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传播中的表达自由及合理边界研究

2022-12-04 07:44□邱
新闻爱好者 2022年9期
关键词:水军谣言极化

□邱 晨

一、表达自由的含义

在西方法学理论中,表达自由常被当作公民“最根本的权利”,也常被看作是公民的“第一权利”和其他自由权利表达的“源泉”。公民通过使用各种媒介或者其他传播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来传递其个人的见解、主张、观点、看法、信仰等主观思想,而不受任何来自他人或社会的非法约束、干涉甚至惩罚的状态就叫做表达自由,但在表达自由的过程中,公民权利的使用也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与监督。

(一)表达自由的概念

“表达自由” 中阐述的自由可以被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的自由,即表达的内容自由,也是现在公民理解、学术探讨中的主流部分。表达的内容自由是虚拟的、隐晦的,人们通过将自己内心的感觉、感受、思想情感等心理状态公开地向他人展示出来,以此来进行自我表达。第二层面的自由,则是表达的手段自由。思想的表达自由一定是借助各种手段通过不同的媒介方式来实现思想上的表达。思想是没有边界的,但是表达思想的手段和展示思想表达的媒介是有限的。“表达自由的一个重要的内涵就是利用媒介的自由。”[1]伴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表达思想的方式由过去的书籍、绘画、静坐、游行等到大众传播时代的语音片段、电影,再到网络传播时代的社交媒体平台和游戏, 表达自由的概念也随着时代科技的发展而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二)社交媒体平台中表达自由的嬗变

“网络表达自由是传统表达自由的延伸。”[2]网络的普及扩大了人们发声的渠道, 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个体与权力机关在影响力上的差别, 公众通过在网络中自由发声从而起到对不合理事件的曝光、挖掘、监督后续进程的作用。但随着网络自由表达思想理论的拓展,相关专家学者发现,互联网对表达自由的不受限使得在网络世界中, 公权与私权的界限逐渐变得不那么清晰。另外,由于虚拟世界的不可控性, 部分个体用户和商业机构也利用网络的隐秘性来编造事件、诱导舆论,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

二、社交媒体平台呈现出的表达自由现象分析

传统的表达、发声权掌握在相关部门或少数个体手中,但随着社交媒体平台的兴起,人人都有了表达的权利,甚至一部分公众凭借着出色的内容编辑、引人注目的个人特色脱颖而出,成为“意见领袖”。互联网的出现除了滋生新的权利机构外, 同时还改变了传统新闻媒体空间的分布和话语权的再次分配。社交媒体通过广泛的用户群体, 形成了特殊的网络社会空间。在这样的空间中,民间话语表达的氛围被推向高潮, 各类事件通过民间话语表达形成了不同的舆论态度并影响事件的后期走向。表达自由这种看似完全合理的权利在人们行使的过程中是否导致其他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其关键就在于分析主流社交媒体和具有争议的社交媒体平台中的具体案例。

(一)表达自由的不合理现象

表达自由看似是个人和组织的个体(自身)行为和权利, 但人们和组织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依旧要考虑到行使权利后可能造成的后果影响, 以及进行自由表达时是否具有相应的社会责任。当个人或者组织的自由表达对其他个体造成负面影响时, 可以将这种表达自由界定为表达自由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本文列举出5 种常见的表达自由中呈现的不合理现象作为讨论,并通过具体案例进行描述分析。

(1)网络水军。网络水军,即受雇于某个明确的组织或个体, 利用网络的广泛传播特性来进行炒作的网络人员。网络水军的明显特征即出让自己的网络表达权利给雇佣者,并以此收取相应的费用。张筱筠和连娜提出网络水军肆虐可能造成的四种不良现象:一是“虚假粉丝造成的虚假繁荣”;二是“水军的频繁刷屏可能引发潜在消费者的逆反心理”;三是“水军的恶意攻击可能导致负面的营销后果,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四是“水军的营销可能会导致信息混乱”。[3]李彪和郑满宁通过结合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近4年对日常舆情监测的数据分析研究得出“不必高估微博时代网络水军的影响力”的结论。[4]

(2)网络谣言与诽谤。《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谣言的解释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事情”。《大英百科全书》中认为谣言是 “在人与人之间传递但尚未被证实是真实的信息或故事”。刘建明教授则对谣言进行了传播数量上的界定,认为“个别人或者少数人造谣生事是谎言,只有达到了舆论量,才能被称之为谣言”。[5]网络谣言作为谣言的一种表现,与“谣言”相比在传播方式和媒介载体上发生了质的变化, 这也就使得网络谣言的产生变得更加难以追溯源头和控制。网络诽谤作为量刑行为,“其无论是从表现形式上,还是法律性质和犯罪构成上来讲, 都与现实世界中的诽谤行为没有区别”。[6]于冲认为网络水军的兴起使网络诽谤逐渐出现了职业化、隐蔽化和扩大化的特点,他将涉嫌“网络诽谤”的形式大致分为了两种,即“网络代骂” 和 “隐藏在网络公关外衣下的诽谤行为”。[7]但无论是网络谣言还是网络诽谤,无疑都为网络表达蒙上了一层灰色的外衣。

(3)极化现象。极化现象,又称“群体极化”,芝加哥大学法学教授桑坦斯认为 “团体成员在开始时的偏向会随着讨论商议之后继续向偏向的方向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认知”。同时,他也认为在互联网中更加容易发生群体的极化现象。[8]“极化现象” 便是“沉默的螺旋”的进阶激化版本,网络在满足人们自我意见表达的同时, 也激化了不同观点的人们的分歧和矛盾。叶宁玉和王鑫在分析“网络群体极化”的缘起时认为当个体发现自己的意见与大多数相左时,会选择沉默(不再就该事件发言),而这样会使多数人的意见得到进一步的强化,甚至被推向极端。[9]

(4)个人隐私的侵犯与泄漏。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人们提供了更多了解信息的渠道, 社交媒体的兴起则为人们提供了更加丰富的自我表达的空间,但是这个空间内, 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存在着巨大的隐患。人们在利用社交媒体展示自己时,很容易通过这些无意识的分享泄漏自己的个人信息。董青梅将参与社交媒体平台分享的用户划分为三类:“基于自我展示需求”“基于相同兴趣爱好”和“基于各种分享型的信息共享网络空间”, 并认为“网络社交的形式不同,导致了个人信息泄漏的概率也有差异,但无论是哪种形式都不可能完全不泄漏任何的个人隐私”。[10]

(5)二次创作与版权侵犯。二次创作作品一般分为对文字类作品的二次创作和对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二次创作即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对原作品进行改造,目前二次创作的题材也不受任何限制,有将影视作品二次创作为社交媒体互动小视频的, 也有将文字作品改版变为动画图片的。无论哪种形式,二次创作作品在现实世界的表现是多样化的, 这也就使得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对二次创作的侵权界定变得更加困难和难以实施。

(二)表达自由的合理边界

杜承铭在《论表达自由》一文中对表达自由的界限设定提出了两个层面:第一个是“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第二个是“公民个人和法人利益”。其中他认为表达自由应基于尊重他人私生活的独立和自主,不侵犯他人隐私、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利益等。[11]但杜承铭在提出表达自由的界限设定时只关注了宪法文本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层面, 而缺乏从道德层面对表达自由提出的要求。综上,本文认为表达自由的界限设置不仅要基于在司法实践中得出的经验来制定, 更重要的是从道德伦理的角度来约束和制定相应的表达自由的范围。当然,道德伦理无法提供任何现实世界的惩罚,法律责任依旧是约束“表达”,即网络用户在发表评论时不伤害他人的最低底线。

三、社交媒体平台算法推荐与表达自由的传播

网络中充斥着大量的信息, 网络信息的传播和扩散看似毫无规律,但实则也受算法的控制。王佳航在2016年提出“数据与算法逐渐影响到了新闻生产的各个环节”,社交媒体传播表达与传播新闻有异曲同工之处, 社交媒体采用的算法推荐不仅可以建立针对不同群体爱好的推荐系统, 同时也可以借助数据分析来及时调整推荐策略,从而促进同一群体、同一倾向或不同倾向的表达进行传播。[12]

卢智增和高翔认为社交媒体平台的算法推荐基础主要是通过收集、分析用户偏好行为,并根据用户群体呈现出的兴趣偏好来为用户持续匹配相应的内容。[13]算法推荐看似在推荐信息时将用户感兴趣的内容及时推送,但在实际应用中,算法推荐并非毫无缺陷。许向东和王怡溪通过研究“媒介偏见”和“算法偏见”提出了“产生算法偏见的三个重要环节”,即存在在运算规则环节中的、在数据收集处理及应用中暗藏的和运算过程中出现的算法偏见。[14]正如“算法偏见” 对新闻信息的传播会产生许多负面影响一样,“算法偏见” 同样会对表达自由的传播产生负面影响,即产生“信息茧房”和“极化现象”。

在社交媒体平台中, 受众发表的观点和看法与其所接触的信息态度密切相关, 而算法推荐所传播的表达看似是自由的,但实际上也受到例如“议程设置”“信息茧房”等因素的影响,致使部分用户对事物或事件容易形成较为局限的认识,甚至“跟随”他们所接触的信息并逐渐“极化”。用户在“极化”的群体中再次发表“自身”的看法,从而加剧了一些极端现象如“网络暴力”的发生与扩散。

四、社交媒体平台中表达自由的规范治理

2011年, 王君超和郑恩在试论微博时代的表达自由时提出针对类似微博的社交媒体平台, 表达权的限制形式应采取“群防群治”的措施,并将微博空间的表达权限制总结归纳为五个方面,即从内容、删号、用户自我审查、举报和公共投票方面分别做出了论述。[15]罗楚湘则从“提高立法层级、完善内容管理和尊重网络自治”三个层面来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16]无论是采取怎样的规范措施,都逃不开法律、道德和社会企业三方的共同约束。表达观点无非是对立场看法的再次叙述, 但是不合理的表达不仅不能解决矛盾,甚至会加剧矛盾使矛盾变得无法调和。笔者认为表达自由的合理界限应该是以解决冲突为根本前提,而不是单纯地发泄情感甚至激化矛盾。表达自由的边界应该以是否合理作为划分, 而现代网络世界因为缺乏对表达自由的合理约束, 没有完善统一的法律法规,致使网络世界的造谣诽谤、网络暴力等犯罪成本低廉,乱象频生;但从另一方面讲,治理不是一蹴而就的, 需要时间和实践来不断修复和完善约束治理措施,从而逐步构建公共网络社会领域,形成积极的传播情境。

五、结语

诚然,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介相较于大众媒体而言, 为人们的日常交流和信息收集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 但是也给社会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大量的不稳定因素。个人意见的形成离不开日常在互联网平台中接触到的各种信息,而如何保持独立的思考环境和能否辩证地看待现象问题决定了公民在进行个人表达时是否合理。表达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和尊重, 但是表达自由的范围应当受到一定的约束和监督,以此来维护良好的网络平台交流环境,而不能使“表达自由”成为宣泄情绪和激化矛盾的“合理”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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