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天祥
在现实中,新闻只讲真实性、准确性,不求证明性,至今没有形成“新闻证据”的概念,在新闻报道中有可能造成新闻失实和法律侵权。新闻树立证据观就是在新闻采、写、编、播各环节,用证据来甄别新闻事实,确保新闻真实。
新闻的真实性要求报道中的每一个具体事实必须合乎客观实际,做到具体真实;要从总体上、本质上把握事物的真实性,不能以偏概全、以点带面,务必做到整体真实。新闻的准确性要求新闻报道中的时间、地点、人物、事情、原因和经过都经得起核对。可以看出,新闻的真实性是要求和目标,准确性是手段和方法,二者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关系。但实际上,新闻的准确性要求并不严谨,真实的未必经得起核对,当时能核对的过后未必能得到核对,导致新闻的真实性最后存疑。
以“挟尸要价案”为例,2010年,在中国新闻摄影最高荣誉“金镜头”奖评选中,一张名为《挟尸要价》的图片以全票赢得最佳新闻照片奖,《挟尸要价》标注的文字说明是“‘……说好的三万六,钱到位了再往上拉……我只听老板的。’王守海站在船头,一只手牵着一根绳子,绳子的另一头在水中,系着一具英雄的遗体。”[1]评奖结果公布后,新闻事件中的一方长江大学的宣传部部长李玉泉向组委会发文声称图片造假,引起新闻界和社会的极大关注,随后,《人民日报》等诸多媒体也加入到事件的调查,而“金镜头”组委会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是:“挟尸要价事实存在,所有被访对象均无异议”,由于对船老大王守海是否说过那句话,还有他挥手的姿势表达的意思有不同的说法和观点,则“对于细节不再深究”。[2]
图片作者《江汉商报》摄影记者张轶虽然没有因此丢掉奖项,却像吃了苍蝇一样难受,“金镜头”奖明明是一个新闻摄影记者梦寐以求的荣誉,却因为一个细节被质疑而难以对人启齿。三年之后,张轶不幸离世,只留下船老大王守海那果敢、有力像如来神掌般的大手在网上经久流传。
新闻的准确性之所以难以核对,究其原因,除时过境迁的时间因素外还有以下两点:其一,新闻真实具有相对性。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3]对事实的报道,不同的记者却有不同的选择,对于同一事实不同的记者都有不同的解读和表达方式。新闻事实从本质上说是价值观与意识形态的结合产物,真实是在诸多条件下被建构起来的概念,新闻的真实性与社会制度、政治体制、媒体倾向、记者视角等诸要素相关联。[4]
其二,人们对事实的认识具有相对性。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人们对事实的认识又是一个主观的过程,人们认识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总会有出入。譬如某地某种农作物的种植面积,官方上报数字是1万亩,自己使用的数字是八千亩,但实际种植的数字可能是七千八百亩,假如能实地测量的话,又可能是七千九百亩,也有可能是七千七百亩。具体是多少,需要实地准确测量。而记者不是调查员也不是统计员,更不是科学家,即便是个学富五车的“杂家”,也无法做到新闻的真正“真实”。
新闻事实并不尽然可信。新闻事实是指经过记者取舍成为新闻的事实,带有记者一定的主观性。网上有个“两头牛”的段子,记者采访农民:“如果你有两栋别墅,你愿意把一栋献给国家么?”“愿意。”“中一百万呢?”“愿意。”“有两头牛呢?”“不愿意。”“为啥别墅、钱都愿意,牛反倒不愿意啊?”“因为我真的有两头牛!”在新闻报道中,这种迎合记者意图、惠而不实的假话比比皆是。如果发生纠纷,在采访中又没有录音、录像,而采访对象又不认账的情况下,记者真是有理说不清了。
新闻证据就是证明新闻事实的材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批记者跟踪社会热点、涉足维权事件、家庭纠纷、感情生活,而产生的新闻侵权案例也越来越多,甚至在时事、经济类新闻中也不少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5]法律上事实是需要证据来证明的,基于此,新闻有必要向法律学习,建立证据观,在新闻的采、写、编、播各个阶段都能重事实、讲证据。
新闻证据与新闻事实的异同。新闻证据具有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同时又具有真实性,不是虚构或伪造的,还具有关联性,要对新闻事实具有证明力。如果新闻证据被直接运用在新闻中,新闻证据就是新闻事实,如广播、电视播出的采访对象的同期声,电视、报刊、网络直接引用的图表、数据。新闻事实又兼有主观属性,是记者对新闻证据的选择和提炼,比如对同期声的删减,对图表内容的概括说明。部分新闻事实属于需要补充的新闻证据,如新闻要素中的时间、地点、人物,另外还有报刊中的转述,如报刊文章开头常常写一句话:某某对记者说。直接运用新闻证据作为新闻事实,能增强新闻的可信度、可读性。
新闻真实就是用新闻证据来证明新闻事实。新闻追求真实,法律追求真相。法律层面,刑事诉讼中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诉讼中待证事实的存在要具有高度可能性,但在新闻中由于证据概念的缺失,对待证的新闻事实没有相关标准。如果从新闻的证据观角度来审视新闻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就可以把新闻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落在实处,由此可以明确记者对新闻真实性应负的责任就是新闻事实要真实,要有准确的新闻来源(新闻出处),并将之固定成为新闻证据。
采访中能作为证据的材料。对照法律对证据的分类,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形成的录音、录像属于法律证据分类中的视听资料,由被采访单位提供的各类材料、数据属于书证,拍摄的图片有的是物证,有的是书证,用电子介质提供的属于电子数据。但是记者的采访笔记并没有证据的作用,纸媒或网络新媒体记者采访要养成边做笔记边录音的习惯。记者采写的文章如果内容重大、敏感或有争议,可以报被采访单位审阅,取得被采访单位负责人的签名、单位盖章的稿件也有证据的属性,这是第二手证据。无论是否被诉侵权,这些作为证明事实真相、确认新闻真实的材料都应该妥善保留。
时效性是新闻的要求,新闻的本质体现在“新”和“快”两个方面。如果不能快速将新闻传播出去,新闻就会失去它的价值,而先人一步往往能快速形成传播效应,建立有影响力的地位。在眼球经济时代,记者为了能写出独家新闻甚至是抢先同行一步发出新闻,往往容易忽视对新闻真实性的审查,造成新闻失实,反而削弱了媒体的公信力,损害了媒体形象。
究其原因就在于新闻采、写、播的过程中没有坚持证据观,先人一步的追求没有错,但要讲究原则,特别是所谓的独家新闻、内幕新闻要有证据观,要做到凡是事实都有证据。实际上,由于过分追求时效而造成新闻失实产生严重后果的例子时有发生。在2022年“3·21东航空难事件”中,《中国民航报》的记者发了一条一句话新闻,标题是《第二个黑匣子已找到》,正文只有2个字“真的”,最后报社发致歉声明,辟谣说新闻是“假的”。这种近乎黑色幽默的新闻事件,可以肯定已经成为新闻界的标志性事件。如果记者有证据意识,应该在见到第二个黑匣或找到第二个黑匣子的照片才会发新闻才对。
从情报学的角度看,没有提供消息来源的情报,往往更有可能是真的。从新闻学的角度看,隐瞒消息来源,保护“深喉”,会陷入道德与法律的两难。从法律角度看,没有消息来源的新闻等同于造谣。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11年发布的《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已经明确,出于保护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原因,新闻报道可以不标明新闻消息来源。消息来源是新闻真实性的一个重要证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对证人信息的保护都有详细的规定,记者有必要形成证据意识,有意识地保留相关证据。
以“唐季礼绯闻案”为例,记者芮红发表《怀着孩子为情跳楼成终身残疾唐季礼前女友惊爆内幕!》报道后,被唐季礼起诉,芮红称所有消息均由唐季礼的某好友提供,但没有提供这个好友的证词和相关身份信息,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权事实成立。[6]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闻工作者要把握时代的脉搏,认识新闻的作用,要看到新闻事业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担负着反映舆论、引导舆论的一个重要任务。”[7]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当新闻报道将事件在媒体上公之于众,就是公开、公平、公正的起步。“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新闻工作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不仅要有铁肩还要有妙手,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有人认为新闻由于其时效性的要求,不能要求记者从容不迫、细致入微地进行分析,而且媒体不可能有中纪委、审计局或调查组那样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因此不能要求新闻记者像公安办案那样做到证据确凿,人赃俱获。[8]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同时也有欺骗性,《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就明确要求:“新闻记者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并在认真核实后保存各方相关证据,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新闻分析及评论文章要在事实准确的基础上做到公正评判、正确引导。”
在感情太丰富、事实不够用的年代,大多数情况不是由于水平不高、作风不严、工作过失造成的新闻失真,而是由于感情需要表达、情绪需要发泄而恶意编造的,甚至媒体的无脑转发、二次编辑传播,也是带有编辑的主观情绪或媒体的煽情需求,更是追求点击率的必然结果。
虚假新闻的特点用证据的观点来看一目了然,一是新闻要素不全。以“某”代替真实人名、地名、时间,掩盖虚假事实让人一时无法核实,是做贼心虚的表现。《新闻记者》发布的2020年十大假新闻之一:中国新闻网微博发布的图片报道《武汉雪地上写巨幅中国加油》,“2月15日,湖北武汉迎来降雪。武汉一小区雪地里书写着巨大的‘中国’字样,还画有一只紧握的拳头。武汉加油,中国加油!(中新社记者XX摄)”。该报道被多家国家级媒体转载,实际上却是盗用了山东的图片,文章里的地址最后落在无法确认的“一小区”,这个盗图的记者或编辑就是罔顾新闻的真实性。二是新闻事实无法相互印证。2016年十大假新闻之一《上海姑娘逃离江西农村》,因涉及过年回家、城乡差别、婚姻择偶等热门话题,一时广为议论并被多家媒体转发,连《人民日报》都刊发长篇评论文章《农村,说声爱你太沉重》,最后爆雷是因为网民从照片、订火车票、返程时间等方面分析判断贴文内容不实,警方的调查结论也做了注脚。
用证据观核实消息来源。如今伴随网络而生的自媒体无处不在,而随着手机成为传播媒介,形成了全民都是记者的局面,人人都有摄像机,人人都有话语权,每天海量的消息充塞网络。这其中不乏大量的虚假消息,为了抢热度、抢时效,个别重大、热点消息往往被传统媒体、官方媒体不加核实就轻易转载转发,加大了虚假消息的传播速度,不但造成虚假消息的大范围传播,而且变相为虚假消息进行了官方背书。例如,2010年中国新闻网新浪官方微博就在没有核实消息来源的情况下转发了新浪微博里一条内容为“金庸去世”的帖子,造成恶劣影响。在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总还有传统媒体、官方媒体触角延伸不到的地方,这些地方产生的新闻往往被无处不在的自媒体率先披露,面对这种诱人的消息,更需要严谨,运用证据观的思维去核实,在确定消息的真实性之后才能发布。
用证据观确定新闻事实。如前文所述,记者采访得来的新闻事实并不尽然可信,如果不能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也无法做到听取正反各方的意见,为了确保新闻事实的真实,应当为采访得到的事实寻求佐证。譬如可以进一步问:“您的观点有什么依据?”“您说的这些有谁能证明?”寻求新闻事实与新闻证据的切入点,从而找到新闻事实的证据。人家说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听其言、观其行,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
加强新闻理论和法律法规学习。一般正面报道不存在侵权问题,但新闻报道一旦被控侵权,表明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新闻报道中的问题。学习新闻理论能提高记者的新闻素养,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能更好理解新闻规章,有意识地在报道中避免今后被诉侵权的可能。《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就明确要求“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这都是借鉴了法律上的证据使用原则。
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不但要做到具体真实,还要做到整体真实。一方面记者要深入一线,接触第一手资料,认真听取正反双方的意见,善于剥离表象发现真相;另一方面也要树立证据观,在采访中有意识地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把新闻的真实性做到极致,用证据观更客观、准确、全面地构建新闻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