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峰,袁浪华
(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8)
对于参加过高考的学子而言,每个人至少拥有一张属于自己的准考证,而每一张准考证又承载一段独一无二的历史记忆。准考证作为考生参加高考的唯一凭证,是高考制度的一个实物缩影,是高考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直接体现。透过不同时期的准考证,可以以小见大,从某些关键层面管窥70年来我国高考制度所走过的道路。然而已有关于中国高考史的研究成果,尚无以准考证作为研究高考制度变迁的视角,因此本文尝试以准考证作为研究高考史的切入点。
为了使研究顺利开展,我们系统地收集了348张历年各省、市、自治区的高考准考证。表1是根据所收集准考证的年份统计而来,从表1可以看出所收集的准考证涵盖了各个时段,能够较好地反映不同时期准考证的概况。
表1中,“文革”之前,根据高考的实际情况,从1952年建立高考制度至50年代末为第一个时段,1960年—1965年为第二个时段。恢复高考后,最初3年高考特别复杂、变动特别大,因此1977年—1979年列为第三个时段。此后都以10年为一个时段,2000年以后的高考准考证变动很少,而且大家都比较熟知,因此不再区分时段。从表1可见,我们搜集的准考证在各个时段的分布较为均衡,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出当时高考的信息。2000年以后的准考证比较容易收集,如果需要可以收集很大数量的准考证。由于本文不是将准考证作为统计素材,只是从准考证的角度来考察高考制度的变迁,因此收集准考证并非多多益善。
表1 各时段高考准考证数目统计表
除了准考证的年代分布,还有地域分布。表2是根据准考证上的省份统计而来,从表2可以看出所收集的准考证覆盖了绝大多数省份,能够较好地反映不同省份准考证的情况。
表2 不同省、市、自治区高考准考证数目统计表
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所收集的准考证也有些许不完备之处,如只收集到少量西藏、青海、宁夏等地的准考证。在收集和整理的基础上,我们依据准考证上所提供的信息,旁及相关的一手档案及文献资料,深入挖掘70年来高考改革中不为人们所知的一些细节。高考准考证在高考条规方面主要涉及高考科目、高考时间、高考日期等关键信息①,因此本文主要从这三个方面对高考制度70年变迁展开探讨。
高考科目作为与国家选材和考生个人联系最为密切的制度安排,既决定着国家人才培养的规格,又形塑了个人未来发展的趋向。根据1952年和1953年的高考准考证可知,这两年参加高考的考生均需要参加国文、数学、化学、中外史地、物理、政治常识、生物、外国语等8个科目的考试。相关文件也指出:“不论投考任何系科,均须参加上列共同科目之考试。”[1]对于国家而言,组织考生参加所有8门科目的考试不能满足不同系科对不同学科基础知识的要求,不利于专门人才的培养。对于考生而言,准备8门科目无疑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容易造成身体和精神的双重紧张。如何对高考科目进行合理设计与安排,以达到提高人才质量和减轻学习负担的双重功效,成为当时高考改革的当务之急。
从1954年开始,科目改革正式被纳入高考改革的议程,此后高考科目不断进行调整。先看1952年—1965年高考科目变化情况,如表3所示。
由表3可见,“文革”之前的14年中,高考科目有8个版本。1954年以后的12年间,高考科目调整了7次,平均不到2年就有一次科目调整,变动相当频繁,说明“文革”前高考科目还是处于探索和变动状态。
表3 1952年—1965年高考科目表
1954年,教育部在《关于今年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科目分作两大类的问题》一文中指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科目根据各系科、各专业的不同要求而作不同的规定,在今天说来,是必要的:第一,各系科、各专业按其对考生基础学科知识的不同要求,分别规定不同的考试科目,就便于选择合格的新生入学,有利于入学后的教学工作,对提高今后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有其积极的作用;第二,可以减轻考生为准备入学考试的过重负担。过去报考学生为准备文、理科全部课程,须要花费很大的精力,以致精神过度紧张,身体过度疲劳,严重地影响了考生的身心健康。”[2]该文详述了高考分科考试与减少考试科目的必要性,主要是出于保证人才质量和减轻考生负担的考量,后续关于高考科目的改革都是以二者作为目标和归宿。
1955年,为进一步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教育部又对高考科目进行了调整,而这次科目改革的立足点在于:其一,可以反映出高等学校不同性质的专业对考生学科知识的不同要求;其二,可以减轻考生温课和考试的负担,让考生集中精力,准备应考科目,有助于提高新生的学科水平;其三,学生来源不足,要广泛动员在职干部报考,如果全面考试,考试科目繁多,干部应考存在一些实际困难[3]。虽然高校招生考试科目由两大类改为三大类,但是保证人才质量和减轻考生负担的初衷没有变。根据现实需要将考试科目分为三大类,具有考试科目数量适宜和学生学习负担适中等优点。因此,从1955年至1963年,高考一直沿用这种分科考试模式。
除了整体上对考试科目进行分门别类外,在具体考试科目上也有些许微调。1952年秋季学期,教育部参照苏联的中学课程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的中学开设了达尔文主义基础这门新课程[4]。按照时间推算,1955年毕业的高中生都学习了达尔文主义基础,也正是在该年达尔文主义基础成为医科、农林等专业的必考科目,取代了原来的生物一科。然而,由于达尔文主义基础在中学阶段学习的分量很少,且1957—1958年度在高中暂停讲授达尔文主义基础[3],1959年达尔文主义基础又被剔除出高考科目,生物一科重新回归原来的位置。
1955年至1957年,高考曾暂停考外国语,这是由当时中学外国语教学进度不齐,部分学生未学外国语等因素所导致的[5]。1958年情况发生了转变,具备了外国语考试的充分必要条件。正如教育部所言:“1.从需要上看:高等学校学生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可以更快地提高专业知识,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有助于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就中学来说,考外语,可以引起学生对外语课程的重视(目前偏废现象很严重,有些教师甚至因此不安心工作),提高中学生外语水平。2.从可能性看:明年高中毕业生从入学起到毕业止,都将学习三年外语(少数学生从初中起即开始学习),每周四小时,课本基本上是统一的,程度大体上相等;高中毕业生在全部考生中的比重逐年有所增加(今年占70%),已成为考生的主要来源,有条件考试外语。”[6]在征求意见和综合研判的基础上,该年将外国语纳入高考的必考科目,只是考试成绩未作为正式分数,仅供录取新生时参考。1960年,外国语在高校招生录取中的地位有所提升,教育部规定全国重点学校和外国语专业在录取新生时,应将考生外国语考试成绩作为录取的根据之一,其余学校对考生外国语考试成绩仍作为录取的参考[7]。1962年,为了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加强普通中学外国语教学,教育部要求各类高等学校在录取新生时,必须把外国语考试成绩作为正式分数[8]。自此,外国语成为高考的必考科目。
地理在高考中的境遇与达尔文主义基础有点类似。1959年4月23日,教育部在《关于停设高中和师范学校经济地理的通知》中指出:“现行中学和师范学校教学计划中的高中经济地理,有许多内容与初中地理和政治课重复,经我们研究,认为从下学年起,除其中一部分必要的内容与初中地理合并以外,不再作为一门课程单独开设。”[9]1960年,高中正式取消了地理课。这直接影响到了高考科目的调整。教育部在《关于1960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今年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仍分为理工、农医、文史三大类,分科考试。语文科理工类和农医类只考作文,文史类考试作文和文言文译成现代汉语,不考语法;文史类不考地理。”[10]地理一科从文史类的必考科目中移除。
1964年,教育部原计划将语文、政治、外国语、数学四科作为理工、医农、文史三大类的共同必考科目,在共同考试科目之外,理工类加考物理、化学,医农类加考物理、化学、生物,文史类加考历史等[11]。但是,在1964年2月13日的春节座谈会上,毛泽东指出:“现在的考试,用对付敌人的办法,搞突然袭击,出一些怪题、偏题,整学生。这是一种考八股文的方法,我不赞成,要完全改变。”[12]为了贯彻该谈话精神、减轻中学生学习负担,教育部不得不将原计划搁浅,并对高考科目做了相应的调整,重新回归到文理分科的模式,生物也被排除在理工医农类的必考科目之外。
恢复高考之初,延续着文理分科的考试模式。其中,文科必考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史地。理科必考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化。1978年,又把英语增加为文科和理科的必考科目,只是考试不记入总分,仅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除1981年增补生物为理科必考科目外,高考的考试科目都是比较固定的。从1990年开始,为了克服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不良倾向、提高普通中学教育质量,全国各省市逐步实行了高中毕业会考制度,并在会考的基础上对高考科目设置进行了改革。1992年,在总结上海和“三南”②高考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国家教委提出了《关于在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基础上高考科目设置的意见》,将高考科目按招生专业的文、理倾向分为两组,其中:第一组(文),语文、数学、历史、政治、外语;第二组(理),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外语[13],并于1993年起逐步实施。“3+2”方案将生物和地理分别排除在理科和文科的必考科目之外,引起了中学生物和地理教师的不满及对生物学和地理学人才质量的担忧,这一方案设计的硬伤昭示着下一次高考科目改革的到来。
1999年2月13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新一轮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启动。根据新一轮高考改革的实施步骤,广东省率先试行了“3+X”的改革,打破了“大一统”的考试模式。在“3+X”的基础上,各省市结合自身的特点逐渐衍生出“3+文综/理综”“3+文理综合”等模式,其中“3+文综/理综”最终成为这一时段主流的分科模式。为了在原有的基础上取得更进一步的突破,2014年9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我国高校招生考试改革又迎来新的阶段。新高考设计的“3+3”模式和“3+1+2”模式,赋予了学生充分的自由选择权,除必考科目之外,考生可以自主决定科目组合,实现了分科考试向选科考试的转型发展。不过,以科目改革为核心的新高考又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还需加以调整和改进。
考试时间是衡量一项考试制度科学性、合理性的重要维度。借助准考证上的高考时间安排表,可以对高考制度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的历史进程有更深刻的认识与理解。
根据准考证上的信息可知,首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各门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这是对1951年大区统一招生考试的继承。例如,1951年华东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各科考试时间均为1小时40分钟[14]。然而,100分钟的答题时间对于考生而言并不宽裕。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在1952年招生工作总结中就言简意赅地指出:“国文题数较多,时间不够。”[15]如何根据各科考试的难易程度和试题分量来科学、合理地确定考试时间成为高考制度设计者们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1953年,为了使考生有充足的答题时间,国家将语文和数学的考试时间调整为120分钟。虽说只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20分钟,却体现了高考以学生为本、追求科学的内在精神。随着考试难度的提升和考试分量的加重,其他高考科目的考试时间也在不同的年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如物理、政治、化学、外语分别于1957年、1960年、1962年、1963年调整为120分钟。这初步奠定了绝大多数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的基本格局,120分钟的考试时间成为高考的基准线。
恢复高考的第一年,招生考试的具体工作是由各省市负责办理,在组织安排上各省市有一定的自由度,加之教育部并未对高考的考试时间做统一规定,这导致考试时间出现了地区差异。有的省市沿用了“文革”前关于考试时间的规定,将各门科目的考试时间定为120分钟,如北京、上海、内蒙古等地;有的省市为了使考生有充足的考试时间,将各门科目的考试时间改为150分钟,如广东、湖北、江西等地。
“文革”期间,教育战线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使得适龄的青少年无法接受系统的知识训练,高考答题情况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以广州市为例,1977年该市参加高考的考生普遍存在知识空白现象。其中语文的文言虚词知识几乎是一片空白,文言文翻译不及格人数占80%。特别是《曹刿论战》一题的译写,卷面空白的考生占50%以上,有的考生竟把“夫战,勇气也”译成“孔夫子派兵侵略别人”,“夫妻打架”,等等[16]。这些都直观地反映了“文革”中对教育破坏的恶果。恢复高考之后,考试成绩重新成为高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在知识水平无法在短时间内提升的情况下,延长考试时间成为让考生取得相对较好成绩的偏方。
由于高考时间缺少明文规定,1978年—1979年部分省份曾出现高考时间可以延长的特殊情况,这是当今绝少人知道,甚至感到有点不可思议的事。依据各省市的准考证可知,1978年各门科目的考试时间,除语文为150分钟外,其余各科均为120分钟。为了使本省市考生有充足的答题时间,进而取得更好的高考成绩,许多省份规定可以延长考试时间。如北京、广东、河南、黑龙江、江西、四川等省市在准考证上明确注明:“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解答不完试题时,可延长考试时间,但最多不能超过30分钟。”在其他相关文件中也说明了具体的延长流程,如《许昌地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监考人员须知》就有如下说明:“监考人员应精准掌握时间。每堂考试开始30分钟后向考生预报一次时间。按考试规定时间终了时,告诉考生再延长30分钟。延长15分钟时,提醒考生最后还有15分钟。延长时间一到,应即收回试卷。”[17]
山东、安徽、浙江等省份虽然没有在准考证上直接注明是否可以延长时间,但是并不代表这些省份不存在延长考试时间的做法。在《山东省一九七八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细则》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如有些考生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解答不完试题时,可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但最多不能超过30分钟。”[18]在具体负责组织高考的市县,相关文件也证实了这一规定的真实性,比如在济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监考人员须知》中有一条相同的规定[19]。安徽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在《监考人员职责》中也注明:“如有些考生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解答不完试题时,可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但最多不超过30分钟。此安排意见请各地通知到每一位考生。”[20]浙江嵊县招生委员会在《招生工作手册》中也有类似的说明,具体为:“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卷。高校考试每科可延长三十分钟,中专报考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可延长三十分钟,报考初中文化程度的不延长时间。”[21]以上资料可以说明,在1978年的高考中,延长考试时间并不是个别省份的单独行动,而是多个省份存在的特殊规定。
然而,延长高考时间这种做法,无论在“文革”前,还是在1977年,都是明令禁止的。“文革”前就有明文规定:“下课铃响,考生不论答题完否,立即起立,一律停止答卷。”[22]1977年湖北省发布的《监考人员注意事项》则强调:“监考人员应认真地、准确掌握考试时间。在每场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向考生报告时间,提醒注意。”[23]从以上规定可以推断出,延长考试时间是1978年部分省份才开始有的特殊情况。
1979年,在绝大多数省份的高考准考证上,没有再出现可适当延长考试时间的规定,但是在少数省份仍能看到延长考试时间的身影。如贵州省1979年高考准考证上仍印有如下字样:“如有些考生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解答不完试题时,可延长考试时间,但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分钟。”此外,在少数具体负责高考组织工作的县区,也存在变相延长考试时间的操作。如1979年浙江嵊县高考的考试时间与1978年相比,各科的考试时长均增加了30分钟,其中语文为180分钟,其余各科均为150分钟[24]。据此,可以推测高考延长考试时间的现象在1979年仍然存在。
虽然延长考试时间的初衷在于给考生提供充足的答题时间以取得更好的考试成绩,但是却不利于考试的规范管理和维护高考的公平。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管理高考时间,从1980年起,各省市开始取缔和明令禁止这一行为。贵州省在1980年的高考准考证上明确注明:“1.语文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其他各科考试时间都为120分钟。2.严格执行考试时间的规定,不得延长考试时间。”河北省在1981年的高考准考证上加印了“严格执行考试时间的规定,不得延长考试时间”的字样。同时,对负责监考的人员也有了明文约束,如湖北省在1982年的《监考守则》中作出如下规定:“应认真、准确掌握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不得延长。”[25]同年,教育部也发布了《关于一九八二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考试时间表和九张有关表格式样》[26],对统一招生考试的考试时间做了统一的安排。
此外,由于我国总共横跨五个时区,为保证统一考试的权威性,1986年国家将统考时间调整为夏时制北京时间。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高考的各科考试时间固定为语文150分钟,其余科目均为120分钟(生物除外)。1999年,随着综合科目的出现,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的考试时间规定为150分钟[27]。自此,高考时间基本确定下来,在后续的20多年里没有发生多少变化。
高考作为一项利弊明显、牵涉重大的人才选拔制度,在走向稳定和成熟的过程中充满曲折,高考日期的变化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如表4所示,表中整理了1952年至1965年的高考日期。直观上看,这14年间的高考日期是变动不居的,基本上每3—4年就会对高考日期进行调整,这说明这一时期统一招生的权威性还未完全建立,稳定性还有待提高。
表4 1952年—1965年高考日期安排表
“文革”前,高考日期比较特殊的年份是1958年。“这一年为了使高等学校招生便于贯彻因地制宜、因校制宜的原则,发挥地方和高等学校办学的积极性,改变全国统一招生的制度,实现学校单独招生或者联合招生。”[28]所谓的联合招生实质上是以省市为单位的统一招生。有的省份明确指出:“今年中央决定改变往年全国统一招生的办法,采取以省为单位的统一招生的办法。”[29]关于高考日期,教育部规定:“实现联合招生的高等学校的招生考试,原则规定在7月20日—31日这段时间内举行。”[28]绝大多数省市都是在这一时段组织高考,但是也有少数省份例外,如甘肃省1958年高考时间为7月18日至7月21日。此外,1961年,高考临时由7月20日至22日推迟到7月31日至8月2日举行[30]。在向全国发出延期考试通知时,距高考举行只有10天左右,这种情况在70年中国高考史上都是比较罕见的。
1958年高校招生采取以省为单位的联合招生办法,有关报考、审查、录取分配等事宜均由各省招生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各考区办事处负责办理。这一年的命题工作由各省市独立完成,可以说1958年是高考创制以后的第一次分省命题。在1959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又提议:“今年的招生考试拟仍采取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命题的办法,适应各地中学的教学进度颇不一致的情况。基于同样的原因,今年也不好编印统一的考试大纲。但希望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高中教学的具体情况命题时,尽可能注意保持一定的水平,以保证录取新生的质量。”[31]但是这一建议未被采纳。考虑到全国统一命题能够贯彻按学校情况分别保证招生质量的原则,并可以保证全国重点学校的招生质量,1959年高校招生考试的试题又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在后续公布的《关于1959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指出:“招生考试,仍按理工、医农林体育和文史政法财经三类进行,各科试题由教育部统一拟制。”[32]试行一年的以省为单位的联合招生宣告终结,高校招生考试重回统一的轨道。
1977年,重新复出的邓小平自告奋勇主管科教方面的工作。科技与教育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两翼,是实现现代化不可或缺的力量。而科技水平的提升和教育质量的提高离不开考试的支持,邓小平对此有清醒而深刻的认识。他在1977年5月24日同王震、邓力群谈话时就曾指出:“要经过严格考试,把最优秀的人集中在重点学校和大学。”[33]7月29日,他在听取方毅、刘西尧等汇报教育工作时又指出:“要坚持考试制度,重点学校一定要坚持不合格的要留级。”[34]此外,邓小平同志曾多次在科学和教育工作座谈会上对高校招生问题展开讨论。在8月6日召开的科学与教育工作座谈会上,出于对考试的认可和对招生的重视,邓小平同志认真听取了与会专家学者的建议,并拍板于当年恢复统一高考[35]。8月13日至9月25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决定高等学校招生改变“文化大革命”期间不考试的做法,采取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招生办法。1977年的高校招生考试由省、市、自治区拟题,县(区)统一组织考试[36]。
从形式上看,1977年的统一招生考试类似于1958年的联合招生考试,但各省、市、自治区的高考日期更不统一(如表5所示)。虽然《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一九七七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指出,“今年招生推迟到第四季度进行”,但没有规定具体日期。由于准备时间只有两个月左右,非常匆忙,各省份根据各自实际,确定了具体的高考日期。1977年各省份的高考时间不一,对此以往只有零星的叙述,许多人想了解全貌,但始终没有完整的信息。为此,我们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考生的准考证、招生文件及考生回忆等相关资料,首次整理得出1977年所有省、市、自治区具体的高考日期表。
由表5可见,1977年各省、市、自治区高考日期差异不小,最早的吉林省在11月底,最晚的江苏省在12月23日—12月24日,多数集中在12月中旬。
表5 1977年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高考日期表
1978年,高考重新改为暑期举行,这一年高考的日期为7月20日—7月23日。从1979年到2002年,除了1983年曾改至7月15日—7月17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时间固定在每年的7月7日—7月9日,充分彰显了恢复高考以后高考制度的权威性与稳定性。
2003年,高考又经历了一次重要的改期,高考日期被固定安排在每年6月的7、8、9三日。关于2003年高考改期的原因,有一说是由“非典”导致的,还有人戏称是由于“678”的谐音是“录取吧”。实际上,早在2001年11月16日,教育部就发布了《关于从2003年起调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的通知》,并指出高考改期主要是为了缓解高温天气和洪涝等自然灾害对高考的不利影响[37]。瞿振元在《高考改革的亲身经历与思考》一文中,以亲历者的身份向读者讲述了2003年高考改期的详细经过。在其看来,高考改期的决策过程,外界看起来很简单,实际在操作过程中不是那么简单,而是很有领导艺术的[38]。2008年,汶川地震导致四川、甘肃等地受灾严重,经四川、甘肃两省人民政府慎重研究并经教育部同意,两省重灾区62个区县的延期高考定于7月3日至5日举行。2020年,由于新冠疫情,时隔17年之后,高考重回7月举行。2022年,上海市因为新冠疫情将高考单独延后到7月7日至9日举行。
借助准考证上的关键信息和相关的一手文献资料,可以看出70年来高考制度一直在调适改进。一方面,不断调整以适应时代提出的新要求;另一方面,趋于稳定以形成合理的制度体系。其中,高考科目调整属于高考内容改革,触及高考改革的核心领域,牵涉面、覆盖面都比较大,在改革中往往会呈现反复和曲折的特点。而像高考时间、高考日期等规范性改革属于高考形式改革,主要起规范和约束作用,呈现逐渐走向稳定和合理的特点。
高考科目作为高考制度的核心构造,其改革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功用,也是最容易受外界影响的高考改革。高考科目设置本质上不是一个纯学术和纯技术问题,而要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39]。在多重因素的作用下,高考科目改革之路曲折反复。由于高考科目不仅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而且还影响到考生的学习负担,“考什么”和“考多少”也就成为高考科目改革的矛盾集合体——考试科目过多会引起对学生负担过重的担忧,减少考试科目又会引发对人才培养质量的顾虑。如何在学生负担和人才质量两者间取得平衡,一直是高考科目改革的重头戏。70年来,我国高考科目改革的着力点在于保证人才质量和减轻学生负担。为了实现两者的和谐统一,高考科目改革做了许多的尝试。
高考制度创立之初,为了培养专门人才和减轻学生负担,按照不同专业的特性对高考科目进行了分类处理,并逐渐形成了文理分科的格局。根据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学科特性,人为地将高考科目分为文理两科,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适应不同专业需要和减轻学生学习负担的功效。然而,分科考试模式也滋生了“高考考什么,教师教什么,学生学什么”的现象,导致学生偏科严重、知识不全、片面发展等问题,文理分科成为制约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全面发展的因素。为了克服文理分科带来的问题,先后实行了高中毕业会考和设立高考综合科目,但是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文理二分对人才质量的掣肘。
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经济发展的动力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而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源泉,这迫切要求改变原有的分科选才模式,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需要。新高考既打破了原有的分科定势,又适应了新时代对创新人才的需要,是兼顾人才质量和学生负担的新尝试。选科考试模式拓展了考生选择高考科目的余地,丰富了考生个性化成长的空间,给予了考生学其所好、考其所长的机会。总之,高考科目改革虽然几经波折,却充分彰显了高考改革与时俱进、以生为本的内在特质。
作为高考形式改革,高考时间和高考日期的调整在关注度上远不如高考科目,但两者的变化也是反映高考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合理化的重要维度。
其一,高考时间的长短变化,既直接反映了高考制度建设规范化和合理化的历史进程,也间接说明了高考制度在提升人才质量方面所发挥的功效。如果随意更改各门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不仅无法树立高考制度的权威性,而且会带来考试管理上的麻烦。随着高考制度的不断完善,走向成熟的高考制度不再像初期那样随意更改考试时间,各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也趋于更加合理和科学,这都是高考制度走向成熟的直接表现。此外,高考作为一项选拔性考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试内容也是一项评价人才素质的重要指标。改革开放以后,相较于“文革”前高考各科的考试分量和试题难度都有明显提升,但是考试时间却没有太大的变化。
其二,透过高考日期的变化,能够管窥高考制度走向成熟的历史进程,因为固定的高考日期是高考制度建立权威性和稳定性的直接体现。同为大规模选拔考试的科举制度,在传统社会中后期的开考日期是非常固定的。在南宋时期,就有“国家设科取人,制爵待士,岁月等阴阳之信,法令如金石之坚”[40]的说法。意思是说开科的日期非常固定,其准确可信等同于自然界昼夜季节的变化,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和规律性。明清时期的科举考试,每三年一个周期举行乡试和会试。乡试定在子、午、卯、酉年,即每隔三年的农历八月中秋以前的九天中进行,八月初九日第一场,十二日第二场,十五日第三场。全国性的会试则在乡试次年,即辰、戌、丑、未年的二月中举行,三场考试日期与乡试同[41]。高考日期在经历过初期的频繁调整后,在恢复高考之后表现出较为稳定的态势。除了不可控的因素外,高考日期一直比较稳定,其中2003年、2020年等年份的高考改期,体现了“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42]的古训,很好地诠释了高考制度以人为本的特点。此外,将高考日期固定下来,对维持中学教学秩序和规范招生考试管理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总之,在经历了早期的变化多端后,步入成熟期的高考制度,在高考科目、高考时间和高考日期等方面的改革都显得极为审慎,这是高考制度已经建立了权威性的直接体现,体现了高考制度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点。当前高考制度已经赢得了普罗大众的认同,且在制度设计上趋向完善,不太可能再像新中国成立初期那样轻易地改弦更张。高考无小事,即使像2003年高考改期这样一件看似简单的改革,其背后所做的前期调研工作也超乎一般人的想象。作为人才选拔与培养的枢纽环节,任何高考改革都必须经过严密的论证,在达成基本共识后试点先行,证明确实具有可行性、符合主流民意后再加以推广,如此才能长久地存在下去。
注释
①准考证上除了高考科目、高考时间、高考日期等关键信息外,还有考试须知等属于高考形式的相关内容。考试须知主要是为了保证高考顺利开展而制定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自高考创制以来就相对稳定,特别是在恢复高考以后很少发生变化,而且每位参加过高考的考生对高考时需要遵守哪些规定都比较清楚,因此本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高考科目、高考时间、高考日期这三个关键领域。
②“三南”是指湖南、云南、海南。1991年2月21日,国家教委印发了《关于做好高考科目设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湖南、云南、海南三省招生委员会认真做好高考科目设置改革试点工作。这三个省份在1991年试行新的高考科目设置方案,新的高考科目方案分为四组。第一组:政治、语文、历史、外语;第二组:数学、语文、物理、外语;第三组:数学、化学、生物、外语;第四组:数学、语文、地理、外语。这一方案最先在湖南、云南、海南试行,因此该方案也被简称为“三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