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故范府君墓志铭》舛误及相关问题探析

2022-12-01 07:51范泽龙
关键词:范伟墓志铭

范泽龙 刘 丰

(1.上海师范大学,上海 200234;2.内蒙古大学,内蒙古 呼和浩特010070)

2010年5月,西安出土了一方墓志铭。通过审读墓志内容,我们可知志主为范天祐,可了解到北宋初年的重文轻武之风、官员入仕和迁转等情况,并对志主的成长经历、个人品行、子孙情况、家道盛衰等有所知悉。关于这座墓葬和墓志铭,学界已有相关成果问世,但这些作品或仅限于墓葬本身,或仅对志文所载表层内容进行探索,①未能对墓志所载冒荫案办理为何拖延以及这一过程中透露的问题进行探究。因此,范氏先祖的仕宦错误、范氏冒荫案的发展和渗透其中的故实,尚有研究空间。故本文欲爬梳相关史料,通过考证范氏家族的仕宦经历,进而探讨志文所载冒荫案背后的宋代吏治、司法运转以及北宋永兴军路及其周边地区豪右的状况。思虑不当之处,祈请方家指正。

一、墓志铭原文及其舛误之处

为行文之便,摘录志文如下:“君讳天祐,字伯祥,其先太原榆次人。曾祖讳谏,赠右骁骑将军。祖讳祚,监察御史、行武功县令。考讳守恭,右侍禁、渭州买马。由武功,府君家于长安,遂为长安人……用祖荫,补三班差使、殿侍。以非素志,恳避武服,就试国子监,改授郊社斋郎,调彭州永昌县尉。捕贼有能绩,当途交荐,移知普州安居县事。君善钩距奸盗,隐伏投机必发,群匿屏气,阖境安之。漕使奇其才,数以难狱倚君,辩罪皆阅实,人伏清审……邑民宜君政,比满岁,诣八使,举留者再,皆不报。及代去,民泣送挽恋,相继三驿。其去,思遗爱有如此者。既归,遘疾,以皇祐元年正月二十一日终于家,时年六十一。至和中,以族人忤权力,发其冒荫,概被除籍。夫自古强宗大姓,越法逾制,以至追削延于既殁者,诚罪矣……。”[1]

以上志文反映了志主范天祐家庭的具体情况,但其曾祖范谏的赠官、祖父范祚的仕宦存在错误,现考辨如下:

一是范谏的赠官。志文记载范谏得到了右骁骑将军的赠官。根据宋代“国朝宰相、使相正一品并赠曾祖、祖、父,东宫三师、仆射、留守、节度使并赠祖、父,余只赠父”[2]P2499的规定,范谏的赠官当凭借范祚而得。但范祚官职低微,其监察御史正八品上,[3]P421武功县令正六品上,②皆低于其父赠官,③此为疑点一。宋初虽有赠骁骑将军者,但被赠者生前多为武职,如赠“故桂、昭等州巡检、供奉官武继荣为骁骑将军”。[4]P964但志文所载,范谏并未担任过武职,此为疑点二。相比而言,勋官骁骑尉的赠官标准较低,官品又为从六品,[5]与范祚武功县令的官品相近。另外,北宋确有与范祚官品相近,而得赠骁骑尉者,如石景恒便是之一。④故范谏所得赠官当为从六品的勋官骁骑尉,而非右骁骑将军。

二是范祚的仕宦记载有误。北宋继承和发展了唐代的官员叙迁制度,“凡任官,阶卑而拟高则曰守,阶高而拟卑则曰行”。[6]如马永卿终官左朝请大夫[7]P38(从五品[3]P617),知达州,[8]P548但达州为上州,[9]P2227长官的官品是从三品,[10]P740所以他在自撰墓志铭中称“自亳州主簿至守达州”。[7]P38故若按墓志铭记载,范祚的差遣地位高于官,其官和差遣的关系当为“监察御史守武功县令”,而非“行武功县令”。且其曾任武职,志文中范天祐“用祖荫,补三班差使、殿侍”,其祖范祚的官职是“监察御史行武功县令”,这就与宋初恩荫的规定存在出入。《宋史·选举五》载:“客省使、引进防御使、团练使、四方馆使、枢密都承旨、合门使子,右班殿直;期亲,三班奉职;余属,为差使、殿侍。”[11]P2726除制度外,以荫得到三班差使、殿侍者,其先辈也是武官,如庆历元年(1041),录用通泰等州都巡检、东头供奉官赵兼逊之子赵章为三班差使殿侍。[12]P3106因此范祚应曾任武职。

因此,范天祐曾祖范谏的赠官不当是从三品的将军,宜为从六品的勋官骁骑尉。范祚应终官“监察御史守武功县令”,而非“行武功县令”,且曾任武职。志文中官职的书写错误,或是范家模糊于当时官制,更重要的可能是范家故意抬高先人身份,以此抬高门楣,志文作者和刻者则碍于情面而将错就错。

二、范氏冒荫案及其审理

墓志铭多为隐恶扬善之作,如洪迈“碑志之作,本孝子慈孙欲称扬其父祖之功德,播之当时,而垂其后世”[13]P126之语便是明证。然前引铭文却明书其家“除籍”之事,把“除籍”这一对为官者的重大处罚明书其中,似有悖墓志铭的书写宗旨。那么,此案因何而起?经过如何?志文虽未明言,但宋人史料中仍有相关记载。

《彭城集》中记载范伟凭借同族范祚为令时的黄敕,冒“武功县令范祚为其祖”,并“盗相祚墓,以己祖母合葬之,谩云祚继室也”。范伟贿赂擅长文辞的雷简夫,“使为墓碑,以信其伪”;他还贿赂官吏,使其中的“受赇者”为之蔽匿,同时他握有当地官吏的把柄,为自身的违法行为无形中增加了保护伞。范伟在当地势力庞大,他“不徭役者五十年,更西事调发,下户困敝,而伟自若”且“数犯法,至徒流辄以赎去”。虽然人们都知道范伟罔冒,但“畏伟不敢言”。直到刘敞于嘉佑五年(1060)十二月至长安,因事“发之,穷治”,范伟才伏罪,长安百姓欢呼雀跃,称赞刘敞有如神明。但此时刘敞却因疾病调离长安,导致此案“后连五狱,证逮四五百人,展转二年”。朝廷交给御史台审理才得定案,但又恰逢朝廷大赦,范伟亦在赦中,因此仅“杖之而已”。[14]P351

如上所述,此案案情复杂,关涉宋代荫庇制度、司法审判的实际运作以及地方势力的博弈。对此进行爬梳辨析,有助于学界管窥宋代基层社会政治生态的部分面相,比如刘敞调离后,此案与当地地方主官的关系如何?通过查找史料,我们可知刘敞调离后,知永兴军者为何郯。⑤鉴于何郯敢于弹劾边帅梁适、内臣苏安静,[15]P10441则其自非贪赃枉法、阿谀奉承之辈。故此案难以根结还是因为范伟势力强大,而非主官枉法,故最后“制取以付御史台”,[16]P877才得以结案。

从上文可知,刘敞是此案的审理者,因此刘敞审理此案的时间即初审时间。刘敞于嘉祐五年(1060)十二月到达永兴军,[17]P4654则此案初审当在此后。欧阳修为刘敞所作墓志铭称“及居永兴岁余,遂以疾闻,八年八月诏还”,[16]P877则此案初审时间宜在嘉祐五年十二月到嘉祐八年(1063)八月之间。其结案时间,据上述引文,在刘敞调离永兴军两年后,故当在治平二年(1065)。

关于此案,宋人郑克认为其难治源于“彼于党与结之厚”,动机则是“冒荫避役”。[18]P129而范伟所避之役,宋代指职役,⑥其规避的原因当是这些职役常使人户遭受破产的厄运。⑦

雷简夫参与此案也有原因可循,史载其曾祖雷德骧系五代人,继仕于宋,在宋太宗征讨北汉时参与后勤。从祖有终荫补出仕,参与征讨李顺、王均之乱和澶渊之役,终官宣徽北院使,其父孝则转入武职,官至刺史,分司西京。[19]其家祖坟茔俱在关中地区,[20]故在当地应有一定名望。因此,雷氏应为当时的官宦之家,但自简夫之父转入武职系统后,正史中缺少雷简夫同辈人的记载,则其家自此已呈颓势。雷氏本人品行也有缺陷,平时自视清高,“以处士居,不复随众调官,多为歧路求辟荐”,“既仕,自奉稍骄侈,驺御服饰,顿忘其旧”,[21]P9464犹如纨绔子弟。其以隐士自居,钱财自当较少,且当时也有撰写墓志铭赚钱的风俗,如蔡襄曾云“近世书写碑志,则有资利”。[22]P190因此,他才会参与到此案之中。

范伟所犯罪名较多,包括:(1)相冒合户。对该罪行,宋律注释:“谓以疏为亲,及有所规避者”,当“徒二年,无课役者减二等。”[23]P196(2)小徭役。宋律注释:“应役不役”,规定“笞五十”。[24]P210(3)诈伪。宋律对于该罪名的处罚,援引《唐律疏议》称:“诈自复除,徒二年。若定多以免课役,则从《户婚律》脱口法,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25]P98

关于此案结局,一方面是范天祐一家被“除籍”,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大赦,范伟所受惩罚较轻。关于此次大赦,结合此案具体时间,可知是宋英宗的即位赦。《长编》载“癸酉,大赦。除常赦所不原者”。[26]P4794因此范伟受到的只是杖刑。

三、范氏冒荫案及其北宋治理

墓志铭体裁特殊,却将不利于墓主人之事书写其中,其原因则需从当时社会背景入手,故本部分将对志文背后进行探索。

(一)县官恩荫

宋初品官荫庇人数较少,范伟冒充范祚亲孙便是明证。当时品官“父、祖子孙及同居者”,被称为“品官之家”。[27]P923这种家庭又被称为“衣冠”“命官形势”或“形势户”。[28]P27宋仁宗以前,其法定户名已变为“官户”,⑧他们享有免徭役的特权,如李觏曾说:“今之品官及有荫子孙,当户差役例皆免之。”[29]P201《宋史·食货志》亦载:“初,官八品以下死者,子孙役同编户;至是,诏特蠲之。”[30]P4296品官去世之后,“其亡殁者有荫同”。[31]P661因此范祚作为六品官,无论去世与否,其直系子孙都享有免徭役的特权,故范伟想冒认为范祚亲孙。

同时,官户子弟通过父祖官职才能获得相关特权,且上述引文表示后人中免徭役者只是子、孙,并未涉及旁系亲属。因此,确定荫庇特权时“按照当时法律逻辑和社会公认原则,父祖官位如何,继承哪位余荫,是绝对性因素”,[32]范伟所持黄敕便是重要证据。由此也可看出宋朝赋予官户特权时,限制了享有主体,以减轻社会负担。因此范伟才行此不法之举,以规避沉重的徭役。再者,范伟持黄敕才得免徭役,体现了宋朝对于官民的严格管理和对徭役的重视。

(二)豪右猖獗

正是因为豪右猖獗,才使得本案错综复杂,难以结案。但当地的豪右的势力所及绝不止此。

关于范伟的实力,前文已有分析。而作为本案关键人员,雷简夫的势力更不可小视,虽然如上文所述,其家已呈颓势,但“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史载他先后得到杜衍和张方平的赏识,[21]P9464并向张方平、韩琦、欧阳修举荐“三苏”,“三苏”亦为之刻意庇护⑨。因此他有自己的社会关系网,且以上人物俱是当时人杰。另外,其子孙尚在。雷氏世居关中,范伟敢于贿赂雷简夫,让其撰写墓碑,则表明雷简夫所为不法事,或不止这一次。

北宋地方豪强势力强大。有的受官方隆宠,族人便蛮横乡里,种放家族便是其一。王嗣宗到长安任官,当接受种放子侄辈拜谒时,种放怒于王嗣宗坐而受拜。王嗣宗询问缘由时,种放言道:“君以手搏得状元耳,何足道也!”[33]P71种放表达了对王状元身份的不屑,乃至于觉得比不上其白身的子侄辈。种放如此放肆,其子侄辈也是有过之无不及——“据林麓二百樵采,周回二百余里,夺边氓厚利”[34]P1743;“所部兼并之家,侵渔众民,凌暴孤寡,凡十余族”。[35]P9650他们一家敢于如此放肆,除了倚仗种放的官职外,估计最大的依靠还是“真宗待以殊礼”[33]P71且种放生徒众多,“四方从学几百人”,[36]P225故其家族在永兴军势力庞大。

有的属官本身便是侵凌地方的豪右。“陈尧咨知(京兆)府,有李大监者,尧咨旧交,其子尤为强暴。陈尧咨责备此人曰:‘汝不肖,亡赖如是,汝家不能与汝言,官法又不能及,汝恃赎刑,无复耻耳!’”[37]P89李大监残暴,既凭借其父荫庇,更因其父与陈尧咨私交甚好。长安的王凯凭借祖上勋功横行霸道,欺压良善。其“祖审钧,尝为永兴军驻泊都监,以击贼死,遂家京兆。饶于财,凯散施结客,日驰猎南山下,以践蹂民田”。[38]P8925王凯凭借他的身份和家中财力,结交不贤之人,践踏百姓田土。

有的则为官不仁,李益便是其中之一。他是秦州长道县的酒务官,资产丰富,蓄有众多僮奴。他势力强大,乃至长吏们都心存畏惧,当地政府也得为其收取息钱。推官冯伉不肯屈从,他便“遣奴数辈伺伉按行市中,拽之下马,因毁困辱之”。[39]P8949李益敢于殴打同僚,其绝非当地的循吏良民。他给当地官民带来了很大困扰,还影响到了当地官府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有的借自身势力欺压良善。如耀州李甲,“结客数十人,号‘没命社’,稍不如意,则推一人以死斗之,积数年,为乡人患,莫敢发”。[40]P9943李甲似无官方背景,但能集结数十人为祸乡里,则有一定的财力和势力。他对当地百姓造成了一定的威慑,以至于横行数年无人揭举。郑文坦同样如此,他是“府之豪族,其家坐徒者已三四人。文坦贷贫民息钱,使倍偿之。数于三四而匿其要契,索取不已”。[41]P1946虽未载其有官方背景,但其凭借自身势力放高利贷,并想不归还契约以继续牟利。

通过分析以上及范氏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存在共同点:一是财力雄厚。种家占据了周围几百里的膏腴之地,李益“家饶于财”,李大监作为官宦子弟自当富饶,范伟需要承担徭役说明他家处于上三户,且财产较多。二是与官方存在关联。种放因为和宋真宗的关系使得家族鸡犬升天,李益本身就是官吏,李大监是官宦子孙,范伟则与县官同族。

此外,永兴军路和秦凤路地区豪右的作为亦和当地民风有关。当地“尚斗鸡走犬之戏,习以为业,罕有勤稼者。盖豪荡之俗,犹存余态尔”。[42]P139扶风县“多豪侠大姓,与横吏相表里”。[43]P664另外,长安作为汉唐故都,也有其特殊性。司马光认为“长安多士族子弟,多侍荫纵横”[37]P89;欧阳修认为“长安多富人右族,豪猾难治,犹习故都时态”[16]P877;《宋史》中也记载“长安故都多豪恶”。[44]P9767因此,宋代永兴军路豪强的蛮横有其历史渊源。

(三)司法审判

范氏和上文的李甲,其案情有相似之处,且皆由御史台结案。因此,本部分结合两案,探讨地方司法部门和御史台的关系。现将李益案的处理摘录如下:“先是,益厚赂朝中权贵为庇护,故累年不败。及伉屡表其事,又为邸吏所匿,不得达,后因市马译者附表以闻,译因入见上其表。帝大怒,诏元载逮捕之。诏书未至,京师权贵已报益,益惧,亡命。元载以闻,帝愈怒,诏州郡物色急捕之,获于河中府民郝氏家,鞫于御史府,具得其状,斩之,尽没其家。”[39]P8494

如上所述,李益贿赂朝中权贵,导致此案累年未结。最后李益被拘捕到御史台,方才结案。通过这两个案子,我们可知御史台可以参与审理地方案件。宋初规定地方案件“诸处不与申理,方得次第陈状,及诣台省”。[45]P379-380宋真宗时御史台“别置推直官二人,专治狱事”。[46]之一P3449仁宗时御史中丞可处理转运使和提点刑狱不能理雪的案件。[47]之66P3083当时规定“非甚疑狱必不至付台再定”[46]之12P3455,故御史台审理的多是大案要案,所以“御史中丞以下躬亲点检推鞫,不得信任所司,致有冤滥”。[48]之51P8419因此两案由御史台结案有其法理依据。

两案的审理皆受阻,但仍由御史台结案,则案件上传有一定渠道,其中之一就是上文由役卒、邸吏上传中央。同时,雍熙三年(986),“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皆以京朝官为之。凡诸州有大狱,则乘传就鞫”。[49]P8571“咸平四年,以御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纠不如法者”。[50]P3869神宗时形成“禁御史台分察官司违慢,若推此法以察诸路监司,宜无不可者。以户案察转运、提举官,以刑案察提点刑狱”。[46]之9P3453故中央的分巡也是重要渠道。

综上可知,虽然宋神宗时规定“御史台有定夺刑名及承诏治狱,皆有司所不能决者。”[46]之8P3452但李益案的处理,说明御史台在宋太宗时就有这一职能,并且分巡地方的制度在太宗时亦有雏形,并非是宋神宗元丰元年(1078)突然出现。

此案最终由御史台结案,当地官吏枉法是重要原因,我们可就此考察宋代对于不法官吏的惩处。对于当时路一级官吏的不法情况,范仲淹云:“转运使、提点刑狱,但采其虚声,岂能遍阅其实,故刑罚不中,日有枉滥。”[51]P3671而本文中的官吏则是收受贿赂,情节更为严重。

面对如此吏治,北宋政府自会作出预防措施。宋太祖乾德二年(964)规定:“如已经州县料理,不为施行,及情涉阿曲,当职官吏并当深罪。”[48]之10P8397审理者“许者与同罪”,并被“笞五十”。若是受贿枉法则“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52]P176“所枉重者,主司以出入罪论”。[52]P174枉法“已施行者,各杖一百”,且“监临、势要(势要者,虽官卑亦同)。为人嘱请者杖一百。所枉重者,罪与主司同。”[52]174不会因官位不同而区别对待。提刑司(宪司)、提点刑狱公事兼领“举刺官吏之事”,若“官吏贪浊弛慢,具名以闻”。提点刑狱也可直接上报中央。[53]P1477对于路一级司法官员的枉法问题,至道元年(995)诏:“如转运使收接文状,拖延避事,不切定夺,致诣阙陈论,差官制勘,显有不当,即并勘转运司官吏。”[48]之12P8398对于失职者,宋廷确会严惩,如庆历四年(1044)因钱仙芝贪赃一事,先后惩处了两浙路转运使邵饰[54]之44P4790和同提点两浙路刑狱公事柴贻宪[54]之48P4793。

皇帝及皇权在司法审判中作用关键,大赦使范伟受到的处罚远小于他对范祚家造成的伤害。李甲“会赦当免,特杖甲流海上,余悉籍于军”。[55]P83从本文来看,大赦虽只一次,但危害确实严重,确实是“惠奸长恶”[55]P83。同时,皇权会影响审判进度。范伟案由御史台审理的重要原因,就是皇帝下制。在李益案件中,宋太宗大怒,导致州官加速审理。同时,因为李益畏惧皇权,故不敢豪横,而是主动出逃,使得此案得以迅速结案。

因此,范伟冒荫案反映了北宋法制状况。一是御史台在宋太宗时就能插手地方案件,且地方案件有一定的上传渠道,但直到元丰时才最终形成制度。二是中央司法机构可以插手地方案件,既体现了宋代中央权力的逐步提升,也是地方吏治渐紊的表现,因此宋初便制有对不法官吏的惩处条律,并切实惩处了一批官吏。三是北宋作为中国历史上的封建王朝之一,司法亦无法摆脱皇帝及皇权影响,无论是范伟、李甲,还是郑文坦,皇帝及其大赦都扮演了重要角色,影响了最终结果。大赦虽有时会维持正义,如郑文坦“配郴州牢城,遇赦不还”[41]P1946,但有悖司法公正。

结 语

范天祐墓志铭内容丰富,但存在舛误之处。通过考察,我们可知范谏不当获得右骁骑将军的赠官,宜为从六品勋官骁骑尉。范祚应是“监察御史守武功县令”,且曾任武职。如此书写,或反映了范家的别有用心与志文作者、刻者的虚与委蛇。但相对于志文表面,其背后的历史更引人注目。

志文的重大疑点是将不光彩的“除籍”书写其中。通过多重探索,我们可知是对雷简夫和范伟势力的忌惮。对此案如此书写,也是另一种方式的澄清,但也造成了雷简夫形象的晦暗不明。对于范家结局的叹惋,体现的则是时人对现状的无奈。从涉案人员看,范伟和雷简夫都是当地势要,此类人的不法行径,既是因其自身势力和关系网的强大,也是因为长安作为汉唐故都,当地的官豪难脱豪横之气。

从案件的角度探究,范伟避役的作案动机透露出宋初徭役的沉重,县官虽能荫庇亲属,但仅及直系。这体现出宋廷在有意控制特权人数,以减轻国家负担。案情审理显示了宋代地方与中央的司法关系处在演变之中,体现了中央和地方的角逐,也透露了中国古代无法根除的司法痼疾——官吏枉法和皇权对司法的干预。折射到社会治理,则是宋廷虽加强了对官吏的控制,但伴随着社会的变迁,地方上非官方势力却在抬头。此案中范伟和官方的不法往来,不仅表明吏“与当地豪右、士人、民庶的关系盘根错节”,[56]而且联手行动,这样的联手伴随着时代的发展,最终在后世形成新的不安定因素。

[注 释]

①张全民等在《西安北宋范天祐墓发掘简报》(《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哲学与人文科学)2017年第6期)中认为范天祐墓是一座典型的北宋纪年墓,并以这座墓葬为中心,通过对墓葬形制、葬式葬具、出土器物等进行发掘,揭示了墓主人的生活及家境状况,反映了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但对墓主人的相关情况记载相对简略,只对墓志铭中有关记载加以陈述,提及此案由刘敞初审和最终由御史台结案。郭永淇《北宋范天祐墓志考释》(《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哲学与人文科学)2017年第6期)一文从志文出发,通过家族世系、仕宦经历与职官制度、追销宦籍三方面对墓志进行考察和解读,在仕宦经历部分结合志文探讨了当时的右文风气、监司出巡和举留制度,但未探索碑铭背后的历史景观。对范家仕宦情况,仅叙述了骁骑将军和骁骑尉两种武职在不同时代的情况,未结合宋代官制相关材料对该问题深入探讨;对案发情况,仅还原了审判官等部分情况,未对案情背后的博弈、案件缘何由御史台审理、缘何会延宕数年并牵连数百人,以及此案背后渗透的地方豪右势力等深入探讨。

②《宋史》卷87《地理三》载武功县为次畿县,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35页;宋孙逢吉《职官分纪》卷42《县令》载畿县令为正六品上,中国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986年版第923册第795页。

③《宋史》《宋会要辑稿》《文献通考》中均未找到宋代骁骑将军的官品。《宋史》卷168《职官八》环卫官中的将军在元丰改制前是从三品,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996页;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增订版)中三卫官中的六军(左右羽林军、左右神武军和左右龙武军)诸将军位于环卫诸将军之上,中华书局2017年版第474页。

④其最后职任是知福州长溪县,散官是正七品下的宣德郎,官阶是正五品上的朝奉大夫,且其带有武散官骁骑尉。参考宋慕容彦逢《摛文堂集》卷15《墓志》之《朝奉大夫致仕骁骑尉赐绯鱼袋石公墓志铭》,中国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986年版第1123册第473页。

⑤何郯知永兴军当在治平二年六月之前。《宋史》卷322《何郯传》载“历知永兴、河南。治平末,再知梓州”,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0441页;另王陶曾于知制诰任上调任知永兴军,于治平三年十二年调任太子詹事,参考《宋史》卷14《神宗一》、卷329《王陶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263-264页、第30611页;王陶卸任知制诰在治平二年六月,则王陶在治平二年六月至治平三年十二月任知永兴军,参考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05治平二年六月己酉,第4970页;《长编》卷209治平四年二月己丑载王举元担任知永兴军,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5085页。

⑥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增订版)第九章《农民与国家》载“宋朝职役又称吏役、更徭、差徭、差役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1页。

⑦《宋史》卷177《食货上五》载“役之重者,自里正、乡户为衙前,主典府库或辇运官物,往往破产”,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296页。

⑧戴建国教授《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考》一文,结合天一阁所藏明抄本《天圣令》证实在仁宗以前“官户”就已成为“品官之家”的法定户名。见《历史研究》1999年第3期第79-80页。

⑨孔凡礼在《关于苏轼生平的若干资料》中认为苏轼兄弟只字不提雷简夫举荐一事,后又删去其父著作中为简夫所作墓志铭。这是感念雷简夫的荐引之恩,但又不愿意扬雷氏恶行。《文学遗产》1989年第6期第127页。

⑩ 雷简夫去世后,宋廷录其子寿臣为郊社斋郎。参考《宋史》卷278《雷简夫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94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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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志铭
墓志铭漫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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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志铭
范伟,深情男人不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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