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法律服务平台建构研究

2022-12-29 15:59杨玉晓
关键词:服务平台智能化人工智能

杨玉晓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逐渐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人工智能是引领这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具有溢出带动性很强的‘头雁’效应。”(1)参见习近平:《推动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健康发展》,http://www.xinhuanet.com/2018-10/31/c_1123643321.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0月23日。智能化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正是把人工智能技术融入公共法律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丰富服务形式的重要抓手。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充分利用智能化技术汇聚知识资源,使得群众对相关法律、案例的检索更为便利,帮助人们作出判断和选择,简化法律服务过程中的繁琐程序,可以为群众提供更省时、更省力、更适合的法律服务。同时,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可以让法律服务更加贴近人民群众,提升人民群众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和价值的认识。

纵观当前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研究成果数不胜数,对人工智能的研究更是不胜枚举。(2)作者通过知网、万方数据、维普进行搜索查询,近五年来,专题研究公共法律服务的文献为300余篇,专题研究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文献为3300余篇。然而,对人工智能如何融入公共法律服务的研究却是凤毛麟角。为数不多的文献中,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侧重于论述人工智能融入公共法律服务的必要性和意义。如刘炳君在《当代中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论纲》中提出:“实体平台建设、信息化平台建设和标准化平台建设构成其基础条件;而领导体制、发展规划、财政保障、资源配置和监督考核则是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要义和主旨所在。”[1]另一类侧重于对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所引起的风险进行法律规制。如叶静在《人工智能在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中就提出了:“人工智能在法律服务领域应用既有优势,也有风险,应当注意平衡人工智能与律师关系、堵塞信息漏洞、系统防范恶意利用。”[2]而如何把人工智能融入公共法律服务,打造“科技+法律”的公共服务平台,尚未有文章提及。而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又是当今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对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的方式和路径研究,是一项重大而现实的课题。

一、人工智能发展对法律服务影响的双层面向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在我国有着较为深厚的理论基础,其既是科学实施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时代的到来,法律公共服务也要和现代的技术相结合,以求“跟得上时代”,从而实现“法律+科技”的综合平台服务体系。

(一)人工智能的跨界融合发展趋势

人工智能已经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核心驱动力。随着人工智能核心技术机器“深度学习”的研发取得关键性突破,人工智能跨界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人工智能的跨界融合发展,一方面是当前社会智能化程度较低,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这些行业或者产业向人工智能行业提出了融合性的需求。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发展,也需要技术在其他行业里进行“价值开发”,否则人工智能的发展就缺少了开发前进的动力。人工智能的跨界融合发展趋势,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其他行业发展需要的原因。因此,人工智能的融合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人工智能的跨界融合发展,尤其以“图像识别技术”“语言处理技术”和“意识上传技术”最为典型。

1.图像识别技术的跨界融合发展

图形、图像识别技术是人工智能技术的一个重要的分支。该技术是以自然界中的抓取、对比、判断和分析为主要对象的技术。机器对图像、图形的识别技术是当今人工智能技术中较为完善的技术,也是机器识别技术中的关键性要素。[3]机器在进行对大量的数据样本进行“深度学习”之后可以对图形进行识别分类、排除无关信息、抓取重要特征,从而识别成像。神经算法识别技术,先抓取图像,后通过自身的设计对图像的特征进行点位式处理判断,进而做出相关的处理。神经网络算法处理图像技术的运用,大大拓展了人工智能在社会各界的融合发展。比如图形、图像识别技术对于APP的人脸识别验证,可以科学地抓拍、识别人脸的特征,进而验证是否是本人在操作,从而该技术已经被广泛运用于金融、交通、司法办案等诸多领域。随着图形、图像识别技术的提高,这些行业都获得了跨越式发展。以司法办案为例,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使得多年未抓获的嫌疑人,成功抓捕到案,大大提高了案件的侦办质量。

2.语言处理技术的跨界融合发展

语言是人类交流的重要工具,是人类社会的核心特征,人工智能在对自然语言加工处理方面取得的突破将对人类社会产生重大的影响。[4]当前人工智能对人类自然语言的处理能力日益提高,比如华为的智能语音等,都是人工智能对自然语言的加工、判断和处理的结果。人工智能需要对自然界的语言进行精准的判断、处理来给出科学的答案。由于法律、医学等专业领域中语言的强专业性,人们对人工智能自然语言处理能力的期待越来越高。然而,随着人工智能对语言处理精度的提高,其在其他行业的发展被普遍看好。比如速记速录行业、同声翻译行业都实现了快速的融合发展。

3.意识上传技术的跨界融合发展

意识是人类与其他动物相互区别的核心特征,如知觉、获得感输入,以及将信息进行融入输出叙述的能力。[5]这里的意识上传是根据人类的行为特征,语言特点来判断人类的意识。人工智能的发展,有一种算法叫作神经算法,该算法是经过深度学习之后,能够模仿人脑开展判断,通过人类行为的外在特点,准确地判断出人类的意识,进而能够把人类的意识进行上传。比如,现在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开设的智能化处置系统,通过服务寻求者既往的信访记录能够准确地判断服务寻求者的人格特质、信访诉求等,能够相对准确的上传意识。

(二)人工智能对法律服务的正面影响

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得法律服务的渠道、方式和内容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某种意义上来讲,人工智能催生了法律服务的新业态。[6]法律服务在人工智能的助推下,既丰富了原有的服务功能,又衍生除了新的法律服务功能,使得法律服务正从传统行业向现代行业转变。

1.服务获取更加多元

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已经不再是群众寻求法律服务的唯一选择。人们在智能化社会中获取法律服务的渠道更加多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如易法通、赵大壮、快法务等平台)。在这些平台上不仅聚集着律师,还聚集着法律爱好者和研究者,不仅能精准提供法律服务还能网上支付相关的服务费用,为广大群众和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其二,法律数据库服务平台。比如现在的“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法律观点”等平台,不但能够快速地查询相关的法律知识,还能快速检索相关案例。其三,法律公共服务平台。比如各级法院开设的“诉讼服务网”,司法局开发的“法律服务平台”等,具有网上受理、审查、反馈结果等一系列的功能。[7]

2.服务更加灵活

人工智能的介入使得法律服务提供的方式更加灵活。这种灵活性既丰富了法律服务的形式,又提升了法律服务的质量。一方面,服务资源得到了较好的分配。传统的法律服务资源更加倾向于服务大型企业和具有经济实力者,而那些普通的民众很难享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而人工智能的介入改变了这种状况,打破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很容易匹配到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服务人员也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甚至是专业的APP来开展自己的业务,省去了双方的通勤时间和成本,使得服务资源变成了全民共享的服务。另一方面,服务匹配更加精准。人工智能的介入使得法律服务更加具有自主性,人们的需求能够得到更好的关注,方便服务提供者对市场需求进行类型化区分,进而提供针对性的服务。服务的寻求者可以在陈述自己的问题后,由平台进行关键要素抓取分类,进而寻找到相关的专业人员负责提供服务,因此服务的匹配更加精准化。

3.服务内容更加丰富

传统的法律服务,主要是指诉讼服务、咨询服务以及部分旨在防止风险的非诉业务。随着人工智能的介入,这些服务有了新的内容。首先,诉讼服务,出现了网上的立案、法律文书模板提供、代理律师的推荐、证据搜集的指导等服务。这些服务的增加改变了传统的仅靠代人打官司的诉讼类服务。其次,咨询类服务,通过智能化的介入,可以提供类案检索、案件风险预测等服务,进一步提升咨询的有效性。最后是非诉业务,人工智能可以提供大量的协议合同模板,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寻找到相关的合规业务等等。因此,传统的法律服务在人工智能介入下服务的内容更加丰富,甚至完全颠覆了传统法律服务的内容,不能不说是一项重大的改变。

(三)人工智能对法律服务的负面影响

法律服务的客体不仅仅包含提供法律知识、熟悉诉讼程序等与诉讼有关的信息,还要包括职业方式、法律理念、法律服务经验等非法律的服务信息。法律服务智能化的供给,最终要通过特殊的人工智能产品来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智能化得益于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参与度越来越高,实现了远程视频咨询、网上预约服务,信访案件系统化办理等智能化优势,在这中间也包含着对法律服务的不利影响。

1.法律服务与技术的关系难以平衡

人工智能对法律服务的影响是巨大的。“科技+法律”的融合体,并不意味着法律同人工智能技术方面就没有冲突,法律服务与人工智能技术之间的矛盾一直都存在。在法律服务智能化的过程中就会产生“技术本体论”和“法律本体论”的争论,前者的观点是只要提高人工智能技术,法律服务的水平自然而然地就得到了提高,后者则认为人工智能技术只是为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本身的好坏才是决定法律服务水平高低的评价标准。这两种理论给法律服务的智能化发展带来了困扰,如果处理不当,则会造成法律服务和技术关系相分离,难以做到“科技+法律”的融合体。

2.带来信任方面的挑战

传统的法律服务,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的,这种信任实际上是对法律服务提供者的一种信任,可以说是一种道德上的信任或者是法律上的信任。然而,在人工智能介入法律服务之后,这种传统信任会被“数字信任”所替代。数字信任是一种算法,其运行程序本身就能提供信任。比如我们去ATM机上去存钱,我们就相信ATM机的程序设计不会私自截留我们存进去的钱,否则我们不可能把钱交给它。具体到法律公共服务智能化方面,也会产生这样的信任,但是法律服务的涵盖面极为多元,这种信任能代替传统社会中的信任尚存在风险。例如法律服务寻求人,通过智能化的法律服务提供系统检索到了一个过时的法条,依据这个法条所做出的决定,造成了损失,这个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3.数据自身的风险

在法律服务智能化发展的过程中,数据自身也存在较大的风险。[8]一方面,开展法律服务都有保密性的要求,如果保密做得不好,会对法律服务提供者,甚至是法律服务寻求者造成损失。传统的法律服务,只要人没有故意泄密,并遵守了部分勤勉义务,则泄密的事件基本不会发生。但是,在法律服务智能化的过程中,由于数据都通过互联网传输,加之网络爬虫等软件的出现,如果不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数据泄密的风险将会大大增加。另一方面,是数据歧视的问题,在法律服务智能化发展的过程中,必然蕴含着替代人类进行判断的部分功能,这部分功能依赖于机器自身的深度学习,如果数据样本存在问题,或者人为的故意,则在服务提供的过程中会出现“数据歧视”,如此一来,就有法律公共服务丧失公平性的风险。

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智能化建设面临的问题

人工智能正在以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为基础,深刻改变着法律服务的人员、模式和监管。近年来,法、检两院信息化建设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智慧检务、智慧法院网上办案格局已经初步形成,并朝着智能化办案、全流程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方向发展,充分运用人工智能手段实施用机器替换人力,用智能替换效能,打造新型司法的这一目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亦得益于人工智能的建设,实现了查询、预约、选择办理于一体,大大提升了平台服务的质量。然而,人工智能在融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功能定位偏差

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中,提高效率,加强管控是当前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所追求的主要目标。由于司法机关是人工智能信息化建设的主导者,因此在人工智能开发的过程中,其需求被放在优先的位置予以考虑。在目前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突出,因此,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中的人工智能应用功能定位被过多地用来提升效率上,功能定位的偏差使得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中的人工智能应用沦为了提高效率的工具。

1.功能定位的重要性

从人工智能的角度来审视公共法律服务,是一个全新的视角。人工智能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应当具有何种功能与作用,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功能定位是公共法律服务人工智能治理的路牌,功能定位的偏差会导致人工智能偏离服务人类的轨道。科学的定位会使人工智能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中起到促进作用,而不科学的定位则会使人工智能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中摆不正自己的位置,突出某一项功能而偏废其他,最终会危害到公共法律服务案件的办理。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中人工智能的功能是为了提升效率还是为了提高服务质量?除此之外是否还应该有更深层次的目标?不同的功能定位影响着人工智能治理的方向和目的。对其功能定位进行研究不但关系到人工智能本身的发展,更关系着公共法律服务如何选择使用人工智能。因此,人工智能的功能和定位是研究人工智能介入公共法律服务治理的前提和基础。

2.突出提升质量与服务群众

当前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中人工智能的采用,有着功利化的导向。其一,方便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随着公共法律服务类型的增多,为了随时能够查阅到相关资料,需要融入人工智能实施管理,方便管理节点能够追踪服务的流程、进度。其二,提升效率。能够提升服务效率,减少事务性的劳动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中的这种需求,成为了人工智能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其三,服务群众。也即是人工智能的采用要方便信访群众,使信访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从而达到让群众满意。当然,上述三个方面需要人工智能予以解决,然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中人工智能的采用不能只承载这些价值。公共法律服务是一个与诉讼结合比较紧密、法律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信访种类,仅仅突出上述功利化导向,就犯了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错误,把公共法律服务和技术进步等同起来。

3.忽视人工智能治理与法治化融合

人工智能治理不能仅仅作为提升服务效率、方便群众的工具,应当作为承载法治化的载体,具体而言:其一,通过人工智能来规范公共法律服务程序。把服务程序嵌套到人工智能之中,通过人工智能的约束,依法保障服务寻求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服务者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共法律服务办理的公平、公正。其二,通过人工智能来预防腐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中急需解决的法律公共服务流于形式的问题,人工智能压缩公共法律服务办理过程中的“灰色空间”防止服务中出现腐败。其三,以人工智能为载体,承载法治的内涵,把刑法的谦抑性、行政法的前置性充分融入到人工智能当中,通过人工智能的载体,减少人为干涉,进而保障人工智能治理与法治化相结合。然而目前,人工智能在效率、管理方面比较重视,却忽略了其作为法治化载体应当具有的功能,功能定位存在一定的偏差。

(二)智能化水平低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类先后经历了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三个主要阶段。特别是当前信息网络技术飞跃式发展,信息技术发展已经进入了智能化阶段,而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中虽然人工智能水平出现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从整体上来看,人工智能水平依然停留在互联网交流、远程答疑等方面,处于刚刚完成网络化,信息化刚刚起步的阶段。这种技术使用现状和当今的智能化发展水平尚有一定的差距,落后于当前的人工智能发展,智能化水平较低的弊端已经开始显现,阻碍了公共法律服务案件的办理。

1.智能化分析不足

智能化的水平高低,智能化分析是很重要的一项表现。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中,智能化评估分析能力不足,这种不足重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经过流程评估不足。目前的系统在接收到法律服务诉求以后,不能进行智能化的判断,法律服务的寻求者在过去是否已经接受过法律服务,服务是否起到有效帮助,结果怎样?等等。其二,对服务寻求者的信访特质评估不足。现有的系统也不能帮助判断服务寻求者的特质,比如服务寻求者的偏好、用途等等。其三,对处置方案评估不足。公共法律服务的处置要充分地展现法治化,目前的系统不能结合服务寻求者的个人信息,案件的判决裁定情况、服务寻求者的特质等给出相对科学的处理预案。比如拟对公共法律服务人以寻衅滋事罪处理的案件,不能有效地辨别此类行为在全国是怎样处理的,处理的效果怎样,等等。

2.智能化处置水平低

智能化水平低,还体现在智能化处置水平低。首先,在公共法律服务受理阶段,系统不能智能化地把引起相关判决、裁定、审查报告等法律文书智能化归拢,还得依靠人工线下审阅、扫描上传,延长了办案时间,降低了服务效率。其次,在公共法律服务的办理阶段,主要是内部网络相连接,没有开发出用于移动网络的客户端,不能随时听取服务寻求者的需求,网上接受其申请。再次,在服务结果方面,不能验证处理结果的科学性,无法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同类比对,缺少对拟处理结果的风险提示。最后,只是借助人工智能进行办案,没有凸显出人工智能的技术优势,服务寻求者与受访单位缺少彼此信任的基础。靠法律维系的信任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中逐步瓦解,而没有通过人工智能手段开辟出一条彼此信任的渠道。

(三)数据样本来源狭窄

信息共享是提高人工智能评估预判率、提升服务效率、防止数据歧视的重要手段,甚至可以说信息共享是智能化的大脑。首先,智能化处置离不开数据,离开数据分析,智能化判断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次,共享信息是扩大样本容量的重要手段,样本容量决定着智能化处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最后,小范围内吸收数据,容易产生数据歧视,通过扩大样本的容量,使得智能化分析、处置有足够的数据样本数量,能够有效地防止隐形的数据歧视。

1.信息共享理念落后

信息共享理念落后,过分注重管理和保密,秉承的是一种管理理念而不是服务共享理念。突出表现为以下方面:一是缺少条块式共享的基础。目前的公共法律服务人工智能主要侧重于条目式共享,强调上下联动,方便上级节点监控下级节点,然而同级节点之间缺少信息共享。比如目前公安、检察院、法院都有各自的办案系统,但是三者相互之间并不共享信息。二是存在数据黑障区。在当前的人工智能系统中,上级节点能够清晰地看到下级节点服务开展情况、信访办理过程、办理结果等信息。但是下级节点看不到上级节点的任何情况,下级节点往往承担着公共法律服务案件处置的具体职责,其不能有效地对上级数据进行抓取分析,可能会衍生出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分析不客观、处置不科学、类案不同处理等结果。因此,共享信息基础的缺位是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基础处置的重要缺陷。

2.信息共享重点不突出

公共法律服务信息与普通信访的信息有所不同,而信息的共享也有其独特之处,信息的共享目的是互通有无,然而,目前的信息共享存在着重点不突出的问题:首先,外围信息泛化。所谓的外围信息是指服务寻求者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等信息被各部门重复采集录入,共享的时候大多是这种外围的信息,信息价值不大。其次,信息滞后。采集的信息更新不及时,共享出去的信息由于时间段的不同,出现信息的冲突,难以判断真假。再次,处于保密等各自单位利益的需要,对于核心的信息不予共享。比如法院对审委会讨论的记录、检察院检委会讨论的记录,单独成卷,甚至不录入系统。最后,对服务寻求者信访的原因、次数、方式、结果等核心信息不共享或者不全部共享。

3.信息共享缺少保密措施

不把相关核心信息予以共享的原因是出于保密的考虑。保密措施不到位是影响信息共享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保密不是否认信息不能共享,应该在共享的基础上强化保密,确保信息合法使用、安全使用。信息共享缺少保密措施,表现在信息查阅机制不健全。信息共享不等于信息公开。如今的公共法律服务办案系统,很多节点可以查阅所有服务的情况,虽然这是对下级节点办案质量的有效监控,但是却造成泄密的风险。查阅公共法律服务信息不需要专门的密钥,甚至可以通过“摆渡机”把储存于内网的信息摆渡出内网,没有在信息共享单位之间建立起统一的信息查阅机制,各自为战的保密措施,形成了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使信息保密和信息共享对立起来。

三、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平台建构的路径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是法律服务实施的载体,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平台的作用应当发挥桥梁作用,将公共法律服务同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联系起来。在平台建构的过程中,我们要以群众的需求为导向,强化功能定位,充分融合新技术,打造法律服务智能化载体。对现有平台进行改造,强化保密,防止在智能化过程中出现“数据歧视”进而造成公共法律服务出现歧视。

(一)丰富功能种类,契合服务需求

公共法律服务功能的设置,是平台设置的重点。平台的功能定位决定着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的目的是要让群众接受到更好的法律服务。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加入智能化元素,实现服务能够“足不出户”即可完成,最大程度上方便群众,提升服务的质量,提高服务的效率。通过平台的建设能够融法律和人工智能于一体,契合群众法律服务的需求。

1.信息发布功能

法律服务的寻求者如果能够及时了解相关的方针、政策、流程与注意事项,就能够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少走弯路”。而这些与寻求法律服务有关的方针、政策、流程与注意事项发布就显得很重要。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平台中要设置这项功能。一方面,信息的发布要具有全面性,也即是平台尽可能地全方位收入相关的法律、政策及流程,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了解法律服务寻求的相关要求。尽可能采用问答形式和形象化的图文解说,让复杂的专业问题变得简单、直观和明了。另一方面,对信息进行类别化设置。与法律服务有关的信息相当庞杂,如果每一位法律服务者在寻求服务之前都要阅读如此多的信息,既浪费时间,也不现实。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平台的智能化特点准确抓取法律服务寻求者的诉求“关键词”,进而推送相关的方针、政策、流程与注意事项等信息,提升信息发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信息互交功能

智能化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相关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应当有所区别。网站、微信公众号是一个单纯信息发布的平台,这类服务是一种单项的信息传播服务,不具有信息双向交流的功能。[9]而提供法律服务不是简单的单向信息发布,而是一种双向的交流,因此信息互交功能也是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应当具有的功能。具体而言:其一,智能化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应当向服务的寻求者开放端口,使其能够便捷地查看相关发布的信息,也能便捷地录入自身的服务需求信息。改变单项的传统法律服务提供模式,由单项输入式提供到双向交流式提供。其二,保障信息提供的及时性、双向性交流,服务提供的及时性是一个难点,我们要充分发挥平台的智能化优势,对服务寻求者的常见问题进行分类,对服务寻求者的常见问题提前设置,进行智能化推送问题答案。其三,提高信息互交的精准性。智能化并不是不要人工服务,在智能化服务尚不健全的时候,平台后端应当设置法律人工服务,以便及时解决人工智能不能解决的问题。

3.体系服务功能

体系服务功能要求我们的智能化平台提供的是体系化的法律服务,而不是某一单项的法律服务。其一,法律服务必须具有全面性。丰富法律服务提供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不同的服务模块,并对这些模块进行及时更新,确保法律服务的全面性。其二,法律服务必须具有全流程性。全流程性法律服务,是针对某一项法律服务而言的。也即是要根据法律事务的相关流程,设计出服务的相关流程阶段,力争所有阶段法律服务不空挡。其三,增设特殊服务。除了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外,与法律相关的服务也可以增设,比如心理疏导,个性化最终服务等。

(二)融合新技术,提升智能化水平

法律公共服务智能化,必须深度融合人工智能技术,也即是说必须达到能代替人类独立处理相关事务的智能化水平。[10]而当前的法律服务平台,智能化水平比较低,尚不能替代人类完整地开展法律服务。而当前智慧司法、智慧医疗、智慧交通等新业态不断地涌现,为法律公共服务智能化平台建设提供了相关经验。法律公共平台的智能化建设,只有给予服务对象精准的服务,让人民群众会操作,服务内容能从互联网上“吸取营养”,才能提升服务质量,满足群众的服务需求,因此,智能化区分服务对象、优化智能平台操作、加强与互联网的结合,是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智能化水平的重要抓手。

1.智能化区分服务对象

智能化区分服务对象的目的,是针对服务对象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当前所运营的平台则不具有这类功能,智能化区分服务对象则是根据服务提供者的明示或者是通过对其寻求法律服务内容的判断,来对其进行类别划分,从而为其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一方面,在进行平台注册时,要求服务对象明示身份,身份可采用大类的划分,如个人、企业和从业人员等,这里的注册要求实名,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的图像识别技术,个人要求视频注册认证、企业和从业者要上传相关的证明资料。另一方面,科学设置服务的内容。个人法律服务尽量消除语言上的隔阂,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图像、视频来设计符合群众需求的法律服务。企业法律服务相对专业,可以设置合规建设、各种合同模板、法务咨询等等。从业人员的法律服务,主要是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比如设置司法考试、调节、公正、鉴定等相关服务。

2.优化智能平台操作

平台智能化水平的高低还体现在操作是否简单方便上。平台的落脚点在于群众会用。当前的一些法律服务平台,专业人员会用,而群众不会用。因此,优化智能平台的操作就显得很重要。首先,要开发简单易用的APP,这种APP不用专门下载,与微信中的小程序进行绑定即可。其次,开发指纹登录和视频验证登录,让群众通过指纹和视频认证即可轻松登录平台选择其要寻求的法律服务。最后,语音记录服务诉求。部分服务寻求者可能文化水平较低,文字录入有困难,可以开发语音录入的方式进行记录诉求,后台通过语音转文字的软件进行记录。

3.加强与互联网的结合

当今互联网技术正在快速发展,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日新月异。从某种意义上讲,互联网是人工智能的基础,没有互联网就如“电灯断电”“汽车没油”,因此,把智能化平台与互联网结合是提升智能化水平的关键。其一,通过互联网对当前各类法律服务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进行资源整合,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其二,通过平台可以与已有的法律资源库,如裁判文书网、法律资源库结合起来,扩展服务基础。其三,通过网络可以实现上级平台节点对下级平台节点的监管,及时回传法律服务提供的数据,确保及时调整相关的法律服务。

(三)加强监管,防止数据歧视

智能化的法律服务平台,要进行必要的监管,只有加强监管才能保障平台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营,比如对数据采取保密措施,保证了服务开展的安全性。[11]法律服务要保证服务的公平性,数据歧视是防止平台差别化歧视提供服务的重要一环,如果不能保证平台服务的公平性,那么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将会落空。因此,加强监管和防止数据歧视是保证平台运行的重要保证。

1.建立智能化内部管理机制

智能化内部管理机制,是平台运行的重要保证。人工智能尚不足以完全替代人类开展法律服务,也即是说人工智能介入公共服务平台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12]比如,由于人工智能的推送问答,法律服务的寻求者根据提示作出的决定造成了损失到底算谁的责任?因此,完善对法律服务的统一监管是必要的。智能化的服务平台有全景式录入信息,服务全过程留痕的特点。智能化的内部管理机制是通过人工智能抓取关键节点的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判断,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资源配比,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实现服务效益的最大化。

2.强化安全防范

由于开展服务的业务完全在服务平台上运行,而这些数据又是敏感数据,因此必须对数据的安全进行全方位的防范。一是打造去中心化的节点。除去必要的管理节点,负责法律服务的节点全部按照去中心化设计,若任何一个节点私自篡改数据,则该数据与其他节点不相容,进而不能开展信息的互交。而是对服务数据进行加密处理。每个节点备份数据,备份的不是原始数据,二是经过哈希函数映射后的数据,因此即便数据泄露,这些加密的数据也无法直接查看。三是对管理节点的登录、查看要全程留痕,必要时设立专门的加密K盘,防止在管理节点出现数据泄露的情况。

3.预防数据歧视

智能化的平台,其判断分析都要依靠数据。如果数据样本出现问题,则智能化判断就会出现歧视。[13]比如某个地区的法律服务多次咨询“劳动纠纷”问题,则智能化的服务平台就会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资源,当其他类型的法律服务出现时,力量就会相对薄弱。这本质上是数据歧视带来的不利影响,要打破这些歧视,一方面,扩大数据库的容量,避免以某地区的数据样本进行平台设计。另一方面,及时进行数据修正,防止初期的数据歧视慢慢变大而造成不良影响。另外,平台在设计时应当保证法律专业人员和技术专业人员的深度参与,避免技术或者是法律单向发展。

结 语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是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桥梁”,符合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司法行政机关全方位开展法律服务的目标。人工智能技术开启了公共法律服务的新路径,实现了资源的融合、信息的共享以及服务的非接触式智能化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是我国法律服务开展最广的区域,只有对公共法律服务进行智能化改造,打造法律服务与智能化紧密结合的法律服务平台,才能达到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的目标,最终实现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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