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文侠
(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3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企业/公司的发展模式都纷纷迎来变革与创新,让企业的运营与法律规范更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作为法治国家,我国在公司发展中也渗透了不少法律内容,以助于公司管理与交易的顺章开展[1]。现行的《公司法》就是公司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各项商务行为的法律依据,其能使公司的运营安全合规且运行得有条不紊。因而公司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要将《公司法》作为参考基础,从公司自身运营角度出发,制定相对完善合理的公司制度[2]。
公司法的确立和分析可从其主要作用内容着手,即解释权、立法论和公正性。第一,公司(企业)在与外部单位或个人展开交涉时,可享有对应的解释权,即能为公司运营的法律理解提供保障,如此一来,公司的管理运行政策也都能够得到更好的落实。这一切要归功于公司(企业)在社会中的活动皆具有法律效力,不论是普通的企业管理者还是领导者都会为其以公司形象出席的社会活动负有相对的法律责任。第二,虽然作为一个公司不具备自己制定法律的权利,但公司内部所推出的章程、管理制度也能归为法律执行的范畴,即一旦员工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造成工作的延误及其他严重的后果,公司完全可以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对员工施行处罚[3]。第三,公司法必须要保证其公正性,这就需要公司法与法条的运作、落实。《公司管理规范条例》曾如此定义公司法:具有公平性、规范性和公正性。一般的公司领导者会根据员工对公司法的执行程度、效果来评定公司法的执行效力,可以说公司法所具备的执行效力就是公司法展现其权威性、公平公正性的直观凭证与依据。
法条公司法专项实践公司法要从公司法法条的制定与确立展开分析。实际公司法法条的确立与公司的运行及管理并没有很大关系,这就导致法条虽然能够为公司运转提供一定的规范,但其内容的制定与实施常常会导致理论与实践内容相脱节的情况,由此可见公司法中许多规定都不具备合理性特质,如果将这一公司法应用在公司的运转中,则必然会产生诸多问题。相比之下,实践公司法更能让公司的法条落实到实际,其作为法条公司法的一种提升和改良,对公司的运行可产生一定的影响,因而也更能推动和促进公司的发展。一般来说,实践公司法能够设计的问题都与公司的实际运行结合紧密,是透过现象衍生出来的内容,而法条公司法则都是建立在公司的运营理论之上,与实际情况的联系不多,对实际问题的针对性自然也得不到显现。因而法条公司法专项实践公司法基本是必然的,且为抵抗法条公司法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偏差,并让法条的作用影响不断扩大,实践公司法也应当获得足够重视,并令其规范结构的实践性有所提高,以促进原有法条与公司常规运行的结合,将相关问题的产生与解决紧密“捆绑”在一起。不过从当前国内实践公司法的推行落实效果来看,各企业对实践公司法的制定都或多或少存在问题,相关领导者及管理者需要借鉴法条公司法的立法经验,以令实践公司法在落实过程中既规范又合理[4]。
公司所属员工在工作期间都需要遵守公司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因此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被视为内部员工工作时间内的行为准则。作为公司内部自治能力的体现,公司规章制度的效力一般可参考员工的自律性,这种自律性不仅在公司范围内出现,有的甚至还会延伸到员工的日常生活行为中。对此,《公司法》2011修订版本还提出规定:公司对日常规章制度进行设置安排时需要对公司法的适用性进行排除,对公司管理产生影响的法条的公司法与实践的公司法地位和作用相等。而公司法的确立要基于公司规章制度,即公司法的制定必须尊重公司现有规章制度,并在其自治的基础之上建立,由此不难看出公司法与公司规章制度的联系度与逻辑关系。举一个典型的例子,当公司法就一公司某项事务作出规定和提出要求时,公司自治的规章制度仍能在其中发挥效力,另行作出规定,对于这种情况,公司完全可以借助规章制度来排除公司法相关规定在该项事务中的适用性。一般公司在运行期间,公司的规章制度能够随着公司法来改变,其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协调发展的。尤其公司章程内容制定的任意性特征,能令公司法的制定具有更广阔的发挥空间,这在公司的管理中亦有所体现。
实践公司法在公司运营中应用的团体性特征显著,公司开展交易的过程中,实践公司法可以根据公司运行遇到的具体问题展开调整,从而令交易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从公司的建立、发展角度来看,公司体制的改革也同样需要实践公司法来保驾护航,只有在实践公司法的支持下,公司的体制改革才能更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体现其实用性和严谨性。与此同时,实践公司法还能为公司的运营机制制定提供宽广的空间与条件,可见实践公司法在公司运营当中的应用十分广泛。而基于员工在公司中需要将公司利益作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将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自身行为的约束依据,实践公司法在公司运行中的根本作用也就更加明晰,即为公司运营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与保障,帮助公司合理有序地展开运行。
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可总结出两点,一是实践公司法更能立足公司运行具体问题,与公司的实际运行关联紧密;二是实践公司法与法条公司法地位相当,且制定在很大程度上要结合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来展开,这就为实践公司法的制定空间带来一定的拓展,令实践公司法的制定与应用更加灵活且贴合实际。实践公司法的实用性与灵活性可体现在立法合同的签订上。公司的商务交易,通常会将实践公司法作为合同起草的依据,直到交易合同正式成立和生效,交易双方考量最多的是交易结果与其带来的效益,对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法律、制度问题较少展开深入探析,而这一情况所导致的立法合同制定过程中出现法律漏洞等问题,只需实行双实践公司法交易换位,令交易双方都能掌握并详细考量对方公司法中有关合同条款的内容,仍然能保证立法合同具有实用性与完整性。这种互动式的交易在当前的商务交易中已经逐渐普及开来,大多企业都愿意通过此种方式展开立法合同的拟定,说明了实践公司法在立法合同中的较强适用性。
综上所述,法条公司法必然具有一定的作用性,但实践公司法则是着眼实际问题,对公司的运行教育更具有实际的针对性,且已有两个案例表明了实践公司法广泛的应用和灵活实用的效果,这就令实践公司法的发展不得不迈入新的发展阶段。而公司的正常运转中,常会遇到各种管理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司的正常生产和运转的开展,而法条公司法则会对此类情况进行调整。因此可知法条公司法的作用也不能被完全掩盖,法条公司法向实践公司法的转变还需积极探索策略,以为公司法的健康发展带来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