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 滕民州 叶霖
(作者单位:湖南省沅陵县第一中学)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要约和要约邀请都是和订立合同有关的意思表示,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学生在学习和应用起来存在一定困难。能否正确地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将关系到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当事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因此,学生应当了解特定情况下的意思表示所代表的真实含义,区分清楚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第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第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第三,要约人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且表明一旦对方承诺就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合理期待,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内容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且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款。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第二,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下面对要约邀请作具体说明:
1.拍卖公告。拍卖是一种特殊买卖方式。一般认为,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出价为要约,拍卖人击锤拍定为承诺。拍卖人在拍卖的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发出拍卖公告、对拍卖物的宣传介绍或者宣布拍卖物的价格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2.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的方式,广泛应用于货物买卖、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租赁、技术转让等领域。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者招标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以吸引投标人投标的意思表示。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包括合同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对于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一般都认为属于要约邀请,不是要约。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为承诺。
3.商业广告。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优越性,并以此引诱顾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对于商业广告,均认为是要约邀请。但在法律上并不排除商业广告如果符合要约的要件也可以成为要约。举一个常见的事例——商家为了招揽顾客会叫卖,如果他吆喝“本店新进一批棉袄,物美价廉”,这就只是一个要约邀请,他是为了吸引人们来向他询价;如果他吆喝“本店新进一批棉袄,每件200 元!”这就可以构成要约了。
4.寄送的价目表。商品价目表的发送,是商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推销商品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当然表达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并不表明他人表示承诺就立即达成一个合同。
1.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
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从主观愿望来看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从主观愿望来看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本身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
要约是法律行为,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的约束;要约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对应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对方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
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订约提议对象不同
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案例1:某商场举行十周年店庆活动,该商场制作了大量的彩色宣传单,其中有一个宣传单上面写明店庆活动期间J 品牌豆浆机100 元一台,限购20 台。王某接到宣传单后,认为该款豆浆机差不多和进货价一样,自己在乡下开店,正好可以在这个商场买,就不用到南昌进货了。于是,王某手持宣传单找到商场,要求按100 元一台的价格,购买20 台豆浆机。商场认为如真按100 元一台售卖自己就吃了大亏,主张自己的宣传单只是要约邀请,合同没有成立,而王某主张宣传单是要约,合同已经成立,商场必须按100 元一台的价格卖给自己豆浆机。
【分歧】商场散发的宣传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第一种观点,商场所散发的宣传单系商业广告,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是一种要约邀请,其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构成要件,所以双方买卖合同没有成立。
第二种观点:商场所散发的宣传单内容具体明确,体现了该商场欲与广大公众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愿,其行为有别于只为了吸引顾客前来询价、商谈买卖的内容笼统、宽泛的广告,故本案商场向王某发放的宣传单在性质上应属要约。
【法律条文】《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分析】1.从当事人的主观愿望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来看,该商场的宣传行为应属于要约。由于要约中应当包含当事人受要约的约束,而要约邀请只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其不愿意接受要约的约束,或特别声明其提议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或者根据提议,可判定当事人的意思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则应认为该提议在性质上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但由于意思只是人的内心心理,需要且必须借助于客观事实显现出来,因此评价要约要把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结合起来。从本案来看,如果该商场仅仅是想吸引顾客前去询价,则无需在宣传单中说明具体商品具体价格,更无需注明限购数量。而商场的宣传单中明确了该豆浆机的品牌,还限定了购买数量,这都表明商场是希望公众前去购买,而不仅仅是希望公众去询价,协商购买。可见,商场的真实意图就是希望向公众发出要约,该宣传单的内容中已明确具有愿受该宣传单约束的意思。
2.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来看,该商场的宣传单已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已构成要约。要约在内容上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在本案中,该商场向王某发出的广告宣传单,如果构成要约,那么,就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买卖合同要具备的主要条款是标的和价款。本案该公司对外发布的商业广告已明确了标的物为“J 品牌豆浆机”,就价款该广告明确为“100 元一台”,就数量该广告也明确为“限购20 台”。因此其已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
综上分析,可见本案中该公司对外发出的宣传单是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案例2: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子邮件,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 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购买甲厂的毛巾。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超市认为超市发出电子邮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
【分歧】超市发出的电子邮件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
第一种观点,超市发出的电子邮件系招标公告,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是一种要约邀请,其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构成要件,所以双方合同没有成立。
第二种观点:超市发出的电子邮件系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属于要约。
【分析】1.从当事人的主观愿望来看,超市发出的电子邮件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本案来看,电子邮件内容“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其目的在于希望接到电子邮件的毛巾厂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事实上“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
2.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和内容来看,超市发出的电子邮件未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在内容上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在本案中,电子邮件内容“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不具备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没有标的数量、价款、也没有履行的期限。因此这不是一份要约,而是一份要约邀请。超市是不受该行为的约束的,超市和甲厂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系,甲厂受到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
所以在合同成立的过程中,如果一方有缔结合同的意愿的可以向对方发出要约也可以是要约邀请,但二者是有明显的区别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需把握好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并以生活实例来给学生进行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