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 赫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社区矫正属于特殊的刑罚执行手段,与人们认知中的监狱管理有着一定的差异性,前者主要是依托社区资源对犯罪人员进行再教育,确保他们对犯罪事实建立清晰认知,且能积极和自觉地进行劳动改造。我国要依托相对来说更加开放的空间,对犯罪人员进行科学与文明的教育与监管。在实际推进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要始终遵循新刑罚执行理念,能够充分弘扬人道主义。而基于刑罚执行的城市社区矫正管理,要能把握好文明因素,合理化和人性化地进行刑罚制度的执行。打击和惩治犯罪不是唯一目的,需保证罪犯能够改过自新,不良行为被矫正后能够重新融入社会。而城市社区收容罪犯后,要能明确其具体的行为恶习,针对性和规范化地对其进行矫正。而作为特殊的行刑方式,应充分发挥城市社区矫正管理的再教育作用和价值,引领罪犯积极接受教育与改造,避免出现因过度监禁带来负面影响,确保他们能有序和规范化回归社会。而若想充分发挥新刑罚执行理念的指导作用,就必须结合实际构建新型的城市社区矫正模式,并能科学整合与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充分彰显我国在刑罚执行方面的人道主义精神。
在具体构建新型城市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前,必须要对矫正的性质进行再次确认。相较于传统意义上的管束与约束,社区矫正有着一定的开放性。虽属于特殊的行刑方式,但在具体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与人文性,更注重强调与凸显人道主义精神,给予罪犯公平与公正的对待,并能享受正常人应有的基本权利。而对错误行为进行矫正的过程中,必须要利用社区资源,给予罪犯相应的社会福利[1]。相对于监狱矫正,城市社区矫正更注重体现福利性质,运用具体和特色的矫正机制与手段对犯罪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在具体参与矫正活动的过程中观察他们的反应与表现。而采取的矫正措施,实质上是观察措施,罪犯的人身自由虽在既定的场所内会受到一定限制,但他们依旧享有基本的人权及相对自由。矫正组织必须依托社区开展具体的矫正活动,给予罪犯相应的社会福利,继而展现出鲜明的服务性和人性特征。而参与社区矫正管理的主体有着一定多元性,不仅包括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国家职能部门,还会涉及社会组织、团体、志愿者等主体,他们都可以参与到不同主题和性质的矫正活动当中。
社区是社会发展与运行的重要构成要素,有着鲜明的社会属性。基于社区开展的矫正活动,主要依赖于社会资源,并采取社会福利性质的具体手段,对犯罪人进行监督与管束。利用科学和人性化的矫正行动,矫正他们以往的行为恶习,从而获得回归社会的资格与能力。城市社区矫正有着一定的保障性质,大大弱化传统刑罚执行的封闭性与严苛性[2]。城市社区矫正虽属于司法处分,但被归纳到非监禁体系与范畴中,没有以往的保安处分属性,虽在管理和监管措施上有着一定的雷同性,但二者本质上还是有一定的区分。城市社区矫正更加开放与灵活,有着鲜明的服务性和组织性特点。所监督与管理的对象,主要是缓刑者或监外执行者等,会对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给予更多的人文关爱。从这个层面来看,城市社区矫正有着鲜明的保障性质,是被矫正人员能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保障。
城市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创新构建,若能真正践行新刑罚执行理念,更有助于凸显司法实践的科学性与人文性。无论是城市建设方面,还是社会保障层面,充分考虑到特殊人群的生活与生存问题。部分人员因自身的行为恶习需进入社区进行观察与约束时,我国司法部门应充分发挥社区资源的作用,以更开放的方式对犯罪人员的恶习进行矫正[3]。在实际开展矫正活动的整个过程中,通过融入新刑法执行理念,能够做到规范化和科学化地采取恢复性司法措施,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文性与文明性,能公平地对待犯罪人员。而基于新刑罚执行理念的城市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创新构建,既是彰显司法实践公平与公正的客观要求,还能展现出契合时代的科学性与人文性。[4]。司法实践的过程更要讲究政治文明,要给予犯罪人员更多的人文关爱和关怀,通过科学和人性化的社区矫正,帮助他们顺利回归与融入社会。
城市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创新,有助于重新整合与配置司法资源。对监禁执行情况进行统计的过程中,发现对犯罪进行的监督与约束,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每个被监管对象需投入40000元左右。若利用社区资源对犯罪人员进行监督与观察,一个对象只需投入4000元左右,大大降低管理成本。而根据不同监管目的需设置相应的执行机关,要采购相应的设施设备,组建专门的管理队伍,需在该项工作上投入更大的资金与人力资本[5]。因此,需充分发挥社区资源的作用和价值,采用社区服刑的方式达到监管的作用,由此大大节省与降低司法成本。无论是国家职能部门,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体,都可积极和规范地参与到矫正活动中,利用科学的方式帮助犯罪人员自我革新;利用人性化的社会帮扶,帮助他们顺利回归正常的生活状态。在城市社区开展矫正活动,可充分活跃基层治理,科学整合我国各个职能部门的力量与资源。基于社区资源的矫正工作,可有效改善以往司法资源过度消耗问题。
基于新刑罚执行理念的城市社区矫正管理模式构建,更有利于规范化和系统化落实相关工作。管理人员要在矫正活动开展与推进方面形成新的理念,采用更加科学和人性化的措施对犯罪人员的行为恶习进行矫正。既要注重凸显监督与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还要在矫正错误行为和思想的过程中展现服务属性。依托社区资源履行服务义务,能对犯罪人员进行人性化的教育与改造[6]。司法部门在督促社区开展矫正工作的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不断优化与完善保护观察制度,在医疗、食宿、教育等方面给予公平公正的待遇。而相关部门要不断改进社区矫正管理机制和模式,对相关的保护和监管措施进行科学优化,结合不同城市社区的服务机制和管理特点,分别生成具体的标准和不同的运作措施,进而能规范化和系统化地推进与落实城市社区矫正管理工作。
基于新刑罚执行理念,以创新形式开展城市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过程中,需能够始终遵循行刑差别化原则,根据犯罪人员的犯罪情节和严重程度,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和教育手段,真正体现城市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人道主义精神。管理部门要构建与实施分类矫正模式,秉承“人格不同处境不同”的原则,科学化和人性化地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管理人员要精准提取被管理人员的个人特征,明确他们的行为恶习,继而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措施与计划。而城市社区矫正活动要充分体现教育性、公平性、服务性,在约束与观察措施上有所区分,要给予所有被管制人员公平公正的待遇。而所谓的分类矫正,主要是根据被矫正人员的犯罪情节及身心健康情况等,分别采取不同的观察与约束措施。管理人员要明确矫正目的,进而设计具有层次性的矫正内容和措施。可结合犯罪情况对人员进行分类,也可根据年龄或性别制定不同的矫正措施[7]。尤其,基于新刑罚执行理念构建的分类矫正模式,要给予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更多的人文关爱,要注重强化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确保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依靠正常手段生活。如面向未成年人开展矫正活动时,需协同推进能力教育和价值教育,真正凸显社区矫正的保障与福利性质,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和手段挽救未成年犯。
城市社区矫正模式的构建,需结合实际形成更契合时代特征的标准样式,能形成更加科学和完善的方法体系,确保管理人员有方法、有计划、有程序地开展各项工作。在既定的时空范围内,保证管理与被管理者能够不断增进信任,继而大大提高社区矫正管理的质量。相关部门应协同社区管理人员,共同构建社区参与模式,要在民间吸纳各种力量,科学指导与规范犯罪者的劳动改造[8]。在实际开展城市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中,需能保证社区深度参与,在多种积极因素的作用下,形成更加科学和健康的生态系统。而参与模式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参与目标、主体、对象、客体、质量等,管理人员要把握好各个要素,能协同各方力量科学和高效地开展与完成矫正活动;同时也要把握好参与的大方向,能生成具体的参与规格,保证执行人员充分了解所改造人员的行为陋习。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法院,以及社区的管理人员和志愿者,都可作为城市社区矫正管理主体,以不同的属性和身份参与到相应的矫正活动中。
在对城市社区矫正管理模式进行创新的过程中,需能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的作用和优势。相关部门和管理主体要能科学构建“互联网+虚拟社区”矫正模式,利用技术手段优化与简化工作流程和过程。利用虚拟矫正区域,对犯罪人员的日常活动和思想动态进行观察与教育[9]。而在实际开展线下矫正活动时,可依据线上虚拟矫正数据,更加精准和科学地采取观察和约束措施。我国应积极和规模化建设虚拟社区,进一步扩大管理空间,利用虚拟网络平台采集可靠信息数据,对犯罪人员的行动轨迹进行全过程监管,由此增强矫正行动的时效性与精准性。社区可利用在线公共教育平台开展教育改造活动,利用网络测试了解矫正人员的素质与能力提升质量[10]。利用虚拟社区开展矫正活动,不仅可高效利用矫正资源与社区资源,还可有效培养犯罪人员的信息素养,增强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
总而言之,依托社区开展的矫正活动,不仅可以大大降低和科学控制司法成本,还可高度凝练基层力量和经验。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以及矫正过程的人文性与开放性,给予罪犯更多的人性关爱,引领他们能更加积极和深度地参与教育改造,逐渐形成适应社会的必要能力和基本素质。基于新刑罚执行理念的城市社区矫正模式的创新构建,需充分凸显服务性质,给予罪犯公平公正的对待,在监管与矫正行为恶习的同时,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