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主持人:方新军(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22-11-28 13:46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2年1期
关键词:司法权裁判层面

主持人语:自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治建设的影响逐步加深。这种影响既表现在立法层面,也表现在司法层面。立法层面的影响集中体现为《宪法》第24条和《民法典》第1条直接采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司法层面的影响则体现为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核心意义最终应该体现在司法层面,这是本期专题重点关注的问题。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在本质上属于方法论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无论是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情形,还是无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情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均可以通过适当的方法融入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在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情形下,无论是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还是在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中,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功能是增强说理;在无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情形下,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可以起到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本期专题的四篇中文论文分别探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解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劳动争议裁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效果、体制中立的民法传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和谐共存等问题。

尽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呈现出非常浓烈的意识形态色彩,但是在司法裁判中如何为法官的价值判断提供理论基础和方法一直是一个具有共性的问题。本期专题的两篇外文论文集中讨论了司法裁判中的法官价值判断问题。在《法律续造的战略方面和战术方面》一文中,瑞士学者哈尧茨明确指出关于法官是否具有造法权限问题已经没有争论,有争议的是法官造法的限度和范围。基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绝对分立已经无法维持,无论是否承认,司法权已经在行使法政策和司法造法的功能。但是,因为司法权的行使缺乏民主制度的支撑,司法权的法政策职能应该限制在战术方面,而将法政策职能的战略方面留给立法者。在《论法律的价值证立之必要性》一文中,德国学者施塔克指出,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中法官的价值判断无法避免。因为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以评价为基础,即每个道义逻辑语句都是在价值论层面上获得证立的。如果一个法律规范脱离了它的价值论锚定,就会徘徊不定。问题的关键就是法官如何为自己的价值判断寻找裁判证立的基础。上述讨论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非常大的借鉴意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问题涉及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是一个永恒的难题。在法律实证主义兴起以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越发疏离,但是随着概念法学的崩溃和价值评价法学的兴起,道德对法律影响的问题重新引起重视。中国在宪法和民法典的具体条文中明确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际上是在上述法律中埋下了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内在体系。内在体系的核心功能就是在疑难案件中,为法官的裁判证立提供价值判断的基础。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实际上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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