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特约撰稿 胡晓翔
胡晓翔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下称“建议”)擘画了我国“十四五”乃至更长时期的立法图景,确保我国立法工作步履坚实、行稳致远。
今年是“十四五”关键之年,要实现健康中国、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构想,就要在“十四五”卫生立法工作方面实现质的跃升。而立足点,少不了“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问题。该问题应成为卫生法学学科的基础课题,也是国家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保障法治体系的基础课题。
“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法定业务领域”即为“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故概括为“主导行政说”。笔者认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并将其精确定位为“行政法律关系类权力关系型特别权力关系属公法上的营造物利用关系”。对此,学界颇有争议。
其实,医患关系具有多种经济属性、法律属性、人道属性(特有属性)、 文化属性。单纯依靠伦理规范调整医患关系,解决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显然不够。因此,医患关系需要法律规范的指导和调整,由此引发医患关系究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探讨。目前,一些法学专家倾向于划归为民事法律关系。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晓卫在《强制医疗关系中的相关问题研究》(2004)里叙及,当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授权下,与特殊传染病等患者发生强制医疗关系时,与患者之间属公法上的关系。医方以上行为是公权力的行使,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关系属于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医疗机构在此种关系中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
更有专家结合人权、健康权、积极人权、国家实现义务、宪法职责等,论述了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非特需服务的行政法属性,逐步剥除其所谓的民事法律属性。
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在《论转诊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救济途径》(2019)一文中认为,比较法上,德、日行政法上的“公营造物(非盈利性的提供特定社会服务的行政机构)”即包含公立医疗机构在内。我国公立医疗机构已与国外公营造物趋同,亦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在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董文勇在《公医诊疗合作与我国复合转诊法制构建——健康治理现代化的训诫》(2020)一文里论述,在传统社会,国家与社会二元分割,健康问题被视为纯粹的个人私事,医疗服务关系属于医患之间的民事契约关系。除非发生大规模的瘟疫,国家并不对个人健康负责。
近代以来,国家逐渐在法律或政策上确认国民享有健康权益,还根据社会需要和行政目标,通过立法或行政决定,责成政府调动其相关组成部门的各种行政资源,直接设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责令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代表政府,并通过政府代表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由宪法和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对国民的健康保障义务。在这一体系中,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即为国家之触手,即国家在健康公共服务体系中的主要代理人。董文勇认为,政府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公立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是行政给付与受付的法律关系,均非散在市场主体之间的体现自由意志的民事法律关系。2020年出版的《健康法治的基石——健康权的源流、理论与制度》(2020)一书,更是将此问题推进一步。
清华大学法学院原院长王晨光教授认为,提供医疗服务往往被界定为(民事——笔者注)合同关系,而合同关系最明显的特征在于等价有偿、自愿和地位平等。但是,医疗服务的范围不可能仅仅依据等价原则提供。对于医疗急救救助、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等众多医药卫生服务,均不可能完全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公民有权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和社会有责任提供上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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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是否具有可资借鉴的法学观点?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金玄卿在2011年《韩国的医师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一文中介绍,韩国法律规定了多种医患关系,医疗机构的性质不同使得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呈现多样性。例如,韩国 《国民基本生活保障法》第7条规定:“如果患者享受的医疗服务具有医疗福利性质,且患者从国家直接设立、经营的医疗机构中获得医疗服务时,医师与患者属于公法上的法律关系。”此外,如果患者患了法定传染病等特殊疾病时,医师可以不顾患者的意愿而实施强制治疗,这种强制治疗属于行政强制处分行为,此时的医患关系同样属于公法关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加强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有效遏制重大传染性疾病传播。
笔者认为,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应把健康权的实现,纳入国家和各级政府责任,并持续发力、发展、监管、运行和绩效考核。国家主体的医疗卫生事业不是民商事属性,作为促进和实现健康权这个积极人权的公权力法定责任的技术性落地措施,其本身就是国家和各级政府权力清单的一项,也是法定责任的一项。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国家(侵权)赔偿法律,不该一律以民事侵权之诉以民商事法律法规论是非、定责任、求赔偿。
总体来看,上述问题的明晰,对现实具有重大意义。不仅对于重构卫生法学学术体系、梳理卫生法学特有知识点具有决定性、突破性效能,还能在卫生法律法规废改立释中,改变患方求偿的司法实务现状,从而科学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该议题提示学界多角度、全方位对医患关系进行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已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未来医疗卫生事业正在向着更强的公益性方向发展,医疗相关行政法学研究势必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