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嘉依(湖南中医药大学)
教育是我国的发展之本,已然是社会各界达成的共识,在这样的理念下,我国每年在教育方面的投入都在不断增高,期望构建更完善的教育体系,使人才培养计划可以进行得更加顺利,为各个领域持续不断地提供发展动力。高等院校一直都是我国人才培养的主阵地,教育经费的增长使高校教师的薪酬待遇也得到了充分的改善,在这样的背景下,高校教师的收入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特征,所以高校应该合理合法地运用税务筹划办法,尽可能地减少高校教师的纳税压力,确保高校教师不会因为过重的税收压力影响到实际生活,从而出现怠工等现象,提升教师的收入保障,就是提升学校发展的基础保障。
税务筹划即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对个人税务缴纳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使纳税人在纳税方面获得一定的优惠,使纳税压力得到一定的缓解,这无疑对高校教师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合理的税务筹划其实是实现双赢的必要措施,一方面可以缓解高校教师的纳税压力,另一方面可以确保国家获得稳定的税收。而当高校教师的纳税压力减轻后,必然会涌现出更强的纳税积极性,使高校教师可以自觉纳税。可以看出税务筹划是一种在合法情况下,使高校教师实现增收节支,个人所得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措施,通过税务筹划可以使高校教师建立更加正确的纳税意识,可以更明确税收对于国家的重要性,从而不断提升自己的个人积极性。积极进行纳税。
根据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所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3500元上调至5000元,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还有优惠政策。由此可见,高校教师的纳税压力本就得到了有效的缓解,而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帮助高校教师以最为优化的纳税策略进行纳税,这无疑会将高校教师的税收压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降至最低,对高校教师的收入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
高校在协助教师进行纳税筹划时,通常所采用的标准都为个税法以及高校的实际情况。基于这两点对教师的涉税收入进行合理评估。这样的方式无疑可以帮助高校更好地发现高校现行税收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弊病,可以使高校税收管理机制得到有效的优化,使高校的纳税管理机制更加合理,更能有效地保障高校教师权益,从而使高校的凝聚力不断提升,使高校教师迸发出更强的工作积极性,为高校发展提供强劲的推动力。
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然到达了空前的地步,各阶层民众的生活较之以往都有了巨大的改变。
尤其是在新税法出台执行后,不仅是高校教师,社会各界人士的纳税压力都得到了很好的缓解,这无疑是居民民生水平进一步提升的直观表现,居民有更多的个人收入可以在社会中进行流动,这无疑会使社会各个层级的资源配置得到优化,从而构成个人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和谐一致的大好局面。
高校就是现阶段向社会各领域输送人才的绝对核心力量,所以每年国家都会有源源不断的资金投入到高校,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刺激了高校的蓬勃发展,更多优质人才加入了高校教育事业中,让高校师资队伍得到了有力的扩充。另一方面,正是因为这样的大力扶持,我国高校已然成了纳税的重要单位,高校教师成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重点对象。所以,高校必须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帮助高校教师充分保障个人既得利益,使个人财务的效益可以得到改善。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高校教师在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出现了种种问题,导致一系列恶劣事件的发生,具体问题有以下三种。
纵观现阶段各高校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可以看出,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内容非常有限,这直接导致高校教师在纳税时,无法了解其中的各项优惠政策,从而使高校教师的收入出现了一定的损失。
现阶段的个税缴纳与以往出现了极大的不同,从而可以看出在新个税法实施之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为源控制征收,现阶段的缴纳方式则为申报纳税,收入按月预缴,按年汇总清算。但是,因为对政策的理解不充分,所以大多高校教师都认为缴税是学校财政部门的工作,与自身并无关系,所以并未对个人缴税进行有效的筹划。
尤其是现阶段随着高校发展的壮大,高校教师的收入已然呈现出多元化态势,不仅有基础薪资,更是有绩效奖金、科研津贴等,但是由于对政策理解不足,所以部分高校教师并不清楚哪些收入是要进行上报的,从而加重了高校税务筹划的工作难度。
在新个税法正式出台执行后,虽然高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但是税务筹划方案制定过程中,绝大多数高校都没能秉持新个税法的内核进行。可以看出现阶段高校并没有专门负载教师薪酬待遇的部门,财务部门不仅要负责薪酬,更要负责高校所有的经济活动,所以在制定税务筹划时,并没有足够的精力将政策精神完全体现于计划中,从而最终呈现出的效果十分有限。
通过实际情况不难看出,尽管现阶段高校教师因为国家各项利好政策的出台,收入水平有了明显的改观,但是高校教师的税前收入与税后收入却出现了极大的差距,甚至出现了部分杰出教师,在科研津贴等薪金奖励拿满的情况下,在税后的工资却与普通教师的薪酬水平基本一致。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扣税统计的不合理,财务人员出于种种原因,并未帮助高校教师进行分项计税,而是将所有费用通通进行整合,这会使教师的缴税比例大幅上涨,从而使税后收入受到了严重影响。这样的行为不仅使高校教师的应得收入受到侵犯,更是对高校教师工作积极性的严重打击。
合法是税务筹划进行的前提,只有确保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案是个税法所允许的,才能够通过并运用,否则不仅无法帮助高校教师减轻税务,更有可能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进行税务筹划必须要有明确的目的,若不具备明确的目的,则最终完成方案则不具备有效的可行性,无法帮助高校教师降低税务。所以高校在开展税务筹划时,一定要秉持帮助教师合法节税增收的目的进行。
税务筹划即指高校教师的缴税是在有效的规划后,最大限度地获取税收利益。对于高校教师而言,应税是要优于纳税的,即指当高校教师的收入获得合理分配后,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也就是说通过税务筹划的方式,实质上就是帮助高校教师调整涉税收入的类型,并不是更改相应的财务数据。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起征点由3500元提升至5000元后,税率的级别也发生了改变,3%、10%、20%这三个档位的级距得到了扩大,25%税率的级距获得了缩小,30%、35%、45%这三个顶层税率级距并没有发生变化。当彻底获取了不同收入税率的极点后,就可以作出一系列的改动,将过高的税率进行均摊,譬如高校在发放一次性奖金时,若数额最终会突破到过高的税率范畴内,则应通过分摊的方式,从每个月中进行扣税,确保税率维持在较低的级点,使高校教师获得更多的利益[1]。
高校是我国向社会输入人才的主要阵地,只有高校教师以身作则,才能为学生树立良好的价值观。身为高校教师并不能将利益当作事业的绝对核心,要明确自己教书育人的责任。所以在运用税务筹划措施合理避税时,也必须先为高校教师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要让高校教师清楚自己身为纳税人的责任,必要时应定期组织高校教师进行税法学习,以此来加强教师主动缴税的意识。只有如此,教师才会明白运用税务筹划是在合法的范畴内,尽可能地减少税务,而并不是完全规避,应缴税额必须及时缴纳,只有当高校教师具备这样的正确意识后,税务筹划才能进行得更加顺利[2]。
高校在运用税务筹划帮助高校教师进行避税时,要明确自己的出发点,即实现教师个人利益与高校利益共赢的局面,所以必须建立具有更加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
现阶段,高校因积极重组自身的财务部门,从财务部门中抽调人手组成专门的税务部门,对个税法进行深入的学习,获悉各类政策的实施标准。之后对高校教师的收入以及纳税等进行专项负责,以个税法制定相应的薪金制度、税收条例,从根本上改善高校税收以往留下的弊病。这样的改变可以使高校教师所有的收入在发放之时,就已经完成了相应的避税操作,而不是在为高校教师发放薪酬时再进行计算,有效提升了税务筹划的实际效率[3]。
高校教师的薪金通常都是由基础工资、绩效以及奖金三部分构成,具有科研成果的教师还会获得一定的科研津贴,但主要以前三种为主。教师的基础工资会根据教师的工龄以及职称出现变化,但在较长的时间内都会保持稳定,且在扣除五险一金的硬性费用后,所剩工资需要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其实很低,所以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税务筹划。税务筹划主要应对的是奖金,因为奖金的范畴非常广,涵盖内容多,金额浮动大,所以只有对其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教师奖金部分的收益才能更加合理。
1.对年终奖进行税务筹划
现阶段高校发放年终奖的形式主要为季度奖,半年度奖以及年度奖三种,但无论以哪种形式进行发放,都需要对高校教师的年终奖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以此来保障高校教师的既得利益。在实际情况中,要根据教师的实际收入水平,选择具体的年终奖发放形式。
譬如,若经由计算后得出,教师的年度综合收入为负,则不能通过一次性发放的形式发放年终奖,避免增加高校教师的税务压力。高校财务人员,要明确年终奖的无效区间,仔细辨别不同金额涉及的个税陷阱,只有准确规避各类无效区间,才能避免奖金数额巨大,到手数额降低的局面,若通过计算,譬如教师的课时数过多,最终预计年终奖会到达无效区间时,则应该对教师的工作量进行优化,既确保了高校教师的收入,又为高校教师提供了更多休息时间,继而在确保收入的同时,提升高校的向心力,使教师迸发出更多的工作积极性[4]。
2.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税收优惠政策是维护教师个人利益最有效的措施,所以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要确保各个方面都将税收优惠政策运用到极致。在制定税务筹划时,高校要指导教师充分运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这项政策,引导教师根据自身的实际收入进行筹划,已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包含了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以及住房贷款利息等多个方面,不同方面的税额也有着一定的差异,所以高校需要引导教师制定出能够将专项扣除充分利用的缴税方案,以此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在此基础上,结合校方对教师年终奖的合理筹划,教师所承担的税务可以得到最大限度地减缓。
3.巧妙利用教师福利避税
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教师在工资方面的收入是比较固定的,若依照现行工资架构,几乎没有可以筹划的空间。但是通过深入分析可以看出,教师工资还是存在很多可以优化起到避税目的的空间的,现阶段高校为教师提供的餐补、话补、交通补等福利,其实都是涵盖在教师的实际工资中的。譬如,高校教师的基本工资为5000元,但是其中包含了200元餐补、200元话补、200元交通补,高校完全可以将这三项补助从工资中提出,转以员工餐、代缴话费、交通卡的形式下发,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通过这样灵活利用福利的方式,教师不仅税务得到了有效减少,更是享受了原有的补助,使得实际个人收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4.合理运用分劈技术进行税务筹划
分劈技术即指在个税法运行的情况下,将某一份财产在多个纳税人之间分劈,从而达成避税目的,是常见的税务筹划措施之一[5]。该措施对于高校教师具有多人性的酬劳,有着极为突出的避税作用,譬如,若由多个教师共享科研津贴,则可以通过分劈到多人或分劈多次的形式进行发放,从而使得金额涉及的税率级别降低,达到减税的作用。譬如,在获取科研津贴时,一次科研成果涉及的预算金额若十分巨大,则应由科研团体或拆解科研成果的方式,将一次科研成果带来的津贴,由多人进行均分,以这样均分的形式,使应缴税额得到大幅降低。
5.使用推迟法均摊教师每个阶段的应缴税额
推迟法即指推迟发放薪酬的一种措施,可以起到合理避税的目的。譬如,每年年底,教师的工资,年终奖等相加工资相较于平常会高出很多,这无疑会产生更高的税额。而若是采用推迟的方法,使过高数额的奖金以延后一到多个阶段的形式进行发放,则可以起到有效的减税作用[6]。所以,高校在为教师进行薪金发放时,要妥善运用推迟法来帮助教师进行减税。
譬如,不同于常规企业,高校在每年会出现两次工作量较低的窗口,即寒暑假,在学生放假时,教师的课时数等都会相对减少,薪酬也会有所下降,所以可以选择在这项税率基数较低的月份分批次发放过高的奖金。诸如此类,其实很多薪金都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进行发放,譬如,教师的课时数量是会出现变化的,若某个月的课时较多,则补贴就会提升,缴纳税额就会提升,而课时较少,甚至会出现无法获得税收抵扣优惠的情况,所以也可以将课时补贴过多月份的一部分课时,补贴到课时较少的月份,从而达成既能避税,又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
无论在哪个时期,税收都是我国实现长远发展的重要经济收入,依法缴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避税也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益,两者并不冲突。
综上所述,若能够通过有效的税务筹划,高校教师的部分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可以得到有效的避免的,所以高校理应明白税务筹划对高校教师的意义,积极厘清其中问题,在不违反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充分发挥税务筹划的功用,最大限度地保护高校教师个人既得利益,实现教师与高校共同发展的利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