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 杰,张 炜,程月召,高 旭,赵宝玉
河北省中医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自1989年我国开始进行第一周期医院评审,至今已有30多年的历史了[1]。医院评审是对医院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估,包括医院规模、医疗设备、医疗质量、诊疗环境等,是保障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随着我国等级医院评价体系的不断深入发展,医院评审标准也在实施中不断总结完善[3]。本研究在结合《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以下简称《老标准》)、《河北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上海市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具体内容的基础上,融入《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和《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文件相关指标,总结河北省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的不足,提出修订对策,突出中医药优势,制定出《河北省三级中医院评审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为河北省能更好贯彻实施医院评审提供参考。
增设“医院药事管理组织”体系和制度,建立与完善药事管理组织;细化“药品信息管理系统”,规范采购、储存、调剂等方面工作,控制药品质量;对高危药品及“特殊管理药品”统一管理,对名称、外观相似等易混淆药品的贮存与识别提出严格要求;增加“规范处方管理”具体措施及内容;扩展“药学人员配备及培训”具体内容,落实梯队人才建设;提高临床药师水平,明确临床药学工作,促进合理用药要求更加具体;对“医院制剂管理”内容提出更高要求;增设“开发药食同源健康干预技术及药膳研究”内容,发挥中药药食同源特色。
增加药事管理体系和管理工作制度;增加基药、国采药的考核指标;增加药品贮存制度、药品调剂制度及肠外营养等调配规定;增加处方开具、审核等规范处方管理相关内容;“药物安全性监测管理制度”中增加中药相关的建立药物监测和警戒制度,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增加药学人员的配备及以(中)药学内容为主的培训制度和计划;临床药师管理中增加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医院制剂管理中增加重点专科制剂品种及制剂品种达标率;增加药膳餐饮、功能性食品研发与应用。
2.1.1 医院药事管理组织部分《新标准》将《老标准》“5.1医院药事管理组织定期对临床使用中药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合理遴选医疗机构内使用的中药。”与《河北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4.15.1医院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部门设置以及人员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立与完善医院药事管理组织”进行梳理整合,对该条目扩展内涵,内容不仅包括中药,同时也包括西药。新标准层次清楚,医院药事管理体系完备,工作更加明确。修改后要求更高,药事管理工作要能够体现持续改进。
2.1.2 药品管理部分《新标准》将《老标准》“4.1加强药品管理,有效控制药品质量,保证用药安全。”“4.2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展处方点评,促进合理用药。”“5.2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5.3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剂、煎煮,有效控制中药饮片质量,保障中药饮片供应。”“5.7临床药师参与中药药物治疗,促进安全与合理用药”中涉及药品采购、药品信息管理、特殊管理药品、取药时间、药品效期、急救等备用药品管理、退药、医师签名、药品名称内容部分进行梳理整合,实现药品全流程闭环管理标准的精细化设置。
对采购药品扩展为中药和西药,全面梳理整合《老标准》中对于中药、西药的重复条款,有利于提升可操作性。《老标准》未明确具体实施方法,依据《三级中医院评审标准(2017年版)》解读,将内容进行细化,修改后层次清楚。《老标准》未明确指出“药品适宜的储备”,依据《河北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新标准》明确了“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药品的适宜的储备的具体情况,即“85%以上药品库存周转率少于10~15日”;规定“定期检查总结药品采购供应制度的执行情况”的具体要求,即“每年至少两次,无违规采购”。修改后要求更高,药品采购供应工作要能够体现持续改进。根据《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文件精神,依据《2020年国家三级公立中医院绩效考核指标》,明确医疗机构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使用比例、监控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收入占比,要求将合理用药考核结果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加强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和绩效考核,引导医疗机构重视日常质量管理和绩效,减少突击迎检行为。
《老标准》未对“特殊管理药品”的各部门的安全设施作出详细解释。《新标准》中的此项内容将中药与西药合并描述。依据《河北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新标准》对“特殊管理药品”的安全设施要求更细化,明确指出“特殊管理药品”的安全设施的具体内容,依据《上海市综合医院评审标准》,明确指出对库存量和周转库(柜)操作的具体要求。《新标准》要求更高,明确有“特殊管理药品”的应急预案,明确指出管理机构的职责,即药学部门定期对“特殊管理药品”进行检查,至少每月1次。明确“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各环节措施得当,有持续改进措施,以提高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明确要求“按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做到“五专”管理。”依据三级中医院评审标准(2017年版)》解读要求“毒性中药饮片、按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要求账物相符,药物损耗不超±5%”,实现了对特殊药品的精细化管理。结合国家最新出台的《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实施细则》,《新标准》在“特殊管理药品”中纳入抗肿瘤药物、激素类药物、重点监控药物、基本药物、中药注射剂相关管理内容和制度,对国家出台标准及时跟进并更新。对于药品效期管理,依据《上海市综合医院评审标准》,《新标准》对“相关员工”提出明确的要求,即规定“相关员工知晓警示标识含义和管理要求,能够识别和使用”。修改后要求“持续改进有成效”,明确指出“做到全院统一“警示标识”,符合率100%”,有效提高警示药品及各类易混淆药品的贮存管理规范性。
2.1.3 药学人员配备及培训部分《新标准》将《老标准》“5.2.5中药房人员配备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相适应”“5.2.6中药房主任或副主任中,应当有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与《河北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4.15.1.3根据医院功能任务及规模,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进行梳理整合。《新标准》对药学部门药学(包括中药)专业人员配备、学历要求、任职资格、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比、临床药师配备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要求,并根据满足要求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体现新标准三级评审的最低要求与最高标准的特点。《新标准》在《老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河北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4.15.2.8 B-2有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并执行。”基础上,对原标准进行补充,《新标准》“要求有药学(包括中药)相关的在职教育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并要求按计划实施,培训记录清晰完整。《新标准》扩充药学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培训制度要求,体现中医院特色并且适用性更广。
2.1.4 临床药师管理部分《新标准》将《老标准》“4.2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展处方点评,促进合理用药。”“5.7临床药师参与中药药物治疗,促进安全与合理用药”中内容进行合并,全面梳理整合原标准中的临床药师、处方点评、用药咨询重复条款,更好整合并简化评审条款,修改后对临床药师参与临床治疗,促进合理用药要求更加具体、明确,有利于提升医院对中西药临床药学的管理。《老标准》未规定临床药师的具体人员及工作。参照《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7年版)》解读,将内容进行细化。首先明确医院临床药师具体岗位职责和具体工作,其次对临床药师资质及配备数量进行细化。
2.2.1 中医药特色贯穿始终《新标准》在结合中药药事管理内容的基础上,融入西药药事管理相关内容,中西结合,凸显中医药特色。如:在药事管理中,对于药事管理召开的专题会议内容中,须涉及对临床使用中药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在药品调剂部分,制定西药调剂评审内容后,在中药饮片管理部分单设中药调剂、复核等内容,达到既满足医院基本调剂功能的基础上,又能严格规范中药饮片调剂操作。《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22号)指出,要“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根据国家要求,《新标准》在医院制剂管理中将内容重新梳理,强调医疗机构要有重点专科制剂,同时强化制剂品种达标率和使用情况,以满足《国家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0修订版)》中考核指标,保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收入占药品比例呈逐步提高趋势。
2.2.2 强化中医药治疗方法的应用,融合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老标准》未对个体化加工具体实施进行描述。《新标准》在原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中药个体化加工的设备和操作规范。细化中药个体化加工项目,对医疗机构开展此项工作数量进行明确,加工记录清晰、完整等要求更具体。此项内容意在强化医疗机构开展个体化加工工作,更加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新标准》在医院药事管理组织中,依据《国家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将“门诊中药处方比例、门诊散装中药饮片和小包装中药饮片处方比例”作为考核指标纳入新标准,指标导向要求逐步提高。
2.2.3 加强自制药的应用与管理,强调医疗机构有重点专科制剂《新标准》在《老标准》的基础上,融入了《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及《医院重点专科建设评审标准》规章等相关内容,增加了“积极应用专科中医技术和现代医疗技术,研制和使用专科中药制剂”的要求,并增设核心指标,明确规定了临床应用的重点专科中药制剂品种≥3种,一方面可突出重点领域与品种,从而避免盲目追求品种数量,改变小而全、多而散的状况;另一方面使特色的中药制剂作为重点专科建设的支撑点之一,塑造“名医”“名科”和“名药”,实现协同发展;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及标准操作规程,修订提高质量标准,保证制剂的疗效和患者安全,以更好地为临床医疗服务。
2.2.4 加强药膳研究与功能性食品的开发《新标准》中增设药膳研究部分是《老标准》中未提及的内容,它是对《老标准》内容上的丰富和扩展。药膳的研发与应用不仅是对中医药的传承和创新,更是作为人民群众治未病的特色优势、重要一环,药膳的研究涉及对象包括青少年儿童、孕产妇、亚健康人群、慢病患者、外科术后快速康复等全生命周期。药膳的应用一方面在健康干预技术方面体现中医药独特优势,同时,也是将中医药科研成果转化成功的标志,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大众。
《新标准》在《老标准》基础上,将中药管理制度、中药特色疗法临床的应用、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中药人员的构成比例等方面所涉及条目都进行逐条细化,把实际工作中的重点与难点分散其中,保证工作能够有序进行的同时,还体现持续改进的措施。目前,《老标准》在指标评价形式上是以打分的方式进行,《新标准》则采用的是评档制。打分制和评档制相比,一方面方式上较落后,且分数设置不够科学;另一方面打分制不能体现持续改进的要求。鉴于以上经验,《新标准》更换为评挡制,此评价方法不仅能打破分值带来的局限性,还能有效帮助和促进医疗机构及时发现和弥补不足之处。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根据国家要求,《老标准》在评审内容中涉及临床药师参与中药药物治疗等内容,但评价指标仅包括配备临床药师数目且工作描述相对简单。所以《新标准》在原内容基础上,增设临床药师工作制度及岗位职责,细化工作内容,强调临床药师需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工作。
《新标准》增加了对高危药品的使用与管理。要求对包装相似、听似、看似药品、一品多规格或多剂型药品的存放,全院有统一的“警示标识”,同时增加了药学人员知晓、识别和使用的要求。《新标准》加强了药学人员的参与度。同时,增加了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与监管,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目前,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正在不断推进,各级公立医院将面临改革带来的新任务和新挑战。《新标准》的试行,表明在当前新形势下,医院评审仍然是保障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医院管理,促进改革任务落实的重要抓手。《新标准》结合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和《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等文件,重点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步解决医疗卫生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医院管理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