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义,胡乐明
(1.三明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福建 三明 365004;2. 中国社会科学院 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836)
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的解决有赖于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得到满足,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更加平衡,更加充分。对社会中大多数劳动者而言,工资是满足其家庭生活需要的主要收入来源,同时,“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重要体现之一,就是各个市场主体参与社会分配的比重存在不平衡以及由此导致的发展不充分[1]。显然,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缩小工资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是新时代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核心要义。如何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不同于以往研究,本文试图从“认识规律,利用规律”角度提出可行解:要找到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的正确理路,就要认识工资运动的规律,把握它并利用它来为社会谋福利。
从唯物史观视角,工资是伴随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正如有学者提出“工资不是一般性商品交换过程中的经济现象,而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特有的经济现象”[2]。然而,改革开放之后,在经历了劳动力商品的重塑以及一系列与劳动力再生产有关的制度变迁之后,中国劳动力市场已经形成[3],工资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经济范畴之一。正确认识工资的本质及其运动规律,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运动规律是我国经济学者需要完成的工作。
市场经济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经济体制。理论上,市场经济可分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一般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有其本身的运行规律,与不同社会制度相结合形成不同类型的市场经济。不可否认,市场经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表现形式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表现形式有其共性,更有其异质性。就工资运动而言,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运动的一般规律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表现形式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表现形式也必然呈现截然不同的特征。马克思基于他所处的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代社会经济发展实践,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工资的本质及其运动表现形式,同时在工资理论中,他也实质性地发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运动的一般规律,这对我们总结归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资运动规律是重要的理论依据。我们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大的特色就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资运动规律也必然会呈现出“发展为人民,发展依靠人民”的本质特征。因此,以马克思所阐发的市场经济工资运动的一般规律为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归纳总结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资运动规律,对新时代语境下找到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正确理路,具有重要的理论支撑和现实意义。
马克思在其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集成之作《资本论》中,工资理论的主要目的在于揭示资本主义工资表象背后的剥削实质,为剩余价值理论奠定基础[4],而对于工资运动规律及其表现形式,正如马克思所言:“阐述所有这些形式是属于专门研究雇佣劳动的学说的范围,因而不是本书的任务”[5]623,他没有做深入探讨。在马克思的研究计划中,他曾经计划将其经济学著作分成六册,其中第三册是《雇佣劳动》,就是研究工资的各种特殊形式,即工资运动的相关内容[5]942。虽然这一册马克思最后没有完成,但在之前著作中,尤其是在1847年完成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以及1865年完成的《工资、价格和利润》两本著作中,马克思都科学地揭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运动的一般规律,同时,对该规律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表现形式也有丰富论述。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工资理论的分析主要集中在第一卷第五篇第十五章《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的量的变化》、第六篇《工资》以及第七篇《资本的积累过程》中。在《工资》中,马克思首先揭示了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继而分析了工资的两种形式以及工资的国民差异。在《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的量的变化》和《资本的积累过程》中,马克思用大量篇幅论述了相对工资,即工资与剩余价值之间的相对运动,同时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中为满足资本积累需要而形成的产业后备军对工资的不利影响。可以看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主要是基于资本视角对工资加以剖析,目的在于揭露资本主义工资,以及资本主义制度的剥削本质。概括而言,马克思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工资理论展开论述:一是劳动力商品理论;二是相对工资理论;三是工资的基本范畴理论。
劳动力商品理论是马克思工资理论的基础,也是马克思工资理论与古典政治经济学工资理论最本质的差别。马克思在经济学说史上第一次科学区分了劳动和劳动力,工人进入工厂参与劳动售卖的是自己的劳动力,而不是劳动。因此,“工资不是它表面上呈现的那种东西,不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而只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隐蔽形式”[6]25。劳动力价值是工人在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而资本家则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样,马克思完成了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说明剩余价值的生产,而资本主义经济过程的重要特征——价值增值与资本积累也得到了合理解说。从资本积累角度,资本家雇佣劳动工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剩余价值,在工人新创造价值总量既定情况下,工资与剩余价值之间存在彼消此长关系,从而如何扩大剩余价值成为资本家一切智慧的焦点。马克思剖析了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对资本积累过程中相对工资的变化进行深入研究发现,在资本主义长期发展中,“相对地说,即同剩余价值比较起来,劳动力的价值还是不断下降,从而工人和资本家的生活状况之间的鸿沟越来越深”[5]597-598。对于工资的基本范畴,马克思主要分析了工资的两种基本形式,即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以及工资的国民差异等。
虽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没有就工资运动规律及其形式加以系统论述,也没有完成他计划撰写的《雇佣劳动》一书,但在《雇佣劳动与资本》和《工资、价格和利润》两本著作中,马克思实质性发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运动的一般规律。对于市场经济工资运动的一般规律,马克思首先确认了这条规律的存在,他说:“如果一方面把劳动看做一种商品,另一方面又让它免受调节商品价格的那些规律的约束,那就很荒谬了。”[7]63在马克思看来,这条规律与决定商品价格的“价值规律”相类似,“调节一般商品价格的那些一般的规律,当然也调节工资,即调节劳动价格”[8]338。因此,我们可以仿照“价值规律”的命名原则,将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运动的一般规律命名为“劳动力价值规律”。
那么,劳动力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呢?首先,马克思非常敏锐地观察到“劳动报酬忽而提高,忽而降低,是依需求和供给的关系为转移的,依购买劳动力的资本家和出卖劳动力的工人之间的竟争情形为转移的。工资的波动一般是和商品价格的波动相适应的。可是,在这种波动的范围内,劳动的价格是由生产费用即为创造劳动力这一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来决定的”[8]338。从中可知工资波动受到劳动力供求和劳资之间竞争关系的影响,这种波动会围绕劳动力的生产费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其次,“劳动和其他一切商品一样,它的市场价格在长期内会与它的价值相适应;因此,不论怎样涨跌,也不论工人如何行动,他所得到的,平均计算起来,只是他的劳动的价值,他的劳动的价值无非是他的劳动力的价值,后者是由维持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决定的,而这些生活必需品的价值最后又是由生产它们所需要的劳动量决定的”[7]64。可见劳动力的生产费用就是劳动力价值,工资是围绕劳动力价值波动。
由此,我们可以把“劳动力价值规律”重新表述为以下更为详细、更加直观的提法:劳动力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工资运动的一般规律,劳动力价值由生产劳动力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劳动力的市场价格,即工资,由劳动力价值决定,同时受到劳动力供求关系以及劳资之间竞争状况的影响围绕劳动力价值而上下波动。具体来看,在劳动力价值规律中涉及到三个维度的重要内容:一是劳动力价值对工资的本质规定;二是劳动力供求对工资的调节作用;三是劳资之间竞争关系对工资波动的影响。
按照劳动力价值规律可知,工资围绕劳动力价值上下波动。然而,马克思发现这条规律在当时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表现形式却是这样的:工人劳动力价值极其低下,工人阶级生活普遍比较悲惨,同时,资本积累机制下产生的相对过剩人口以及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阶级在经济上的绝对从属地位使得工资不再围绕劳动力价值波动,而是长期低于劳动力价值,并在劳动力价值以下与资本主义经济周期性发展相适应而自发地波动。马克思以他所处时代以及之前时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为研究对象,明确得出“劳动力的报酬平均总低于劳动力的价值”[9]95的结论。
马克思对这方面论述很多,他在批判蒲鲁东对生产过剩的分析时说:“资本力图骗取必要劳动,并把工资压低到由身体决定的标准和由一定的社会状况决定的标准之下,这在实践中既是一般趋势,也有象在实物工资制下那样的直接抬高价格的做法。”[10]414此外,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分析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时,他特意说明:“在论述剩余价值的生产的那几篇里,我们总是假定工资至少和劳动力的价值相等。但是,把工资强行压低到这一价值以下,在实际运动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不能不对这一点略加考察。在一定限度内,这实际上是把工人的必要消费基金转化为资本的积累基金。”[5]692对此,恩格斯也曾说过:“一条规律把劳动力的价值限制在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格上,另一条规律把劳动力的平均价格照例降低到这种生活资料的最低限度上。”[9]281-282
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资本家阶级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了不让阶级矛盾爆发以至威胁到资本主义制度本身,他们采取很多措施来缓和阶级矛盾。抑或是采取显性的提高工资水平、提供社会福利等方式,抑或是采用基于技术进步的生产方式变革对剥削施以更加巧妙的伪装来麻痹分化工人阶级这种隐性的方式。但不管采取哪种方式,资本主义制度下这两大阶级之间的矛盾并不会消除,资本家追求剩余价值的本性不会改变,因而劳动力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表现形式也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在当今数字资本主义时代,全球化金融化的大垄断资本家依靠其强大的资本强势地位和掌握的先进技术手段,在劳资关系中不断强化资本的专制力量。数字革命正在改变个体劳动者和资本生产机构之间的互动与协作方式,突出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社会总体劳动资料的作用强化和单个劳动者活劳动的作用弱化;二是劳动和闲暇的时空边界模糊,资本逻辑被强加于整个人类生活;三是劳动资料的数字化导致劳动力相对过剩和资本有机构成提高[11]。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特有的人口规律”[5]728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以更加强权的姿态施加到劳动者身上,成为压低劳动者工资的绝对杠杆。
借助于劳动资料数字化,新型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可以通过消除产销矛盾而最大限度遏制生产过剩,并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加强劳资合作和劳动协作来保证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的就业安全和收入水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劳资冲突[11]。然而,这种看似缓和的劳资冲突背后实则蕴藏着更大的“冲突危机”:一是它造成了从事复杂技术劳动的劳动者和从事简单劳动的劳动者之间的分化。那些掌握专业化人力资本具备了“进入权”[12]的高级劳动者把自身看成资本同盟者,将自身智力合并于资本变成进一步支配劳动的权力,成全了资本对一切形式劳动成果的占有,加剧了资本与人数更多的普通劳动者之间的冲突;二是从社会总体劳动过程看,金融化的资本主义使得在全球价值链的劳资关系中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之间的鸿沟越来越大[13],资本家的消费信贷让劳动者深陷被剥削的境地无法自拔[14]。劳资冲突总体上呈现愈演愈烈态势,这突出体现在近些年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频频发生的群众运动,例如2011年到2012年波及80多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占领华尔街”群众运动[15]。
由以上分析可知,劳动力价值规律的理论内涵是:工资由劳动力价值决定,同时受到劳动力供求关系以及劳资竞争情境的影响围绕劳动力价值上下波动。从马克思工资理论的理论体系角度,劳动力价值规律涉及三个方面内容:一是从劳动力商品理论可知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工资变化取决于劳动力价值变化;二是从资本积累理论可知工资波动会受到市场上劳动力供求变动的调节;三是从阶级斗争理论可知工资还取决于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的竞争情景。遵循同一理路,要正确把握劳动力价值规律理论的科学内涵,需从以下三个方面作进一步论述:一是劳动力价值对工资的本质规定;二是劳动力供求对工资的调节作用;三是劳资关系对工资波动的影响。
从一般意义上,劳动力价值对工资的决定作用体现在短期中为工资额提供一个基本的数量标准,长期中决定了工资的长期变动。很显然,劳动力价值本身的变动对考察工资变动至关重要。马克思在《工资、价格和利润》一书中讲道:“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7]47劳动力虽然具有一般商品的特质,但又区别于一般商品,“劳动力的生产要以活的个人的存在为前提”[5]198,并且必须使劳动力所有者能够依靠繁殖永远延续下去并且不断出现在市场上。由此,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生活资料总和取决于三个方面,包括维持劳动者自身及其家属、子女生存所必需生活资料的费用以及接受必要教育培训的费用。从价值构成角度,劳动力价值由纯生理要素和历史的或社会的要素组成。“包含于劳动价值中的这一历史的或社会的要素可能扩大,也可能缩小,甚至完全消失,只剩下生理上的界限。”[7]65
劳动力价值的构成会发生变动的事实也就验证了劳动力价值本身会发生变动的事实,对于这一点,马克思非常肯定。此外,劳动力价值规律并不排斥工资对劳动力价值实现的反作用,因为满足劳动者生活需要的各种资料很大一部分要用工资收入去购买。在某个特定物价水平上,工资收入高低决定了劳动者所能购买到生活资料的数量、范围和质量,而这又决定了劳动者人身的恢复情况,从而决定了劳动力价值的实现程度。劳动力价值是按生产或再生产正常质量劳动力所需生活资料或劳动时间来计算,因而劳动力价值对工资的决定作用暗含了工资不能长久低于劳动力价值,否则正常劳动力不能生产和再生产,最终就会危及整个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导致经济危机。在具体分析某一特定国家的工资运动时,一定要从该国所处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历史和社会的因素出发,首先考察在该历史时期该国的劳动力价值水平,然后才能进一步考察工资的上下波动。
劳动力市场供求因素的调节作用,一般层面上是劳动力供给和需求相对变化促使工资水平上下波动。理论上,当劳动力供大于求,将引发工人之间竞争,导致工资下降;当劳动力供不应求,将引发资本家之间竞争,导致工资上升。劳动力供给受到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发展状态的影响,劳动力需求则直接决定于经济发展状况,而人口自然增长最终仍受制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故从根本上讲,劳动力供求最终都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因变量[16]。因此,分析工资运动,自然需要关注特定历史时期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工资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不单作为收入分配的一个因素起作用,更是成为连接生产与消费、价值补偿与实物替换的关键环节,它在社会生产环节中以可变资本形式存在。如果资本有机构成不变,则随着资本不断积累,资本家为了扩大生产只能雇用更多的工人,对劳动力需求增加,为工资形成一个向上推力,尤其是当资本积累所需劳动力超过劳动力供给时,这种推力就会变成现实的工资上涨。然而,这只是理论上存在,社会再生产的实际情况是:随着资本不断积累,资本有机构成通常会不断提高,也就是在社会总资本中,可变资本占比趋于下降。造成结果是:资本对劳动力相对需求以及这种需求增长和预付资本量增长相比,以递增速度减少,使得大批工人找不到工作,失业人口出现,由此形成相对过剩人口。这些相对过剩人口形成的产业后备军会对已经就业的劳动者形成就业竞争压力,从而成为压低工资的一种杠杆。
需要说明的是,资本有机构成提高一般是基于技术进步来实现,当资本积累速度非常迅速,以至于资本对劳动力需求的增加速度超过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速度时,劳动力供不应求的现实情况就会出现。这会导致两个结果:一是工资水平会上涨;二是会促使资本更注重技术进步,加快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速度。
劳资竞争的生成机制是:劳动力市场上竞争无处不在,资本家之间存在竞争,工人之间也存在竞争,这两种竞争交错运行。资本家利用工人之间的竞争向工人阶级进攻,而工人阶级则力图通过工会等组织形式来消除存在于工人之间的竞争,于是出现阶级之间的斗争。在工人创造的产品价值总量一定情况下,工资和利润之间存在彼消此长关系,“利润率的实际水平只是通过资本与劳动之间的不断斗争来确定,资本家经常力图把工资降低到生理所能容许的最低限度,把工作日延长到生理上所能容许的最高限度,而工人则经常在相反的方向上进行抵抗。归根到底,这是斗争双方力量对比的问题”[17]166。正是工人阶级和资本家阶级之间在在经济利益上的根本对立,使得工人阶级为了反对资本家的残酷剥削,维护基本生存权利,必须要团结起来,为提高工资而斗争。
工人为提高工资标准与资本家展开的斗争,在劳动力市场上就表现为斗争双方针对工资问题的议价能力,而议价能力最终决定于劳资双方在社会生产中所拥有的经济权力,也就是双方所处的经济地位决定。相对于资本,劳动者个人所拥有的经济权力微乎其微,因此为了提升自身竞争力,劳动者以工会形式结成联合体,通过集体谈判形式来为劳动者工资提供保障。功能上工会应该能够发挥保障工人权益的基本职能,其核心作用是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支付。此外,保障就业、为工人争得更好工作条件也是工会的重要职能。理论上,当劳动力量增强,从而工会的谈判议价能力增强时,工资运动会偏向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向发展。反之,若资本力量增强从而资方谈判力量增强时,工资运动就会偏向有利于企业的方向发展。决定和影响谈判实力的因素主要有:企业盈利能力、工人自身素质、市场竞争状态、工人的组织程度和政治地位等[18],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在谈判时各自的谈判目标和谈判共识的达成情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照搬西方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具体实现形式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要求[19]。这就是决定了劳动力价值规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表现形式必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相适应。当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和特征就是“实现大多数人的幸福生活的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也就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具体而言就是“发展为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即“不仅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物质文化和生态环境需要,反过来,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劳动人民的奉献”[20]。基于此,可知不同于劳动力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表现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资运动规律的内涵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人民的“生活需要”决定了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尤其是“美好生活需要”;二是产业后备军所形成的失业人口不会成为企业压低劳动者工资水平的绝对杠杆,劳动力供求更多是以正常规律作用于工资的调整;三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决定了劳资双方从根本上是和谐的,劳资正和关系在我国是可以实现的。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宏大议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就家庭收入层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的工资收入。马克思认为作为工资本质规定的劳动力价值不仅取决于纯生理的要素,还取决于每个国家在一定历史阶段的传统生活水平。“这种生活水平不仅要满足生理上的需要,而且要满足人们赖以生息教养的那些社会条件所产生的某些需要”[7]64,也就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一定社会中人们的“生活需要”。从马克思生活哲学角度,满足工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一定社会中“生活需要”的所有要素都应该囊括进工人的劳动力价值之中。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8]158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21]14。这意味者以下两点:一是劳动者劳动力价值的绝对值不能太低,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作为劳动力再生产的内在规定,将美好生活纳入劳动力价值之中;二是劳动力价值的实现程度也不能太低,对普通劳动者而言,也就是工资水平不能太低,否则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就无法保证,更谈不上实现美好生活。
从“生活需要”角度,劳动者劳动力再生产是其家庭生活的再生产,涉及当下社会历史条件下劳动者家庭生活需要的各个方面,包括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生活需要。好的劳动力再生产模式应该是能够在保证劳动力正常再生产基础上,可以促进劳动力实现扩大再生产,即除了满足基本需要,还要实现发展需要。所谓基本需要是指为维持目前生活状态和生活方式而产生的生活需要,发展需要则是为改进目前生活状态和生活方式而产生的生活需要[22]。其结果是能够提升劳动者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劳动者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23]。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宪法规定的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决定了劳动力再生产应该是一种“自觉”行为,是朝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方向前进,在社会主义中国,“发展需要”更多地表现为“人的全面发展需要”[24]。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由于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使得发展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的相对剩余人口,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相对过剩人口在表现形式上大体相似,构成产业后备军。这些相对剩余人口是针对生产力发展的现实需要而言,表现为在一定时间内被排斥在生产力发展需要之外的特殊群体,以一定时期内的失业人口存在。当前,我国进入新时代,走高质量发展之路是必然选择,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进科技创新与广泛应用,都对劳动力素质提出更高要求。考虑到当前我国劳动者总体素质不是很高的现实,这在客观上会造成劳动力供过于求,造成失业人口出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失业与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之间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从依存角度,一定数量和范围内的失业人口构成的产业后备军对社会生产力发展具有调节、补充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除了自愿性失业,失业人员为了找到工作,会有更强动力提升自身劳动技能,这在客观上有助于劳动力大军整体素质的提高,从而助力于生产力发展。从对立角度,失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所付出的代价,失业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最终都会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因素。因此,为了更好发挥失业的积极意义,减少失业的负面影响,必须要将失业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仅数量上要控制,而且失业面所涉及的人群、行业等也要有所控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意味着解决失业问题,保就业促民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在的本质要求。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党中央和政府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失业问题,就业政策是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一环,从而劳动者在失业过程中常伴有国家相关政策的辅助。2020年,在新冠疫情的冲击下,我国将“保就业”确定为“六保”政策之首,并将“保市场主体”作为“六保”的重要内容,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劳动力市场的总需求,维护了工资的稳步提升。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将大量的国家财政用于劳动者的消费性福利,我国将政府财力集中应用于“保增长、保就业”、在完善劳动力市场供求结构上发力的政策模式,更加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更具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综上,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失业人员会呈现出相对性、短暂性和间歇性的特征,产业后备军很容易被市场岗位吸收,数量可调可控。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产业后备军不再是压低工资的绝对杠杆,相反,政府会出台相关的就业政策来保障就业,防止工资水平的下降。
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劳资之间的阶级对立,我国基本社会制度保证了劳资关系从根本上是和谐的,劳资正和关系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核心内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不可否认,在现实中,劳资正和关系的实现也会遭遇困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过程中劳资冲突也会很紧张,劳资竞争也会很激烈。然而,在基本社会制度的框架下,我国从国家顶层设计到具体发展过程,全方位为促进劳资实现正和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从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到201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再到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都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具体安排,可以看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已然成为国家顶层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2007年我国的“劳动三法”,即《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同一年颁布实施,使得我国劳动关系开始逐步摆脱过度市场化的局限,开启了向“集体劳动关系”的转变。此后,最低工资标准快速提高,劳动合同签约率大幅度提升,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资关系获得了较大幅度的改善。同时,劳动力市场的法制化也为党和政府依法调节劳资纠纷、改善劳资关系提供了必要的法制保障。
在具体发展过程中,我国也探索出一条实现劳资正和关系的可行之路。2008年以来,我国并未刻意干预工资的上涨趋势,而是不断完善市场条件和产业政策,鼓励企业积极推进产业升级。事实证明,在工资上涨的刺激和政府产业政策的激励下,我国企业的生产率效率快速提升,产业升级进程稳步推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总体提升,又从根本上保障了工资的持续上涨,为劳资关系的改善创造坚实的产业基础,也在根本上为劳资实现正和关系创造可行条件。在此基础上,依赖于劳动成本优势和价格竞争手段的传统产业模式开始逐步转型。原先依托劳动力成本优势参与国际产业分工的发展格局,开始转向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客观而言,只有切实提高工资水平和劳动报酬份额,才能有效启动国内消费,拉动内需,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新发展格局。纵观2008年以来我国劳动报酬、产业竞争力和发展格局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劳动报酬提升、产业升级与新发展格局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标志着我国实现了劳资关系改善与经济发展格局调整的良性互动,是我国调节劳资关系的一条重要经验。
党的十九大报告做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伟大论断,意味着我国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方位,它所代表的是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生产能力在总体上达到较高水平的历史阶段,为人民追求美好生活提供了丰裕的物质前提条件。因此,新时代语境是指这样的一个时代环境:社会生产力水平大幅提高,人民追求美好生活具备了从理想到现实的逻辑通路,而这条逻辑通路的桥梁就是劳动者工资水平的提升。显然,总结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资运动规律,帮助广大劳动者认识工资的本质及其运动,对找到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正确理路,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支撑和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理论界对现实社会经济中工资运动的分析大体是基于两种类型理论进行,一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工资理论,二是马克思经济学的工资理论。无疑这两种理论对中国现实工资运动都能有一定程度的理论指导价值,尤其是马克思工资理论,它科学地揭示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资本质及其运动形式,同时又实质性地发现了市场经济工资运动的一般规律。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两种理论的建构和发展都不是基于中国社会经济中的现实工资运动实践,因此直接用它们对我国社会经济中的工资运动实践进行理论分析,势必会产生理论的适用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反复强调我们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系统回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且要根据新的实践对经济、政治、法治……等方面作出理论分析和政策指导,以利于更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21]23。这就要求我们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资运动实践出发归纳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资运动规律。
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观察时代、解读时代、引领时代,用鲜活丰富的当代中国实践来推动马克思主义发展”[25]。马克思所揭示的劳动力价值规律是我们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资运动规律的基本理论来源,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我国工资运动的丰富实践,归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资运动规律自然可以为我国劳动者现实的工资运动提供理论支撑。
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资运动规律的理论内涵可知,对我国劳动者工资水平产生影响的因素有三个:由劳动者的“美好生活需要”决定的劳动力价值,决定了工资额的基本维度;与社会主义生产相适应的劳动力供求对工资的调节作用,同时失业人口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工资水平的绝对下降;国家在制度和政策层面为劳资正和关系的实现创造了良好环境,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从而,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正确理路应该包括以下三个基本路径[1]:一是关注劳动者生活需要,改善劳动力再生产条件;二是畅通劳动者提升渠道,优化劳动力供给结构,满足新时代新经济对劳动力的需求;三是努力实现劳资正和关系,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找到可行之路。
马克思在其工资理论中除了科学地揭示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工资的本质及其运动形式,也实质性地发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运动的一般规律,即劳动力价值规律。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以及已有的对我国工资运动实践的研究[1],我们总结归纳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资运动规律。在新时代面对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大背景下,这个工作不仅必要而且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