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

2022-12-17 14:51孙梦姣
法制博览 2022年34期
关键词:利益平衡创造者知识产权

孙梦姣

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江苏 江阴 214400

当下,知识产权面临着诸多利益平衡问题,利用相关法理能够开展协调和分配工作,实现利益的合理分配。因此,要考虑知识产权特殊性,认识知识产权与普通财产的区别,合理利用利益平衡原则,保护各方利益。

一、利益平衡的法理基础

随着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也在不断地增加。社会各主体利益的诉求、社会成员的利益冲突、个体利益与社会大众利益之间的冲突是矛盾和冲突的根源。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必要工具,法律本身就是各种利益博弈的产物。法律规定也是立法者通过协调和整合社会的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法律一般都是以合理、有效的方式分配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和实现各方的利益。由于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必须加以协调,所以,利益平衡是化解矛盾的必要保障和必要措施[1]。

二、知识产权法为何要进行利益平衡

随着人类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科技、文化的进步,使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给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因此,如何平衡利益就变得十分重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大的地位和作用。它不仅要激励知识成果的创造者进行持续的创造,还要确保新的、有实质意义的技术成果能够被广泛应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将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的内容公诸于世,才能让社会对其有所认识,从而推动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更好地满足公众的需求。然而,在方案公布之后,乃至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其他个人、企业的模仿、抄袭、盗用等现象。如果不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创造者的权益,就会让他们失去对研发、创新的积极性和热情。同时,过分地保护创造者或权利人的专有权,也会妨碍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如何协调知识产权所有者或创造人的知识产权与推动科技发展与进步的关系,是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事实上,在知识产权法中,利益的冲突实质上是一种个人和公众的利益矛盾。因此,要在权利人、创造者和公众利益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既要兼顾各方的利益,又要实现利益最大化。

三、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的依据

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平性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法规的合理性。同时,要让更多的人参与到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工作中来,就需要用科学的方法去挖掘人才的潜能,从而推动知识产权行业的蓬勃发展。另外,还需要加强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在对知识产品进行分类时,要使其价值最大化,就需要对其进行具体的分区。同时,由于大部分的知识产品都属于智力成果,与有形财产相比,它具有很多的特殊性。例如,在没有损耗的情况下,可以被重复利用。与此同时,知识产品的价值也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它还能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场合中被同时使用。从一定意义上讲,只有让知识产品持续地利用它的价值,才能发挥它的作用,而且,它的使用越频繁,其价值愈高,对社会也就愈有利。大部分的知识产品都蕴含着深厚的文化内涵,它对消费者的消费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效果,就必须对创造者进行适当的保护。在知识产权领域,利益平衡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原因有许多。尤其是相对于有形财产而言,在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平衡更为可行。原因在于,尽管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创造了知识产品,但它的创造者并不能真正地支配它,只能在法律上占有它。因此,创造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是由社会与法律所决定的。首先要得到政府的承认,然后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同。同时,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就必须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因此,立法人在制定有关法律时,既要保障其权益,又要兼顾其利益。从而可以实现知识产品的社会价值最大化[2]。

四、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冲突种类

(一)私人与公共利益冲突

知识产权法最初的目的就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者。简而言之,就是对知识产权的垄断。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日益增强,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范围也越来越广,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过,现代人对知识产品的需求还是很大的,如果完全垄断了知识产品,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冲击。如果将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权提供给现代人,就会对创造者的个人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这将会限制大众对知识产品的使用。所以,在进行了综合的思考之后,只能让当代大众成为知识产品的承担者。当今社会,越来越注重保护知识创造者自身的利益,但是过度的保护会影响到人们对知识产权产品的使用。因此,在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中,公众和个体利益是最主要的矛盾类型,很难实现利益平衡原则[3]。

(二)创作、传播与应用三方利益冲突

所谓的知识产权,并不是说创造了一个产品,就能拥有它的专属权,而是要看它在市场上的实际价值,然后由法律来保护它。一项成果或者一个产品,如果不被公众所接受,那它就没有任何意义,也没有任何价值,法律部门也不会为它的作者提供相应的权益和保护。因此,如果知识产权法只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者进行保护,那么它就会忽视传播者和使用者的个体利益,从而导致了知识产权法的不完善。所以,如果将创作、传播和应用这三个个体的利益综合考虑,那么三个个体的利益必然会产生冲突[4]。

五、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理适用探究

(一)划分私有与公有领域

在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理是对知识产权进行区分和界定的依据。在对私有和公有领域进行区分时,主要从权利的类型和保护范围两个角度进行。随着时代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内涵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随着科技和文化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对于商标权和专利权的保护是最主要的两个方面,但对它们的保护也是经历了从零开始,逐步完善的过程,有些特殊的知识产权,例如商业机密、电路设计等,完善起来就比较困难了。在这些权利产生、更替和完善的过程中,可以体现出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而涉及上述权利的诉讼被纳入到知识产权范畴,则意味着在私有和公有领域的利益平衡。例如,如果没有对专利权进行法律上的承认,那么创造者就无法完全地掌握这项发明,而且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由于在后期投入实际使用后,极有可能被不法人员剽窃或仿造。但如果仅由自己掌握自己的发明,就不能为公众所知,这将极大地影响到发明的完善和发展。为了达到利益平衡的目的,创作者们可以在将自己的发明公之于众之前,将自己作品的一些权利划分出去,这样他们就可以将自己的作品分享给大众,而避免出现被抄袭的现象。所以,我们可以认为,知识产权中所保护的全部权利都是利益平衡的适用结果[5]。

(二)提出私有权利使用年限

上述方法可以使创作者在发明中获得相应的保护,但该保护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并非永久性的。知识产权因其特殊性而有别于物品权,因而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因此,对于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其保护的年限也不尽相同。例如,专利类别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类型、新专利类型和外观设计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为10年。尽管商标类别的知识产权也有10年的保护期限,但是这种保护期限可以在期满之前再次申请。著作类型的知识产权受保护的年限随内容的变化而变化。由此可以看出,上述各方面均属知识产权范畴,但其保护年限不同,亦属利益平衡原理的适用结果。一旦到期,知识产权就会进入公共领域,为当代社会提供服务,从而解决长久以来的私有知识产权问题。同时,也是为了让知识产权发于社会、还于社会。另外,这种体系是个体和整体之间的一个重要的平衡体系。

(三)平衡权利行使方式

在知识产权体系中,最重要也是最广泛的问题,就是如何实现权利的平衡。这种方式是在对创作者和当代大众的行为进行调节和规范。它的意思是,知识产权持有者可以自由地使用自己的全部权利,但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却不能对他人和公众的利益产生任何的影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发生了什么不正当的事情,或者影响到了现代社会的正当利益,那么,他们的权利就会被剥夺。而公众虽有合法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权力,但其使用的范围和方式却受到了很多的限制。最基本的条件,就是不能影响到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个人利益。另外,就作品和专利权而言,作者可以自由地使用自己的权利,但不得因教育、科研等原因而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6]。

六、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各方利益的平衡

(一)保持知识产权各方的利益平衡

在知识产权的占有与共享中,要保持平衡状态,化解各方的利益冲突,并从中挑选出最优的利益链条来进行维护与保护。结合实际情况,保证双方共同利益,剔除偏激和消极权力。因此,知识产权法就是运用这个原理来实现私权与公众利益的对接,并在两者之间进行审度。在此基础上,要规范如何合理地选取平衡尺度,以达到最佳的价值,同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并维持平衡和公平。而知识产权法包含上述全部内容,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的基础上,增加对知识产权人的限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知识产权通过其智力成果所取得的这种权利必须得到保护,而第三方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它。例如,每个知识产权都有一个特定的私有期,在此期间,产权人享有相应的收益。而使用人在支付一定的费用后,也会获得使用知识产权的许可,从而获得相应的回报。这样,才能让创作者和用户之间的利益达到一个平衡。当一方处于不利地位时,就会影响其工作积极性,从而影响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对利益失衡状态的及时纠正

知识产权法是基于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利益关联方中有一方违背了自己的承诺,那么,就会改变双方平衡的格局。在这个时候,应当及时地加以改正,并且在知识产权法中规定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以维护各方的权利。如果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或利益,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可以从基本上保障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在知识产权法中,首先要考虑并区分该行为是违法的,还是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其情节的严重性。其次要确定违法者的行为出发点。最后要考虑违法行为的价值,从三个角度对其进行综合评价。

(三)创建多方的动态平衡体系

在知识产权法中,要考虑公平、利益、效益等各方面的因素。这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得到平衡。所以要寻求建立一个动态的平衡机制,建立一个平稳的规则,以达到公平和可信赖的价值保证,使个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得到公平地分配。通过制定知识产权法,可对不同利益的冲突、认识上的摩擦等内容进行权衡,从而确立其价值取向。通过维护公平,才能对各方的利益进行全面的协调。与静态的单一平衡制度不同,知识产权具有动态特性,保障了个人的权益,同时也均衡考虑多方的利益,强调了秩序。该法律主要关注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保护。同时该法律也打破了传统的法律秩序,适时地构建起一套动态的平衡机制,为保护知识产权各方的利益做出了贡献[7]。

综上所述,合理利用利益平衡原则,有助于运用知识产权法实现利益平衡。在运用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利益冲突,确保知识产权法的适用性,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知识产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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