识产权金融活动大部分也是由政府主导,社会资本本身缺乏自身的判断力和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并且参与的活动类型比较单一、对知识产权金融模式的运用不熟悉。

第二,在创新模式中,我国知识产权金融虽有多种类型模式,但主体上仍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信用类产品较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自身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然后将其作为质押物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该模式是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因不动产担保缺失而带来的融资困难;知识产权保险是依照保险方与被保险方即拥有知识产权的个人或企业等的合同约定,被保险方给付保险方保费,在出现合同约定情况时,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根据合同中所列条款部分承担或是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以降低在侵权诉讼中知识产权权利人(被保险方)的诉讼费用。

第三,我国知识产权金融发展还存在着市场监管困难、风险控制困难等问题。市场监管困难主要是因为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知识产权金融行业的管理存在着一些不同,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金融是由知识产权和传统金融行业相结合而成的产物,因此它的市场特征本身就与传统行业有所不同。此外,知识产权金融活动的多元化也加剧了市场监管的难度。风险控制困难是由于知识产权金融风控体系不完善导致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或银行和企业之间存在着的权利责任重叠和管控缺口问题也加剧了行业的风险。

第四,我国知识产权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足。首先,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能对日新月异的知识产权提供适时、相应的实质性保护;与之相反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审核查验知识产权时还存在着程序繁琐、耗费虚高等现象,加大了知识产权融资成本,降低了完成效率。执法力度不足限制了创新氛围的形成。知识产权作为高度依赖于法律法规保护的一种无形资产,执法力度不足、执法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对于权利人的维权也有很大程度的阻碍。

(三)解决发展落后的措施

第一,建立健全完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统一知识产权评估标准。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银保监会等机构的协作,加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的完善。加强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专业化审查、规范、监管和考核,定期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资质进行核查,不符合标准的责令修正,修正过后仍不符合标准的撤销其评估资格;对机构的评估人员进行岗前资格审查,可以如全国翻译专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设立知识产权评估师资格考试,确保评估人员的专业能力。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知识产权评估的相关文件,加速统一评估标准使评估机构的评估具有严谨、合法、有效的评估依据,实行金融机构评估人才培养计划,为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提供人才储备。

第二,我国要推进知识产权金融的全面发展,不仅注重于知识产权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发展,还要注重产品的创新与市场开放程度的扩大。在推进的过程中,政府起主要作用,为市场的公正化提供制度保障;企業起次要作用,做到良性竞争,维护市场环境,举报行业内部的不法行为;金融机构起辅助作用,积极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等活动,引导企业和相关部门与自身一起打造公平公正的知识产权金融市场环境。再者,完善知识产权金融风控体系,落实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的权责界限,避免出现交叉重叠和缺口部分,整体上以国家政策和知识产权法为基础,各个地方省市按照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经济发展情况的地方性政策,并且形成一定的制度框架来保护知识产权金融的发展。

第三,改进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目前来看,我国法律体系及框架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仍未完全建立,并且还未脱离政府主导模式,需要政府自身从“领导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进行转变,在发挥市场自我调节的前提下,适当运用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对于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问题,与时俱进地修改和填补空白。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以已出台的政策、法律法规为基础,完善权利登记制度,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消除知识产权金融审查、质押登记过程中不合理的因素。在司法方面,强化司法判决执行力度,提高违法侵权成本,将侵权扼杀在萌芽阶段。

结 语

在我国,知识产权金融虽然发展前景良好,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从全面的角度来看,我国知识产权金融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例如我国对于知识产权金融模式的多样化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形式的多样化运用、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的多样化方向、知识产权金融风险的控制规避等的了解都不够深入。此外,对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我国仍然需要努力,相较于欧美、日本等知识产权法律强国,国内与知识产权金融相关的法律体系在涵盖领域、维权过程、司法判决执行力度上都存在缺陷与不足。因此,加强知识产权金融系统性研究刻不容缓。

(作者单位: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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