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冠疫情防控看传染病立法防治的必要性

2022-11-28 06:39周宝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客体传染病刑法

周宝俊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0135)

一、 传染病的发展与传染病立法防治的必要性

(一)传染病的影响与防控

2020 年初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席卷了整个世界,很多国家、很多行业遭受到了巨大的冲击。由此可以看出,传染病的防治显得非常重要。无论是从医学方面还是从社会方面,合理有效的防治措施都是控制疫情的重要手段。从医学方面来看,迅速有效的隔离措施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从社会人文方面来说,控制人员流动,清楚掌握病情则首当其冲,其中法律层面占据了尤为重要的一部分[1]。当道德的谴责与批评已经无法有效控制患病者对病情的如实陈述,就只能用法律的强制力来进行更好的约束和规范。

(二)传染病立法防治的必要性

首先,传染病究其本质是一种寄生感染的疾病,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传染性,可以在社会大众中广泛流行。患上传染病,不仅会像普通疾病那样对患者本人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还会对周围人群的身体健康产生威胁,更会对当地社会构成威胁。传染病的严重流行,将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社会生活的安定造成极大的冲击,并破坏生产和建设,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传染病一定要进行立法防治[2]。

其次,从人员的流动性和社会性来看,传染病的立法防治相当重要。传染病的流行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从上个世纪的甲肝到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再到狂犬病等等,这些传染病的控制工作,并不仅仅是由卫生部门承担,更需要各个地区的相关行业、相关部门一起来承担相应的防治任务。与此同时,为了能够更有效地进行疫情防控,法律就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可以运用法律手段实行长期有效的社会管理,强化传染病的防控。

最后,从相关卫生法制在防治传染病方面的作用来看,也必须加强传染病的立法防治。传染病曾经给我国的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造成的巨大损失,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颁布实施了《中华人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等众多的法律性文件,对我国的传染病防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归根到底其不具有强制性的效力,在实践中时常会出现问题,因此,必须利用强制力来解决,从法律上来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由此,传染病的立法防治是很有必要的。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立法规定

(一)传染病防治的概述

在传染病的防治方面,我国目前是预防为主,通过社会大众的预防,来减少传染病的传播,实行一系列的预防和管理措施,通过这些措施的相互配合以达到控制疫情、防治传染病的目的。

我国法律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中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其中主要是强制作用、教育作用和规范作用,而在传染病防治的过程中主要起的是强制作用,即利用国家强制力来惩治疫情防控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上的预防和教育作用,减少犯罪,增加社会成员的安全感和规则意识。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我国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中[3]。该法条规定,被提供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拒绝对带有传染病原体的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处理或者消毒处理不彻底,不能达到防疫机构提出的要求敷衍了事的;违反规定允许传染病人或者存在传染风险的人从事相关能够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工作;不能按照规定进行相关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的等,凡是满足以上情形的,最高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单位犯罪,则主要是对直接负责人员进行处罚。

犯罪构成,就是指能够判定一个行为触犯该个罪名的所有主客观条件,是用来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4]。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学说,学术界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而本文中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笔者主要采取的是四要件说,即分别从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方面来对其进行解释说明。

1.犯罪客体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犯罪的客体有许多种类,其中一种可以将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简单客体,就是指一种犯罪侵犯了只有一种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客体,而复杂客体,则是指一种犯罪侵犯了包含多种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客体。有一部分人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所侵犯的客体应是复杂客体,而笔者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的规定,说明了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体健康,由此看来,国家对传染病的防治规定其本意便是为了保障人体健康。

所以笔者认为,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所规定的有关传染病防治的规定适用,不应局限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应还包括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等[5]。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所谓的犯罪的客观方面,就是指具体的违反刑法规定,对犯罪客体造成损害的行为和后果。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犯罪的行为和结果是有机结合的整体,二者缺一不可,如果只满足其中一项,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犯罪。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的消极行为,也可以是迎合法律规定的积极行为[6]。

在我国最新修订的刑法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相关规定的情形主要有:

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是乡镇还是省市,无论是卫生检疫站还是保健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对法律规定的相关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直到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做到从传播途径上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以防其在社会上扩散。关于拒绝的情形,不仅包括对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关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情形[7],也包括消毒程度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不能达到预防传染病继续流行的目的的情形。这些都是违反法律的消极的不作为行为。

在传染病防控方面,法律规定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不得从事国家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相关工作;不得出售、运输传染病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拒不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等。

此处,针对前面几项中没有包含的内容,而法律法规有相关的补充规定。比如利用公众想要预防传染病的心理而买卖假疫苗的,或者是拒不服从政府安排实行隔离措施的等等,这些行为无论是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形式违反规定,都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指能够接触到能够引起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包括供水的单位以及相关机关和主要负责人员[8]。笔者认为,就其广度来说,本罪主体并不局限于此,从司法实践中来看,该主体也可以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有潜在传染可能的公民[9]。

4.犯罪的主观方面

一般而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不是在明知的情况下造成的传染病的传播,而是因为一时的疏忽或者是出于一种自信,认为自己能够做好相关的预防措施,相反,如果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风险[10],那么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不再是因主观过失而认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定性

严格来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就只针对刑法法条所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言,广义则包括一切通过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来对传染病防治造成阻碍的所有犯罪行为,是一个范围比较广的概念[11]。

狭义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司法适用上比较少,此次疫情期间,我国各地法院已经适当开始逐渐使用该罪名[12],对于疫情的管控起了重要作用。到成稿时为止,已经有不少不法分子因为触犯了刑法规定而被刑事拘留或执行逮捕[13]。

2020 年3 月,公民苟某因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提起公诉,经过仔细严谨的调查,其在村委的排查登记中,隐瞒其从武汉返回的情况,仍旧出门聚餐,同时撕毁车票,谎称早已回家,后因身体不适到医院看病后被确诊。苟某的行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14],在党和政府已经实施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有关措施后,没有自己居家隔离,同时还外出到人群密集之处,增加了自己以外的其他人患传染病的几率,他的行为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最终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笔者认为,苟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予以论处[15]。

总的来说,根据这些实践情形,对于一般社会公众而言,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主要有:已经确诊的患者、与确诊病例进行密切接触的人、有传染病疑似症状的人,拒绝接受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相关的治疗、观察隔离的;在疫情期间,对于相关的检查,如测体温、进行登记等不予配合的;不听从管理部门管控规定、仍然一意孤行举行群体性聚集活动的;在政府发布了相关文件,要求停止相关营业、教学活动后,仍然进行相关活动的;不遵守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违反规定买卖、捕食野生动物的,仍然使用已经被政府封存的被污染的水源、食品等的;不遵守政府采取的封闭相关措施的;违反政府规定,仍然出入疫情区域或者其他已经被封闭的区域的等[16]。

四、疫情之下的司法及其发展

此次新冠疫情是我国成立以来一次较为重大的事件,对公民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社会稳定遭受到了巨大的挑战,在这个关键时期,我们更要全面发挥法律的作用,提高法律在此次事件中的使用率和使用能力,更好的为疫情防控提供制度保障[17]。理论虽是如此,但是如何更好的发挥司法的作用,用司法来尽可能维护公民的利益,保障人权,更好的调整社会秩序,更加充分的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彰显司法的“魅力”,对司法机关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18]。

疫情期间司法的最大变化就是效率问题。比如浙江省审理口罩诈骗案,从开始到结束只用了短短三天的时间。虽然速度变快了,时间缩短了,但是依旧是法定程序,依旧依照法律来定罪量刑,减少的是时间,而不是司法的公正性。我国的传染病主要分为甲、乙、丙三类,最新出台的文件规定,将此次新冠病毒肺炎列为乙类传染病,但是在对其重视程度上,则视为甲类传染病加以控制。这就表明,虽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是甲类传染病,但是一旦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可能会有严重传播风险时,仍可以运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来对相关行为进行规制。虽然理论上是这样,但是笔者以为,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实践中仍然应该慎重使用,以保持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谨性[19]。司法是社会规范的最后一道防线,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也给司法带来更大的挑战,笔者认为,对于我国司法领域来说,这正是一次机遇,我国司法在疫情过后将会迎来更好的发展[20]。

结语

“新冠肺炎”不但给我国的卫生防疫体系带来了巨大冲击,也对我国刑法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十大涉疫违法犯罪在《意见》的颁布后分界清晰,为准确适用法律、纠正司法乱象奠定了基础。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既需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也要深刻把握严宽相济刑事政策的要义;既要准确地理解刑法条文规范,又要做到对严重危害疫情防控行为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进行轻重有别的区分,恪守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谨慎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想实现社会与法律相统一的效果,使疫情防控仍然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就必须要用准、用好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一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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