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件的查处与思考

2022-12-13 00:28王欣睿
中国动物检疫 2022年3期
关键词: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许可证

仲 菊,王欣睿

(1.济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山东济南 250002;2.吉林省畜牧总站,吉林长春 130000)

为更好地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从业行为,维护正常的动物诊疗市场秩序,A 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处了一起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案件,通过对本案的查处,以期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1 案件来源

A 市所辖的B 区农业农村局获知C 宠物医院涉嫌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经查,该宠物医院并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随即将此线索移交至A市农业农村局处理。

2 调查取证

2019 年2 月28 日,A 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A 市B 区的C 宠物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其经营者不能提供该宠物医院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当事人涉嫌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文所称为2021 年修订前的版本,以下称《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日A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经请示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调查并提取了当事人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设备、诊疗收费价目表、兽药产品等现场证据及相关书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并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录像取证。经依法调查取证,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之违法行为。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使用“犬干扰素α 突变体(冻干型)”等兽药产品给患病犬只进行诊疗,违法所得共计365 元。

3 处理结果

经调查,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肖某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之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其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A 市农业局调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动物诊疗活动,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5 元并处罚款3 000 元”的行政处罚。3 月11 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3 月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当日缴纳罚款,行政处罚顺利执行并正常结案。

4 案件分析

4.1 违法主体和执法主体适格

本案当事人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肖某,违法主体适格。根据A 市政府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后的职能划分,辖区内的农业行政处罚权交由市农业农村局行使,市农业农村局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行使。本案属于动物诊疗方面的违法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之规定,以及《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之规定,本案由A 市所辖的B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监管,行政处罚则由A 市农业农村局来负责,即本案的执法主体为A 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主体适格。

4.2 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验发现了当事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设备,不仅收集了处方笺、病历档案本等物品以及尚未使用的“犬干扰素α 突变体(冻干型)”“恩诺沙星注射液(拜有利)”“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等兽药产品的大量证据,且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的个人身份证信息及诊疗收费方面的重要证据[1-2],获取了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所用现场、设备、兽药产品等电子照片证据,通过“询问笔录”获取了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违法所得等的认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证据链。

4.3 适用法律准确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之行为涉嫌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执法机关适用了《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充分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要求。

4.4 自由裁量适当

本案调查结束后,A 市农业农村局于2019 年3 月6 日召开案件讨论会,根据《行政处罚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执法人员的办案经过,审核案件相关程序和证据材料,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和裁量标准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讨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停止无证诊疗行为,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根据《A 市农业局调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违法程度轻微,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5 元并处罚款3 000 元”的处罚,自由裁量适当。

5 有关思考

5.1 做好农业系统内监管与处罚环节无缝对接

农业执法改革旨在做到“监管与处罚分离、精简队伍、实行综合执法”,在此形势下,监管与处罚的衔接至关重要。从全国农业执法改革现状看,这种由市农业农村局行使所辖区内的农业行政处罚权、县级区域的执法权则由县综合执法局行使的模式较为常见。区级从事农业监管的力量薄弱,一名工作人员往往要对接上级多个业务部门的工作,在违法行为线索发现上还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案件线索有时不能及时被发现,影响了监管与处罚环节的有效对接。而县级综合执法局对于农业系统不熟悉,农业农村局的监管与综合执法局的处罚环节尚难以无缝对接。由此建议:一是充实区级农业农村局监管队伍力量,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在县级农业农村局安排专人负责与本级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对接。二是市政府不但要赋予市级农业农村局本地跨区域的农业行政处罚权,还要赋予其对本地承担农业行政处罚职能的各县级综合执法局的业务指导权。

5.2 坚持执法与普法相结合

近年来,随着宠物医院的不断增多,有的场所达不到办证条件或者出于侥幸心理不考虑办证的,故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条件下就开始经营。执法人员需做到执法与普法相结合。一是要加大对动物诊疗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营造诚信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经营的氛围,使广大从业人员了解《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自觉知法并守法。二是要加强普法宣传。结合报刊、电视、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全媒体[4],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群众明白,宠物诊疗要找诊疗条件好、证件齐全、可靠的动物诊疗机构;三是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当前宠物诊疗秩序不稳定[5],有一些违法行为隐蔽性强[6],可发动群众积极参与[7]。因此,既要让群众明白哪些行为是违法,又要向群众宣传举报渠道,利用群众的力量,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在执法的同时积极做好普法工作,畅通举报渠道,让执法工作和商户经营均接受群众的监督。

5.3 采用多样化人性化执法方式

本案当事人的经营者是一名残疾人,行动不便,因此本案采用了协调区级监管部门、督促当事人整改营业场所、指导当事人完善申报材料等人性化执法方式,协助当事人申办了动物诊疗许可证。作为执法部门,既要严格秉公执法以切实维护动物诊疗市场的规范运行,也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与“执法与为民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执法人员在农业执法中丰富执法方式,充分利用调解、协调、指导、督促等方式,创新更多的人性化执法方式,为执法对象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其规范经营,力所能及地为执法对象守法提供帮助。

5.4 完善农业部门与其他管理部门之间的衔接机制

就A 市目前执法情况看,宠物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主要表现是给宠物服用驱虫药、注射疫苗等用以招揽顾客的增值服务内容。而宠物美容店、宠物用品店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范围。如何及时发现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线索,是有效制止非法动物诊疗活动的关键。有学者提出部门联合执法[8]。作者认为,部门间联合执法往往因检查计划不同而带来很大的制约性和不便性。因此作者建议,各个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督检查职能的不同,按照各自的计划进行日常监管和例行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沟通,完善部门间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宠物美容店、宠物用品店的日常监管,一旦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动物诊疗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移送农业农村部门查处,共同维护好宠物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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