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桂荣 刘 芳
(湖南工商大学 财政金融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我国经济发展向更高质量的道路迈进,需要积极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同时,《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必须实现创新成为第一动力的高质量发展。这意味着科技创新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创新可以推动产业和技术升级(林毅夫,2002)[1]。2020年中国研发经费总量达到24393.1亿元,同比增长10.2%,位居世界第2位,R&D人员总量连续8年稳居世界首位;《国家创新指数报告2020》指出,中国创新指数综合得分为72.5分,是唯一进入前15的发展中国家,也是唯一一个R&D投入强度超过2%的中高收入阶段国家。但“创新绩效”作为构成国家创新指数的指标之一,我国“创新绩效”各指标间仍有较大差异,如我国高技术产业出口占制造业出口的比重在世界排名第3,但劳动生产率排名却为38位,与创新型国家形成较大差距,中国“创新绩效”仍需改善。究其原因在于我国企业“创新绩效”有待提升,企业是创新的重要主体,企业的研发活动是技术创新的基础与支撑,但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风险性和外部性两个显著特征,这使企业承担了较大创新风险,同时企业创新活力降低。另一方面,企业为“寻扶持”而创新,存在追求策略性创新的可能,专利申请数量虽呈上升趋势,但发明型专利申请量明显低于非发明型专利申请量,这导致我国专利申请只重视数量却忽视质量,创新绩效难以提升。
政府干预创新是解决市场失灵和调节研发投入有效配置的机制,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作为直接补贴,是政府干预的重要手段,政府补贴针对创新产品与服务生产的专项补贴,能直接增加企业的研发投入并降低研发成本。税收优惠为间接补贴,能降低企业税负水平补偿前期研发支出,其作为事后激励扩大企业创新福利,能帮助企业克服技术产出不确定性等风险,促进创新产出。本文主要探讨政府补贴强度与税收优惠强度对高新技术产业研发创新的影响,并进一步探讨政府补贴强度与税收优惠强度对处于不同生命周期与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创新投入与创新产出是否存在异质性。探讨政府补贴与税收政策优惠单行或并行的激励效果及其对不同生命周期、不同地区企业研发创新影响的异质性,为政府注重财政与税收的协同作用、完善和加强财税政策对企业创新补贴的灵活性、促进不同生命周期企业与不同地区创新协调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政府补贴对企业研发创新的影响效果如何,学者们对此所持态度不一,通过对众多学者研究结论的梳理发现,政府补贴对企业研发创新主要具有如下三种影响:第一,政府补贴能激励企业研发创新。从信号理论角度,企业获得政府补贴相当于向外界释放积极信号,从而吸引外部投资者获取融资,增加企业创新资金进而有利于研发创新(夏清华和何丹,2020;Liu等,2018)[2][3],张志昌和任淮秀(2021)[4]通过Tobit模型发现政府补贴的信号传递作用可缓解企业创新的融资压力,增加企业研发创新资金。向为民等(2021)[5]发现政府补贴能显著提升企业技术创新水平,且促进效应在不同行业间无显著差异。但通过异质性分析发现,政府补贴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促进效果具有区域异质性,且其对东部和西部地区企业的激励效果强于中部地区(林小玲,2019;白雪和李振洋,2019)[6][7]。张杰(2020)[8]发现政府补贴与企业私人性质创新投入仅在民营企业中呈U型激励关系。在专利产出角度,Howell(2017)[9]利用美国能源部设立的小企业创新资助项目(SBIR)的相关数据研究发现,研发补贴能够促进企业创新产出。第二,政府补贴会抑制企业研发创新。企业为获取更多的政府补贴容易产生寻租行为,此时政府补贴对企业的研发创新具有抑制作用(黄宇虹,2018)[10],如部分企业会利用政府补贴追求短期利润,并未真正投入创新(李凤梅等,2017)[11]。冯宗宪等(2011)[12]从创新技术和创新规模角度研究发现,政府投入对企业创新活动具有负向作用。Montmartin和Herrera(2015)[13]发现因为其他因素的存在,如时间、成本等因素,会使政府直接补贴对私人研发投入产生挤出和扭曲效应。王曦和杨博旭(2021)[14]提出政府补贴与企业研发创新呈显著相关关系,但政府逆补贴(企业亏损时的补贴)与企业创新能力、研发投入力度呈负相关关系。第三,政府补贴对企业研发创新具有门槛效应。政府补贴能激励企业创新,但这一激励作用存在阈值,一旦政府补贴的数额超过这一阈值,政府补贴会反过来抑制企业创新绩效的增强(宋鹏,2019;Yu等,2016)[15][16]。Hussinger(2008)[17]的研究发现政府补贴与企业研发投入呈倒U型关系,且两者既存在“挤入效应”也存在“挤出效应”(Hud和Hussinger,2015)[18]。胡善成和靳来群(2021)[19]结合博弈分析与内生增长理论框架发现,政府补贴与企业实质性创新产出呈倒U型关系。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为鼓励企业创新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涉及多个税种,涵盖企业创新准备、研发及产业化等各个环节。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创新的影响也大致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税收优惠能激励企业研发创新。Hall和Van(2000)[20]、Onishi和Nagata(2010)[21]及 Gupta等(2011)[22]的研究都表明税收优惠能缓解企业税负压力,由此政府可借税收优惠之手降低企业研发成本,从而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姜安等(2020)[23]利用2008-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数据发现,税收优惠能显著激励企业提高R&D投入水平,激励企业创新数量、创新质量的提升。吴强和刘志安(2021)[24]证明税收优惠通过降低税负的方式间接促进企业研发投入水平的提高。李琼和汪德华(2022)[25]指出税收抵免、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方式能降低企业税负,间接影响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从而影响企业的创新活动。第二,税收优惠会抑制企业研发创新。林洲钰(2013)[26]等研究发现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创新的激励效果在超过临界值后,会转化成抑制作用,不利于企业研发创新。李方旺(2015)[27]指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初创期最需政府扶持,但从产品生命周期来看,越是初创期产品税收优惠越不能发挥作用。逯东和朱丽(2018)[28]指出税收优惠政策更多起到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但是当市场自我控制优良时,就无法发挥作用。第三,税收优惠激励企业研发创新存在异质性。谢运(2012)[29]通过实证检验发现,税收优惠对创新产出与创新投入的促进作用存在异质性,且其更能促进专利产出,而对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较弱。李维安等(2016)[30]实证研究得出税收优惠政策能有效提升企业实质性创新,但其激励作用在不同企业之间存在异质性。彭永翠(2021)[31]发现税收优惠能推动企业增加创新投入,提升企业创新自主性。
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创新联合影响的文献主要涉及两类:第一,对比分析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激励效应。邓子基和杨志宏(2011)[32]指出财税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具有促进作用,且财税政策的激励效果对不同阶段的企业创新活动存在差异,如财政支持对研发阶段促进效果更大,而成果转化阶段对财政支持的敏感性相对较弱,但财政支持与税收优惠对其的激励效果大体相当。陈远燕等(2018)[33]研究发现税收优惠对专利产出的正面影响比财政补贴更大,两者激励效果存在异质性。陈红等(2019)[34]基于2012-2014年制造业和服务业475家上市公司样本数据,分行业讨论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对不同生命周期阶段企业开发性创新绩效和探索性创新绩效的激励效果。针对制造业企业,政府补贴更适用激励其成长期企业的开发性创新活动,税收优惠则与政府补贴均更利于促进成熟期企业的探索性创新活动(李彦龙,2018)[35]。第二,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的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Guellec和Potterie(2000)[36]、李传喜和赵讯(2016)[37]发现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在创新激励过程中具有替代效应,而朱平芳和徐伟民(2003)[38]则发现税收优惠与政府补贴的交互作用能够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增加,两者具有互补效应。
综上所述,关于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活动影响的研究较为充分,为本研究奠定了良好的理论与实证基础,但是大部分仅考察政府补贴、税收优惠单行时对企业研发创新的影响,同时考虑政府补贴、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激励效果差异的文献较少,特别是基于生命周期理论分析两种政策激励效应异质性的研究更是微乎其微。与已有研究相比,本文的可能贡献在于:第一,本文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投入与创新产出为出发点,探究政府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对其影响是否存在差异,同时从创新产出角度分析两政策对专利产出的异质性影响;第二,基于创新投入与创新产出视角,并以政府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单行或并行为基础,分别探讨不同生命周期企业的研发创新受到政策激励效果的差异。
企业研究开发创新产品与服务是一项高风险、高投入的活动,需要充足的资金储备以支撑大量研究与开发费用的投入,而高新技术企业比一般企业享受财税政策优惠力度更大,承担的税负水平更低,更具能力与资金从事研究开发活动。政府补贴尤其是专门针对新产品的创新补贴,可以降低创新成本和产出风险,进而增加企业的研发投入和专利产出;税收优惠作为财税手段之一可降低企业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分散技术创新失败带来的高风险,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增加创新投入、进行自主创新。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作为政府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两者具有异质性,前者属于直接补贴,后者属于间接补贴,当两种政策并行实施时,两者会相互影响,进而使企业受到的创新激励效果不同[39],因此两种政策对企业研发创新的激励程度也存在差异。邓子基和杨志宏(2011)[32]指出财税政策在技术创新的不同阶段有不同影响,且政府补贴对企业研发创新阶段的影响程度大于税收优惠。企业研发创新前期具有创新投入需求大、创新产出结果不确定等特点。政府补贴是一种针对创新投资存在正外部性缺陷的制度设计[39],降低企业创新成本的同时增加创新回报率,有效提升企业的研发投入水平,且政府补贴作为直接补贴是对企业的“事前补助”,相比税收优惠在研发投入阶段补贴效率更高,针对性更强[40]。基于以上理论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投入与创新产出激励效果存在差异,且政府补贴的激励效果更优。
从专利类型异质性角度考虑企业创新产出,专利作为主要创新产出被分为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由于专利研发具有较高技术风险与市场风险,企业较高税负会增加其额外创新压力,而不利于企业专心于专利的研发与产出。而税收优惠与政府补贴作为间接与直接激励补贴,具有灵活性与跟进性,能有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激发企业研发创新动力,有利于企业进行高质量的创新研发。同时,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三种专利研发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发明专利对资金需求、创新能力的要求明显高于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41],因此专利类型不同,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针对其效应不同。基于以上理论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基于专利类型的不同,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程度存在异质性。
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于企业而言是激励性政策,必然会对企业研发创新产生重要影响。从发展态势看,成熟期企业相比成长期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地位都有所提升,且其发展态势明显好于成长期与衰退期企业,同时较之税收优惠政策,政府补贴具有信号功能[42],所以企业发展态势越良好、规模越大,就越受政府青睐,获得的投资与补贴越多,因此相比税收优惠,政府补贴更利于帮助成熟期企业获取创新外部融资,促进成熟期企业创新投入。从融资角度看,信息不对称导致企业外部融资受约束,成长期企业的融资约束压力显著高于成熟期企业[43],其自主创新活力较低,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能相对提供更多融资渠道促进成长期企业研发创新,但税收优惠作为“事后补贴”是对政府补贴的补充,相比政府补贴更具灵活性,并且鉴于政策时滞性影响[44],税收优惠的激励效应往往会比程序复杂的政府补贴更为及时,所以税收优惠更利于提高成长期企业创新投入水平。从创新需求看,成熟期企业创新技术水平、技术人员数量和创新产出都明显强于成长期与衰退期企业,企业会倾向于根据自身发展追求更高质量的研发创新以巩固其市场地位,故政府优惠政策对其刺激效果较弱,成长期企业的综合实力相对较弱,成长期企业为在市场中拥有一席之地急需大量创新投入获取创新产出以增强其竞争优势,政府补贴效率更高、反映迅速快捷的特征是税收优惠不具备的[45],且其作为直接补贴使成长期企业直观感受的激励效果更强,更利于其创新产出。从市场需求看,一般来说市场需求规模越大,企业对创新会释放积极信号,促使企业增加研发活动投入资金[46],衰退期企业的发展呈疲怠之势,甚至面临退市危机,成长期、成熟期企业的市场需求显著高于衰退期企业,但市场需求反而较低的情况下,财税政策对其研发创新的激励效果就越显著,反之则激励效果会减弱[47]。因此,为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以及基本支出,衰退期企业需要进行创新,仅政府补贴无异于杯水车薪,因为政府补贴对象具有任意性,而税收优惠具有跟进性的特点,这更能解决衰退期企业急需创新产出的燃眉之需,成长期、成熟期对此的急切性皆不如衰退期。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3: 政府补贴、税收优惠对不同生命周期企业创新投入、创新产出促进作用存在异质性。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之间自然条件的“先天性”差异、政策支持力度的不同、文化素质与思想的差别等导致我国经济存在区域性差异,从而使政府补贴、税收优惠对地方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具有不同的影响。东部地区产业结构较为合理,企业管理水平与内部治理水平较高,产品科技含量高,所以能有效发挥和促进技术创新的基础作用;中西部地区相比东部地区第三产业发展基础较薄弱,高科技产业发展缓慢,其市场环境与公司治理都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对不同地区的企业创新影响存在差异。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4: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对东中西部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的激励效果存在差异,且对西部地区激励效应最弱。
因为数据库中2000年及以前的专利申请数缺失严重,且2000 年中国第二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更趋一致,建立了诉前禁令制度,在专利保护标准样本等方面保证了与 TRIPS 协定的一致性,专利制度逐渐走向成熟,基于数据可得性,为保证样本的准确性和充足性,故本文选取2001年为起始年份进行研究。本文以2001-2020年A股高新技术产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数据主要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WIND 数据库。为使实证结果更加可靠有效,本文还剔除了 ST 企业、*ST 企业、中途退市的企业以及上市年份少于 5 年的企业,后将各变量按证券代码与年份进行配套整理。同时,为消除极端值、异常值的存在给实证结果造成影响,本文将所有的变量进行缩尾处理,剔除了样本前 1% 以及样本后 99% 的数据,经过整理共得到13618个样本。运用 STATA16.0计量软件,基于非平衡企业面板数据,分析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产业研发创新能力的影响。
1.被解释变量
早期研究中,学者们主要通过发放问卷(Poorkavoos等,2016)[48]、设置题项(张峰和王睿,2016)[49]等手段获得主观数据,以此来衡量企业的创新绩效。目前研究中,学者多从客观视角收集数据,主要基于两个角度测度财税政策对企业研发创新的影响:一是创新投入角度,聚焦于企业显性化投入即研发费用投入,以此指标衡量企业创新能力;二是创新产出角度,重点以三种不同类型的专利申请量测度企业的创新能力。本文基于以上学者的理论研究,以企业研发投入、专利申请总量作为被解释变量,结合创新投入与创新产出两个视角,研究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创新的影响。研发投入强度(RD)表示为企业研发投入与企业营业总收入的比值;为分析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对专利产出的异质性影响,本文进一步将专利申请总量(ZL)细分为发明专利申请量(FM)、实用专利申请量(SY)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WG)。
2.核心解释变量
政府补贴是一种事前的直接补贴,能增加企业研发投入的资金;税收优惠是一种事后的间接补贴,能减少企业税收负担进而减少企业研发成本。为体现研究内容的全面性与准确性,本文将政府补贴、税收优惠作为核心解释变量,分别研究两者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创新带来的影响。政府补贴强度(SUB)以企业获得政府补贴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表示;税收优惠强度(TAX)由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率替代[50],具体表示为所得税费用与息税前利润的比值,该比值越大则税收优惠强度越小,属于负向指标。
3.控制变量
有关研究发现,企业规模、企业经营活动能力、企业资本支出能力、企业成长能力和企业管理与决策都对企业的创新能力有影响[51]。本文以管理层持股比重(GLC)表示企业管理与决策,因为管理层持股比重对企业的管理与决策的影响举足轻重;以企业上市年龄大小(AGE)衡量企业的成长能力;选取企业期初固定资产(SIZE)反映企业规模;选取每股净现金流(CF)测度企业资本支出的能力;选取企业的资产负债率(DEBT)表示公司经营活动的能力。
表1 变量的含义与计算
4.描述性统计
根据总体样本相关观测值进行描述统计,得出结果如表2所示。政府补贴强度和税收优惠强度的平均值分别为0.011、0.173,两种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补贴力度较大,且税收优惠强度要大于政府补贴强度。但从标准差可知,税收优惠的标准差为0.112,远大于政府补贴的0.016,说明政府补贴在不同企业间的差异明显大于税收优惠在不同企业间的差异。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发明专利产出、实用新型专利产出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出在不同企业间也体现出差异,与另外两种专利相比,发明专利的平均值最小,仅为0.316,且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也均大于发明专利的,从总体而言,高新技术企业仍需进一步加强实质性创新,进而提升其创新绩效。
表2 描述性统计
为验证假设,本文设计模型(1)至(5),其中a、b取值0或1。针对模型(1),当a=1、b=0时,模型表示政府补贴与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关系;当a=0、b=1时,模型反映税收优惠与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关系;当a=1、b=1时,模型表示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共同作用时与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关系。针对模型(2)、模型(3)、模型(4)与模型(5),当a=1、b=0时,模型反映政府补贴与专利申请总量及其三种类型专利申请量的关系;当a=0、b=1时,模型反映税收优惠与专利申请总量及其三种类型专利申请量的关系;当a=1、b=1时,模型反映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共同作用时与专利申请总量及其三种类型专利申请量的关系。
RDit=β0+aβ1SUBit+bβ2TAXit+β3GLCit+β4AGEit+β5SIZEit+β6CFit+β7DEBTit+FIRMi+YEARt+εit
(1)
lnZLit=β0+aβ1SUBit+bβ2TAXit+β3GLCit+β4AGEit+β5SIZEit+β6CFit+β7DEBTit+FIRMi+YEARt+εit
(2)
lnFMit=β0+aβ1SUBit+bβ2TAXit+β3GLCit+β4AGEit+β5SIZEit+β6CFit+β7DEBTit+FIRMi+YEARt+εit
(3)
lnSYit=β0+aβ1SUBit+bβ2TAXit+β3GLCit+β4AGEit+β5SIZEit+β6CFit+β7DEBTit+FIRMi+YEARt+εit
(4)
lnWGit=β0+aβ1SUBit+bβ2TAXit+β3GLCit+β4AGEit+β5SIZEit+β6CFit+β7DEBTit+FIRMi+YEARt+εit
(5)
其中,RD为研发投入强度,ZL为专利申请总量,FM为发明专利申请量,SY为实用专利申请量,WG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SUB表示政府补贴强度,TAX表示税收优惠强度;GLC管理层持股,AGE代表上市年龄,SIZE代表企业规模,CF代表每股净现金流,DEBT代表企业资产负债率。同时,模型还对个体与时间变量进行控制,目的是为了剔除(短时间内)企业不随时间变化的因素的影响,以及控制特定年份能够影响所有企业的宏观经济因素和政策变动等;ε为模型的随机扰动项。
本文主要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如表1所示,模型(1)为仅存在政府补贴政策的情况下,政府补贴强度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影响,此时核心解释变量政府补贴(SUB)系数为0.106,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即政府补贴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具有显著的正向激励作用;模型(2)为排除政府补贴政策后,税收优惠强度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间的关系,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且系数为-0.010,因为该变量为负向指标,说明税收优惠强度越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就越多;模型(3)表示同时考虑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两者并行时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相比模型(1)和模型(2),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的显著水平保持不变,虽然其系数有所减小,但政府补贴的系数0.106仍显著大于税收优惠的系数绝对值0.008,这说明无论是仅考虑单项政策还是考虑两个政策并存,政府补贴都比税收优惠更能激励企业创新投入。
表3 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
续表3
表4为政府补贴、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出的回归结果,模型(4)仅考虑政府补贴的影响,模型(5)仅考虑税收优惠的影响,模型(6)考察两种政策并行的影响。只分别考虑政府补贴、税收优惠政策时,两者皆能显著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创新,且税收优惠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而政府补贴仅在5%的水平下显著,但政府补贴的系数为2.971,远大于税收优惠系数绝对值0.392,这表明当政府补贴强度每增加1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出会增加2.971个百分点,政府补贴的刺激效果比较明显;而考虑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两项政策并存时,两者的显著性水平不变,且政府补贴的系数增至3.006,税收优惠系数仅为-0.394,这意味着政府补贴对企业创新产出的激励效果仍优于税收优惠。综上所述,结合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投入与创新产出两角度分析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对其创新激励效果可知,税收优惠与政府补贴对企业创新投入、创新产出的激励效果存在异质性,且政府补贴作用更显著,假设1得以验证。这可能因为政府补贴具有税收优惠不具备的信号功能,且政府补贴的针对性更强,拥有政府补贴的企业拥有政府“担保”这一保障,更容易获得投资者,青睐取得创新外部融资[52]。
表4 政府补贴、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
续表4
由于企业创新产出中专利类型及其产出要求等不尽相同,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对其影响也存在不同,为进一步探讨两项政策对不同专利产出影响的异质性,本文以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为核心被解释变量作分组异质性分析,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只考虑政府补贴时,政府补贴仅对外观设计专利(WG)的激励效应明显,在10%的水平下显著,但对实用新型专利(SY)和专利发明专利(FM)无显著影响;只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具有显著正向促进作用,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但对发明专利的影响并不显著;通过两个政策并存与单行时的结果对比发现,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并存对高新技术企业三类专利申请的激励效果与两政策单行时大体一致,政府补贴只对外观设计专利有显著正向影响,税收优惠则对外观设计专利仍无显著影响。综上可知,发明专利产出未受到两项政策的显著影响,但外观设计专利产出受到两项政策的显著激励效应,此外税收优惠还对实用新型专利产出呈激励效果,即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对不同类型专利的影响存在异质性,假设2验证。
表5 政府补贴、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产出的影响
进一步对控制变量分析可知,企业规模与企业研发创新呈正相关关系,这是因为企业资历越老、规模越大,占据较高市场地位,其经营能力越强且盈利水平较稳定,有助于企业研发创新。资产负债率则与企业创新呈反向关系,即资产负债率越高越不利于企业进行创新,主要是企业负债越多面临的风险就越大,而企业创新本是高风险、高投入的活动,因此资产负债率越高的企业会倾向于减少研发创新。在企业的管理层持股角度,一方面股权适度集中时,为维护并实现利益最大化,股东会积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另一方面,股权过度集中时,因为创新活动具有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股东预期收益不稳定性增加,此时大股东就会放弃继续进行研发创新,从而抑制企业的研发创新。张玉娟等(2018)[53]发现股权集中对企业创新活动具有抑制作用,而股权制衡和高管激励则显著促进企业更多地参与创新活动。
1.企业生命周期异质性
企业生命周期理论是指企业存在的活动轨迹是动态的,包括发展、成长、成熟、衰退几个阶段。对于已成功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认为其具备一定规模已渡过初创期进入成长期,故本文将高新技术企业生命周期分为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
现有研究中,企业生命周期划分方法包括单变量分析法、财务综合指标法和现金流模式法三类。财务综合打分法是研究中常用方法,Bens等(2002)[54]以企业研发支出、资本支出、现金流等为指标划分企业生命周期,Anthony 和 Ramesh(1992)[55]、李云鹤等(2011)[56]以销售收入增长率、资本支出及企业年龄综合得分划分企业生命周期。本文基于以上研究并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特点,选取企业研发投入、现金流、创新产出量(专利申请总量)为划分指标,采取综合打分法划分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命周期,具体划分方法见表6。
表6 高新技术企业生命周期的划分标准
为进一步探讨财税政策对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创新的影响,本文基于实证结果,从创新产出与创新投入角度对比分析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激励效应的异质性,结果如表7、表8所示。
从创新投入角度分析财税政策对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企业的影响,仅考虑政府补贴政策,政府补贴对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企业均具有显著的激励作用,系数分别为0.151、0.186、0.099,对成熟期的促进作用略大。Poorkavoos等(2016)[48]也认为政府补贴对成熟期企业创新投入的激励效应最大,对成长期和衰退期企业影响较小。仅考虑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成长期、衰退期企业,税收优惠系数分别为-0.012、-0.011,即其对成长期企业研发投入的促进作用更显著,且对成熟期企业无显著影响;同时考虑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政策,两者对企业研发投入影响的显著性水平不变,且结论与两政策单行时保持一致。从创新产出角度分析政府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对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企业的影响。仅考虑政府补贴政策,政府补贴仅对成长期企业的创新产出产生显著影响,其系数为5.079,意味着当政府补贴强度每增加1个百分点,成长期企业的创新产出会增加5.079个百分点,但其对成熟期与衰退期企业均无显著影响;仅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对成长期与成熟期企业的激励效果不显著,但对衰退期企业的激励效果在10%的水平下显著;同时考虑政府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得出的结论与前文无差别。
表7 政府补贴、税收优惠对不同生命周期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
续表7
表8 政府补贴、税收优惠对不同生命周期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
基于以上分析,从创新投入角度分析,相比成长期与衰退期企业,政府补贴对成熟期企业创新投入的促进效果更显著;而相比成熟期与衰退期企业,税收优惠对成长期企业创新投入的促进作用更大。从创新产出角度分析,政府补贴更利于促进成长期企业的创新产出,而对成熟期、衰退期企业无显著影响;税收优惠更利于促进衰退期企业的创新产出,而对成长期、成熟期企业无显著影响。结合创新投入与创新产出综合比较可知,政府补贴、税收优惠对不同生命周期企业创新投入、创新产出的影响存在异质性,假设3得以验证。
2.企业区域异质性
考虑到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对东中西部地区的创新影响存在地区差异,故本文围绕企业区域异质性分组展开研究,结果如表9、表10所示。从创新投入角度可知,两项政策单行或并存时对三个地区研发投入激励效果的结论一致,政府补贴对东中西部地区企业研发投入均有显著促进作用,系数分别为0.075、0.144、0.072;税收优惠仅对东、西部地区研发投入的促进作用在1%的水平下显著,且系数分别为-0.008、-0.007,东部地区企业受到激励效果强于西部地区企业,而其对中部地区无显著影响。从创新产出角度可知,仅考虑政府补贴时,政府补贴对东中西部三地区企业创新产出均无显著影响;仅考虑税收优惠政策时,税收优惠对西部地区企业无显著影响,但对东中部地区企业创新产出的正向激励作用显著,且东部地区企业系数的-0.673绝对值大于中部地区企业系数-0.675的绝对值;考虑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并存时得出的结论与两政策单行时一致。
基于以上分析,从创新投入角度综合比较得出以下结论:政府补贴对中部地区企业创新投入的促进作用最大,东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最弱;税收优惠对东部地区企业创新投入促进作用最大,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无显著影响。从创新产出角度综合比较得出以下结论:政府补贴对三地区企业无显著影响,税收优惠对东部地区企业创新产出促进作用最大,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无显著影响。因此,综合比较可知政府补贴、税收优惠对东中西部地区企业创新投入、创新产出的促进作用存在异质性,西部地区企业促进效果最弱,假设4得以验证,陈东和法成迪(2019)[57]研究发现财税政策对西部地区的创新激励均不显著,但能显著激励东中部地区企业的结论,可能是因为西部地区的研发水平、高技术人才和经济基础较薄弱,企业无法拥有优良的研发创新环境。
表9 政府补贴、税收优惠对东中西部地区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
表10 政府补贴、税收优惠对东中西部地区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
续表10
本文以高新技术产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基于2001-2020年非平衡企业微观面板数据研究政府补贴、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的影响。研究发现两种财税政策无论单行还是并行皆对企业研发投入与专利产出具有显著促进作用,且政府补贴对创新投入、创新产出激励效应更优;从不同专利角度,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对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的促进作用大于发明专利,即两财税政策的补贴优惠未使企业的创新“质”得到显著提升;从不同生命周期角度,政府补贴显著激励了成熟期企业的创新投入,而税收优惠更利于成长期企业,政府补贴显著激励了成长期企业的创新产出,而税收更利于衰退期企业;从区域异质性角度,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对东中部地区企业研发创新的激励效果远大于西部地区企业。
基于以上结论,本文对政府补贴、税收优惠与企业创新提出建议:第一,注重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激励企业研发创新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强度。政府补贴作为直接补贴固然在激励企业创新中占据不可或缺的地位,但为达到“1+1>2”的效果,以实现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激励效应最大化,需要加大税收优惠强度,发挥其对企业创新激励的中流砥柱作用。因此,应保证财税政策的事前激励与事后激励良好配合,实现更为有效的企业创新激励。第二,加大对企业研发投入补贴以及发明专利产出数量的政策激励,适当提高发明专利的占比,并降低外观设计专利在国家专利制度体系中的比例和数量,同时也要避免进入“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陷阱”(毛昊等,2018)[58]。政府补贴对企业的研发投入激励显著,但是要关注研发投入的效率产出,且大量低价值的专利产出势必会助长企业的投机心理,扭曲积极市场信号,对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通过对发明专利相关的政策刺激,增大发明专利在专利中的比重,因为发明专利是专利产出“质”的体现,是创新价值的体现。第三,进一步提高企业创新补贴财税政策的灵活性,以提高补贴的精确性。传统的政府补贴方式针对性不强,因此存在效率低下现象,政府设计关于企业创新的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时,可将企业所处生命周期的不同与企业所在地域的差异纳入考虑范围,并结合企业的资源约束、内控结构、市场环境、研发创新能力等诸多因素进行决策。如加大对成长期企业的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力度,并适当提高中西部地区的财税补贴强度,以推动不同企业研发创新能力的协调发展,实现研发资金补贴的最优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