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声作品著作权保护探析

2022-12-27 20:21辽宁师范大学尹鹤
区域治理 2022年1期
关键词:表演者权利形式

辽宁师范大学 尹鹤

一、相声艺术的历史与发展

(一)相声综述

相声是一种民间说唱艺术,以“说、学、逗、唱”为主要表演形式,并通过“说、学、逗、唱”的艺术手段突出相声区别于其他曲艺作品的特点。相声起源于北京天桥、天津劝业场和南京夫子庙,但现在人们多数认为天津是相声的发源地,其实不然。相声在地域上分为南北两派,又在派别上分为王、高、李三派,按照时代又可划分为传统相声、新相声、当代相声,主要以口头方式进行表演,常以折扇、醒木、手绢、御子等道具辅助表演。在参演人数上,主要形式为单口相声、对口相声、群口相声等。相声讲究四门绝活,分别是“说、学、逗、唱”“说”主要是讲故事、打灯谜和绕口令;“学”主要是模仿各种动物叫声、各种唱腔等。“逗”主要是捧哏、逗哏之间制造笑料,抓哏取笑;“唱”主要是唱戏、唱歌,实际上是指唱“太平歌词”。相声是以民间流传整合,逐步走入大众视野的一种生活娱乐方式。

(二)相声溯源即发展概况

相声古作象声,原意是指模拟别人,故又称隔壁相声。经华北地区民间说唱曲艺进一步演化发展,并且在此基础上融入了模拟口技等曲艺形式而形成,一般认为相声于清咸丰、同治年间形成,以说笑话或滑稽问答的方式引起观众发笑的曲艺形式。至民国初年,象声逐渐从一个人摹拟口技发展为单口笑话,所以名称随之转变为相声。后逐步发展为单口相声、对口相声、群口相声,综合成为名副其实的相声。经过多年的发展,对口相声最终成为最受观众喜爱的相声形式。到了晚清年间,相声就形成了比较现代的特色和风格。主要是用北京话进行表演,不过各地也有“方言相声”,如“天津相声”“南京相声”等。相声形成过程中广泛吸取口技、说书等艺术之长,寓庄于谐,以讽刺笑料表现真善美,以引人发笑为艺术特点。传统相声的发展到了侯宝林、马三立时期发展壮大,在当时相声多作为养家糊口的生计。相声发展到当代,已经出现了极其明显的领军人物,“德云社”作为当今相声界的领头羊,其在全国各地已经设立了无数分社,并且德云社的部分场次也到了一票难求的境地,当代相声也在德云社的带领下逐步向更大的目标发展。

二、相声作品的特征

相声因其独特的创作和表演形式,有着区别于其他作品的独特特征。

(一)传统相声内容的固定性

传统相声有“死缸死口”的说法,通俗解释就是说传统相声最开始的内容、形式非常固定。因为传统相声依赖于师承关系,都是先从拜师开始,如果没有师父则无法进入相声这个行业的。拜师之后,师父才会教授有关相声的知识,不过也没有具体的教材,大多数都是以口口相传的形式。并且因为这种严谨的师承关系,所以对于传承下来的传统相声的内容是无法更改的,相声演员能做的就是照本宣科,如果相声演员在场上更改了本子的内容,下场后是会受到责难的,在师父看来,此类行为当算演出事故,更甚者会被认为是不尊师重道的行为。所以在这种情形下,传统相声的内容极为固定,并且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难以改变此种局面。

(二)相声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首先,当代相声作为一种虽然有固定剧本但已经开始偏向于现挂的作品,比如说某些演员的现场即兴群口相声表演,这个表演就是完全没有脚本的,全凭相声演员自身能力在现场根据观众的反应及时作出判断,所以这种相声表演是没有固定内容和表现手法的。

(三)相声的时代创新性

相声分为传统相声、新相声和当代相声。相声作为一门艺术,在历经坎坷后流传当今天,和相声一直在结合时代进行创新是密不可分的。在传统相声时代,相声的主要形式是讽刺性相声,有着极强的时代特征。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多是讽刺社会不公、人民生活贫苦。而到了现代社会,相声作品多掺杂时事新闻、娱乐新闻以供大家能更具有体验感和参与感。相声这种极强的时代性,赋予了相声作品不断被创新的特征。

(四)相声的人身依附性

相声因为相声演员自身条件的不同,所呈现出来的形式也大不相同。并且因为相声演员的社会阅历、钻研程度的不同导致他们内在精神层面的不同,以至于对于同一作品,所理解的内在含义和应该具有的表现形式也是大不相同的他们每个人呈现出来的作品效果也是千差万别的。正是因为相声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在相声这个领域也极易形成代表作。同时,因为相声的人身依附性也会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如果一个作品个人特征太过于明显的话,就会影响他人的演绎,毕竟大家都会有先入为主的思想,认为第一次演绎的比第二次的好。

(五)相声的非排他性

相声行业与其他行业存在着十分显著的区别,一个优秀的相声作品往往会受到全体行业从业者的关注,并且因为相声演员之间这种强烈的师承关系,所以一个好的作品往往会在全行业广泛使用。也就是说,相声演员所创作出来的相声作品虽然具有独创性,但并不具有排他性。

三、相声作品的著作权

(一)相声创作的特殊性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根据该法条我们可以看出,相声著作权法实际上是保护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那么作为大部分相声作品根基的“相声剧本”的创作者的权利应当如何保证?在这个行业,并不是所有的表演者都是相声的创作者,也是存在独立的相声剧本创作人的,法律应当如何保障这类群体的权益?其次,现代相声大多以对口相声的形式表演,所谓对口相声也就是有捧哏、逗哏两个人完成一个相声作品。在这种情况下,这样一个相声作品就是集体作品,集体相声作品的权利又当如何保障?

(二)相声演员的权利

在绝大部分情况下,相声演员既是相声剧本的创作者,又是该相声作品的表演者,那么相声演员是否既拥有著作权又享有表演者权?首先,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从概念上可以看出,著作权所包含的范围明显要大于表演者权,在创作者和表演者为同一主体时,表演者权是会被著作权所吸收的,著作权是可以包含表演者权的,但并不意味着在表演者权被他人侵害时,该相声作品的创作者是无权主张权利的,创作者可以基于著作权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四、相声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选择

(一)相声作品早期著作权保护

相声是一种民间艺术,源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在传统相声时期,并不存在著作权保护的说法。相声主要靠严谨的师承关系以维持相声作品的保密性,这是相声行业独特的自我保护措施。并且为了保护自己的相声作品不外泄,相声演员还独创了一种只有经过拜师学艺后才能接触到的“行话”,所谓“行话”譬如太平歌词、柳活、腿子活、顶、腻缝等。这些话是普通大众所无法完全理解的,通过这种方式,也使得相声作品有了一定的神秘性。但这样的防范措施是没有办法真正解决模仿和偷盗的,毕竟相声演员最终是要登台表演的,相声作品也不可能永远处于保密状态,终有一日要为观众和同行所知晓。并且此种行为也会导致相声行业逐渐形成封闭的局面,外人很难进入相声这个行业,更不要说加入相声行业,一起将传统文化发扬光大了,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相声也在此后经历了一段不短的低迷期。

(二)相声作品现行著作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相声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相声作为一个极其特殊的行业,我们知道一个包袱、一个作品是会被行业内的多人使用的。如果仅仅是完全照搬那么就没有接下来的困扰,但有的相声是通过脚本形式表现的,还有一部分是演员在场上以“现挂”的形式创作出来的。并且在“说学逗唱”中“学、唱”有一些是涉及京剧或者其他地方戏例如《汾河湾》这种加在相声中的河北梆子,这种做法就相当于进行二次创作。那么,二次创作者也应当是相声创作者,并且作为二次创作者也具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邻接权人的表演、播放、发行的权利。

(三)相声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局限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那么相声作品作为作品的一种也应当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但相声具有非固定性的特点,基于此特点,相声作品最初的版本可能会一直被更改。相声作品的保护期限应当从何时算起?是相声作品最初被创作出来的时间,还是第一次登台表演的时间抑或是相声作品最后一次被修改的时间,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也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四)相声界对相声作品保护的尝试

2009年7月2日,在北京新闻大厦举办了一场全国(天津)相声新作品大赛的作品拍卖会,这是有史以来第一次相声作品以“拍卖”的形式出现在大众视野。在当时的相声界,希望通过拍卖这种方式使相声作品的著作权等权利明确化,不过拍卖这种形式会将该相声作品现呈现给被邀请参加拍卖的人员,但最终此相声作品只会归于一人,但参与拍卖会的其他人也同样知悉该相声作品。相声作品的灵魂就是“包袱”,如果作品已经提前泄露给参加拍卖活动的其他人,并且被使用在其他作品中,那么该相声作品的灵魂也就不复存在了,著作权也就无法得到保障。所以,拍卖“包袱”这一做法在之后的相声界已经很难看到了。

(五)相声作品保护的建议

1.相声著作权集体保护

因为相声创作形式的独特性,导致相声作品大多为两人或群体共同创作,对创作者而言,他们所创作的作品是不可分割的。并且由于现在相声从业者聚集的原因,一个相声作品大多由例如“德云社”这样的群体中的部分成员所共同创作或者商讨,在这种情况下,此相声作品是可以允许在该群体内部成员之间无偿使用和改编的。基于此,大众只能在现场观看演出而不能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传播,如果大众要进行传播,则需要征得该相声作品创作群体的许可有偿使用。

2.相声著作权合同保护

上文我们提到,现在有一个特殊的群体就是相声脚本创作者,他们的权利是很难得到保障的。我们可以通过相声脚本的买卖合同对相声脚本创作者的权利进行规定。譬如,创作者应当有在相声演员表演前的报幕时被提及的权利等。根据中国曲协调解相声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例等相关材料我们不难发现,相声脚本创作者的权利并不受到重视,相声脚本创作者的侵权赔偿金也仅有200-300元。所以我们急需通过各种方式特别是法律途径保护他们的著作权。

3.增强从业演员法律意识

相声和其他艺术形式相比有其自身的独特性。相声因其内容的不固定性,导致相比于其他作品对于侵权的认定较为困难,有时对于抄袭行为提起诉讼,但对于是否抄袭也是难以界定的,这个时候在遵守法律、敬畏法律、法律发挥其底线作用的同时,从业演员自身得道德底线也应当有所提高,自觉遵守法律和行业定律。与此同时,也应当向从业演员普及相关法律。由于相声行业呈现出人员鱼龙混杂的情形,并且绝大多数是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人员,应当对他们开展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活动,增强他们的法律知识储备,建立依法维权的思维。

4.成立版权监督、自律机构

应当发挥行业协会在相声版权保护方面的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完善的行业管理体系、行业监督体系、侵权维护机制等方式在行业内部为大家提供一道坚实的著作权保护墙。行业协会也应当发挥自己的带头作用,多对从业演员进行各种培训,以及在行业内部出现纠纷时积极进行调解。

相声作为民间艺术的一部分,同样也是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相声的著作权保护也关系到我国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展。近几年,在德云社的带领下,相声已经有了逐步复兴的态势,但也有很多新出现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阻碍着我国相声行业的发展进程。想要更好地继承和发扬相声必然要对相声著作权进行保护。结合相声自身的特点,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找寻一条适合相声著作权保护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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