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残疾人智能养老产品供给问题研究

2022-12-10 12:43睢党臣吴承恒
西安财经大学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残疾人养老智能

睢党臣,吴承恒

(陕西师范大学, 陕西 西安 710119)

一、问题的提出

中共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要采取更多惠及民生的举措,着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要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公共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养老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且由于自身特点以及家庭结构的缩小化,老年残疾人对于养老服务的需求高于其他公共服务,因此促进老年残疾人智能养老产品的均衡发展与可获得性,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全国60岁及以上残疾人口为4416万人,占全国残疾人总数的53.24%(1)《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2007年5月28日;数据来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老年残疾人作为老年人群体和残疾人群体中不可忽略的组成部分,兼具老年和残疾双重弱势特征。与其他年龄段的残疾人不同,老年残疾人既面临着比一般老人更加强烈的生活照料需求,又有着与日俱增的医疗康复服务需求,多种需求的叠加使得老年残疾人的养老问题更加严峻。近年来,国家日益重视人工智能的发展,2019年全国两会就指出要全面推进“互联网+”项目进展,深化人工智能的研发应用。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以及积极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提出,养老服务产业的转型升级迫在眉睫,信息化、智能化日益成为老龄产业发展的重要特征和必然趋势。

当前学者对于老年残疾人问题进行了一定研究并提出了很多有益的观点,但多集中在老年残疾人保障体系构建或老年残疾人需求分析等方面。在保障体系构建方面:徐宏等(2015)指出为提升老年残疾人生存与发展水平,一是要发展多样化的养老模式,二是要鼓励老年残疾人养老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1]。肖昕茹(2015)认为提升老年残疾人保障水平,应当加强贫困残疾人帮扶力度,并构建以政府和家庭或个人为主体的责任分担机制[2]。张亮(2017)认为推动农村老年残疾人保障体系建构,既要发挥政府在残疾人事业中的主导作用,也要重视以家庭为主的非正式支持系统的作用[3]。在老年残疾人需求方面:谢琼(2008)认为老年残疾人由于其特殊性,情感需求强于一般老年人,同时老年残疾人家庭依赖性强,对于护理的需求更大[4]。姚远(2009)在其研究中指出老年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养老需求叠加,其需求既有残障方面的,也有年老和性别方面的[5]。张金峰(2011)指出不同性别老年残疾人的主要需求及偏好不同,对于具体项目需求程度也存在差异[6]。通过文献回顾可发现,目前各界学者关于养老保障体系构建,老年人需求特征的研究颇多,且总结出诸多有益的观点,但针对助残养老智能产品鲜有研究。老年需求的增加以及助残养老智能产品供给不足导致供求矛盾日益凸显。因此,笔者认为从助残养老智能产品供需匹配的角度进行研究是极具创新性和必要性的。

二、老年残疾人智能养老产品供给现状分析

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开展,加之政府的大力推动,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基于互联网和物联网的智能养老体系。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形成了以机构为支点,通过配备健康监控、生活护理等一系列设施,从而为老年残疾人提供智能服务的养老体系。相关养老产品的发展也取得了较大进步,市场上也逐渐涌现出种类各异的智能产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老年残疾人的养老需求和康复需求。总的来说,表现为以下特点:(1)产品种类日益丰富。当前智能养老设备包含了老年残疾人日常照护、辅助器具、安全监测、数字文娱等方面,产品种类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不断丰富。(2)产品应用更加广泛。智能养老产品除去智能化趋势和特点之外,也逐渐走向居家化、便携化,并通过结合其他相关技术,更广泛地应用于老年残疾人及其家庭。(3)产业市场逐渐发达。相关产业的兴起也促进了智能养老产业市场的快速形成和发展,相关产业基地初具规模,产品销售额稳步增长。但是,目前助残养老智能产品的发展也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产品高价格同老年残疾人低收入的矛盾

2013年全国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541.1元,是全国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6.7%。其中,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8.5%,比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水平高12.3个百分点;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7.8%,比全国农村居民平均水平高出8.5个百分点(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3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数据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老年残疾人由于在业率低,创收能力差,创业缺乏稳定收入来源,并且医疗保健支出高于普通家庭,多重因素叠加导致老年残疾人收入水平低,多数老年残疾人家庭处于贫困状态。

与老年残疾人低收入特征相矛盾的是,智能养老产品的设计和生产涉及到多个学科的交叉,且每个环节都具有较高的科技附加值,作为一个新兴的高新技术产业,其生产成本也高于一般传统产品。智能养老产品的高成本同老年残疾人低收入的矛盾,导致智能养老产品的供给并不能完全满足老年残疾人的需求。

(二)产品结构失衡同老年残疾人需求个性化和综合性特点的矛盾

老年残疾人由于老龄与残障双重弱势因素的影响,致使其护理和康复难度远高于一般老年人。因此,更加需要专业化的产品来辅助其日常活动的开展。同时,鉴于同类型残疾的老年人不同残障程度以及周围相关环境的差异,智能养老产品也需要搜集不同群体的相关数据,这样才能帮助特定目标实现具有针对性的辅助功能。上述原因也决定了老年残疾人的需求具有高度的个性化特征。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多重残疾的老年人占老年残疾人总数的17.2%。(3)《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2007-05-28;数据来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不同残障因素的叠加致使老年人多种组织、功能不正常,丧失从事正常活动所需的能力,这也要求其所使用的智能养老产品能够满足其多方面的需求,即产品的功能具有综合性。

在产品结构问题上,一方面,智能养老产品内部各行业之间发展差距较大,在生活辅助器具、健康管理以及安全防护等领域,产品的种类和性能随着数字化水平的进步而提高,但是关于心理慰藉、社会生活参与以及老年残疾人专业护理等方面的产品相对落后。另一方面,智能养老产品在服务层次上也表现出了一定问题,其产品多针对中高端人群,却忽视了低端人群的需求[7]。

(三)产品的进步性同老年残疾人传统观念的矛盾

一方面,我国老年残疾人普遍受教育程度低,知识储备老化,并且由于老龄与残障的原因,自身感知能力下降严重,社会参与能力不足,导致其对于新兴的智能化设备上手困难,学习使用方法周期长。另一方面,部分老年残疾人出于自尊心等原因,害怕遭受外界非议,不愿表达自身诉求并且对相关辅助产品持有抵触情绪。

人工智能自诞生以来就伴随着道德伦理的争论,智能养老产品功能的实现是依托于海量的数据以及相应的模拟测算,这便涉及到老年残疾人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另外,智能养老产品的实质其实是通过将人工智能系统应用到养老服务体系,将子女所承担的部分养老职责过渡到养老产品上去,养老产品以及养老产品背后的数据平台成为老年人的半个“监护人”。智能养老产品在提供理性化服务的同时,可能会使子女减少陪伴老人的时间,进而有可能造成老年残疾人的情感缺失。

(四)制度的碎片化同老年残疾人需求长期性的矛盾

老年残疾人大多残疾时间较早,致残原因多为身体遭受不可逆损害;此外,其身体机能随年龄增长退化而导致的残疾康复率低的事实,使得他们的养老需求比一般老年人更加强烈且对养老服务的持续性要求较高。涂爱仙(2016)指出79.16%的肢体残疾老年人有自理障碍,70.4%的多重残疾老年人也有自理障碍[8]。

当前有关部门并未制定和出台系统化的智能养老产品管理办法及产品标准,智能养老产品市场无序生产、虚假营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产品售后服务缺失等问题并存。这对老年残疾人进行相关产品的选择和消费造成了极大影响。针对智能养老产品生产、销售以及运转线上监督和线下监管的缺失,在影响老年残疾人消费安全和相关权益保障、降低老年人对于此类产品的信任度与接受度的同时,也使得相关服务提供不到位。

(五)反馈机制的单一性导致服务精准性不高

因为致残原因的多样以及残疾程度的差异化非常明显,老年残疾人的残障特征具有多样性,再加之老龄因素,导致其对于养老服务的需求就更加具有特殊性,这就要求养老产品能够通过数据反馈精确地推算出老年残疾人的需求,进而提供富有针对性的定制化服务。

精准服务的提供建立在所收集数据完整性的基础之上,数据的不充分性必然导致老年残疾人具有特殊性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一方面,行业内产品的同质化使得个性化需求难以满足;另一方面,由于现阶段智能养老产品在技术上的不成熟,其对于老年残疾人的需求探测也不够精准,同时使用者本身也会由于自身表达能力有限等原因,无法准确描述并传递自身需求。单向的需求反馈机制使得智能养老产品提供服务的数据基础缺失,也导致了需求难以被测算,进而无法提供精准服务。

三、助残养老智能产品供给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核心技术和专业人才的缺失

第一,在生产层面,智能养老产品的知识基础广泛,涉及到多个学科的交叉,产业链条长,覆盖行业多,再加之缺乏政策引导,目前的产品生产难以形成工业集聚和规模效应。智能养老产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运输费用无法通过集约化、集中化的生产来降低,增加了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的产销流程过于复杂也加剧了老年残疾人的消费负担。第二,我国的智能养老产品发展起步晚,技术层面相对落后,目前我国的智能养老产品大多数属于舶来品,厂商在进口外国先进设备之后,经过二次开发或包装之后再进行销售。同时,目前提供智能养老服务的企业及社会组织,虽然推出了各式各样的应用软件和相关设施配备,但其内核芯片几乎都是采用外国进口的方式,因而导致各类智能养老产品性能、功能实现机制千篇一律。核心技术的不成熟,也是造成当前智能养老产品价格高昂的重要原因。第三,产品研发人才基础薄弱,制约了产业发展。智能养老产业以人工智能技术为最基本载体,人工智能行业的人才储备也决定了智能养老产品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目前我国具有人工智能培养方向的高校数量少,达到世界精英水平的顶级学者数量也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另一方面,我国当前人工智能人才结构也不合理,相关人才大多从事自动驾驶,语音识别领域,但是从事处理器、机器人以及语言处理等智能养老产业关键环节的人员较少[9]。第四,专业护理人员的匮乏提高了养老服务供给的成本。智能养老产品虽然是以云平台作为数据载体,通过一定的模型范式计算出相应的需求并提供服务,但是鉴于老年残疾人的异质性特点,以及部分照护工作的实际操作性,某些养老服务必须通过专业护理人才与智能养老设备相结合来完成。黄匡时(2013)通过调查发现,2013年我国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缺口率为24.34%,专业护理人员缺口率为81.89%;经过推算预测2031年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缺口率为66.10%,专业护理人员缺口率为80.41%[10]。目前我国护工普遍年龄大、缺乏专业性、没有正式编制,老年残疾人的护理由于被照护者的特殊性,工作更加辛苦,此方面的专业护理人才离职率更高。研发人才和专业护理人员的短缺,进一步提升了养老服务供给的成本。

(二)市场判断不准,产品供给与需求不对称

首先,助残养老产品供给方对于市场认知不足。目前智能养老产品属于新兴产业,市场发育不完善,相关企业对于智能产业、养老产业以及老年残疾人消费群体划分还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根据目前市场上智能养老产品的产品分类来看,目前绝大部分企业仅根据老年人的残疾类型来作为产品供给的依据,缺乏细致的划分导致产品的市场定位不准确,因此产品在接收到数据反馈或服务命令后无法做出有针对性的服务,进而无法有效满足老年残疾人的个性化需求。其次,目前我国智能养老产品普遍缺乏创新意识,各品牌同质化趋势明显。产品的同质化导致目前市场上智能养老产品的单一性,所供给的产品功能大多只集中在生活辅助以及健康安全报警等方面,能够满足老年人心理需求以及日常陪护需求的智能产品少之又少。同时,产品之间的相互模仿,缺乏创新也使智能养老行业发展速度较慢,降低了养老产品供给的整体质量。除此之外,智能养老产品的消费群体不单单只有老年人,老年人的子女、疗养机构、护理人员也都有相应的配备设施。同时智能化养老也属于高新技术行业,产品更新换代速度极快,产品的营销策略对于产品销售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智能养老产品的营销方案大多雷同,缺乏创意,没有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制定不同的营销策略,因而导致目前智能养老产品的销售范围、销量等不尽如人意。总之,当前智能养老行业对于市场判断的不准确是导致当前产品供给并不能有效契合老年残疾人需求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产品设计复杂,老年残疾人上手困难

智能养老产业是以互联网为载体,利用互联网的便捷性和交互性,迅速反馈老年人需求,通过线上或线下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产业。因此,老年残疾人在使用智能养老产品的时候,需要一个完善的配套设施。当前我国老年残疾人配套设施并不完善,在安装使用过程中,老年残疾人也经常因为安装繁琐、安装后不会使用等原因导致智能养老产品的功能无法得到很好的发挥。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技术条件方面的不成熟导致相关产品操作界面复杂、操作流程繁琐,降低了老年残疾人的使用体验,也导致老年残疾人对产品的接受度不高。另一方面老年残疾人由于残疾、年龄高等原因,对于新知识的畏难情绪也使得其对于此类产品抱有一定的抵触情绪,致使当前智能养老产品同老年残疾人之间存在着“银色鸿沟”[11]。

(四)缺乏政策法规引导,智能养老产品发展不规范

第一,缺乏规范性的发展指导政策。从相关政策支持来看,近年来国家对人工智能的发展给予了高度肯定,并陆续印发诸如《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等相关文件,全面推进“互联网+”的发展。但是目前所印发的政策大多属于落实上级指导性意见,极少有推动行业发展的建设性措施。相关引导政策的缺位,导致目前整个智能养老行业缺乏统一领导,使得各相关产业无法形成有效协同机制。第二,缺乏监管性政策。智能养老产业涉及多行业的融合,且由于技术不断进步的原因,原有部分监管机制已不再适用于现有产业体系;且智能养老产业多行业交叉的特点,导致在使用现有的监督管理办法的时候,容易出现管理重叠现象;另一方面,监管制度没有与时俱进,在导致监管部门互相推诿监管职责,形成监管的真空地带的同时,也使得目前养老产品市场容易出现恶性竞争、虚假营销等不良市场行为;关于智能养老设施的运转机制、老年残疾人信息采集使用与相关权益保障等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导致老年残疾人隐私及其他权益易受到侵犯。第三,缺乏补贴性政策。养老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本来就具有福利性和正外部性,也属于半公共产品,具有盈利性较小,成本回报期较长的特点,因此目前仅有少数社会组织或企业参与到其中来。养老服务本身所具有的普惠性,再与老年残疾人所需要的特惠性相叠加,更加削弱了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其中的意愿,因而也会导致针对老年残疾人的产品与服务供给不足。

(五)数据整合不足,老年残疾人需求难以得到完全满足

第一,数据收集技术欠缺。受制于当前的技术发展条件,目前的智能终端设备仅能够对老年残疾人自身的身体机能状况进行反馈,但是对于其周边环境的反馈仍有所欠缺;另一方面,老年残疾人由于表达能力等因素,无法将自身需求通过智能终端准确地录入到数据库,导致数据平台的后台运算无法与老年残疾人的现实需求完全吻合。第二,数据处理技术欠缺。虽然目前智能养老产品通过设备终端的监测,收集了大量老年残疾人的相关数据,但是大多数都是原始数据,缺乏有效的整合和分析,这种粗放式的数据收集和分类方式,不仅加重了数据平台的分析任务量,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这些数据的使用价值,使得当前产品无法优化老年残疾人用户的使用体验。第三,数据共享不足。由于缺乏有效的协同机制,各个养老产业大多处于割据式的状态,彼此之间并没有形成有效的沟通和数据共享,进而也导致了各个行业之间无法有效利用已有资源与其他行业形成优势互补,这在制约了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增加数据收集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向老年残疾人提供的服务的精准性。

四、改善助残养老智能产品供给的对策与建议

(一)培养专业人才,打造产学研模式

政府应当在智能养老产业的发展中发挥引导作用。第一,加快人工智能学科的建设发展。政府应当引导各高校开设人工智能专业学位,注重将其与其他学科交叉,促进养老产业的横向拓展;重点培养综合性学术人才,促进相关人才在理论基础、实践能力、研发能力等方面纵向深化发展;深入推进产学研模式,推动高校与企业间的合作,在锻炼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的同时,也为企业发展提供了人才基础。第二,培养专业养老服务人才。一方面,加强护理专业学科建设,并通过完善专业护理人员的薪资体系,提高薪资待遇等措施来提升专业护理工作的从业人员的数量。另一方面,注重对于护理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以及从业资格审查,并根据技术进步、社会发展等条件变化,适时组织对护理人员的再培训,保证其护理知识与时俱进,从而提升从业人员的质量[12]。

智能养老产品的生产企业首先应当培育以创新为主体的驱动力,掌握产品的核心科技。各企业树立以创新为核心的经营理念有助于推动智能养老产品市场的快速发展,极大地丰富市场上的产品结构以及产品种类。其次,人力资本质量决定了企业乃至企业产品的质量和发展前景。智能养老企业应当立足当下,并根据未来发展潮流来进行人才引进,同时注重员工的培训与考核机制,保证企业人力资源能够顺应技术进步与养老服务需求增长,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最后,积极推动多方合作,打造产学研模式。智能养老企业应当与各大高校、科研机构形成有效合作,完成产品生产,科技研发,人才教育的有机结合,促成人工智能同养老产业的交融。

(二)优化市场环境,增强企业科学经营能力

首先,重视规范市场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损害老年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市场行为,保证产品能够在安全、透明的环境下运转。其次,颁布关于产品质量评估标准的具体法则并付诸实施,保证智能养老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能够按照某一确定标准进行,确保市场上的养老产品能够保证精度。如此一来,在提升产品质量的同时,也能够为日后老年残疾人进行产品维修、售后服务提供便利。最后,通过政策引导平衡市场结构。由于企业自身的逐利性,多数智能养老产品制造业忽视了老年残疾人需求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更加倾向于供给利润高、成本回报率高且周期短的养老产品,不生产或少量生产成本高、产品使用周期长的产品。因此,政府需要在企业不愿参与的生产领域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通过推行引导政策、给予财政补贴等形式,鼓励本行业内冷门产业的发展,从而保障老年残疾人多样性和综合性需求的满足。

智能养老企业应当提升科学经营的能力。首先,应当采用合理的生产决策,在生产产品上应当树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生产策略,面对当前老年残疾人巨大的产品需求,应当对产品的功能进行适当调整,以期能够更好地契合老年残疾人需求。其次,应当采取合理的营销策略,智能养老产品的使用者不单只有老年残疾人本人,更包括其子女,护理人员,面对不同的产品使用者,采用不同的营销策略更有利于企业产品的销售。最后,企业应当完善自身的产品体系。面对不同消费水平的老年残疾人人群,应当提高产品的多样性,这样不仅能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也能够提升自身交易量,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三)加强智能养老宣传及老年教育,跨越“银色鸿沟”

鉴于政府的公信力,其在智能养老理念的宣传和推行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政府应当向社会公众尤其是老年残疾人普及智能养老的相关理念,提高老年残疾人对于智能养老产品的接受度。其次,政府也应当重视老年残疾人的科技知识以及信息化产品操作教学。政府可通过开办老年学校,举办老年信息知识专题讲座等形式,提高老年残疾人对于当今社会的认知度,从而保证其有意识且有能力使用智能养老产品。

智能养老产品生产企业在注重产品科技含量的同时,也应当注重提升产品的可操作性。在生产老年残疾人使用的产品时,要简化操作界面和操作流程,使得产品更加符合老年残疾人的操作习惯。生产厂商可通过对老年残疾人进行座谈,充分了解老年残疾人学习特点,从而设计和生产既符合老年残疾人现实需求,又满足其对于产品操作方面需求的产品。此外,各智能养老生产厂商可以考虑设立专门面向老年残疾人的销售人员和售后服务人员,在产品销售之前对老年残疾人进行简单的培训,保证其能够迅速上手使用产品。

(四)强化制度保障,提升服务质量

首先,由于智能养老产品涉及到多个领域的交叉融合,原有监管体系已不再适用,因此应当针对智能养老产品的新特点重新明确划分各监管部门权责范围[13],明确各部门相关职责,保证智能养老产业能够在一个法制且科学的制度下运行。其次,针对老年残疾人多重弱势因素叠加的特点,一方面应当注重通过立法等形式来为老年残疾人消费权益的保障提供制度基础;针对智能养老产品数字化的特点,着力构建线上线下的双重监管机制,增强对于老年残疾人信息数据的科学管理。再次,在推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智能养老产业发展清除不必要制度障碍的同时,政府及其各监管机构应当注重做到张弛有度,既为智能养老产业的快速发展加油助力的同时,也要通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保证其在正确的轨道上前进。最后,由于老年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缺乏收入来源,政府在继续承担兜底保障,保障老年残疾人基本生活的职责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其救助金额,并在老年残疾人消费、就医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14]。

首先,为了保证和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各智能养老产品生产企业可通过组成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准入制度,提升行业自律并加强准入资格审查提升整个行业的供给质量。其次,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树立以老年残疾人的“刚需”为导向的生产策略,保证产品的质量的同时也满足老年残疾人的需求。在产品销售时,企业应当对老年残疾人用户进行一个简单的售前培训,向老年残疾人普及基本操作流程,保证老年残疾人的使用体验。最后,企业还应当建立其长效的售后跟踪服务,提供设备检修、系统升级等服务,不能将整个生产销售环节终止在售出产品。总之,企业应当改善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服务质量。

(五)推进行业融合和产业集群,打造多元反馈机制

第一,政府应当发挥引导作用,通过政策引导促进各传统行业同智能养老产业的融合发展,打造一个覆盖多个行业的“智能圈”。政府应当基于老年残疾人多元化的需求特点,结合各行业的特点和优势,围绕智能养老产业的产业链,打造一个具备多功能、全方位,能够迅速及时满足老年残疾人各种需求的多行业融合的智能养老载体。第二,通过创设人工智能基地和产业园区,有效聚合生产要素、生产企业、研发人才,形成人工智能产业集群获取规模效益,在降低智能养老产品各生产要素流转成本的同时,打造人工智能创新高地,引领整个行业的发展[15]。第三,政府应当大力支持社会组织、民间资本参与到智能养老体系的建设发展中来,培育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供给机制,建设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供给体系,满足不同类型老年残疾人的需求,而其他第三方组织参与到老年残疾人养老服务的供给当中,既能够通过竞争性来进一步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水平和效率,也能够对养老服务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多支柱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也能够有效缓解政府财政压力,促进政府在养老领域由服务提供主体向监管者、服务者的转变。第四,智能养老产品功能的实现是建立在海量数据的基础之上,为有效减少企业数据收集成本并让各个养老企业从割据式走向协同发展,政府应当着力打造大型综合数据平台,做到公共信息共享,提高信息收集效率,降低信息收集成本,消灭养老产业中的信息孤岛,推动各养老产业的协同发展。

图1 智能养老产品功能实现路径图

智能养老产品供给企业应当打破原有的单向信息反馈机制,在原有的仅靠老年残疾人自身传递信息的基础上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可以通过建立子系统,让老年残疾人的子女、护工等配备相关设备或者下载相关软件,通过自身观察以及与老年残疾人交流,将其养老需求传送至智能养老产品的客户端。其次,由于养老服务的非竞争性、排他性和消费性的特点,可以打造政府、家庭和市场三位一体的服务供给体系。多渠道信息反馈机制和多元服务供给主体的智能养老产品功能实现机制如下:数据终端在接收到老年残疾人的服务指令后,根据指令类型并结合服务接受者的信息,通过计算模型运算出相应的服务,并以此确定服务的提供主体,在提升了养老服务的供给水平的同时,也确保了服务质量。

五、结 语

智能养老的实现在带来传统养老模式转变的同时,也极大地提升了老年残疾人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银色浪潮”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面对未来更多的老年残疾人诉求,助残养老的智能产品应当在掌握核心技术的基础上,以老年残疾人需求为导向进行产品生产和创新。同时,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助残养老智能产品的发展,既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保证其正常、健康发展,也通过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来促进产业升级、吸引社会力量来打造智能养老多元主体、加强人才培养为助残养老提供高质量人力资本;而老年残疾人智能养老产品的生产企业,也应当在充分调研市场的基础上,以需求为导向,进行有针对性的生产结构转换与产品升级创新,同时各供应方应当在依托大数据平台的基础上,强化合作机制,通过整合多端口反馈的信息资源数据,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多产业的融合与集群,从而有效降低信息收集成本、产品制造成本,进而提供更高质量、更高时效的助残养老服务。只有通过政府积极引导、企业不断创新,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努力,才能保障助残养老智能产品取得更高层次、宽领域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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