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 莎 景 瞻
西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犯罪案件数量和犯罪形式日益增多,从早期的“非法集资”到后来的“网络赌博”“电信诈骗”,各种方式花样翻新,层出不穷,涉案金额少则百万,多则动辄上亿,不仅给侦查人员带来严峻的挑战,同时也使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实际经济案件的侦查工作中,经侦人员处理的每个案件涉及的资金数据几乎都在数十万条,甚至多达百万条,在繁杂的数据面前,经侦人员取证十分困难。而在经济办案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讲证据,为了在经济侦查中快速并且高效地取证,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审计取证在经济侦查中的应用,因此如何在经济侦查中利用审计技术取证就成为理论研究和现实运用的迫切需求。
有相关学者通过审计抽查技术和构建审计证据链等技术,来提高经济案件犯罪的办案效率。杨平波、李亚婷(2021)研究了审计证据链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司法应用,从审计证据链的相关概念及构成要素关系出发,认为审计证据链可以强化司法的证明力度,也可以实现审计证据与司法证据的转换,有效减少重复取证的发生,降低办案成本;[1]杨平波、陈琦(2016)研究了审计证据在贪污案件中的司法应用,在贪污贿赂案件中运用审计证据,可以为腐败案件的侦查提供犯罪线索,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和节省诉讼成本;[2]滕萌(2008)在阐述经济犯罪概念和载体的基础上,通过案例研究总结了经济犯罪的常见手段和经济犯罪案件审计的常见技术方法;[3]白晓红(2021)认为审计专业虽然划归管理学范畴,但实质上有侦查属性,属于经济侦查学学科,通过完善审计证据的理论体系,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诉讼效率。[4]
现有文献中多是对经济侦查和审计的独立研究,大量文献研究经济案件如何识别、取证和鉴定,部分文献虽涉及了审计技术如何在经济侦查中的应用研究,但是,缺少经济侦查与审计联动关系的系统化理论框架。本文拟从经济案件的特征出发,分析经济案件中搜寻证据的困难,进而探讨如何运用审计的技术和思维进行取证,以提高经济案件侦查的效率。
在搜集证据时,由于电子支付系统和交易平台的多样化,不同平台反馈的资金交易数据格式五花八门,极大地增加了办案难度。目前侦查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遇到的普遍困难就是查询的资金数据质量存在问题,首先,由于各种金融机构与国家税务机关反馈的数据字段不一致,侦查人员通常手工输入Excel电子表格,将反馈的数据进行数据清洗,清洗后通常逐一侦查某笔资金的来龙去脉,因而耗费了大量的精力,非常不利于侦查人员的办案效率;其次,银行查询的时间和查询的数量有限制,只提供嫌疑账户最近3个月的明细数据或只能查询1500个人账户和500个对公账户的账户信息,而经济犯罪的周期都比较长且涉案人员广泛,如此限制非常不利于取证。
首先,由于经济犯罪案件涉及大量的财会金融专业知识,而传统经侦工作多注重法务,忽略了审计和会计等财务技术,尤其是基层经侦人员,更加没有涉及财会等专业,缺少审计思维和财务知识;其次,传统经侦工作也容易忽视信息化技术,随着经济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办案人员很多不懂办案的深层次需求,无法灵活用于信息化技术。
打击违法犯罪有两种机制,一种是对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进行分析研判,另一种是针对预警、预测、预防而设置的监测系统。将犯罪行为提前扼杀到摇篮中,以减少损失。目前的经侦部门通常只是事后打击,这就导致了案件越来越多,经侦人员疲于应付各种案件,破案效率低下。
审计取证,是在审计理论的指导下,在实际工作中运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搜集出一些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通过分析整合形成审计证据,审计证据是形成审计结论的基础。在经济案件侦查中,审计取证对案件侦破具有重大的意义。
经济犯罪案件大多会涉及财务会计问题,而这些财务活动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通过资金进行往来,其次就是通过会计记录反映出来。在经济案件中,由于财务信息繁杂,涉及到会计、审计、税法等专业,而经侦人员缺乏相应的财务知识,很难从庞大的数据资料中提取到核心的犯罪信息,因此将审计取证运用到案件侦破中,可以提供比较权威、价值较高的证据。
在经济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可以运用审计技术,从不同角度将会计信息和财务信息结合起来去使用。针对规模较小、业务简单的嫌疑单位,可以通过顺查法,即从嫌疑单位的原始单据和会计凭证出发,核查其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合法性;针对规模较大或业务繁多的单位,可以通过逆查法,即在了解嫌疑单位经营活动的基础上,确定问题点,再审查核对嫌疑公司的会计账簿和原始单据。此外,侦查人员还可以通过分析进销项发票金额比率、与同行业的财务数据和非财务数据比较、查阅实物资产等方式来取得辅助证据。
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经济犯罪手段发生了巨大变化,且涉案的交易时间跨度大,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在举报到案发期间进行更大规模的犯罪,甚至掩盖销毁证据,因此迅速搜集证据就显得十分重要。
审计证据的特征,一是证据的充分性,即数量的衡量,二是证据的适当性,即质量的衡量。质量的高低影响数量的多少,在经济案件侦查中,涉案的交易记录数十万条,如果逐一追踪会浪费大量的精力。因此在案件侦破中,侦查人员需要保持审计思维,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快速搜寻证据。例如,在侦破案件时,抽取其最容易犯罪的时间的银行交易记录,再抽取该时间段的会计记录,通常就可以快速确定该犯罪行为,进而进行更详细的取证,大大提高办案效率。
经济案件与其他类型案件的最大不同点在于其涉及的内容大多是金融财务方面,例如合同诈骗案涉及了大量经济法的知识,虚开发票案涉及会计专业和税法专业的知识。这些案件搜集证据本身就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而且还要对这些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就更是难上加难。如果侦查人员利用审计技术进行分析取证,那么这些困难将大大降低。
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为例,虚开发票的活动主要是生产企业真票无货虚开,针对此类案件取证方法如下:首先,获取可疑的空壳公司,可从税务机关获取嫌疑公司的税务登记情况以及公司办税人等信息判断是否为空壳公司,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亲自前往嫌疑公司,通过观察、询问等方式获取证据;其次,确定开票和受票公司,利用分析程序,分析公司的进项税和销项税的发票金额是否正常;再次,侦查人员可以借鉴审计方法中的穿行测试,通过一笔或几笔大额或异常的资金确定嫌疑公司的中间人,即资金交易中即进即出的账户;最后,寻找资金流的闭环,因为虚开企业收到虚开发票的全额资金后,往往会开设多个私人账户或使用中间账户,以借出款或往来款的名义将资金打入售票单位的中间公司或个人账户,从而形成资金回流。最后这一环节类似于审计中的关联方审计,针对这一难点,侦查人员可以检查虚开双方是否签署销售合同,合同是否真实,交易的出入库单是否真实,从而判断是否为制造真实交易的假象。
在实践中,资金流动是经济犯罪案件中特有的现象,因为通常情况下经济犯罪的资金最终都会流入到犯罪人的账户中。随着《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数据成为新的证据类型后,越来越多的线上资金数据正以提取与固定的形式代替书证形式。因此,加快线上资金数据的证据转换已经刻不容缓。线上数据要成为证据,首先,要保证经侦人员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其次,要通过一定的审查和筛选保证数据与案件是有关联的;最后就是数据的使用,将资金数据的证据转换形成案件证据。
以网络赌博案为例:通常情况下,从网络赌博公司到赌客之间的组织结构呈“金字塔”型(见图1)。顶级为赌博网站,下面是一级代理,二级代理……,底层是会员(赌徒)。针对这种类型的案件侦查人员采集数据必须完整。第一步,获取嫌疑人的账户;第二步,获取组织架构,经侦人员可借鉴审计技术中的账户分析法,(对账户本期发生额和余额进行分析),即低级代理人的贷方为高等级代理人的借方,通过方法可确定代理人之间的层级关系;第三步,查资金走向,分析某一案发时间段嫌疑账户的期末金额和期初金额来查找资金走向,如果账户金额是快进快出,且期末与期初金额相差不大,则该账户为中间过渡账户,如果该账户的期末金额数远高于期初,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这就是赌博网站的资金池,另一种大概率是案发时间段选取过短,据此可以确定下一步的调单对象,追查至资金去向账户(见图2)。
一方面,公安部应当根据目前的情况与银行建立更深层次的交流协作机制,从顶层规范数据质量标准。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市场合作,根据需求进行招标,采购数据清洗和分析的软件,例如IBM2、火眼金睛、中科金审等智能研判工具,完成审计数据查询、分析等全方位研判工作。
随着犯罪手段的日益增多,地方经侦部门和人员的挑战也不断增加,为此各地经侦部门可以采取外派培训、跟班作业等形式来提高经侦队伍的专业素质;通过组织案件剖析、典型案例侦破学习等手段来增强经侦人员的审计思维和能力;也可以打破局限,积极开展与高校合作模式,建设审计专业研究生实训基地,提升经侦人员的理论知识。
审计不仅能够查错纠弊,警示预险也是其重要功能。在互联网经济犯罪频发的时代,可以将各种互联网收集的数据和公安内网聚集的大量数据实施比对、分析,通过算法设定某些阈值进行数值监控,进而预警防范涉各类型的犯罪。总之,通过审计技术甚至可以对各行业资金流动特征和行业运行发展特征进行揭示,对社会经济稳定产生更大的作用。
经济犯罪案件与其他类型的案件不同,其涉案金额巨大,涉嫌人员庞杂,因此取证也比较困难。在经济案件中,针对不同的案件可以采取审计技术,通过线下获取财务数据和非财务数据,线上获取资金流向数据,进行审计分析,从而帮助经侦人员获取证据,大大提高案件侦查的工作效率。总之,审计取证应用到经济侦查工作当中是一项与时俱进的系统工程,通过加快审计数据质量和专业人才的建设和拓展,审计取证不仅在理论层面会得到完善,在实务层面也会得到充分的应用,相信不久之后,这项技术将会在我国经济犯罪侦破中充分得到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