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如何影响合同效力

2022-12-16 10:33法人君合律师事务所狄青王佳悦
法人 2022年12期
关键词:诉讼时效合法公司法

《法人》特约撰稿 君合律师事务所 狄青 王佳悦

CFP

投融资交易中一种常见的争议/风险点在于关联交易。尽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厘清的是,以上法律规定并不应被解读为禁止关联交易,而是禁止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利用关联交易导致公司损失。

实践中,同样存在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如何判断关联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如果以关联交易损害公司为由起诉,股东又应如何提起股东代表之诉?

关联交易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A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具有以下权利: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后来,A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载明股东会同意为B公司向C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抵押担保,A公司作为抵押人与C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且A公司与D公司达成货物买卖交易合同。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A公司与B公司存在关联关系,A公司董事与D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提出以上抵押和买卖为关联交易,请求确认抵押合同与买卖合同无效。

那么,关联交易如何影响合同效力?有法院认为,即使存在关联交易,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关联关系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构成关联交易,亦并不必然导致案涉合同无效。对于因履行该抵押合同可能造成其股东利益受损的问题,与本案的合同效力确认之诉不属同一法律关系[(2021)最高法民申2529号]。因此,判断交易合同效力,仍应从是否存在无效事由着手。

有法院对此认为,即使案涉交易属于关联交易,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关联交易并非绝对禁止,只是禁止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而违反该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并非无效事由。在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对合同无效主张不予支持[(2020)苏02民终1424号]。并且,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且损害了公司利益时,其法律后果是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径直否定协议之合同效力[(2018)最高法民申5789号]。因此,判断交易合同效力,仍应从是否存在无效事由着手。

有法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交易信息披露充分、交易程序合法、交易对价公允。基于各股东对于存在关联交易的行为是知晓的,没有证据显示当事人隐瞒或未充分披露案涉交易信息;无证据显示被告影响采购价格等公司交易行为;无证据显示案涉交易存在价格不公允的情况,法院认定现有证据显示案涉交易均为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并无不当。原告主张案涉关联交易损害了其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应举证证明案涉关联交易损害了其利益,否则原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913号]。

由此看出,关联交易本身并不一定导致交易合同无效的后果,对于关联交易合同效力的分析,仍需考虑是否存在合同无效事由。即使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也存在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要求股东、实控人或董监高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无需否定合同效力。而关联交易被认定合法有效的关键在于:充分披露交易信息、交易程序合法、交易对价公允。不难发现,这些均属于对交易实质的审查,这一点与下面场景二案例中法院审查重点相同。

关联交易形式与实质判断

一般来说,股东担心其促成的以上关联交易被认定违反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所以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在股东会上陈述利弊,最终表决通过该关联交易。在关联交易形式上符合章程规定决议通过形式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是否可对该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赔偿之诉?股东会决议通过关联交易,是否免除损害公司利益赔偿责任?

有法院认为,该案当事人首先提出形式主张:即关联交易已经过股东会决议、符合章程的表决程序通过,因此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能仅凭案涉关联交易形式上的合法性来认定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利益。

在关联交易满足形式合法外观的情况下,有法院认为应分析交易实质内容,即从交易的背景、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是否符合正常商业交易判断。如在发现关联交易人存在转移债务、对于具体交易细节未予明确、缺乏证据证明转让债权真实有效时,仍有可能认定侵害债权受让公司的利益[(2019)最高法民终496号]。

总体而言,法律并不禁止关联交易。对于关联交易发生后果判断为:交易合同不仅因为关联交易而无效;即使具备形式上的合法外观,但法院实质审查下的未充分披露、未经合法程序、价格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可能被认定非法而损害公司利益,实质审查还包括交易背景、合同约定和履行是否符合商业惯例和正常交易习惯。

资料图片

如何判断股东代表诉讼时效

股东晚于公司知道损害公司利益事实,诉讼时效应从股东知道或应知损害事实之日起算。

例如,公司股东A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B与其不和,后B发现A利用其关联关系促成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遂提起股东代表之诉。A主张自股东代表之诉应从公司知道该损害事实起算诉讼时效,B抗辩公司被A控制,股东代表之诉应从股东知道该损害事实起算诉讼时效。

那么,股东代表之诉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如何确定?有法院认为,股东代表之诉的诉讼时效从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权益受损之日起算[(2020)浙02民终567号]。对此,有法院展开说理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都明确规定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亦是如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知道公司权益被侵害之日即应为公司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2018)黑民终509号]。言下之意,公司作为权利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自身权益受损时起算诉讼时效。因此,股东代表之诉的诉讼时效从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权益受损之日起算。

与以上裁判相反,实践中也有法院认为,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行使的仍然是公司的诉权,股东向债务人提出权利主张具有公司向债务人提出权利主张的同等效力,故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应当从股东知道公司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2012)苏商外终字第0049号]。

笔者认为,股东代表之诉的必要条件是公司利益受损,即公司作为权利人,以公司知道或应知时间为起算点无疑最为符合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但实践中,股东被公司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长期蒙蔽不知情的情况下,期待股东对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做到面面俱知似乎也难以实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一案中作出判决: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曾经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当时虽然知道利益受损害,但公司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长期管理公司形成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而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构成诉讼时效中止情形,应当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规定[(2021)最高法民申1334号]。

总结来说,关联交易本身不必然导致基础交易合同无效,关联交易下的交易合同仍需判断是否存在合同无效事由。而为免关联交易被认定为损害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利益,笔者建议,投资人在缔结关联交易合同,同时注意满足交易信息披露充分、交易程序合法、交易对价公允及合同有效、商业对价可履行要素。

对于投融资交易中关联交易被认定有损公司利益时,可考虑的诉讼路径为提起股东代表之诉。作为成功起诉的要点之一,鉴于股东代表之诉的诉讼时效可能从公司知道或应知之日起算,笔者建议投资人在日常履行股东职权时保持及时知情,对与公司往来记录详细留存并注意查收,避免公司知晓股东代表之诉事由而股东不知,导致诉讼时效错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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