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赫,顾 全(贵州警察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5)
预审是在侦查过程中阶段性的侦查活动。一般来讲,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称之为侦查,起自立案,止于侦查破案。第二个阶段称之为预审,起自侦查破案,止于侦查终结。刑事预审中,公安机关亦在执行侦查活动,其在某种意义上具有“狭义侦查”之特质。
纵观预审这一“狭义侦查”过程,可以大致分为两条知识主线,一是侦查讯问,二是调查取证。侦查讯问属于调查取证的一种方式,并且在预审学教学中占据“半壁江山”,是预审学最具鲜明特点的组成部分。调查取证,包含了侦查讯问,但不限于侦查讯问,其知识谱系涉及侦查阶段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判断等。这是预审概念的直接来源,也是预审价值的突出体现,即发挥预备性审查和把关的职能。
从另一个维度检视预审学,可分为两大部分。第一,对预审制度的介绍,即有关预审活动的政策、法律、法规。第二,对预审活动规律的探寻,即预审中的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的使用与规制。在这个广阔的知识谱系中,刑法学、诉讼法学、证据学、心理学等学科对预审学起到了巨大的支撑作用。
从课程设置阶段上来看,以贵州警察学院《2018 级侦查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2018级侦查学专业课程设置》为例,预审学设置在第三学年春季学期,先修专业课程有侦查学导论、现场勘查、犯罪情报、侦查措施、侦查指挥与决策等。且其后无专业课程设置。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预审学是以其他先修专业课程为基础的一门综合性较强的课程。
综上,预审学在侦查学专业课程中的地位突出,预审学教学所涉及内容广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来讲略显散乱。它高度依赖法学、心理学、证据学等交叉的学科知识体系,并伴随大量显性法律规制与隐性经验,这给预审学的教学工作开展带来巨大的挑战。有鉴于此,有必要对预审学的知识进行梳理,恰当地概括其学科特点,以更好指导侦查学实战化教学改革。
在分析预审学知识特点前,需要对预审学的知识进行梳理分类。对于知识的分类,有很多种方式。教育心理学对知识采取了四分法,即感性知识与理性知识,具体知识和抽象知识,结构良好领域的知识和结构不良好领域的知识,陈述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这种分类是一般意义上对人类所有知识的区隔划分,但其对实战性强、知识体系散乱的预审学来讲,适用较为困难。
西南政法大学陈如超在其研究中提出了适应侦查学的知识分类方法,他廓清了现代侦查学的知识谱系,将实践性强的侦查学知识分为两类:一是关于侦查活动的技术性知识,它是指侦查人员应掌握的侦破案件的知识的总称,例如,侦查基本理论,现场勘查、侦查策略、讯问方法等知识;二是关于侦查活动的制度性知识,不仅包含了规范侦查活动的法律法规,还包含侦查活动的基本道德观念、准则等职业伦理知识。其又继续将上述两类知识细分为可交流并经济上适于成规模教授的知识(或称为可言传性知识)与不可交流或交流起来不经济的知识(或称为非可言传的知识)[1]。
陈如超所做的侦查学知识细分方式对侦查学教学具有指导意义,但仍需做一定调整,因为可言传性知识和非可言传性知识并非是技术性知识与制度性知识的细分,两种分类的差异只在于分类标准的不同,因此两种分类不是从属关系,而是并列关系。预审学是侦查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上述分类对于预审学适用。可运用上述分类方法将预审学教学内容(知识)分解(见表1)。
通过此表,可以清楚地看到各章节教学内容(知识)的一些特点,例如,技术性知识与制度性知识几乎贯穿了所有章节,也就是说,预审学由A 技术性知识与B 制度性知识构成。另外一个明显的特点是第一编和第三编主要由可言传性知识组成,而第二编稍显复杂,多数章节具有可言传性的同时,又有看似矛盾的非可言传性。这是预审学的一个重要特点,即可言传性与非可言传性知识同时存在。其中,非可言传性是教学的难点,例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的配合、讯问的策略、语言的技巧等,都需要在实践中才能学到。
这又引出预审学教学的另一问题,即如何真正地“做”,也就是实战教学如何开展。可言传性的章节,其实战教学相对容易开展,其实训过程也可以做到较高程度的还原。与此相反,非可言传性的章节,其实战教学难度偏大,其实训模拟程度偏低,实训效果往往不佳。
综上,我们从知识分类的角度对预审学教学的特点进行总结,其一是技术性知识与制度性知识是预审学教学内容的两大主要分类;其二是可言传性知识与非可言传性知识的有机结合是预审学教学的主要特点;其三是非可言传性知识是预审学教学的主要难点。
预审学涉及知识体系丰富,其中各类案件特别是新型犯罪的发展,为预审学教学带来不小挑战。以电信诈骗为例,调查取证难,作案方式信息化,作案形式集团化,跨国境情况突出,为预审工作中的讯问、证据组织与审核带来了诸多挑战。新型犯罪的迅猛发展,使教学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实战,因此预审学教学中亟待解决与现实犯罪发展状况脱节的教学问题。
以标准为指引,侦查学教学中,会安排约30%~40%的实训教学。以贵州警察学院《2017级侦查学专业课程设置》为例,其专业课程必修模块的实训教学总计159 学时,占此模块总学时的35.5%,这一数字在2018 级侦查学专业设置中更是高达40.3%。其他公安院校对实训教学的比例与方式上也各有规定,有的设置专门的实训教学环节,有的根据课程性质把实训实验比例设置在25%~50%之间。①以东部A 省警察学院为例,其专业课程必修课的实训比例平均为29%,其中实训比例最高的为侦查情报学44%,其预审学实训比例为25%。从高比例的实训教学可以看出公安院校对实战化教学的重视。
但高比例的实训,仍难解决预审学教学的根本性难题。首先,实训不能完全等同于实战。第二部阐述的预审学教学中的一些特点,其中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非可言传性知识传授的问题,这个特点制约了预审学一部分内容的实训效果。实训只是一定程度地还原了实战,而在预审学的部分内容中实战还原程度较低,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实训不能等同于实战。其次,学生的见习与实习是教学的补充,实战性较强,非可言传性知识是需要边“做”边学的,见习与实习恰好提供了这个“做”的机会,但其没有办法做到针对某门课程的教学目标而精准开展。最后,教师的课堂教学与见习实习提供的学习机会无法有效衔接,造成教学与实战的融合不足。
预审学实战化教学中,教学方法的科学性也有待提升。以预审学和侦查讯问两门课程的各类实训教材为例,其都有较为丰富的案例和较为详细的方案,但其案例常表现出与所授内容的不适用性特征,有些案例体量巨大,可操作性小,没有从学生认知和学习的角度循序渐进地设置实训内容,教师在实训教学中,摸索方法往往无所适从。以教学内容中非可言传性的侦查讯问部分为例,多数教师的实训方法为模拟讯问。然而在公安院校实际开展的教学课堂中,对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在讯问中博弈的还原度,可谓质效皆低。这种模拟往往停留在表面的程序上,至于策略、技巧则无从谈起。
所谓教学模式,在一定教学理论的指导下,通过相关教学理论的演绎或对教育教学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所形成的一种指向特定教学目标的比较稳定的基本教学范型[2]。作者在对部分省属、部属警察院校的调研中了解到,目前讲授式、启发式教学占主导地位。虽然,各院校对各种教学模式的创新进行有益探索,但新模式仍然较多停留在教学比赛和公开课中,真正运用新模式贯穿整个教学的比例远远不能满足新的教育教学形势。值得一提的是,传统教学模式并非一无是处,但与时俱进、因材施教的新教育理念的贯彻是教学改革所必备的抓手。
新教学模式未大规模铺展开来有以下原因。一是对新教育理念存在误解。例如,虽然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对其理解仍然存在误解或偏差,不能深入理解这一理念,就没有办法认同翻转教学、混合式教学等新模式。二是探索新模式,需要一定成本。这里的成本不完全是狭义的金钱成本,更多的是教师接受新理念、学习新方法的时间成本。三是学生对新模式的不适应。应试教育下,多数学生更适应教师“倾囊”式的灌输,而多数新的教学模式,需要学生有较强的自学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并且需要教师与学生进行不断的磨合,要扭转这种情况并非一朝一夕间可完成。
教学模式受到的制约,也间接导致了教学有效性差的问题。教学有效性差,是指教学没有办法完全满足教学目标,而导致的学生不适应实战要求的问题。诚然,使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并非必然导致教学有效性差。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学生学习新知的途径不断增加,近几年知识付费、知识共享、注意力经济、网络教育等都对学生的学习模式和学习过程有着深刻的影响。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大水漫灌”式的教学不再适应新的教育环境。教育学家们纷纷开展研究,呼吁教学与时俱进。侦查学专业有其特殊性,其知识结构与其他非公安类学科有较大差异,因此,传统授课模式是否能够完全满足公安专业的教学目标,这一问题需要被检视。
学习结果评价是以学生为中心教育思想的内在要求,学习结果评价是教学目标的检验标准,是教学的指南。建构科学的、适应侦查学学科特点的学习结果评价体系非常必要。目前针对教师的教学评价、针对各学习环节的阶段性评价有较为规范可行的方案。而针对学生学习结果的评价,一般以期末考核为主,结合一定比例过程性评价进行开展,这一比例多数院校设置为7 ∶3(期末成绩∶平时成绩),但随着过程性评价在教学中体现出来的诸多科学性、客观性和对教学活动的积极影响,这一比例逐步向6 ∶4 甚至5 ∶5 转变。①以东部B 省警察学院为例,学生成绩有以下几部分构成:平时表现5%,作业成绩20%,期中考核15%,期末考试60%。由于预审学的知识特点有其独特性,非可言传性知识学习结果的考核评定往往难以实现。具体而言,非可言传性知识是在实践中进行学习的,而学习效果是否达到要求,并无专门的方法,考核难度大,传统的考核方案难以满足预审学需求,需要针对其课程知识特点制定科学的考核方案。
为解决实战化教学难题,提升实训效果,需要对“教学练战一体化”进行再创新。“教学练战一体化”将其拆分开来,就是“教学练战”相顺承的教学过程。因此我们需要结合预审学的知识特点,明确“教学练战”四者的含义与责任。
首先,“教”,行为主体为公安院校的教师和教官。教的责任固然是公安院校教师所承担的,但我们往往低估了实战教官的作用,实战教官长期从事公安实践,具有丰富的实战知识,这一部分知识具备较强的非可言传性,因此不适合大规模教学,或只能在“做”的过程中习得。实战教官在“手把手”的“做中学”上具有较强的优势,因此强化教官“教”的职责非常必要。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安院校的教师就可以把这一类知识完全交给实战教官,而是要发挥自身特点,与实战教官开展联合教学。
其次,“学”,行为主体是学生,同时也是公安院校的老师。“学”可以分为学生与教师两个层次。时代发展瞬息万变,学生的学习动机、学习方式、学习渠道都发生了变化。要让学生有效地学,必须不断了解学生的学习特点。在一项针对贵州警察学院2019 级部分公安专业191 人的调查问卷中显示,52.9%的学生非常认同学习途径应该多样化,44%的同学比较认同学习途径应多样化。认同学习途径多样化的同学都认为自己的学习不能仅仅停留在教师的课堂讲授中。绝大部分学生认为研究性学习等创新性学习方式对自己有帮助或非常有帮助。在对学习方式的关键词统计中,“讨论、组队、协作”占据较大比例。学生对学习方式的需求就是教师课堂教学模式改革的方向。
另外,我们也需要关注教师的学习,因为这关乎到教师如何“教”。公安院校教师的知识储备具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特点,就是相对滞后性。这是由于公安工作发展较快导致的。教师“实时”更新实战知识并非易事。公安部规定,每位公安专业的教师需具有一定比例的公安实战经历,这是教师更新知识的最重要的机制。另外,前文提到与实战教官的联合教学亦是一种学习渠道。但还有一种容易让人低估的教师学习渠道,即“与学生共同学习”。这里涉及一种理念的转变,复旦大学蒋玉龙教授曾指出:“传统的传授知识的属性与定位在大学教育中越发不明显。”因此教师必须转变思想理念,更多地发挥时代赋予教师的新职责。这不意味着教师今后就不再进行传统意义的教书工作,也不否认“身高为师,身正为范”,更不是说教师不需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恰恰相反,新理念给教师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预审学乃至侦查学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学科,对案件的分析,对侦查讯问策略的使用,对某些法律的斟酌适用是需要展开探究与讨论的,这个过程是学生脑力的激荡,同时也是对指导教师能力和知识水平的考验,教师在教学中必须向学生学习,向同行学习,才能不愧新时代对教师的新定位、新期待。
再次,“练”,教和学相互成就,但仅有这两点并不意味着一定能达成高质量的教学效果。教育学研究表明:对技能的练习是提升技能的有效方式。以学生为中心的翻转课堂教学模式,投射到侦查学各科目的教学中,就要求教师将课堂还给学生,让学生更多地对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进行练习,教师只是起到组织者和教练的作用。这种教学模式也会在下文中具体阐述。
最后,“战”,这里的行为主体主要是学生,学生习得知识并加以练习,但在侦查领域这是不够的,只有把所学用于实战,把理性知识化为感性印象,最后再总结提升为理性知识,这个学习闭环才算有效完成。因此,在预审学教学中需要指导学生把握见习与实习机会,有针对性地带着问题和任务开展实战。因此,有必要改革实习见习方式,要与实战单位配合,让学生带着一定的任务参与见习。
总之,教学练战一体化需要学校与实战单位的通力合作,需要教师与教官的良好配合。唯有此,才能完成优质高效的实战化教学。
以学生为中心,是教育部加强本科教育各项措施意见中的一项要求。体现在教学中,就是要正确把握学生在课堂中的重要地位,以学生的学习结果为中心评价教育。翻转课堂作为重要的教育模式,有助于课程改革工作的推进。翻转课堂是指课堂中教师与学生角色的转换,即在现代技术的支持下,教师在课前将教学内容通过多种媒介传递给学生,学生在课前自主完成学习,在课堂中则通过教师的指导,主动探索、实践所学的知识。翻转课堂模式的优势在于有利于教育个别化,即因材施教。教师把注意力放在课堂上学生的探索与练习,让课堂更加贴近公安教育的实战化要求[3],及时发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快速地检验学习效果。在这种模式下,学生的自主学习可以依托网络课程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优化教育资源。例如,预审学的调查取证部分在全国的慕课平台上,有很多优质的学习资源。这些资源是自学的保障,也是课堂教学的补充。对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戴蓬教授开展的公安大学“雨课堂”教学,更好实现“翻转”的教学效果。复旦大学蒋玉龙教授更是将翻转课堂的实践进行总结,他对比使用传统讲授型授课模式与翻转课堂模式下学生期末成绩的变化,翻转课堂因有效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给学生进行合理增负,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与成绩。
创新意识是公安教育的薄弱环节,实践能力是公安教育的特点与基本要求。在此背景下,以发现建构导向的探究教学模式也应体现在预审学教学中。探究型的教学模式,主要是受到美国著名教育家杜威活动教学理论的影响,其主要是为了解决教育脱离社会实际而出现的。这种模式同样体现学生的中心地位,课堂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为线索开展。这个过程更加注重学生思维与创新能力的培养,而相关能力的锻造正是高素质公安人才必备的核心素养能力。此外,混合式教学、合作学习、任务驱动模式教学也可以作为教学手段融入教学以提升教学质量。
新型教学模式与其相关调整都是伴随着技术的进步而出现的[4],特别大数据时代里信息化教学手段受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实现翻新[5]。这些教学手段是承托教学模式的具体方法。因此教学应与时俱进。预审学和多数公安类课程一样,使用多媒体课件教学较为普遍,生动的动画演示呈现形象的授课内容,有助于加深学生的课堂印象,但并不能等同于信息化教学手段。在后疫情时代,在线课堂的现实需要在客观上加速各类教学辅助技术与软件的开发使用。例如,“雨课堂”可以嵌入PowerPoint,实现课前学习,课上互动,课后作业评价等功能。学习通、畅课、易班等APP 也争相发力为线上线下融合教学提供解决方案,多元的教学软件的叠加与合理使用以很好提升翻转课堂,优化预审学公安教学工作的开展。此外,AR(Augmented Reality增强现实技术)、VR(Virtual Reality 虚拟现实技术)也可以在侦查学教学中加以运用,例如,模拟现场勘查、模拟解剖、模拟讯问步骤等。
过程性评价是客观、科学评价强实战性的侦查学专业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指标。借助学习通等教学平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过程性评价不够客观、科学等问题。过程性评价的因素一般有:作业、互动、签到、自学、测验、分组任务、讨论等。如果不借助线上学习平台,这些因素是无法统计的。而线上学习平台解决了这一难题。过程性评价权重设置合理,记录客观及时,不仅提升了过程性评价的科学性,也促进学生在专业学习过程中获取知识与多样化发展,增强了学生平时学习的积极性。具体可借鉴参考评价因素进行分析(见表2),参考比例值因课而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为预审学知识特点的独特性,在设置评价因素与比例时,要更多考量非可言传性知识的评价,这一部分的评价因素散落在课堂互动、分组任务、讨论、实训教官赋分等内容中,因此要科学调整评价因素比例,引导学生的学习行为导向实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