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倍宽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山东 枣庄 277100
在对我国社会法律保障体系进行深入研究时可发现,市场内参考的相关法律文件存在内容交叉重叠的现象。因此,在进行案件审理与综合评价时,相同类型的案件可能会牵扯到多个法律文件,审理及评价的难度较大。所谓经济法就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或调控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证券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此种情况下,市场规制权的执行需要参考多部法律,因此可以认为市场规制权是经济法的调控主体[1]。根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市场规制权的执行由地方政府与地方行政部门享有,为保证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需要按照标准履行社会义务,并接受由司法部门与纪检机构对其个人的审查。市场规制权都是执行社会行为的参照,但在对市场规制权的执行现状深入调研时发现,现有市场规制权在履行时难以参考同一法律,部分法律在对其规定时存在差异,为此应实现对我国社会法律体制的全面改革与优化。本文将以经济新常态作为研究背景,开展经济法对市场规制权调整路径作用的研究。以此种方式,为市场规制权的深化与调整指示方向,解决现有法律在市场管理中存在的权利交叉、内容冲突等方面问题。
在经济新常态的社会背景下,经济法的主要作用是干预或辅助国家执行经济,执行人员可将经济法作为执行工作,对社会经济中存在的短板、不足与漏洞进行弥补与填充,解决经济法管辖范围内社会机制存在的不健全问题。为进一步掌握经济法的社会作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作用范围进行分析。
其一,经济法在市场中是保证行业竞争的主要法律,如利用《反垄断法》《公司法》等对市场管理制度及市场运营环境进行宏观调整,以此种方式保障经济市场的完善性。现如今,处于完全开放状态下的市场大多存在不规范竞争、不正当经营等现象,这些问题会导致技术及价格垄断问题的产生[2]。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包括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执行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标准、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对外地产品进行检疫、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及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等行为均违反了《反垄断法》的法律法规。市场中出现这种异常的垄断行为会阻碍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化发展,所以可利用经济法,通过创建合理合法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市场秩序。
其二,经济法可对市场的宏观运行进行主动干预。通过经济法可实现对市场经济运行条件的调整,保证市场中不同主体对象个人利益的合理化分配。例如,国家可参照经济法进行货币政策的调整,在此基础上结合社会经济形势,对产业经济结构与经济总量进行调控与综合分配,从而保障社会经济总量与经济发展结构的平衡。在国内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可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调整市场货币供应量,让企业资金使用成本减少,增加其利润,同时人们的货币得到增加,可促进消费。在抑制通货膨胀时,可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用以稳定物价。不论是何种货币政策,都可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平衡国际收支。
其三,在新常态背景下国家可直接参与到社会经济过程中,在经济法的认知下每个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都是追求经济最大化的过程,但此种行为会受到社会经济效益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影响,会出现供需不匹配或供需不平衡的问题[3]。与此同时,社会资源将倾向于市场利润较高的部门与领域,此种结果会导致一些经济利润较低的企业或行业在发展中走向衰退。尤其对于市场中一些公益性行业或基础服务类行业,此种效应更是明显。计划法可安排国民经济等诸多方面的社会资源分配、调整,如调整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公共服务事业之间的比例关系,调整经济事业和科学、文教事业之间的比例关系等等,避免社会资源偏向问题过于严重,保证人们的日常生活。
保障市场竞争秩序,建立公平、公正与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是我国立法机构与司法机关长期追求的社会目标。在对我国经济市场进行深度分析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阶段,市场内现有的规章制度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优化与完善,只有落实此方面内容,才能保证产业的稳定发展。而市场规制权便是一种公共权力,此项权力赋予了执法部门对经济市场微观调整的权力[4]。根据社会经济学基本理论分析,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局限性,这会促使国家进入市场规则,而市场规制在此项工作中的价值便是引导国内现有的执法机构,通过平衡市场经济资源、规范行业竞争手段与竞争模式的方式,有效处理市场经济失衡现象。
可认为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的市场规制,在我国目前社会执法过程中是较为适用的。此项权力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具有一定自由性,但这容易导致执法机构在进行市场不规范行为评估时存在主观干预,即没有严格按照制度内容对市场中的无序性事务、不规范性经营行为进行调整,甚至部分执法人员会在执行处罚行为时,无法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处罚决定与处罚决策进行设定。此种错误性或偏差性的行为会导致市场失去公平性,也会导致利益相关者的个人利益不规范增加或减少。因此,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审理与处罚时,需要参照市场规制权划分规则,以此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在此过程中,要注意对执法人员履行权力与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处理,一旦出现执法人员出现个人偏差,事件就会失去公正性,参与者的权益也将受到影响。
以社会经济法为支撑对市场规制权进行调整,也可实现对现有规制权外部监督权限的完善与优化。如果市场规制权在履行过程中缺少正当、全面、合理的外部监督行为,会导致执法人员在执行时出现违规现象[5]。以社会经济法为支撑,以社会经济常态化发展趋势为参照,利用经济法赋予的有效执行权力进行社会行为的制裁与衡量,保证市场规制权在执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特定或指定的处罚行为,保证对市场准入行为的全面监督与完善。例如,利用经济法中的复议、诉讼等方式,对市场规制权中的裁量权限进行监督。企业被处罚后,如对行政机关或相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行政复议,启动行政复议程序,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比常规的行政监督,对市场规制权进行外部监督的行为具有一定独立性,大多数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专业性不强,如果该类监督工作流于形式或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执行,会导致市场出现无序化的现象,而缺少经济法作为支撑的市场规制权监督工作大多流于形式。因此,应将新常态背景下的经济法作为主要工具,进行市场规制权监督工作的调整,通过此种方式规范立法机构的执行权力,以保证对市场规制权的规范化执行。
在此基础上,可基于国家立法层面进行市场规制权外部监督程序的分析,根据经济法主体对象的执法标准化程序与规则,对市场规制权的外部条件进行约束。以此种方式形成一种基于社会群体的监控形成程序,从而实现对市场规制权各主体社会行为的裁量。综上所述,经济法在实际应用中可起到完善市场规制权外部监督程序、规范市场规制权外部监督标准的综合作用。
市场规制权在执行时,执法机关与立法机构应明确此规制的市场裁量界限,包括市场规制权的立法界限、执法时效、履行条件等。但在进行我国现有市场规制权分析时可发现,大部分市场规制的权限内容划分不清,存在一定模糊性,此种模糊性会对市场规制权的规范化实施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进行市场规制权调整时,立法机构明确了调整工作的执行方向为“制定清晰的市场规制权界限”。为落实此项工作,保证市场规制权调整工作的实施达到既定效果,可以经济法为参照,根据经济法规定中不同执行主体在市场内的裁量权进行市场规制权界限的制定,通过此种方式保证市场规制权的明确化与精细化。
例如,参照经济法中的法律规范,对市场规制权中的各个执行主体进行市场规制权控制,尤其在进行市场经济纠纷个案处理时,需要保证市场规制权主体执行行为的正当性、公平性与合理性[6]。根据市场规制权裁量界限标准,为不同的执行主体划分属于其个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严厉杜绝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特权主义行为,避免在此过程中出现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损失,在真正意义上做到对个案的公平性处理。综上所述,经济法在市场规制权裁量界限标准划分的过程中可以起到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因此将经济法作为参照与约束,可确保划分的市场规制权裁量界限标准符合立法实际。
本文从实现对市场规制权外部监督的完善、辅助市场规制权裁量界限标准划分、保障规制权与社会行政法的衔接三个方面,开展了新常态背景下经济法在市场规制权调整路径中的作用研究。此次研究明确了市场规制权的市场地位与价值,掌握了新常态背景下经济法的作用范围,希望通过此次的研究,能够为我国社会法律体系与立法机构的后续相关调整工作提供进一步指导,保证执法人员社会行为的规范性,实现执法体系与立法机构相关工作的系统化。但基于社会发展综合层面分析,此次研究成果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在后续研究中对其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