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朱庆春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的建设水平也在不断提升,融合了一些最新的技术和材料以及设备。利用这些新型的技术和设备构建的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容易出现问题。在对保护系统的建设情况进行分析和管理时,需要有法律法规支撑。如果没有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对法律条例进行持续完善,就难以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需要加强法律建设,促进我国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1]。
目前,我国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已贯彻到了日常的生产生活环节中。但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可以发现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首先执法部门的职权划分比较混乱,无法明确自身的主要职能。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一味遵循划出单位的意见,在对承接单位和划出单位的矛盾问题进行协商时,将划出单位的意见作为主要的解决措施。这一问题的出现,会降低执法的效用。在开展执法工作时,如果缺乏相应的制度,就无法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的指导。实际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技术的应用存在较高的要求。如果现有的技术比较落后,没有及时更新,就无法提高工作水平,也难以根据各种环境破坏问题的发生情况,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会导致破坏行为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2]。
现阶段在开展执法工作时,主要是以综合行政执法体系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拥有执法权。但在队伍建设的过程中,并没有做好技术和设备的同步转移,一些原有岗位的工作人员,依然负责之前的执法工作。这就导致各项工作在开展时,存在权责交叉和执法混乱等问题,甚至会出现重复执法等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对车辆和生活以及施工等噪声污染问题进行处理时,需要由政府行政部门负责各项工作。但在实际执法时,无论是交通管理部门还是城管,都没有严格按照自身的职能要求,充分履行相关领域的执法功能。这就导致行政执法边界更加模糊,无法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有效的支持。在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时,如果执法部门,与其他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能,存在一定的交叉问题。国家政府没有对各个部门的职能进行明确的划分,也没有制定针对性的管理机制,或者在进行管理机制存在内容不够全面的问题,就会导致执法工作在开展时,无法充分发挥执法的效用[3]。
实际上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时,执法人员所享有的职权,来自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授权,行业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分离之后,可以授予相应的执法权限。执法人员需要根据授权的主要内容和权限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但在进行执法时,绝大部分执法人员仅仅按照执法内容独立进行执法,没有与其他管理部门进行充分协调。这就导致执法工作在开展时存在较多的不足之处,无法对现有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进行全面处理。尤其是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进行治理时,执法工作的内容涉及交通管理和市场监管以及公安等部门的职能,需要通过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才能对问题进行妥善处理。目前执法工作在开展时,面临的主要难题是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时,无法进行有效沟通和交流,也难以通过各个部门之间的团结协作,有效解决问题。这一问题的出现,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产生制约。导致这一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缺乏健全的执法体制,无法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有效的支持[4]。
现阶段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时,因为涉及的内容正在不断增多,且与多个学科内容存在交叉问题,因此需要明确执法的范围,才能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执法范围的确定,并没有针对性的划分。尽管我国政府已经提出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导意见,但意见只是强调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概念,没有对执法范围进行针对性规定。一般情况下,自然保护区域和森林以及草原等,要对生态环境的经济价值进行保护。且在进行自然资源保护时,已经将这些内容作为执法的重点项目。如果没有对执法边界进行明确划分,在开展工作时,就会面临比较严重的矛盾问题,对执法工作产生不良影响。例如执法机构在对自然资源的开发情况进行管理时,如果存在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行为,但因为现有的执法职权不够明确,在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理时,无法根据这些行为的影响后果,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这就导致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问题不断发生,难以对其进行有效遏制[5]。
一般情况下基层的环境污染问题比较严重,在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时,要组建更加专业的工作团队,才能充分发挥执法的作用。但在执法队伍建设中,行政部门没有严格按照各个岗位的要求,对工作人员的资质进行全面考核,也没有对其进行专门的培训和教育,一些执法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在开展工作时,也没有严格按照行业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且基层队伍建设,缺乏相应的技术和设备支持。如果执法人员在开展各项工作时,依然沿用传统的执法理念,没有积极学习新的知识,更没有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就会降低执法水平。目前大多数基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团队力量比较薄弱,这是因为在进行基层人员配置时,存在配置不足等问题,且现有的执法设施比较落后,没有引进更加先进的信息化技术。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会阻碍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6]。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伍的编制标准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整个编制体系比较庞杂,难以对现有的人力资源进行科学的配置,也无法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因为各个地区的人员配置情况有所不同,这就导致执法人员在开展工作时,身份和待遇存在较大的差距,这对于工作团队的建设存在不良影响。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在人员管理中,没对其定期考核,无法对执法人员现有的能力水平进行全面了解。执法部门也没有将最终的考核结果与执法人员的绩效挂钩,难以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些执法人员在开展工作时,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自觉规范自身的行为,甚至存在责任心比较差的情况[7]。
执法机制的建设,需要根据现有执法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机制内容进行持续优化和完善。首先政府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在现有法律条例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持续优化和完善。还需要对执法部门的职能进行明确划分,避免各项执法工作在开展时,出现混乱等问题。在对职能划转进行管理时,需要为其提供统一的依据。执法人员在开展工作时,需要通过承接单位和划出单位的协商意见,作出具体的划转规定。在进行具体执法时,还需要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创新性应用,并且引进更加先进的设备,要根据当前生态环境的破坏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处理措施。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需要做好执法技术和设备的同步转移,为工作团队的建设提供有效的支持。还要对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能力水平进行全方位考核,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要求,对人员进行科学配置,避免出现职责交叉和多头执法等问题[8]。
在对不同领域的污染问题进行处理时,执法部门还需要与其他管理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和交流,通过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对问题进行妥善解决。因此执法部门需要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有效的依据。在权责划分时,还需要明确执法的权限,执法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权限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在进行实际执法时,要尽可能避免出现独立执法等问题。要通过不同部门工作人员之间的协调配合,统一解决问题。政府要提高行政部门的级别,确保行政部门在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时,能够具备足够的话语权。建立执法机制建需要在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完善和优化,要提高规章制度的可行性,确保各项制度能够全面落到实处,为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的指导[9]。
在当前社会经济背景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设置,要根据时代的发展要求,结合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领域的需求,对范围进行明确划分,要尽可能避免出现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扩展过度的问题。要对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的政府职责进行明确规定,还要做好剩余职责的合理划转。在对执法范围进行规定时,需要对各项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设置更加合理。例如在对范围进行划分时,可以锁定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等工作,设置针对性的执法范围[10]。
在对执法范围进行调整时,需要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现状,结合污染防治的具体要求,对范围进行适当调整。要保证范围的设置更具针对性,才能促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同开展,确保执法工作在开展时,能够发挥更大的功能作用。在明确具体的执法范围之后,需要提升执法工作的开展效率,还需要在保证执法工作开展质量的基础上,尽可能降低执法的成本。在进行执法范围划分的过程中,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对现有的工作团队行政处罚机制以及强制执法等权限内容进行重新规划和设置,确保执法工作在开展时,能够向着标准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11]。
在进行执法团队建设的过程中,首先要做好基层工作人员的配置。要根据基层岗位的需求,对人员进行合理调配,还要提高基层的福利待遇。政府需要严格按照各个区域的实际情况,对基层部门的编制进行科学规划和严格的管理。在进行不同等级执法团队建设的过程中,要对执法任务进行明确划分,还要对现有的人力资源进行科学配置。如果存在一些未达到编制要求的执法人员,严禁归入到执法团队中,还要尽可能避免出现人员占用名额等情况。在对执法人员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定期考核,要将最终的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能够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自觉规范自身的行为。还要对其进行定期的技能培训和教育,确保执法人员能够自觉学习一些新的知识和技术,并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尽可能避免出现执法人员工作失误等情况[12]。
在进行基层人员配置的过程中,还要为其提供更加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要对比较落后的设施进行更换。还要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为各项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物质基础。基层的执法团队在开展工作时,也要积极引进信息化技术,并且将信息化技术入到执法的各个环节,促进执法工作向着智能化方向发展。在信息化建设中,还可以构建综合管理系统,通过这项系统实时了解人员以及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且对各项数据信息进行全面记录,为后期工作的查询和考核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政府还要根据各个地区的不同发展情况,制定统一的执法团队编制标准,确保执法人员的分布更加合理。还要执法人员的晋升和待遇问题,促进执法团队人员更好地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在工业优化程中,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对相关问题进行治理时,我国已经对各种生态问题采取了有效治理措施,对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完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得到了全面改善。在当前时代背景下,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开展,需要进一步健全执法机制、明确执法范围、规范执法队伍,为各项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提供强大的执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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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是“由生态关系组成的环境”的简称,是指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影响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各种自然(包括人工干预下形成的第二自然)力量(物质和能量)或作用的总和。
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生态环境问题是指人类为其自身生存和发展,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对自然环境破坏和污染所产生的危害人类生存的各种负反馈效应。
生态是指生物(原核生物、原生生物、动物、真菌、植物五大类)之间和生物与周围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当代环境概念泛指地理环境,是围绕人类的自然现象总体,可分为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当代环境科学是研究环境及其与人类的相互关系的综合性科学。生态与环境虽然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但两者又紧密联系、“水乳交融”、相互交织,因而出现了“生态环境”这个新概念。它是指生物及其生存繁衍的各种自然因素、条件的总和,是一个大系统,是由生态系统和环境系统中的各个“元素”共同组成。
生态环境与自然环境在含义上十分相近,有时人们将其混用,但严格说来,生态环境并不等同于自然环境。自然环境的外延比较广,各种天然因素的总体都可以说是自然环境,但只有具有一定生态关系构成的系统整体才能称为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