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路径

2022-12-27 20:21安庆市潜山市生态环境分局芮丹
区域治理 2022年1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污染生态

安庆市潜山市生态环境分局 芮丹

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努力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是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是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现农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是我国农业、农村、农民永续健康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要求。近年来,尽管我国农村整体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但是部分地区仍存在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生态治理主体履责不到位、生态治理技术支持相对薄弱、生态治理制度体系不健全等现实困境,阻碍了乡村经济、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制约着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和农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实现。

一、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带来了城乡经济的繁荣与物质文明的进步,助推了乡村发展转型和空间重构升级,但也导致了资源的大量消耗和农村生态环境的日趋恶化。与此同时,农业生产活动及农村生活方式的改变也带来了诸如农业面源污染、农村人居环境破坏等问题。农村生态环境恶化问题已经成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三农”工作的短板。因此,全面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已经成为乡村振兴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加速新农村建设发展

农村地区主要的经济增长方式依靠耕种,无论是经济规模还是经济增长速度都不容乐观。由于部分农业生产生活中农药使用量、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大,破坏了生态环境,所以对环境的治理刻不容缓。农村可以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带动当地污染处理相关企业的发展,在兴建各类基础设施的同时重视对农药和垃圾的针对性处理,在有效推进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同时推动城乡协同化发展。

(二)有助于传统农业生产模式的转变

从我国当前农村地区的生产模式来看,相较于沿海地区的新农村,广大内陆地区农村的发展水平较为落后。一些山区的农业生产受地形等条件限制,劳作形式仍以人力为主,难以实现农民的增产增收。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应努力实现从传统人力生产到现代化机械生产的转变。除此之外,还应在因地制宜的发展原则下,针对性开发对应的农产品,以质量过硬的农产品为依托,配合各种宣传手段,使农村经济发展更为可观,形成良性循环,助力农村长远发展。

(三)加快农村多方面协同发展

当前很多农村仍以出产各种农产品为主,经济发展思路偏向第一产业,极大地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增长,无法将农村当地的经济效益提升至最大程度。农村经济的发展不能仅局限于农村经济账面上一分一厘的增长,而要从拓展发展思路出发,拓宽当地营收增长的渠道。如环境优美的农村,可开展农家乐等生态旅游项目,种植特色有机蔬果的农村,可针对性地开展采摘体验项目等,有效突破农村仅靠农产品实现经济增长的单一形式,从多方面增加农民经济收入。

二、当前农村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地区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复杂

农村生态环境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污染来源的复杂性。农村环境污染既有外源性污染又有内源性污染。外源性污染主要表现为城市的工业废水、固体废物向农村转移等,如我国一些省份的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内源性污染主要表现为农业生产造成的环境污染,如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与不当使用、废弃农膜地膜与农药包装物的不当处置、农作物秸秆的不当处置与利用等造成的环境污染;农村生活造成的环境污染,如农村的生活污水与生活垃圾的不当处置等造成的环境污染;农业农村资源利用不当造成的环境问题,如地下水超采、草原过牧、渔场过捕以及超强度使用耕地导致的水土流失等问题。二是治理路径的复杂性。不同类型的农村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其治理路径也不同。畜禽养殖粪污、农作物秸秆等污染物排放集中,可追溯性强,具有类似点源污染的特征,排污者付费主体明确,可采用市场机制实现对污染的治理,并实现资源化利用;化肥农药淋失造成的面源污染,排放分散难以追溯,排污者付费主体不明确,需要由政府强制进行治理;废弃农膜及农药包装物等污染物收集处理成本高昂,需要实施激励政策,引导生产者自觉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治理等可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治理。

(二)政府、市场与社会主体责任不明确

与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不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有其特殊性,不同程度的存在政府治理、市场资源配置和村庄(社区)主体责任不明确的现象。一是政府“缺位”。在城乡二元结构下,生态环境治理的公共资源配置向城市与工业领域倾斜,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短板问题突出,政府有“缺位”问题,尤其是对治理难度较大的农业面源污染,缺位更为明显。二是市场失灵。农业生产不确定性大、生产者短期行为突出,且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属于公共物品范畴,污染治理外部性强、成本收益不对等,市场主体参与意愿不足,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作用难以发挥,存在市场失灵问题。三是村庄(社区)参与不够。村庄(社区)居民对于生态环境治理的认知不足,对政府开展的治理行为主动参与性不足,同时社会组织支持村庄(社区)开展生态环境治理的意愿不足、能力有限。在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实践中,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也缺乏完善的法律与制度保障。

(三)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明显不足

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重点更多集中在工业生产和城市生活区域,乡村区域的生态环境污染治理长期处于边缘化和被忽视的状态,排污主体责任不明确,治污主体缺失,监测监管能力不足,排污标准与政策法规不完善。由于地方政府的部门利益和行政责权使然,往往政出多门,不能形成统筹协调的生态环境治理系统。不同的生态环境要素被分开来管理,甚至同一生态环境要素也被分割成几个方面来管理,使生态环境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有机整体性被割裂,因此难以达到生态治理的高效率。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路径

当前农村生态环境污染治理面临的问题成因较多,需要从思想意识上、科技创新上、重点领域上、各方配合上、考核引导上齐头并进、共创共建。

(一)塑造文化,增强生态文明共创建意识

一是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生态价值观作为生态文化的核心,是农村生态文化环境发展中的必备内核,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农村必须将其重视起来,首先从“高”和“实”上着手,将提升村民的整体文明素质作为重点,积极开展群众性活动,融入生态文明新风尚,促进农村生态文明治理效用更好地发挥。其次,在村内开展精神文明活动,组织村民积极参与进来,通过各种精神宣传活动,形成一种互爱、互让、孝敬、友善的农村氛围,深入推进乡村移风易俗工作。最后,村民还要自发形成一种良好的习惯,保持卫生,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只有思想层面上提升了,才能确保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有序推进,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二是扩展宣传形式,提升民众环保意识。在美丽乡村建设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政府部门和农村都要注重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增强广大社会群体的环保认知,促进其环保意识的提升。首先,可以通过媒体进行宣传。如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在这些平台上发布环保工作动态,向社会公众宣传环保的重难点和环境保护的知识,而且要及时和公众进行互动,积极了解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治理的建议,获取公众的满意,形成有效传递政策、及时发布信息的环保宣传平台。此外,环保部门也要进行现场宣传,要定期到农村开展生态环保宣传工作,针对村内的生态环境问题,挨家挨户发放环境治理单和知识手册,让村民真正意识到当前村内生态环境的严峻性,增强其环保意识,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科技引领,加强生态治理新技术的运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绿色科技创新已成为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内在驱动力。因此,要高质量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必须促进科技与绿色农业的深度融合,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创新发展的驱动作用。第一,基层政府应因地制宜引入并积极宣传普及绿色农业生产技术与先进生态环境治理科技,引导农民群众科学种田、绿色养殖,鼓励发展生态有机循环农业,走农业可持续发展道路。第二,国家应加大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技术研发和创新应用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技术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将科技力转化为现代农业绿色发展的生产力,优化农村经济结构,打造乡村生态产业链,引领传统农业向生态化、现代化、综合化发展转型,助力乡村生态振兴。第三,注重提升现代信息科技的生态效应。一方面,积极引入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科技,全面研判农村生态环境的具体情况,建设县、乡、村三级农村大数据指挥中心,形成网格化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网络化的生态环境服务系统。另一方面,优化农村生活资源与能源的消费结构,将科技创新融入农民日常生产生活中,同时,构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舆情反馈体系,维护农村生态善治空间秩序,构建生态宜居的农村人居环境。

(三)探索政府、市场与农村社区多元共治模式

在明确不同类型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市场化空间、政府责任边界与共治需求的基础上,优化现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构建多元化的政府、市场及社区多元共治模式。一是依据污染物类型选择适宜的政府与市场共治模式。如公私合作(PPP)模式主要适用于可资源化利用的畜禽养殖粪污和农作物秸秆治理;第三方治理模式主要适用于难以资源化利用的化肥农药淋失、废弃农膜及农药包装物治理,政府可采取委托治理或托管运营等方式购买环保服务,委托第三方治理;“排污方治理+政府补贴”模式主要适用于污染排放可追溯、治理成本较高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排污权交易模式主要适用于污染排放可追溯、可量化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排放。二是在污染物治理的不同环节选择相应的政府与市场共治模式。如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源头减量由排污方在政府指导下实施,散养户的粪污收集通过政府补贴委托中介组织或合作社进行,粪污资源化利用可选择第三方治理、PPP模式治理或规模化养殖场自行治理,而规模化养殖场的排污规范则要依据政府规定。三是探索政府、企业、农村社区三方协作治理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模式。在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体系下,通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联席会议,统筹政府各相关部门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如实施农村河道、道路、绿化、生活垃圾、公共设施“五位一体”的综合管理与社会化管护模式,把村民培养成为运行维护的重要力量,实现民建、民管与民享。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置方面引入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探索建设、运行、维护一体化的市场化治理模式等。

(四)加强农村地区环境监测的“三结合”

(1)常规监测与重点监测相结合

农村地区生态环境监测的主要困境在于监测效率低、监测内容缺乏针对性、监测指标不明确等,这些问题导致环境监测工作无法常态化开展。针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农村地区的生活特点,应该将化肥农药引起的农业污染、规模化养殖引起的疫病风险等内容作为监测重点。

(2)被动监测与主动监测相结合

即使是在国家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背景下,农村地区的相关部门仍然对环境监测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以至于环境监测工作流于形式。随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对环境监测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促使环境监测工作从被动转向主动,以满足现实的需求,提高环境监测的有效性。

(3)独立监测与联合监测相结合

农业部、生态环境部都有环境监测的相关工作内容,但这些部门在开展监测工作时,往往各自为政,彼此之间几乎没有联系,也没有在第一时间发布监测信息,所以取得的监测成果比较少,而且极大地限制了农村村民提出诉求的渠道。为此,相关部门应该重视联系与协作,丰富监测内容,实现数据与资源的共享。

(4)共创共建,推进多元主体共治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重要的民生福祉。农村生态环境的有效治理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与农民群众等多元主体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事务进行民主协商、协同治理。基层政府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责任主体,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处于主导地位。要敢于打破生态治理的行政界限,重构信任关系,优化政府职责体系,转变政府职能,逐步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生态型政府转变。搭建项目联动、相互监督的协同共治平台,将全面治理、绿色发展、创新发展融入治理理念,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优质服务。地方企业既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又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一方面,企业要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改进生产技术,减少“三废”排放与能源消耗。另一方面,应积极探索乡村新型生态产业模式,做到经济效益与生态保护并重。各类社会组织特别是环保社会组织是农村生态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力量。环保社会组织应不断提升其参与生态治理的能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积极深入农村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着力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态环保意识和参与农村生态治理的生态自觉性。同时,各类社会组织也可以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其他主体进行监督,并积极建言献策。广大农民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基础性力量和直接受益者,应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其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公共意识与自觉行为,增强农民共建共享“生态宜居”美丽家园的信心。同时,农民群众也应努力践行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积极承担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相应的责任,成为农村最强有力的生态环境保护者和质量监督者。要想确保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有效进行,民众的参与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政府部门应利用多方力量,构建全民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农村的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必须要政府的引导、农民的主导以及社会的参与才能完成,因此,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政府应积极推进沟通协调、政策规划以及资金支持工作,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将农民群众作为主体,促使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为了人民的生活幸福作出应有的贡献。

总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部门和农民群众都要将其重视起来,转变以往的生态环境治理理念,引导全社会群众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中,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治理机制,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有效进行,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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