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参与乡村振兴的实践与困境

2022-11-27 07:15贾春帅陆继霞
关键词:村干部小微村庄

贾春帅,陆继霞

(中国农业大学 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 100193)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后,无论是政府还是学界都非常关注如何推动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从而更好地实现乡村高质量发展的议题。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之一,在扩大乡村就业、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小微企业基于自身发展实力水平和各自行业特点,有力地补充了政府所必需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并且在参与中促进了自身发展,实现了共赢[1]。当前,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面临更大挑战,需要汇聚更多资源和更强大的社会力量以有效推进乡村振兴。为此,2020年4月,农业农村部专门出台了《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其中提出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重点、精准地参与农业产业、农业农村服务业、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等四个方面十二个重点产业和领域。通过对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社会资本加以监督、约束和管理,将资本的优势转变为振兴乡村的建设性力量,从而更好地满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为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和解决好种子与耕地两个要害问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开展乡村建设行动等提供有力支撑。

笔者在西南地区S省W村调研时发现,村庄在推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确实吸引了小微企业的参与,也共同开展了一些实质性工作。然而,在后期的合作中,企业与乡村社会之间却始终存在着张力,最终也没有实现双方所预期的“共赢”。对此,笔者不禁困惑:小微企业在进入乡村后遭遇了什么?为什么主流话语所倡导的小微企业难以在乡村振兴实践中充分发挥其优势,实现预期的双赢?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本文以西南地区S省W村与小微企业合作项目为案例,在充分考察其合作过程的基础上,探讨小微企业参与乡村振兴过程中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分析困境产生的根源,进而提出未来改善的路径,以期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证参考。本文的经验材料来源于笔者于2020-2021年期间6次前往W村进行的驻村调研。

二、文献回顾

作为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微企业通过投资农业农村资源、发展乡村特色产业的方式参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实践,本质上仍属于“资本下乡”的范畴。现有研究中,有庞大资金作为项目支持、多种举措并行的大型企业往往更能引起研究者的注意,其在参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的功能及表现,常被作为理解和总结企业参与逻辑、模式、困境的典型案例,用于探讨企业如何参与扶贫开发、推动乡村振兴以及企业的角色[2]。而在实践中,小微企业参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数量更多,参与方式更为灵活,同样具有重要意义[3]。与恒大集团、碧桂园集团等规模较大的企业“整村推进”“多管齐下”的参与形式不同,规模小、资金少的小微企业往往通过产业渗透到乡村,通过与地方政府、村集体合作等方式承接项目,积极参与到农业生产、乡村旅游、特色产业以及新农村建设等领域[4]。在此过程中,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方式较为松散,通常是企业支付农民土地租金、劳动工资或产品价格[5]。

一些学者认为,小微企业作为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乡村发展具有积极的正效应[6],可以为乡村振兴注入活力,有效地补充政府资源并发挥市场作用。而部分学者则对其持警惕态度[7],认为资本下乡主要瞄准的是农村的土地而排斥了农民。相比于前面两种声音,更多学者倾向于支持“利弊共存”的观点,对企业参与乡村振兴依然寄予了厚望[8]。

当前学术界关于小微企业参与乡村振兴的驱动机制主要从四个维度展开:(1)从国家层面的政策推动出发,认为农村资源要素匮乏迫切需要城市要素的回流,通过政策激励的方式吸引小微企业下乡投资,有助于推动农村产业、资本、人才和市场的发育和成长,为农村贫困地区脱贫不返贫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9]。(2)从基层政府推动维度来看,基层政府之所以鼓励资本下乡,一是出于企业携带资金、技术等要素进入农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加村庄社会资源,弥补农业资本投入的不足,有助于推进当地农业转型发展[10];二是有助于基层政府完成上级下发的政治任务、治理目标,以获得更好政绩[11]。(3)从“资本逐利”的角度来看,因受到国内外经济结构变化与产业转型等因素的影响,社会中出现了大量闲置的流动资本,亟需新的盈利增长点[12]。而近几十年来,“三农”问题作为国家发展进程中的主要关注点,相应的财政扶持和金融优惠政策不断向其倾斜,形成了明显的制度激励效应。此时,企业参与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项目落实既有利于其自身收益而实现资产增值,又能实现企业社会价值。因此,投资农业农村成为诸多企业的一种理性选择[13]。(4)也有研究关注到乡村本身的发展需求。乡村因长期存在要素流失问题而亟需城市的资源反哺,小微企业的参与能够有力补充这一缺位。同时,村集体或村民又以其所掌握的要素为本钱与企业合作,往往能够将市场风险和资金压力转移给资本一方,这对村集体而言也极具诱惑力[14]。总之,“资本下乡”是国家政策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乡村发展需要以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追求经济收益等共同作用的结果。

现实中,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社会资本在参与乡村振兴实践中却遭遇诸多困境。(1)从资本和农村的关系出发,企业是村庄社会的“外人”,其“外来性”导致了企业与乡土社会互动不畅,并脱嵌于地方社会生态[15]。农民缺乏对“外来”企业的信任,导致企业无法获得稳定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供给[16]。而“外人”的身份导致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只能通过与基层政府结成“权力-资本”利益共同体来应对土地流转中分散孤立的农户[17]。企业“外人”的身份,使农民能摆脱“熟人社会”的制约,导致农民契约违约成本低,不履行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使企业生产经营难以为继。(2)资本下乡并从事以土地经营为代表的行业面临更大风险。在投资领域,水稻、小麦、玉米等大田作物的比较收益较低,而且生产经营过程中易受到自然灾害、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等叠加因素影响,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甚至还会出现亏损。(3)一些小微企业下乡的动机存在非正当性,如借助“现代技术”或“生态农业”等流行概念而进入农业农村领域,并心存侥幸通过项目来套取国家财政补贴或吸收金融贷款,结果生产难以为继。(4)从企业与乡村的利益关系来看,小微企业对流转农地的非粮化、非农化利用,并没有充足的盈利,而与农民争地的矛盾却在加剧[18]。从这个角度讲,企业进入乡村打破了原有的乡村利益结构,损害了小农的利益,因而遭到乡村社会的排挤[19]。针对上述困境,现有研究提出了严格准入强化监管、规范资本下乡行为、建立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投资现代新型农业等治理路径[20]。

综上,既有关于资本下乡的研究对于理解小微企业参与乡村振兴的现实困境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但是依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既有研究低估了小微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实践样式的丰富性,仅将其理解为参与产业经营投资等内容,而对在乡村振兴背景下的“智力参与”“技术投入”“人力资源入股”等非传统形式的企业参与类型的研究涉猎不足。其次,本文所讨论的案例与当前大多数研究所用的政府与资本形成“权力-资本”利益共同体的类型也有所差别,并且不存在骗取政策补助等不法行为。从类型学的角度讲,对研究小微企业为何在参与乡村振兴中遭遇困境并探究破解的路径仍然具有价值和意义。

三、案例介绍

W村地处西南S省的省会城市的边缘,现有农户495户,常住人口1 960人,是典型的城郊型村庄。该村有数百年果树种植历史,至今村庄内仍有超过一半的村民将种植果树、贩卖水果作为主要的生计方式。由于村庄东南临山,风光秀丽,兼具便捷的交通和拥有特色农产品等优势,W村近年来积极探索农旅结合的发展模式,在每年果树开花、丰收之际会吸引众多游客的关注。该村发展农旅产业的初步成功获得了当地主管部门认可,并于2019年被列为市级乡村振兴试点村。当地政府为W村的乡村振兴工作配套了大量资金、政策、人才等资源,包括:帮助村庄修建旅游步行街、环山自行车道、登山步道,下派乡村振兴“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具体措施。自身条件优异加上强有力的政策扶持,该村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吸引了一些企业的关注。

Q公司是一家商业策划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50万元。尽管规模不大,但多次参与当地景区的打造与活动策划,其中的一次活动曾被中央电视台公开报道,因此在当地有着不俗的行业影响力。该公司的负责人对于投资乡村一直非常期待,他认为,投资农村产业是大势所趋,W村文旅产业的成长空间大,发展前景较好,参与到这个村庄的发展中定能给公司带来较大收益。该企业负责人还认为,他们所擅长的商业策划,能够在产业发展中与村庄资源形成互补,为村庄的发展赋能。

“实现乡村振兴”是双方达成合作的一大契机。W村有产业资源,Q公司有人脉、市场营销手段,当地政府有试点项目的政策、资金支持,各方都对此次合作充满期待。2020年12月,经过多轮商讨谈判,W村以集体公司的名义与Q公司在当地农业农村局和街道干部的见证下,签署了《运营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筹备成立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围绕W村的自然资源及商业步行街,开展乡村旅游的开发、运营工作。其中,W村以村庄内部旅游资源、闲置公房等集体资产投入占股70%,Q公司则以其人力、智力和其他市场资源投入占股30%,前期建设、宣传、营销所需资金则从市级乡村振兴试点村政府配套资金中支出。

新成立的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分离,具体商业活动主要由Q公司派遣专业团队负责,重大事项方案需经过双方共同商议才可生效执行。双方还约定,Q公司在策划定位、招商方案完成前不收策划费用,人员工资支出由Q公司代付,合同期限暂定一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再决定是否续约。此外,在合作协议中还规定了“绩效考核”“办公地点”“人员选配”“宣传推广”“资源共享”“人员考察”等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Q企业与W村集体在本次合作中都没有大量资金投入,其原因有二:一是在合作之前,当地政府已经为W村做了大规模的基础建设投资。如需进一步提升村庄旅游环境、设施水平需要庞大资金注入,无论对于小微企业抑或是村集体而言都不现实。二是为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村集体要求掌握此次合作的话语权。由于村集体资金不足,仅以现有资源入股。Q企业在计算占股比例时认为,在村集体不进行资金注入的情况下,企业人力、智力和其他资源成本已然很高,在股份占比不变的情况下其无需再追加资金。

签订合同后,Q公司人员进驻该村并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设计特色产业和村庄建设的发展路线,并参与村庄环境改造工作,具体包括美化村庄环境、设计“网红打卡点”和村庄标识等。二是参与步行街招商与运营。该企业负责人多次利用企业及个人资源找寻有意向落地W村商业步行街的商户,并带商户入村考察、谈判。三是参与策划筹办2021年的“赏花节”活动,以乡村旅游公司的名义对外租赁村庄临时的物业资产。

然而,2021年5月,在合同期未结束前,Q公司负责人却向村庄负责人提出了终止合作的申请,而村集体对此也表示同意。至此,存在半年的合作正式结束。清算完乡村旅游公司的资产后,Q企业负责人表示,在这场合作中Q公司没有赚到任何钱,而且给负责人自身及Q公司声誉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W村的部分村干部对这次合作也表示不满,尤其是对Q公司负责人的意见很大,他们认为该企业负责人欺骗了他们,认为他“花掉属于村里的好几万元政府配套资金”,但没有做出相匹配的成果。由此,尽管在双方合作中,农民的资源、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能够变成村庄与外部资本进行谈判的筹码,并基本遵循了“专业人专门事”的合作逻辑路径。显然,外部资本的介入并未实现各方预期,小微企业的参与没有充分发挥其效能。

四、案例分析

在本文案例中,Q企业为村庄发展积极建言献策,为村庄环境美化设计方案,给村庄发展输入了资源,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W村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出现的人手不足、思路不清等诸多难题,弥补了农村发展的短板,推动了村庄乡村振兴工作的开展。但通过调研发现,在合作中企业与村庄面临权力分配困境、商业逻辑与乡土社会的融合困境以及村干部与企业家目标冲突的困境。

(一)“权力有限”:村里人与村外人的权力分配冲突

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认为,资源与权力有着重要联系,资源的重要性主要通过权力表现出来,任何具有资格能力的行动者都能获得相应的资源,否则,他就不可能成为行动者[21]。然而政府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W村村干部及村民都曾表示,在这场合作中“Q公司的人说了不算”。

乡村社会具有相对封闭性与稳定性,相对自在性与独立性鲜明特征,由此决定了村庄的“内”与“外”有着相对明显的界限,“外人”想进入到村庄的内部并掌握村内的资源有较大的难度。在与村集体的合作中,企业负责人觉得Q公司的身份始终是“外人”,并没有获得预期的权力以调动村庄资源。实际上,该公司在此次合作中的权力来自于合作协议中“具体商业活动主要由Q公司派遣专业团队负责”的商业约定。然而,由于在协议中双方未能对“具体商业活动”做出详细解释,由此导致在合作中每个行动者对各自权利、义务的范围、边界的理解并不一致,各方对Q公司在W村所具有的权力的解释也存在争议。Q企业负责人认为,企业在村中开展乡村振兴相关合作项目时,有权力调动包括政府补贴项目资金、村庄土地、村庄闲置房屋等村庄内的资源。而村干部与村民则出于对村庄集体资产流失、土地利用触碰政策红线等问题的担心,始终没有放权给Q公司,导致企业团队在经营过程中做出的决定仍需再次通过村庄“三委会”进行审议,村干部们不看好的“冒险决定”他们会直接否定。面对村庄的权力和资源的有限供给,Q企业自身所掌握的资源也难以充分发挥其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二者之间的权利和资源分配始终处于一种博弈的状态。

此外,村干部既代表村庄内部力量,又代表国家力量治理乡村社会,他们有权调用村内的资源,但其权力也并非没有限度。在案例中,W村的村主任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我们研究下”。事实上,这既一种推辞的表达,也是一种现实的无奈。在W村,当村干部面对Q企业提出的要求时,村干部既要严格遵循“四议两公开”程序又要向街道部门主管领导请示,还要接受村民的质询,存在重重顾虑的村干部不敢轻易将村庄内的资源调动权力予以企业。由此,“看似企业负责人与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干部谁都可以拍板,但谁拍板也难以真正实现”,现实中形成了一种企业因作为“外来人”而必须面对有限权力分配的困境,企业与乡村的资源也因此难以进行有效对接。

(二)“资本悬浮”:商业逻辑与乡土社会的融合张力

中国乡村社会有着悠久的历史和较为稳定的社会结构,形成了既定的社会关系和特殊的行动伦理,即“社会基础”。呈现为家庭、家族、熟人社会或者社区共同体[22],一是表现在人情世故观念根深蒂固;二是“差序格局”下的“村里人”与“村外人”的区别对待。本文案例中,Q企业作为外来者参与W村的振兴,其经营活动既无法脱嵌于乡土社会,也难以真正“嵌入”乡土社会,形成一种“悬浮”状态,面临着资本外部力量嵌入乡村内部秩序带来的融合问题[23]。企业负责人认为,在商业社会中合作双方彼此应该遵循“公平对等”“严守合同”的商业行为规则,而在现实中他们却不得不面对乡村“人情世故”“里外之分”的乡土社会运行逻辑,由此陷入了“资本悬浮”的困境。

以双方共同举办的“赏花节”活动过程为例:根据双方约定,2021年度的“赏花节”活动中,村庄临街路段划定为临时可租物业,由乡村旅游公司负责运营。该企业负责人根据自己以往工作经验,以乡村旅游公司的名义将往年摆摊的繁华路段划定标号,并设置临时雨棚,计划以每个摊位每周2 000元的价格进行出租,从而为乡村旅游公司赚取收益。然而历年“赏花节”时期,村民都是免费使用这些临街地段,村民们所遵循的是“先到先得,自家门前自家用(亲戚家门前同理)”的行动逻辑。尽管企业在划定摊位范围时留下一段场地供村民免费使用,但村民对此并不接受。不少村民将今年经营状况不佳、收益不如往年的责任归咎于该企业的参与,并与企业的工作人员爆发冲突。村民随后将怨愤转向村干部,多数村民认为,村干部在这次合作中将村庄资源进行打包售卖,损伤了村民利益,扬言不再配合村庄其他事项,以此反制村干部。村干部基于以上压力以及自身位置的考虑,面对村民与企业的冲突,采取了“和稀泥”的应对办法。访谈中,村里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村里面的人都是熟人,熟人之间的事情难以处理。面对乡村的运作逻辑和复杂关系,企业一方表示很难接受,他们否认经营方案设计存在缺陷,并坦言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不会存在上述问题。结果,两种逻辑的不一致导致企业在参与实践的过程中遭到来自村庄内部的抵抗,而策划的活动无法落地,无法充分发挥其经营能力。

此外,Q企业的工作人员对于村干部最为诟病的是“他们往往并不按照规划进行工作”。Q企业的日常管理有一套严格的行事制度和办事流程,例如应在什么时间节点完成什么工作、向谁汇报、如何反馈等。而W村村集体的工作方式相比之下则更加随意,往往是面临具体事务时有关人员才围坐一起进行现场讨论、现场决定。结果是两种行动逻辑碰撞下小微企业难以真正融入乡村社会。

(三)“冰炭不容”:村干部与企业家的目标错位

如前所述,资本具有逐利的本性,企业进入乡村的主要目的便是赚取利润。小微企业规模小、本钱少、抗风险能力弱的特征决定了其在乡村很难做到低回报下的长期投入。企业家期望与乡村合作时能在较短时间内实现盈利的目标。围绕这一目标,企业会盯紧乡村可供产生利润的一切资源,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甚至会为了获得更高利润而选择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但对于基层政府与村集体而言,“产业兴旺”只是振兴乡村工作的一部分,并非基层政府工作人员与村干部考虑问题的全部内容。由此,尽管资本获利与乡村发展并非二元对立,但在合作过程中也存在部分目标、发展顺序相悖的情况。

企业负责人认为,新成立的公司长期无法盈利与W村对乡村资产运作范围的限制不无关系。他认为,W村有着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和自然条件,但单纯以村内的设施不足以支撑一个村的乡村旅游产业,要想招到有实力的“大商家”势必要围绕W村的后山“做文章”,将发展重心往山上移。对此,W村的村干部却有其他顾虑。他们认为,任何合作的开展首先必须要考虑收益留村的问题,其所希望的是能挖掘村庄潜力,以运营商业步行街为核心,把游客留在村里“吃喝购娱”,让更多村民参与其中并获得收益。其次,村庄生态资源价值变现符合村庄的整体利益,但与旱季森林防火的压力相比,前者无疑拥有更大的弹性空间。尽管为此Q企业运营团队做了大量调研,征求了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提出将防火卡点往山林深处移动,增加防火巡逻人员等建议。但在村干部看来,开发后山资源固然能让村庄受益,但其中蕴含的风险难以控制,责任难以承担,所以W村村干部始终没有人愿为此事表态,企业与村庄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缺乏了基层政府和村干部支持的Q企业,在村内的工作也日益陷入尴尬境地。最终,尽管Q企业与W村在长期目标上是一致的,并为了共同发展而开展合作,但在具体目标上,Q企业与W村的村干部、村民之间存在缝隙甚至鸿沟,最终难以有效推进具体工作而实现长期合作。

五、小微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困境的原因分析

那么,在本文案例中,本应多方共赢的小微企业与乡村之间的合作,究竟为何在实施过程中处处艰难?究其原因,是权力背后的利益关系[24]。在本文案例中,跳出乡村与企业冲突的具体过程,对其冲突点进行观察后发现,无非就是各方之间“权力”与“利益”的冲突,或者说当小微企业进入乡村时,双方一直处于“权力-利益”博弈的胶着状态,而最终未能达成一致[25]。换言之,小微企业参与乡村振兴的困境原因在于,强势资本在遭遇强势乡村权力结构的过程中打破了村庄原有的利益结构,但又未能建构起新的利益联结机制,即“资本乡村”的新利益结构。

第一,各主体之间的利益调节机制不健全。既有研究认为,即便是最成熟、最有效率的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可能对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自动修补和矫正。因此,企业参与乡村振兴的过程中需要政府参加利益调节机制建设[26]。在W村的案例中,当地政府已经对一些投资成本高、回收有压力的项目,如环山自行车道、登山步道等项目进行了投资,并且通过整合涉农资金、派遣乡村振兴工作队、配套相应基础设施等方式给予村庄支持,增加了村庄在面对企业谈判时的能力。但在小微企业参与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却忽视了如何将资产增值更多留给村民的问题。Q企业在参与乡村振兴过程中急于追求利润,而对有利可图的产业期待过高,忽视了乡土传统文化以及农民的意愿和利益诉求。在一次与政府工作人员的访谈中,笔者询问:如果新建的商廊都交给资本运作,从外边拉来商户,那村民怎么参与?他回答,村民会有很多参与方式,如给餐饮供给蔬菜、参与帮工、卫生清洁等。不能否认,通过这种参与确实也能解决一部分村民的就业问题,增加村民收入,但本质上仍未打破“强资本弱农户”的关系格局。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在村民眼中,企业在村庄内的工作并不能给他们带来很多好处,反而是企业的进入是村干部伙同外人窃取了更多的本村资源。显然,此类方式的企业参与并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利益调节机制,农民没有得到符合预期的利益并在一定程度上被拥有资金、规模、技术、信息以及销售渠道优势的资本挤出市场,因此并不愿意与小微企业有更多互动。

第二,未能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表面看来资本的“悬浮”是商业逻辑与乡土社会秩序之间的冲突,但进一步分析后不难看出,两套行动逻辑冲突的背后仍然是对于利益分配的不满。差序格局、熟人社会体现在村庄的资源分配方面,尽管并非绝对按照亲疏远近来配置资源,但“我们是亲戚(自己人),好事照顾我”是村内不成文的规矩。企业的进入则打破了村庄内自己人照顾自己人的熟人社会秩序,企业所遵循的市场经济规则体系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在乡村落地时显得有些“水土不服”。这一点在W村商廊招商过程中也体现得较为明显。如Q企业首选的是有品牌、有规模的大商家,考虑的只是租金与盈利问题,而没有给村民任何优先考虑或特别照顾。这在村民看来,是不能理解、更是不能接受的。村民认为,Q企业本身就是外人,到村里就是一起联合其他“外人”来挤占村民的生存空间,甚至损害村民(商贩)的利益。此外,由于Q企业和W村村干部双方都过高估计了自身能力水平和市场的力量,低估了项目运作的实际难度和村民参与的重要性,从而导致利益分配方式过于单一,最终造成在执行层面缺乏容错空间、退无可退。例如,按照合同要求,Q企业在村里较长一段时间内需要提供“无偿”劳动,而这一旦超过了小微企业的预期底线,企业必然不会再进行有效参与。正如Q企业负责人所讲的,运营团队工作成本太高了,村干部有工资福利作为支持,但是企业在长期无盈利的状态下难以生存。

第三,既要保障资本在参与乡村振兴过程中的合理利益不受侵害,又要保障村集体和农民有利可图,需要完善的利益保障机制。在W村的实践中,尽管双方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但实践证明其约束力极其有限。即便Q企业按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职责,如若未能充分考虑乡土社会文化的特点,最终也将在具体实践中遭遇挫折、损害自身利益。对于村集体而言,正如费孝通所指出的,除了关注其区域发展的外在条件和物质基础外,还要特别关注其社会性的一面[27]。这不仅指“看得见摸得着”的制度、法律、规章等,还包括人际关系中“只可意会”的部分。

六、结论与讨论

理论上,小微企业能够将自身资源优势与乡村需求相结合,有助于解决乡村振兴过程中村庄产业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在此过程中具有稳定和扩大乡村就业的作用。但需要指出的是,受限于小微企业的规模,资金实力等因素,小微企业的长期布局能力往往不足,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小微企业难以实现“大而全”的参与形式。

小微企业在参与乡村振兴过程中与村集体、农户之间存在的冲突,本质上仍是利益分配问题。其遭遇现实困境的关键在于,小微企业携带资源进入乡村的同时,也打破了村庄原有的利益结构,但又难以建立新的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面临着村庄内部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利益调节机制不健全、利益保障机制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因此,探究如何建立小微企业参与和促进乡村振兴的利益联结机制,将资本优势转变为振兴乡村的建设性力量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要明确小微企业在乡村振兴中的地位和定位。小微企业的投资已经在农业农村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乡村振兴过程中政府应引导小微企业投向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等适合发挥其市场优势的部分,通过合作最大限度地发挥乡村资源的效用。

其次,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乡村振兴是增加农民福祉的事业,其过程绝对不能缺少农民的参与。而要发挥小农的作用,需要发掘乡村内部既有的力量并加以引导、协调和整合,增加小农在面对其他参与主体时的谈判力量。不能因外部力量的参与而弱化了其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性。同时,应强调外部资本与社区特征的结合,在这一过程中,企业要充分考虑乡土社会文化的特点,重视非正式制度在农村地区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最终使各方成为互嵌的融合体。

再次,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构建“资本-乡村”双赢的共同体。企业与乡村内部之间既存在共同利益,也存在利益分歧,关键在于要探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这意味着在乡村建设的过程中,须充分调动农民的主体性,从项目设计、实施乃至后期的评估过程都需要社区的主体——村集体和农民的充分参与,避免因各方缺乏充分和有效的沟通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和权力分配失衡、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最后,还应着力于引导企业、农户及村集体在产业链要素上的深度融合,盘活乡村闲置资产,将各方的技术、资金、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纳入产业链条中,形成更紧密的利益联结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让农户、村集体从与小微企业的合作中获取短期收益不是最终目的,更重要的是各利益相关者之间通过要素的融合,实现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要让企业在参与乡村振兴中有利可图,也要让村集体和农民个体能更多分享产业增值的收益并提高自我发展能力,进而形成双赢的抱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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