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欣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公司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是国内市场经济立法的一件大事,也是近期引起商法学界热议的首要议题。本刊延请名家,就法律修改中的若干重大问题陈述己见。
“缺乏基本原则的法律难以被信仰和敬畏”(刘俊海教授语),《论公司生存权和发展权原则》一文力主对于生存和发展两项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应是公司法上的首要原则。从比较法角度进行观察,始于2005年的日本公司法现代化改革将放松管制、事前规制、精细化立法列为其立法指导原则,《公司法立法指导原则的研究》一文指出以上三项原则在日本法上的实践既有经验、亦有教训。《中国公司理论的演变和制度变革方向》一文冷眼旁观国内企业法制40多年的演进历史,认其经历了从合同到财产,再到合同、财产、实体三元冲突的不同发展阶段,在今天已呈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公司修法可采制度充分供给的思路,提供更加丰富的规则,允许公司自行选择公司治理模型。
本次立法修改中拟定维持基本公司形式的规定,为学术界在此方面的持久讨论暂时画上了一个逗号。《公司类型与公司法体系效益》一文则提出了“同类合并再区分”的公司类型深度改革方案。公司资本制度是本次公司法修改中的重点方向,《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与公司资本制度完善》一文强调股东的出资义务兼有法定性与约定性的双重属性,尤以前者为重。拟修改现有立法模式,《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自由与限制》一文主张有限公司非瑕疵股权的转让均应采取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公司债券的私法本质及规则展开》一文则提出本次修改应当达成统一的公司债券纠纷裁判规则,推动形成符合市场化和法治化要求的公司债券规则体系。
“每个人眼中都各有一部理想的公司法”(赵旭东教授语),从原则到实操、由理念入具体,本期组稿所集七篇文字,希望为在未来日臻理想的公司法建构呈现《清华法学》的点滴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