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2022-12-29 22:34安徽波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齐爱玲
区域治理 2022年33期
关键词:许可证环境影响许可

安徽波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齐爱玲

我国环境污染环境的两项重要制度分别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是针对房地产开发等方面的人类活动对环境带来的影响而进行一定的评价。排污许可制度是从污染的角度出发,主要落实管理污染源的排放,减少排污的次数以及对排放的污染进行检测与审核,从而提升生态环境的质量。本文主要针对两种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策略[1]。

一、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现状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是通用的国际环境管理治理制度,在制定时未充分考虑环境与排污的衔接,由此可见具有时效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的快速提升,环境却在不断恶化。某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将工厂产生的污染物等未经净化直接排放到河海湖泊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随着国家对可持续发展改革的不断推进,建设生态文明已成为重要的发展目标。为规范现阶段的环境治理工作,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是在环评技术评估中最基本的两条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着重在人类活动方面治理污染,对人类活动给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从而使企业建设相关项目时考虑到更多环境方面的因素,只有在环评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相关的建设。而排污许可制度是从日常的污染排放上着手。二者相辅相成,一个从治理环境污染上,一个在污染源头上。同步进行两种管理制度,能够在治理污染的同时减少污染的排放,对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国家也开始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例如在《环办环评[2017]84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相关衔接工作的通知》中提出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核的结果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2]。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问题

(一)我国管理两种制度前因后果

我国现已有《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亦有相关的法律出台、落实,例如上海印发《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其他相关法律要求,与此通知也同样制定与之配套的环境评价标准、导则等,其用意也是为了环境评价制度护驾保航;与此同时并未出台与之相关的排污许可的相关法律。因此二者制度在设计时未考虑其协调、统一性衔接性,因此二者制度之间始终未能相互衔接。

(二)管理两种制度衔接的制度不完善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必须遵守的制度。此制度主要是在环评中对企业的项目进行一个前期的污染预估。例如,在项目进行排污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预测,以及考虑是否存在潜在的环境风险。在作出首轮评估后,督促项目后期的整改,使项目能够更好地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简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3]。排污许可制度注重于污染源的管理,是排污单位在进行排放污染物时的通行证。

(三)两种制度的技术手段不统一

两项制度的内容不同、目的不同,因此它们所应用的技术也存在着差别。在两者衔接的过程中,这往往成为一大阻碍。例如,在排污的计算方式上便存在着差异。两者在排放污染的排放量以及污染的强度在计算手段上都存在着差异,计算的结果也会因此而出现偏差。前者更偏向于项目的事前管理,因此目标主要在考察排放强度对于环境的影响,而后者注重于污染物对周边环境比如水体、土壤等的定量分析。两项制度的衔接存在的一定的技术难度[4]。

(四)两种制度的衔接落实不到位

虽然国家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但有些监管单位的工作负责人未有足够的环境保护意识,缺乏对自身工作的职能认知。因为在监管工作的实行过程中,监管力度不够强,导致某些不达标的企业钻空子,运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干扰工作人员,导致污染越来越严重。这样一来,既没有起到监管的作用,同时也导致企业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五)对污染预防的源头重视不足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许可的前提,必须要将当下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相关要求为基础,同时也是环境要素的综合评价依据。在环境影响的实际应用中,在注重污染物末端处理前还需要强调污染物排放过程中的各个方面,例如能源施工、排污技术、能源利用等。其次在制定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规范中,要加强针对污染物源头的预防措施,同时将常规污染物以及特殊污染物进行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作为许可的终端,在实施中周震南观点针对污染物的排放方式、数量以及途径进行管理,但忽视了污染物的工艺、技术设备、资源利用等方面,且这些内容也并未纳入到监管内容以及许可证执行中。

三、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问题的合理解决措施

(1)重视环评技术评估过程在国家颁布相关的两制度衔接的通知内容中,主要是重视实施的相关要求以及规定,并没有重视环评技术评估的过程。首先,可以把环评过程分为一下几个阶段:环评文件受理阶段,技术评估阶段,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性的技术评估要求,企业自行监测的技术评估,对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的意见。以下将对不同的阶段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

①在环评文件受理阶段中,应该结合排污制度的相关要求,明确规定技术评估机构在受理该项目时,应该注意项目文件中是否含有排污许可制度的相关要求,如果没有则不受理,待补充完整后再进行受理[5]。

②在技术评估阶段中,如果排污量的数据分析不精确,排污的情况以及污染物的种类不清晰,结果不科学、不可靠,将会对后期环境影响的预测产生影响。因此在环评技术评估阶段中,不仅要依据国家发布的排污量、排污标准以及污染源等各项规定,还应该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过程中的数据和审查同行业项目中的环评文件中的排污情况来进行分析。如果有不符合

要求的情况,则环评技术评估阶段应该说明相关的原因并让其进行修改。

③结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中关于污染物总量的控制的相关要求来进行评估。需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满足达标排放原则,在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性的技术评估要求中,要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等。第二个要求是如今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在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下,要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的排放量来进行核算。

④在企业自行监测的技术评估中,企业技术检测也是环评中重要的一部分,企业检测应该根据行业指南说明自行监测,如果行业未明确相关的规定,环评文件中应该明确规范相关要求。这样一来,企业自行监测后再交由审批,也省去了很多麻烦。同时应该注意,在自行监测时应该给予企业许可排放量的限值,覆盖检测的大方面[6]。

⑤在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意见中,需要重点体现出排污许可制度中对排放污染物的种类、限度、方式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等,另外还需要指明企业在运行过程中需要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当中的规定并且定期做检测[7]。

(2)完善两项制度的衔接制度关于完善制度的衔接,一可以修订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制度,二可以统一两制度中的标准。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补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衔接两制度之前,应完善分项管理时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两制度从分项管理出发。统一两制度的标准,比如在进行污染物的排放量的计算以及污染物的类型等的核算方法进行统一[8]。

(3)构建联动管理机制。某些企业为了能够实现自己公司的利益,钻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的空子,提前拿到了排污许可证。但是实际上的排放量远超出要求。而由于排污许可证的颁发,企业有了法律的保护,便很难再次管理。而且有些企业在前期的排污工作十分达标,并且也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在拿到排污许可证后,便开始肆意妄为。所以面对这种情况,对于排污许可证的颁发一定要非常谨慎[9]。将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作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依据。而且在后期已经颁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定时进行检测,对其技术上的改造以及其他的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若是不符合排污许可的要求,严厉监督其进行整改并且达到一定次数后,将其排污许可证进行作废。企业在前期的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各项要求,并在管理人员的监管下不断整改,在后期的运行过程中,企业要及时向环境监管部门提供有关的数据,并且环境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地进行考察,详细的比对排污前后环境的变化[10]。

(四)落实两种制度的衔接工作

首先,监管单位的工作负责人应该有足够的环境保护意识与正确的自身工作的职能认知,加强监管工作负责人的生态文明建设发展意识[11]。其次在两制度结合的过程中明确监控的目标,统一排污管理制度部门,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也能减少部门与部门之间带来的误差。两部门如果实现统一,不仅节省人力、财力、物力资源,在监管企业上实现统一,使企业递交资料时也减少了负担[12]。

(五)创新优化排污许可内容

在排污许可中不尽需要包含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同时还需关注污染物排放以外的各个方面,例如能源损耗、原料、设备、污染处理等方面的许可。针对各类污染物进行统筹管理,并在排污许可汇总纳入常规以及特殊两种污染排放物。创新优化污染物排放许可中的内容,同时针对排放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以此构建完善、合理、适用的环境行政许可,要求企业承担起自身的环境衣物,践行自身全力,从而规避由于制度过于繁杂造成环境管理水平低下。

(六)在项目建设中注重污染物源头预防

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需要注重污染物源头的预防,但由于环境管理是为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制度的重点监管时污染物排放,这样导致多数企业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忽视了污染物源头预防的重要性。基于此,在方法排污许可是,需要企业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制定合理的污染物源头预防、控制以及事后处理机制,并严苛检测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浓度是否满足排放标准,其次还需要加强能源以及原料消耗、能源利用以及设备管理等问题,将其全部纳入到污染许可证考核范围之内。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方法过程中,要秉持污染物源头预防的意识,要求企业尽可能的使用清洁原料以及能源,以此规避由于技术、设备落后导致环境管理质量下降,在最大限度上提升污染物治疗的效果。

四、结论

随着国家对于可持续发展的改革不断推行,环境管理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之一,要加快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注意两制度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落实两种制度的衔接工作,发挥衔接后对环境改善的最大化作用。目前,在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上还存在着制度安排上的诸多问题,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在执行与管理过程具有独立无相互联系的单一性,且污染源管理并无明确职责。我国在环保工作的开展上还需加大力度,同时政府也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顺利衔接。也为子孙后代留下绿水青山。[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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