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晓蒙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100)
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与2011 年9 月1 日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下文统称为“旧税法”)相比,此次税法改革除了有提升起征点、扩大税率级次等变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汇算清缴等新内容。新个税法扩大了纳税人的减税空间,对员工数量较多、收入水平属于中等甚至偏上水平的高校来说更为明显。与此同时,改革内容的变化也为高校教职工纳税筹划和财务部门的申报环节带来了一些新问题。本文简要阐述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变动内容,结合Q 高校的纳税申报情况,整理在新税法实施过程中高校出现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便提升高校财务部门的工作效率,便利高校纳税群体依法纳税。
旧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不同门类的税目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计税公式,所缴纳税款即实际应缴纳税款。以适用性最强的工资薪金所得为例,纳税人当月取得的收入,减去保险、公积金等扣除项后,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税率表计算出当月应纳税额。此外,各个月份之间不具备关联性,纳税额只取决于当月的收入和扣除项金额,且不同税目彼此独立。而新税法将工资薪金、劳务所得、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统一纳入综合所得[1],且综合所得不再分月计算,而是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单位,根据累计预扣预缴的方法,当月的纳税额是根据累计收入减去累计扣除,算出截至该月的全年纳税额后,再减去之前已扣缴的税额得出的。新的计税方式会出现即便每月收入额和扣除额一样,税款也不一样的情况,导致以往预测单月税额的方式基本全部失效。
除了每月起征点从3 500 元提升至5 000 元外,新税法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新增了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和大病医疗这6 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2],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的扣除项目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增加是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较为全面地覆盖了纳税人日常面临的民生问题,可以有针对性地使不同条件的纳税人享受更多的税收红利。
汇算清缴指的是纳税人个人对上一纳税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进行统一汇总,计算出实际应该缴纳的税额,并与上一年度预扣预缴后已经缴纳的税额进行对比,进行多退少补的过程。旧税法采用分类税制,纳税人所缴纳税款即实际应缴纳税款,无须进行汇算清缴,但在新税法中,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方式与综合所得计算方式有所不同,导致收入中含有该3 项的纳税人的预缴税额并不准确。因此,大多数采用个税综合税制的国家都需要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进行汇算清缴,以保证所征收税款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Q 高校是一所省属重点综合类高校,学校目前有在岗教职工2 900 人,在校学生37 000 人。Q 高校规模较大,每年纳税额较多,是所属地税务部门的重点税源之一。该校的纳税金主要由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及学生或校外人员的劳务费收入构成,在个别月份会出现稿酬收入及教职工获奖所产生的偶然所得收入。纳税来源主要是教职工群体和学生群体,其中,学生是劳务费收入的主要申报来源,虽然金额不大,但是数量较多,且不具备连续性;教工群体构成复杂,可大致分为事业制员工、派遣制员工、部门学院自聘人员及外籍教师。事业制员工人员构成较为稳定,但各月收入存在波动性;派遣制员工和自聘员工因劳动关系不属于学校,所以取得的收入所得按劳务费申报;外籍教师数量不多,“是否为居民个人”以及“来华天数”等因素不同导致计税方式不同,产生的个体差异性较大。综合来看,Q 高校人员构成复杂,需要对纳税身份界定进行判断,对财务部门申报人员要求较高。
根据Q 高校2017—2021 年的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见图1)可以看出,受薪级工资调整及学校发展等原因影响,Q 高校的整体收入及个人所得税整体呈增长趋势。2019 年,在收入继续保持增长的状态下,受新税法实施的影响,Q 校个税缴纳金额下降,个税改革红利显而易见,减负效果十分显著。根据自然人扣缴客户端统计,截至2021 年底,Q 高校职工中享受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及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人数为2 513 人,占教职工总人数比重的86.65%。此外,这其中有1 762 名教职工有两项及以上的专项附加扣除,可见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覆盖面较广,大部分纳税人均可符合一项甚至多项扣除条件(大病医疗专项扣除是在次年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自然人扣缴客户端口无法统计,故未将此项专项扣除计算在内)。
图1 Q 高校2017—2021 年个税缴纳走势
汇算清缴是个税改革的一大亮点,也是执行过程中的一大难点。通过汇算清缴,纳税人可以对缴纳的税款进行多退少补,但Q 高校在实际执行汇算清缴时发现了许多问题。例如:学生以及临时工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申报的,单笔金额超过800 元便需预扣税款,而此类纳税群体全年收入大多无法达到6 万元起征点,可通过汇算清缴进行退税。但是,由于税法知识匮乏或没有及时掌握政策等,很多纳税人没有完成汇算清缴操作,错失改革红利。另外,有部分纳税人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发现自己需要补交税款,产生抵触心理,认为是高校财务部门在扣税时计算错误,抗拒缴款。税务部门通过后台了解情况后与财务部门联系,财务部门再与纳税人沟通解释,增加了双方的工作量。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沿用旧税法,将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全额除以12,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额[3];另一种是将一次性奖金全部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后一并计税。2021 年12 月29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42 号),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因此,在2023 年12 月31 日之前,年终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进行计税。对不同的纳税人来说,由于其综合所得、年终一次性奖金所得各有不同,且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因人而异,难以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大大增加了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进行筹划的操作难度。同时,新税法提高起征点、扩大低税率级距且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等,使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筹划作用有所降低。对Q 高校中职务或职称较高的教职工来说,其年终一次性奖金数额较大,若单独计税,税率往往偏高,因此更适合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合并计税,用专项扣除等扣除项目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税率,从而降低税负;而对于中等以及偏下职务或职称的教职工来说,其综合所得税率处于低档,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也适用低税率,若二者合并计税反而容易将税率拉高,因此单独计税比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更为合适。Q 高校往往先采取利于大多数教职工的计税方式进行扣税和申报,若大部分教职工在汇算清缴时对个人所得税的金额表示不满,则会重新选择计税方式,但若财务部门忘记或者没有改变计税方式,便会使教职工产生一定的损失,进而引起教职工的不满。
Q 高校员工人数众多,有部分教职工的收入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例如: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延迟退休的高级专家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等。具体的人员信息由人事部门掌握,但收入申报和税款代扣是由财务部门负责,两个部门间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沟通渠道,就会因信息不对称而形成信息孤岛,致使高校财务部门在日常申报缴纳税款时没有使相关纳税人享受到税收优惠。并且,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本人可能也不了解相关政策,错失政策红利,如果发现后再与人事部门及财务部门进行沟通,不仅需要对往期申报数据进行更正,还会因为烦琐的更正程序而给相关工作人员增加业务量。
高校往往是高层次人才的聚集地,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高校会安排大额的人才引进等经费支出,如给予高层次人才安家费、住房补贴等,人才层次越高,补贴金额越丰厚。旧税法下,该笔补贴金额较大,高校若直接一笔发放,会导致当月税率升至最高档——45%,因此,高校往往会采用分期发放、约定税后金额等方式进行筹划,以减轻人才的税收负担。但是,分期发放周期往往按年计算,人才无法及时利用补贴款来解决购房问题,违背了高校发放安家费的初衷。个税改革后,综合所得以年为单位进行计算,各月收入的不确定性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的个体差异使得高校对高层次人才安家费等补贴的纳税筹划难度大大增加,或导致人才到手金额大打折扣,不利于高校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同时,高层次人才除了日常的教学工作外,往往承担着科学研究、校企合作、讲座、咨询等任务,该类收入若来自外单位,便会以劳务报酬的形式进行收入申报。旧税法下,单笔劳务所得分类按次计税,税后金额即到手金额;个税改革后,该类收入纳入综合所得一并计税,容易出现税额不降反升的现象,不利于提高高层次人才投身科研的积极性。
高校应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样化宣传手段,如微信公众号等传播媒介,创新宣传形式,通过图文结合、短视频等,帮助教职工快速了解政策,增强其对我国税务体制的理解,提升纳税参与意识。同时,高校可通过培训、集中讲解等方式,帮助教职工了解汇算清缴的意义以及操作方法,使教职工明确纳税人自身才是汇算清缴主体,避免教职工产生抵触情绪,加深其对税法知识的掌握程度,提升教职工的纳税参与度。对学生、临时工及派遣员工等群体而言,因其收入发放及申报方式多为劳务费,通常涉及在汇算清缴时进行退税,高校财务部门更要确保宣传到位,保证其在享受到个税改革红利的同时,顺利完成个税汇算清缴。
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筹划主要有两个渠道,一个是在发放时避免落入纳税盲区(全年一次性奖金因计税方式的原因,在分摊至12 个月后只有1 个月用到了超额累计税率,其余11 个月采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这会产生6 个“多发一分钱,多交好多税”的纳税盲区)。高校财务部门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要考虑到纳税盲区的存在,尽可能使教职工获取最大的税后收入。另一个是根据教职工的实际收入情况,将全年收入在日常发放的工资薪金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使工资薪金和年终奖最大限度享受低税率,从而实现税负最小化[5]。由于高校只能掌握教职工来自本单位的收入情况,不了解来自其他单位的收入信息,且专项附加扣除等信息具备一定的隐私性,部分教职工不愿意向单位透露,高校统计收入及扣除数据难度较大。财务部门可以提供计算公式或联系网络部门上线小程序,让教职工自行将所有的收入和扣除信息填入,再自行进行计算比较,对比年终一次性奖金是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合适还是单独计税合适,最后提供给财务或人事等相关部门进行汇总。财务部门根据教职工提供的信息进行分别申报,既可以确保教职工的利益最大化,也体现了高校为教职工着想的态度,有利于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新税法实施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对高校的计税软件要求提高,高校人员构成的多样化使得计税软件需要具备更加精细化分类的功能。因此,高校应当针对自身情况,设计出完善且个性化的一体化计税系统,既能满足高校自身业务需要,还能满足自然人扣缴客户端的申报要求。财务部门与人事均有该系统接口,两部门工作人员可随时梳理各类人员的性质,实时更新人员信息状态,了解人员具体信息,避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因信息不对称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及时采集、定期更新勤工俭学等需要发放劳务费的学生和临时工的信息,确保对此类人员的收入做到应报尽报,避免遗漏,减少因个人信息不全或数据不准等错误导致的更正申报情况。
个税改革后,由于计算方式发生了改变,高校无法简单根据税前标准确定实际税额。因此,高校在与人才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应淡化“税前”或者“税后”的概念,讲解清楚产生的税额无法由安家补贴金额计算得出,避免日后因较高的税额而产生误会。对于安家费、住房补贴等数额较大的收入,学校可以与引进的人才签订协议,将该类补贴以借款的形式一次性发放完成,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逐年冲抵,每年年末时,将该年应分摊金额与全年其他收入合并,共同计算应纳税额,并在发放时扣减应纳税额,这样既可以分摊节税,又可以将款项及时发放给相应人才。此外,税务部门可对高校或者科研性单位进行调研,了解高层次人才的收入构成,针对因科技创新、发明创造等产生的酬劳出台相关政策,对此类收入进行减税免税,激发高层次人才的科研积极性以及投身科研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