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才亮
广州华立学院,广东 广州 511325
市场经济改革发展至今,我国中小型企业的数量、类型、种类与规模不断提升,与此同时,企业已经成为支撑市场经济发展的全新增长点,其作用日渐突出,成为市场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组成。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促进私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健康发展,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通过这一方式,不仅可以为社会群体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还可以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必要支撑[1]。但对当前私营企业发展的研究可以看出,企业内大部分核心工作人员普遍存在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部分企业在市场运营、社会管理与发展中,很容易陷入法律纠纷,为企业发展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正由于此方面问题,加剧了企业在市场中的发展风险,严重制约着我国产业经济的持续化推进和进步。针对此类问题,我国行政管理局联合有关单位已制定了多种面向企业的法律保障制度,并为企业提供了多种法律保障措施,但显而易见的是,现有法律保障制度并未在相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2]。中共中央出台了服务全局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这一指导文件,文件中明确指出了要想进一步提高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应将形成全方位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作为首要工作,不断提升法律的执行力及其在企业内的公信力,以此种方式,助力企业发展,全面保障社会的安全与和谐。基于此,本文尝试性探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路径,以期能够提供一些借鉴。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有部分内容是专门用于服务企业、提供企业社会保障的,其主要有下述两个方面的特征。
一方面,无论任何企业,其法律服务需求或法律援助都属于公共权力的推动过程,其诉求都应该得到尊重,同时其经营内容也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一旦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就必然会得到惩罚,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需要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使其健康发展[3]。
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具备服务对象均等性这一特征,在提供企业法律服务时,企业中每名员工或每个岗位的工作人员所享有相同的服务是,只要企业存在法律援助方面的需求,行政单位或执法单位便需要为其个人或组织提供平等的服务。
对于企业而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保证其合理诉求和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只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才能更有效地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问题,促使企业健康发展,行业稳定有序。具体来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健康发展的本质便是法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可以说是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必然性需求,是保证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在此过程中,应明确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发展、促使企业健康运营方面的重要性,并正确认知法律是化解企业发展矛盾、处理企业内部经济事务的主要制度支撑。法律服务体系作为维护企业在市场内合法利益,惩戒犯罪的核心依据,不仅可以起到规范企业工作人员社会行为的作用,还可以为企业提供一种解决多种纠纷事务的有效途径[4]。同时,企业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部分,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过程中,各个企业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目标就是使企业在统一、开放的社会环境下公平、公正、公开地竞争。因此,可以认为维护企业法律遵循,强化企业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实现良好有序市场的必然趋势。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工作的不断完善,一些中小型企业在市场中越发活跃,但深入研究分析可以发现,部分中小型企业为了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实现其自身发展,出现了恶意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为,包括连续违约失信、盗版侵权产品、欠债赖账等,这些行为严重制约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程度,甚至会对其他企业的发展造成误导[5]。而完善企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仅可以使管理者重视法律的效能,正确认知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意义,还可以使企业在市场内规范化、健康化、持续化发展,合理地执行市场经济活动,减少企业的运营风险,保护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市场中的合法权益。
为真正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作用,以下提出具体的针对企业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措施。
首先,为企业建立多层次法律帮扶机制是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主要措施之一。在落实或执行此项工作时,执法人员与企业管理人员不仅要以当地经济水平作为基础,还需要考虑到企业在市场内发展的经济结构与经济形式特点,通过此种方式不断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符合当地发展特点,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针对性,为企业拥有较好的生存空间与发展空间,确保法律在企业发展中作用的发挥,提供行之有效的法律服务。
其次,可根据企业的发展需求,建设面向企业的律师事务所信息可查制度。建议根据市场内现有的法律服务律师与不同律师的法律专长,建立对应的档案与文本数据库,在企业主动寻求法律援助时,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为其提供更多的专项信息和法律援助[6]。此种创新方式主要是面向经济体制下综合运营情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提出的。对于此类企业而言,直接聘请法律顾问或邀请专门的法务人员并不存在经济方面的障碍,但由于外部聘请人员不了解企业经济现状或服务需求,导致提供企业公共法律服务的律师在实际工作时无法达到预期的援助效果[7]。因此,建立企业公共法律帮扶制度可以通过对企业援助的综合评估,为其提供适配度的公共法律服务人员,通过此种方式,在律师事务所与企业之间搭建一个有效的沟通渠道。
再次,针对市场内综合运营能力较差、规模较小、健康发展存在经济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运营管理现状,创新面向企业的“一对一”法律服务机制。这是因为此类企业在出现法律纠纷时,无力聘请专门的法务人员与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而“一对一”法律服务制度便可以在此种条件下为其提供企业专项免费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困境。但在落实此项制度时,需要执法人员基于公平公正的角度进行企业市场价值评估,不可出现由于主观因素偏袒企业的行为或思想[8]。
最后,建立针对企业的公共法律帮扶会员制度。由执法机构组建一个法律服务团队,入会企业需要定期缴纳会员费用。一旦企业出现经济或事务等方面的法律纠纷,执法机构将为入会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相比直接聘请法律顾问或邀请专门的法务人员,通过此种方式寻求援助所需的费用显著更低,更适用于规模中等、法律问题少的企业。这是因为此类企业直接聘请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所需要的经济成本较高,因此,此类企业可以选择后一种帮扶方式[9]。
除上述提出的内容,还可以通过完善企业公共服务法律格式条款立法的方式完善企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多项面向企业权益保护的直接法律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实现了对社会中现有法律制度的完善与优化,为使其效果得到更好的发挥,应结合企业健康发展需求及公共服务法律格式条款的立法现状,进行立法条款的填充。
首先,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在《宪法》的指导下出台专门用于规范企业市场运营的法律文件。对法律条款中涉及的行政单位、监管单位进行权限约束与效力描述,并列举企业在市场中可能发生的多种经济纠纷事件,结合实际情况对法律不同条例内容进行具体说明。在订立企业公共服务法律格式条款时,应全面考虑法律的可行性、实操性,确保法律颁布后能够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与经济效益。
其次,还应优化企业公共服务法律格式条款的登记备案与审阅结合制度。在此过程中,企业法务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可以根据其自身的法律需求或结合相关工作经验,自行拟定属于本企业的条款,但此条款在自行拟定后,需要及时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进行备案,只有经过专业行政部门的审查与备案后,相关条款才具有真实的法律效力,在此种条件下,法院或有关单位便有权利按照条款内容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再次,在完善企业公共服务法律体系的过程的建设中,还应根据专项法适当增加或删减与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的可操作的具体规则,明确法律中禁止订立的合同格式条款,确保企业能够在市场运营中,了解或明确不同格式条款的效能、价值,具体掌握哪些合同条款是属于无效的、违法的,从而签订合乎法律要求的合同。
最后,还可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科学使用司法手段规制企业公共服务法律格式条款。总结并归纳现有法律条款中存在的不适配条例、不公平格式,通过对此类条款的归纳与总结向相关部分提交建议,推动法律细节完善进程[10]。同时,还可采用格式化分析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存在的“不公正”问题进行具体化分析,确保地方执法机构或法院可以在提供企业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按照弹性化的原则进行企业法律援助。
综上所述,按照上述方式可以进行企业公共服务法律格式条款立法的完善与优化,实现对市场内现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有效完善,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本文从建立多层次企业法律帮扶机制、完善企业公共服务法律条款立法两个方面开展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路径的研究。以期通过此种方式规范企业在市场运营发展中的相关行为,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全面保障的同时,推进法治化社会建设进程。但同时此方法还存在一定不足,为进一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还可在后续的研究中对企业现有公共法律服务项目与制度进行延伸和深入分析,从而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可以在实际应用中发挥其预期的效果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