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责任体系之建立
——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基础

2022-12-16 22:59侯桂连
法制博览 2022年35期
关键词:监护人困境责任

侯桂连

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数月有余,社会各界对“依法带娃”逐渐有了明确的认识。《家庭教育促进法》虽然属于指导性质的法律,但该法的实施,证明家庭教育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国家对关系祖国未来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不再“坐视不理”。然而,我国偏远农村地区因经济相对落后,为改善生活,大多数青壮年选择外出务工,将孩子留在农村交给隔代长辈或者其他亲人照料,导致留守儿童家庭教育落实情况堪忧。本文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基础,对如何落实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进行思考,希望从责任主体、落实措施等方面提出一点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现阶段依法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农村地区父母双方均离开农村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而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父母其中一方留在农村且尚有监护能力的不属于农村留守儿童范围[1]。2021年11月26日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在民政部网站上对网民关于农村留守儿童数量的提问进行了答复:截至“十三五”末我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43.6万名。农村留守儿童是当今社会变迁与城市化背景下形成的特殊社会现象,数量如此庞大的农村留守儿童,如果家庭教育普遍出现问题,影响的不仅仅是个体农村家庭生活,而是广大农村社会秩序,甚至影响乡村振兴、阻碍国家未来人口素质提升。《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如何落实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重要议题。

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因工作繁忙,或限于受教育水平低,疏忽了对孩子的家庭教育;有些农村父母缺乏正确的成才观,存在“文化知识第一位”“教育是学校的事情”等错误观念,不投入时间精力进行家庭教育。这些父母把孩子委托给隔代长辈或其他亲人照顾,很长时间才回农村看一下孩子,偶尔通过电话与孩子沟通,关心不足,儿童成长所需的情感依赖根本谈不上。而隔代长辈或者其他亲人作为临时监护人,大多仅限于对孩子的生活照料。有些长辈对孩子宠爱有加舍不得孩子受教育之苦;有些长辈因文化水平低或教育观念落后也无法为留守儿童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农村父母对留守孩子养而不教、教而不当,导致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出现困惑、迷茫、焦虑等情绪,他们缺乏安全感、人际交往能力差,部分儿童出现孤独、自我封闭的问题,甚至存在辍学、打架、违法犯罪等行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相对城镇儿童显得更为突出[2]。因此,《家庭教育促进法》在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的有效落实,显得更为紧迫和必要。

二、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需要建立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的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责任体系

(一)父母是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主体

1.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理念。古语有云“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实施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负责人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法律规定因父母去世或者被剥夺监护权等情形由其他亲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以法律的高度明确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主体。因此,父母对孩子的家庭教育应当亲自进行,不应假手于人,更不应做“甩手掌柜”。但是仍然有很多农村父母存在思想误区,认为在外打拼给孩子提供丰富的物质条件才是头等大事,忽视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亲情陪伴,忽视履行家庭教育的义务,违背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旨意。农村留守儿童的家长应当改变思想误区,树立家庭教育的责任意识,做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让家庭成为孩子第一个学堂[3]。即使因无法陪伴在孩子身边亲自培育而委托他人临时监护,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仍然不能免除作为家庭教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应当花费更多的时间了解孩子的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利用电信、网络等现代化通信工具增加与孩子沟通交流的频率和时间,弥补因缺少陪伴导致的感情疏离,再忙也要回家与孩子团聚。有条件的家长,应争取在寒暑假将孩子带至务工所在地,工作之余多抽时间亲自教育孩子,履行家庭教育的法律义务。

2.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内容。有些农村留守儿童家长认为自己的文化知识储备不足,无法教育孩子,不能解答和辅导孩子的文化知识,因此对家庭教育怎么教以及教什么存在困惑,担心教不好孩子。然而,父母子女的关系自孩子出生就已经确定,血缘、亲情及法律关系决定了家长的身份和责任,法律并没有规定家长必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是否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或者丰富的文化知识储备并不是成为家长的必要条件。《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立德树人是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是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文化知识不是家庭教育的重点,品德教育才是。因此,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不应该是文化知识的讲解和辅导,而应该是生活常识、生存技能、经验认知、待人接物等的传授,家长的自身经历、见闻见识及人生感悟就是很好的教育素材。《家庭教育促进法》也明确、详细地列举了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农村家长即使不懂经验总结或者不懂言传身教,但只要认真学习、参照法定的教育内容,也能很好地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3.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方法。落实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农村家长不仅需要转变教育理念,还需要不断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不断改进教育方法,才能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家庭教育的理念和方法,即尊重儿童身心成长的规律和个体差异进行科学教育。根据法律指导,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应合理运用各种方法,例如伺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严慈相济、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平等交流等,努力做孩子的“好朋友”。

4.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法律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对父母不履行家庭教育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若父母没有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居委会、村委会、妇联、中小学、幼儿园等基层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甚至可以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此时父母就需要“回炉”学习、“积分”上岗了。相关社会调查显示农村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多,司法实践显示农村留守儿童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概率更大,因此农村家长更应该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依法进行家庭教育是法律赋予家长的义务,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必须依法履行,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妥当,家长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父母采取家庭暴力等不正确方法实施家庭教育的,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可以对其予以训诫或者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严重违法的父母还将可能被剥夺监护权甚至面临刑事处罚。

(二)临时监护人是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共同责任主体

1.临时监护人应与留守儿童父母共担家庭教育责任。农村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人一般是家庭中的隔代长辈或者其他亲人,是与农村留守儿童陪伴时间最长的亲人,对儿童的一言一行以及内心状况是最为了解的,确定临时监护人为共同的家庭教育责任主体,是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临时监护人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或者按照实际情况担任临时监护人之日起,与留守儿童的父母一起担负起家庭教育的责任[4]。

2.临时监护人应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家庭教育内容,改进家庭教育的方式和方法。《家庭教育促进法》除列举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外,还提供了不同年龄段不同的教育方法供监护人学习。临时监护人应当主动抛弃旧观念,认真学习促进法,根据促进法的规定,结合孩子的成长特点,不断调整和改进教育方法,科学依法进行家庭教育,教育孩子拥有爱国爱民的家国情怀,培养孩子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友爱、遵纪守法,让孩子形成吃苦耐劳、独立自主的良好品格。

3.临时监护人未妥当履行家庭教育的法律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临时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同样予以否定性评价,临时监护人若没有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或者履行教育义务不妥当,将可能被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甚至被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因此,农村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人,自依法接受委托之日起,不仅需要履行照料生活保护安全的监护义务,还应自觉承担起法律规定的家庭教育责任,完成时代赋予其家庭教育的任务。

(三)国家应对实际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能力进行家庭教育的困境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承担兜底责任

1.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为困境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家庭教育服务。在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中,由于父母失去联系或者父母被剥夺人身自由,家中祖辈年迈病重或者去世而无其他亲人,该部分留守儿童是实际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能力进行家庭教育的,属于困境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困境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作了兜底服务的责任规定,市、县、乡级政府有义务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形成机制,负责困境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例如建立档案,指定专人持续跟进,为其提供生活帮助、探视教育、经济补助等。促进法规定教育部门和妇联组织是困境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责任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困境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实施家庭教育,引导监护人将关注点更多放在儿童品德塑造和身心健康上面,为监护人加强亲情关爱和陪护提供便利。法律赋予了政府兜底负责的义务,各级政府责无旁贷,应及时出台更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服务措施,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为困境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定点定位定人定责,无偿提供经济补助、劳务帮助、教育指导、情感疏导等各类关爱服务,为困境留守儿童家庭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5]。

2.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多点多位一体化服务,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质量。《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困难的家庭规定了解决方案,即由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等社会力量配合有关部门为其提供针对性的服务。笔者认为,该服务应当由财政予以支持或补贴,以降低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的负担。对于困境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行政部门、妇联等应依托学校、农村综合服务站、儿童之家、村委会等阵地,建立和完善家庭、学校、村委会三位一体联动机制,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信息台账,完善日常动态登记和报告制度,信息共享,责任共担,协调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各级政府及时出台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团队、大学生社团等力量参与进来,组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和人才梯队,开展常态化、专业化、精准化的家庭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为困境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服务[5]。

三、结语

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关乎个人和家庭福祉的“家事”,也是关乎国家和民族命运的“国事”。在乡村振兴的国家战略中,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既是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一环,关乎广大农村的未来,关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6]。因此,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薄弱环节,有关部门应该投入更多财力、人力和物力,建立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的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责任体系,有效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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